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節
以經營糧食起家,則必具有豪傑的作風,得遊俠的庇護,實可斷言。值得後人佩服的是,他逆取而順守,到天下大定以後,配合國策,從事農商,在整個重新開始的經濟建設中,他做了很大的貢獻,也取得了很好的報酬。
漢初朝野上下,所全力謀求解決的,就是糧食問題。糧食從何而來?要靠耕作。
大亂之後,田地荒蕪,而人口銳減,所以耕作的第一個難題,就是人力不足,於是而有獎勵生育的法令。可是人口的繁殖,非三年五載所能見效;要解決眼前的困難,必須設法使現有的人力,發揮最大的效用,因此,漢朝的農業政策,特別提出“力田”二字,意思是說,不但要求務農,而且要求特別努力。
努力需要有條件,最重要的就是安定農村。這不外乎物質與精神兩方面。物質方面,第一是減稅,把農民對公家的負擔,降到最低的程度。第二是開放關禁及貨幣的製造,使農民易於獲得必需的物資,以及易地就業的便利。第三,弛山澤之禁,開放一切天然資源,鼓勵大家去生產。
可是,物質方面的優惠,有時會產生流弊。利之所趨,不免爭奪,則與原來求安定的目標,背道而馳。如開放銅山,自由鑄造貨幣所引起的“奸鑄”,就是最明顯的例子。是則物質建設的同時,必須展開以倫理為中心的精神建設,所以又強調“孝弟”。上慈下孝,弟兄友愛,則協力耕作,任何天然的困難皆可克服。因此漢初詔令中,常見“孝弟力田”四字。呂后當政時,特置“孝弟力田官”,品秩甚高,職掌是“勸今天下,各敦行務本”,‘墩行”者孝弟,“務本”者力田。
力田之力,不是一個泛泛的動詞。漢初農村的情況,亦可說是慘不忍睹,往往赤地千里,不見人煙。有人煙的村落,則水利失修,六畜稀少,從瓦礫中重建,在蔓草中耕作,全靠雙手努力。所以人力這個因素,在生產事業中有無比的重要性。
一般農村,無論貧富身分,有力可出的,無不投入生產,如朱家的兒子,親自下田,即為一例。總之一般貨殖家,所最重視的生產條件,不是土地,亦非金錢,而是奴婢。
“奴婢”二字,在我們的印象中,只是奔走使今,增加生活上的便利。”而在漢朝,尤其是漢初,奴婢的意義相當於工廠的機器,耗費的動力少,效率高,易於保養才是部好機器。那時的奴婢也是如此,要求他能刻苦,耐勞,性格馴良,易於管理。
因此,要了解漢朝的經濟發展,必須對當時的奴婢制度有所認識。奴婢的起源甚古,但作為一種生產的勞動力而買賣轉讓,則起於秦代。《漢書·王莽傳》記秦代“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既然奴婢同於牛馬,自為財產之一,所以《史記》、《漢書》記富人常記其奴婢的數目,臨邛卓家,“富至僮八百人,程鄭亦數百人。”
《張安世傳》:“家僮七百人,皆手技作事,”寫得尤為明白。
秦滅漢興,多改前朝弊政。買賣奴婢,同於牛馬,這種殘酷的現象,何以漢初容其存在,而且變本加厲?這仍然是一個經濟上的問題。《漢書·食貨志》說:
“高帝令民得賣子為食”,倘非如此,則可想而知的,父子都將餓死。在這樣的大亂之後,政府如果沒有相當的財力,展開大規模的救濟工作,那麼開放這樣的禁令,實在亦不失為針對現實,解決問題的一個辦法。我們從漢高祖五年的另一道詔令:
“民以飢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來看,可以證明他“令民得賣子為食”,確是出於不得已。
賣子為食,自為父母所痛心不忍,所以在淮南有個比較特殊的辦法,彷彿作房地產的抵押,或者上當鋪那樣,賣子與人作奴婢,稱為“贅子”,三年不贖,便正式成為他人的奴婢。
當然,“自賣”不儘是為了飢餓。如電影《七仙女》的男主角董永,是因為父親死了,無以為殮,因而“自賣與富公,以供喪事”,這個故事出於劉向《說苑》。
再有一種是受了欺騙,或受到威脅而被賣的,不妨稱為“盜賣”。彭越的好朋友欒布,幾乎為漢高祖丟入鍋中煮人肉湯的欒布,就曾“為人略(掠)賣為奴於燕。”
奴婢的買賣,也像買賣牛馬雞鴨那樣,不但要看貨色的好壞,而且也要看供求關係。漢哀帝時,曾特頒禁令,限制奴婢人數,這樣便成了供過於求,奴婢的身價頓減。在通常的情況下,好比菜市場裏把雞鴨灌水、灌食物,以求增加斤兩那樣,把待價而賣的奴婢外表,也要修飾一番。《漢書·賈誼傳》:“今民賣僮者,為之繡衣絲履,”裝點門面,等一成交,繡衣絲履自然歸原主收回了。
私人買賣的奴婢以外,還有“官奴婢”,稱為“臧獲”。這個名詞有兩種不同的解釋,一種是說“臧”與“贓”相通,犯了抄家的罪,其家人子女,當作贓物一樣被沒收入官,所以稱為“臧”。“獲”者逃亡而被捕獲,罰為官奴婢,稱為“獲”。
這“臧獲”“二字,是指明官奴婢的由來。
另一種解釋,以奴為“臧”,以婢為“獲”,出於楊雄的《法言》,他說:
“荊、淮、海、岱之間,罵奴曰臧,罵婢為獲。”但是,在河北、山東交界之處,又有另外說法:“齊之北鄙,燕之南郊,男子以婢為妻者,卑之曰臧;女子以奴為夫者,丑之曰獲。”何以為臧,何以為獲?取義何在,雖未說明,但當時確有這樣的稱呼,應無可疑。因為楊雄生當漢時,他的《法言》是記實之作。
官奴婢既為罪人的家屬,籍沒入官,則其人數,必與罪案的多寡,量刑的重輕成正比例。漢文帝時訟簡刑清,官奴婢的人數甚少。據《漢書·貢禹傳》所記,文帝的“宮女不過十餘”,這雖是有意頌揚聖德,特別說少些,但加十倍,亦不過一百多。到武帝以後,迭興大獄,特別是“告緝令”中,中人之家,大抵破產,私奴婢入官即為官奴婢。到了元帝那一代,官奴婢至十餘萬人之多,坐耗衣食,每年所費達“五、六萬萬”錢,而早在元帝的父親宣帝時代,就有“官奴婢乏衣食”的記載,可以想見這些人所加予國庫的負擔是如何沉重?
這些官奴婢與私奴婢不同,他們幾乎完全是消費者。宮內及設於宮城內的官署,都用官奴婢服役,大官如尚書、詩中,更特賜妙年美貌的官婢伺候,這些都稱為“詩史”。漢朝的官吏都住在官署內,每五天得放一天假,以便回家休息洗沐,因此,“侍史”要照料官吏的起居,但不得薦寢。話雖如此,自免不了有許多風流韻事。尤其是年輕英俊,風流惆悅的富家子所集中的“郎署”,更為“侍史”嚮往之地。
官奴婢亦供皇帝賞賜之用。《史記·封禪書》記武帝賜方士架大“僮千人”,這個“僮”字,不盡指奴,亦包括婢在內。又《漢書·外戚列傳》:“武帝賜其大姊奴婢三百人。”《後漢書·光武十王傳》:“光武賜東平憲王蒼,宮人官婢五百人。”就這樣動輒以數百上千人賞賜,也還有極多的官奴婢“遊戲無事”。
私人所有的僮僕則與官奴婢正好相反,都是生產者,在漢初,他們對當時的經濟復興,曾作了絕大的貢獻。因為僮僕為主人的生產工具,所以不免有壓榨勞力的情形,漢朝僮僕的苦況,有一篇文獻,可以介紹。
這篇文獻名為《僮約》,作者叫王褒,字子淵,宣帝時做到諫議大夫。他是四川人,為司馬相如以後一個有名的文學家,寫有《甘泉》、《洞蕭》等賦。這篇《約》類似目前的雜文,以諷刺的筆調,抨擊不合理的現象,但若非當時對待僮僕確有此種苛刻的情形,則不致敘入文中,所以雖帶着“遊戲文章”的味道,確為寫實之作。
《僮約》的第一段敘明緣起:
王子淵從成都女子楊惠,買夫時髯奴便了,決賣萬五千。
由此可知,當時不但丈夫可以賣妻子,妻子亦可賣丈夫,賣價是一萬五千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