儲麟趾
附記:朱荃
張廷玉回籍,在乾隆十五年三月。家居未及半年,又出了一件禍事。四川學政朱荃,“匿喪趕考”,為御史儲磷趾所參。八月間有上諭,茲分段引注如下:
朱荃在四川學政任內,匿喪趕考,賄賞生員,並勒索新生規禮,贓私累累,實近年來學政所未有。
按:“童試”兩考,本縣為初試,學政“按臨”為院試,分兩場,一正試、一複試,取中即是生員,俗稱秀才。學政按臨以府為單位,其間程序甚為繁複。朱荃大概當時已得丁憂的信息,本應立即卸任奔喪。為了貪圖新秀才的贄敬,故意隱匿親喪的噩耗,逐府趕考,並有賄賣情事,厥罪甚重。
伊乃大學士張廷玉兒女親家,其敢於如此狼藉婪贓,明是倚恃張廷玉為之庇護。且查朱荃為大逆呂留良、嚴鴻達案內之人,悻邀寬典,后復夤緣薦舉,冒玷清華,本屬衣冠敗類。
朱荃年輩,後於張廷玉甚多,當為晚一輩的姻親。所謂“大逆呂留良、嚴鴻達案內”,即曾靜一案,上諭有意諱言。茲檢得雍正十年十二月上諭,曾靜一案株連各人,最後定讞,有“朱霞山、朱芷年,從學嚴鴻達時,年尚幼小”,又“朱霞山、朱芷年着釋放”。此朱芷年即朱荃。
所謂“夤緣薦舉,冒玷清華”,指朱荃應制科而言。雍正末年詔舉博學鴻詞,未及舉行而世宗崩,乾隆遵遺志於元年丙辰九月舉行,取中十五人,分別授職編修、檢討。次年七月,補試後到者,取中四人,授檢討及庶吉士各二,朱荃即為庶吉士。據《清代館選分韻彙編》,朱荃字子年,號香南,浙江桐鄉人,生員,乾隆二年丁巳補試鴻博,取列二等,授庶常,改編修。此朱子年即朱芷年,蘭芷芬芳,由其號香南,可為改芷年為子年的確證。
大學士張廷玉以兩朝元老,嚴鴻達之案,繕寫諭旨,皆出其手,豈不知其人,乃公然與為姻親,是誠何心?
嚴鴻達之案,即曾靜之案。《大義覺迷錄》所收多篇數千言的上諭,我斷定為張廷玉承旨所作,今由乾隆此諭中,獲得確證。朱芷年之被開脫,或者亦由於張廷玉的緩頰。果然如此,則不獨述旨,即曾靜一案,株連多人,定罪甚酷,恐亦不無張廷玉的意見在。
在雍正年間,伊必不敢如此,即在伊平日謹守遠禍之道,亦不當出此,而漫無忌憚至於如此,其負皇考聖恩為何如?其藐視朕躬為何如?張廷玉若尚在任,朕必將伊革去大學士,交刑部嚴審治罪。今既經准其回籍,着交兩江總督黃廷桂,於司道大員內派員前往,傳旨詢問,令其速行明白回奏,再降諭旨。
張廷玉深負三朝眷注之恩,即其不得行私而欲歸之一念,已得罪天地鬼神,朕尚欲全其晚節。今乃種種敗露,豈容冒叨寵齎,所有歷來承受恩賜御筆、書籍,及尋常齎賞物件,俱着追繳。
說雍正在日,張廷玉決不敢與朱荃結親,此確為誅心之論。乾隆對張廷玉的猜疑,至此又一變。最初是怕他回里之後,會泄露他所知道的先朝的秘密;再是疑心他“旋進旋退”,不願實心輔佐;至此,認為他根本就沒有把自己放在眼睛裏。任何英主最不能忍受的就是這一點,乾隆自然要震怒了。
在命黃廷桂派司道大員赴桐城面詢張廷玉時,乾隆又特派內務府大臣德保,去追繳賞齎各件,哪知德保到了桐城,竟是抄張廷玉的家。後來上諭中說,是德保弄錯了,將張廷玉的家產發還。這是“有意弄錯”的,目的是藉此抄一抄張廷玉私人收藏的文件,有無關於雍正奪位的任何秘密記錄。否則抄家是何等大事,德保何能不弄清楚,貿然行事?就算德保是真的糊塗弄錯了,乾隆必加嚴譴,何能不追究責任?
張廷玉到此地步,除了服罪,更復何說?奏上交議,吏部議奏:“革去職銜,交刑部定議,以為負恩玩法者戒!”上諭寬免,但痛斥一頓:
張廷玉身荷三朝厚恩,罕有倫比,且膺配享太廟之曠典,宜何如感激報效,以盡匪懈之誼。即年已衰憊,亦當依戀闕廷,鞠躬盡瘁,不忍言去,乃伊平時則容默保位,及其既耄,不得復行己私,但思歸榮鄉里。於君臣大義,遂恝然置之不問。以如此存心,不惟得罪於朕,並得罪於皇考。是以天地鬼神,顯奪其魄,俾一生居心行事,至此盡行敗露,情罪實屬重大,即褫其官爵,加以嚴譴,亦不為過。
至黨援門生,及與呂留良案內之朱荃聯為兒女姻親之罪,在伊反為其小焉者矣。既經罰鍰,且令追繳恩諾物件,已足示懲。若又如該部所議,革職治罪,在張廷玉忍於負朕,自所應得,而朕心仍有所不忍,着從寬免其革職治罪,以示朕始終矜宥之意。
乾隆之為君也,英察有餘、仁厚不足。對張廷玉的處置,跡近精神虐待。張廷玉想榮歸故里,歡度余年,而求榮反辱,里居則不測之禍迭起。乾隆是有意報復,要讓張廷玉覺悟,早知如此,不如留在京里,安富尊榮為得計。乾隆一生行事,類此刻薄之處,不一而足。
張廷玉里居五年而卒。乾隆仍遵遺詔,配享太廟,恤典如常,謚文和。四十四年御制懷舊詩,列張廷玉於“五閣臣”中。詩曰:
風度如九齡,祿位兼韋平,承家有厚德,際主為名卿。不茹還不吐,既哲亦既明,述旨信無二,萬言頃刻成。繕皇祖實錄,記注能盡誠,以此蒙恩眷,顧命配享行。及予之蒞政,倚任原非輕,時時有贊襄,休哉國之楨。懸車回故里,乞言定后榮,斯乃不信吾,此念詎宜萌。臧武仲以防,要君聖所評,薄懲理固當,以示臣道貞。后原與配食,遺訓敢或更,求享彼過昭,仍享吾意精。斯人而有知,猶應感九京。
這首詩中,乾隆將他對張廷玉的看法,以及何以對廷玉不滿,說得相當明白,其中最要緊的是:“述旨信無二,寓言頃刻成;繕皇祖實錄,記注能盡誠”四語,其中包含了許多故事。而張廷玉之終能配享太廟,則得力於“不茹還不吐,既哲亦既明”,言其始終能保持世宗的秘密之故。
桐城張氏,在清初即為世家,至“廷”字輩而大昌,門第甚盛。張氏後裔今在台者想亦不少,恐不知其先德在有清三百年中,惟一以漢大臣配享太廟的內幕。至於乾隆之與張廷玉,恐尚有一段秘密瓜葛,與乾隆四年的一重疑案有關。這重疑案,治清史者從未有人說道,於今文獻難稽,我亦只能一談疑案之所以為疑而已。
《清史稿》高宗本紀,乾隆四年十月:
己丑,庄親王允祿、理親王弘等,緣事宗人府議,削爵圈禁。上曰:“庄親王寬免,理親王弘、貝勒弘昌、貝子弘普,俱削爵。弘升永遠圈禁,弘皎王爵,是奉皇考特旨,從寬留王號,停俸。”
壬寅……封弘為郡王,襲理親王爵。
戊寅,弘坐問安泰,準噶爾能否找到京?上壽算如何?擬立絞,諭免死,永遠圈禁,安泰論絞。
如上摘錄,顯然又是一樁謀奪皇位的大案。但令人驚異者,除弘升以外,獲罪者都是為雍正所善視者。《清史稿》諸王列傳:
胤祿精數學,通樂律,承聖祖指授,與修數理精蘊。乾隆元年,命總理事務,兼掌工部,食親王雙俸,二年,敘總理勞,加封鎮國公,胤祿請以碩塞孫寧赫襲。尋坐事奪爵,仍厚分與田宅,時論稱之。四年,坐與胤子弘往來詭秘,停雙俸,罷都統。
按:胤祿為聖祖第十六子,密妃王氏所出,精數學,故通樂理,尤諳火器,乾隆的“武藝”大致皆為胤祿所授。雍正即位后,與胤祥同被重用,並以其繼承庄親王為嗣,襲爵並受遺產,當時頗遭非議,謂雍正有私心。豈意竟捲入此一大案中,豈不可怪?
理親王弘,為廢太子胤第二子。雍正奪位后,為修前嫌,封弘為理郡王,六年晉親王。對雍正自然亦是感恩的。
貝勒弘昌為怡親王胤祥第一子,弘皎則為胤祥第四子,雍正八年特封寧郡王。弘普則為胤祿第二子。胤祥與雍正的關係,以前談過,密切異常。其中惟一屬於“異己”者是“永遠圈禁”的弘升,他是恆親王胤祺之子。胤祺為人很老實,但他的生母及一弟,是雍正的眼中釘。胤祺的生母為宜妃,宜妃生兩子,一個行五即胤祺,一個行九,便是遭遇最慘,為雍正改名塞思黑的胤。
胤祿父子,及胤祥諸子,皆受雍正深恩。廢太子胤雖亦為雍正所深嫉,但弘得封為親王,則在雍正於諸侄中,所遇獨厚。乾隆自從做王子時,便得雍正的歡心,即位後幾於明示將傳位“寶親王弘曆”。這樣一個為雍正所珍愛之子,則凡在受雍正深恩者,皆當翊誠擁戴,而居然圖謀不軌,問及壽算,惟恐其不遠死,豈不可怪?
此為事理所絕不可解者。同時乾隆對此案的處理,務從寬大,彷彿亦不願多事追究,更知其中必有不足為外人道的隱情。漢大臣中知道雍正骨肉之間私隱最多的張廷玉,是否牽涉在內,致為乾隆所深惡,亦是無從解答的一個謎。世傳乾隆本為漢裔,出於“海寧陳家”,孟心史先生曾為文辟其妄。但乾隆為漢裔,大致可信,吾友庄練曾考證乾隆生母為熱河避暑山莊一李姓宮女,旁證極多,假設應可成立。或者此即“不足為外人道的隱情”,為導致乾隆四年十月庄親王胤祿獲罪的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