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卷六》作者:張蒼
○均輸(以御遠近勞費)今有均輸粟,甲縣一萬戶,行道八日;乙縣九千五百戶,行道十日;丙縣一萬二千三百五十戶,行道十三日;丁縣一萬二千二百戶,行道二十日,各到輸所。
凡四縣賦當輸二十五萬斛,用車一萬乘。欲以道里遠近、戶數多少衰出之,問粟、車各幾何?答曰:甲縣粟八萬三千一百斛,車三千三百二十四乘。乙縣粟六萬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車二千五百二十七乘。丙縣粟六萬三千一百七十五斛,車二千五百二十七乘。丁縣粟四萬五百五十斛,車一千六百二十二乘。
術曰:令縣戶數各如其本行道日數而一,以為衰。
〔按:此均輸,猶均運也。令戶率出車,以行道日數為均,發粟為輸。據甲行道八日,因使八戶共出一車;乙行道十日,因使十戶共出一車。計其在道,則皆戶一日出一車,故可為均平之率也。
淳風等按:縣戶有多少之差,行道有遠近之異。欲其均等,故各令行道日數約戶為衰。行道多者少其戶,行道少者多其戶。故各令約戶為衰。以八日約除甲縣,得一百二十五,乙、丙各九十五,丁六十一。於今有術,副並為所有率。未並者各為所求率,以賦粟車數為所有數,而今有之,各得車數。一旬除乙,十三除丙,各得九十五;二旬除丁,得六十一也。〕甲衰一百二十五,乙、丙衰各九十五,丁衰六十一,副並為法。以賦粟車數乘未並者,各自為實。
〔衰,分科率。〕實如法得一車。
〔各置所當出車,以其行道日數乘之,如戶數而一,得率:戶用車二日四十七分日之三十一,故謂之均。求此戶以率,當各計車之衰分也。〕有分者,上下輩之。
〔輩,配也。車、牛、人之數不可分裂,推少就多,均賦之宜。今按:甲分既少,宜從於乙。滿法除之,有餘從丙。丁分又少,亦宜就丙。除之適盡。加乙、丙各一,上下輩益,以少從多也。〕以二十五斛乘車數,即粟數。
今有均輸卒:甲縣一千二百人,薄塞;乙縣一千五百五十人,行道一日;丙縣一千二百八十人,行道二日;丁縣九百九十人,行道三日;戊縣一千七百五十人,行道五日。凡五縣賦輸卒一月一千二百人。欲以遠近、人數多少衰出之,問縣各幾何?答曰:甲縣二百二十九人。乙縣二百八十六人。丙縣二百二十八人。
丁縣一百七十一人。戊縣二百八十六人。
術曰:令縣卒各如其居所及行道日數而一,以為衰。
〔按:此亦以日數為均,發卒為輸。甲無行道日,但以居所三十日為率。言欲為均平之率者,當使甲三十人而出一人,乙三十一人而出一人。出一人者,計役則皆一人一日,是以可為均平之率。〕甲衰四,乙衰五,丙衰四,丁衰三,戊衰五,副並為法。以人數乘未並者各自為實。實如法而一。
〔為衰,於今有術,副並為所有率,未並者各為所求率,以賦卒人數為所有數。此術以別,考則意同,以廣異聞,故存之也。各置所當出人數,以其居所及行道日數乘之,如縣人數而一。得率:人役五日七分日之五。〕有分者,上下輩之。
〔輩,配也。今按:丁分最少,宜就戊除。不從乙者,丁近戊故也。滿法除之,有餘從乙。丙分又少,亦就乙除,有餘從甲。除之適盡。從甲、丙二分,其數正等,二者於乙遠近皆同,不以甲從乙者,方以下從上也。〕今有均賦粟:甲縣二萬五百二十戶,粟一斛二十錢,自輸其縣;乙縣一萬二千三百一十二戶,粟一斛一十錢,至輸所二百里;丙縣七千一百八十二戶,粟一斛一十二錢,至輸所一百五十里;丁縣一萬三千三百三十八戶,粟一斛一十七錢,至輸所二百五十里;戊縣五千一百三十戶,粟一斛一十三錢,至輸所一百五十里。
凡五縣賦輸粟一萬斛。一車載二十五斛,與僦一里一錢。欲以縣戶賦粟,令費勞等,問縣各粟幾何?答曰:甲縣三千五百七十一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五百一十七。乙縣二千三百八十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二百六十。丙縣一千三百八十八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二百七十六。丁縣一千七百一十九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一千三百一十三。戊縣九百三十九斛二千八百七十三分斛之二千二百五十三。
術曰:以一里僦價乘至輸所里,〔此以出錢為均也。問者曰:“一車載二十五斛,與僦一里一錢。”一錢,即一里僦價也。以乘里數者,欲知僦一車到輸所所用錢也。甲自輸其縣,則無取僦價也。〕以一車二十五斛除之,〔欲知僦一斛所用錢。〕加一斛粟價,則致一斛之費。
〔加一斛之價於一斛僦直,即凡輸粟取僦錢也:甲一斛之費二十,乙、丙各十八,丁二十七,戊十九也。〕各以約其戶數,為衰。
〔言使甲二十戶共出一斛,乙、丙十八戶共出一斛。計其所費,則皆戶一錢,故可為均賦之率也。計經賦之率,既有戶算之率,亦有遠近、貴賤之率。此二率者,各自相與通。通則甲二十,乙十二,丙七,丁十三,戊五。一斛之費謂之錢率。錢率約戶率者,則錢為母,戶為子。子不齊,令母互乘為齊,則衰也。若其不然。以一斛之費約戶數,取衰。並有分,當通分內子,約之,於算甚繁。此一章皆相與通功共率,略相依似。以上二率、下一率亦可放此,從其簡易而已。又以分言之,使甲一戶出二十分斛之一,乙一戶出十八分斛之一,各以戶數乘之,亦可得一縣凡所當輸,俱為衰也。乘之者,乘其子,母報除之。以此觀之,則以一斛之費約戶數者,其意不異矣。然則可置一斛之費而反衰之。約戶,以乘戶率為衰也。合分注曰:“母除為率,率乘子為齊。”反衰注曰:“先同其母,各以分母約,其子為反衰。”以施其率,為算既約,且不妨處下也。〕甲衰一千二十六,乙衰六百八十四,丙衰三百九十九,丁衰四百九十四,戊衰二百七十,副並為法。所賦粟乘未並者,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
〔各置所當出粟,以其一斛之費乘之,如戶數而一,得率:戶出三錢二千八百七十三分錢之一千三百八十一。按:此以出錢為均。問者曰:“一車載二十五斛,與僦一里一錢。”一錢即一里僦價也。以乘里數者,欲知僦一車到輸所用錢。
甲自輸其縣,則無取僦之價。以一車二十五斛除之者,欲知僦一斛所用錢。加一斛之價於一斛僦直,即凡輸粟取僦錢:甲一斛之費二十,乙、丙各十八,丁二十七,戊一十九。各以約其戶,為衰:甲衰一千二十六,乙衰六百八十四,丙衰三百九十九,丁衰四百九十四,戊衰二百七十。言使甲二十戶共出一斛,乙、丙十八戶共出一斛。計其所費,則皆戶一錢,故可為均賦之率也。於今有術,副並為所有率,未並者各為所求率,賦粟一萬斛為所有數。此今有、衰分之義也。〕今有均賦粟:甲縣四萬二千算,粟一斛二十,自輸其縣;乙縣三萬四千二百七十二算,粟一斛一十八,佣價一日一十錢,到輸所七十里;丙縣一萬九千三百二十八算,粟一斛一十六,佣價一日五錢,到輸所一百四十里;丁縣一萬七千七百算,粟一斛一十四,佣價一日五錢,到輸所一百七十五里;戊縣二萬三千四十算,粟一斛一十二,佣價一日五錢,到輸所二百一十里;己縣一萬九千一百三十六算,粟一斛一十,佣價一日五錢,到輸所二百八十里。凡六縣賦粟六萬斛,皆輸甲縣。六人共車,車載二十五斛,重車日行五十里,空車日行七十里,載輸之間各一日。粟有貴賤,佣各別價,以算出錢,令費勞等,問縣各粟幾何?答曰:甲縣一萬八千九百四十七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四十九。乙縣一萬八百二十七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九,丙縣七千二百一十八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六。丁縣六千七百六十六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一百二十二。戊縣九千二十二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七十四。己縣七千二百一十八斛一百三十三分斛之六。
術曰:以車程行空、重相乘為法,並空、重,以乘道里,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日。
〔按:此術重往空還,一輸再行道也。置空行一里用七十分日之一,重行一里用五十分日之一。齊而同之,空、重行一里之路,往返用一百七十五分日之六。
完言之者,一百七十五里之路,往返用六日也。故並空、重者,齊其子也;空、重相乘者,同其母也。於今有術,至輸所里為所有數,六為所求率,一百七十五為所有率,而今有之,即各得輸所用日也。〕加載輸各一日,〔故得凡日也。〕而以六人乘之,〔欲知致一車用人也。〕又以佣價乘之,〔欲知致車人佣直幾錢。〕以二十五斛除之,〔欲知致一斛之佣直也。〕加一斛粟價,即致一斛之費。
〔加一斛之價於致一斛之佣直,即凡輸一斛粟取佣所用錢。〕各以約其算數為衰,〔今按:甲衰四十二,乙衰二十四,丙衰十六,丁衰十五,戊衰二十,己衰十六。於今有術,副並為所有率,未並者各自為所求率,所賦粟為所有數。此今有、衰分之義也。〕副並為法,以所賦粟乘未並者,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斛。
〔各置所當出粟,以其一斛之費乘之,如算數而一,得率:算出九錢一百三十三分錢之三。又載輸之間各一日者,即二日也。〕今有粟七斗,三人分舂之,一人為糲米,一人為粺米,一人為米,令米數等。問取粟、為米各幾何?答曰:糲米取粟二斗一百二十一分斗之一十。
粺米取粟二斗一百二十一分斗之三十八。米取粟二斗一百二十一分斗之七十三。為米各一斗六百五分斗之一百五十一。
術曰:列置糲米三十,粺米二十七,米二十四,而反衰之。
〔此先約三率:糲為十,粺為九,為八。欲令米等者,其取粟:糲率十分之一,粺率九分之一,率八分之一。當齊其子,故曰反衰也。
淳風等按:米有精粗之異,粟有多少之差。據率,粺、少而糲多;用粟,則粺、多而糲少。米若依本率之分,粟當倍率,故今反衰之,使精取多而粗得少。〕副並為法。以七斗乘未並者,各自為取粟實。實如法得一斗。
〔於今有術,副並為所有率,未並者各為所求率,粟七斗為所有數,而今有之,故各得取粟也。〕若求米等者,以本率各乘定所取粟為實,以粟率五十為法,實如法得一斗。
〔若徑求為米等數者,置糲米三,用粟五;粺米二十七,用粟五十;米十二,用粟二十五。齊其粟,同其米,並齊為法。以七斗乘同為實。所得,即為米斗數。〕今有人當稟粟二斛。倉無粟,欲與米一、菽二,以當所稟粟。問各幾何?答曰;米五斗一升七分升之三。菽一斛二升七分升之六。
術曰:置米一、菽二,求為粟之數。並之,得三、九分之八,以為法。亦置米一、菽二,而以粟二斛乘之,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斛。
〔淳風等按:置粟率五,乘米一,米率三除之,得一、三分之二,即是米一之粟也;粟率十,以乘菽二,菽率九除之,得二、九分之二,即是菽二之粟也。
並全,得三。齊子,並之,得二十四;同母,得二十七;約之,得九分之八。故云“並之,得三、九分之八”。米一、菽二當粟三、九分之八,此其粟率也。於今有術,米一、菽二皆為所求率,當粟三、九分之八,為所有率,粟二斛為所有數。凡言率者,當相與。通之,則為米九、菽十八,當粟三十五也。亦有置米一、菽二,求其為粟之率,以為列衰。副並為法,以粟乘列衰為實。所得即米一、菽二所求粟也。以米、菽本率而今有之,即合所問。〕今有取佣,負鹽二斛,行一百里,與錢四十。今負鹽一斛七斗三升少半升,行八十里。問與錢幾何?答曰:二十七錢一十五分錢之一十一。
術曰:置鹽二斛升數,以一百里乘之為法。
〔按:此術以負鹽二斛升數乘所行一百里,得二萬里。是為負鹽一升行二萬里,得錢四十。於今有術,為所有率。〕以四十錢乘今負鹽升數,又以八十里乘之,為實。實如法得一錢。
〔以今負鹽升數乘所行里,今負鹽一升凡所行里也。於今有術以所有數,四十錢為所求率也。衰分章“貸人千錢”與此同。〕今有負籠重一石,行百步,五十返。今負籠重一石一十七斤,行七十六步,問返幾何?答曰:五十七返二千六百三分返之一千六百二十九。
術曰:以今所行步數乘今籠重斤數,為法。
〔此法謂負一斤一返所行之積步也。〕故籠重斤數乘故步,又以返數乘之,為實。實如法得一返。
〔按:此法,負一斤一返所行之積步;此實者一斤一日所行之積步。故以一返之課除終日之程,即是返數也。
淳風等按:此術,所行步多者得返少,所行步少者得返多。然則故所行者今返率也。故令所得返乘今返之率,為實,而以故返之率為法,今有術也。按:此負籠又有輕重,於是為術者因令重者得返少,輕者得返多。故又因其率以乘法、實者,重今有之義也。然此意非也。按:此籠雖輕而行有限,籠過重則人力遺。
力有遺而術無窮,人行有限而籠輕重不等。使其有限之力隨彼無窮之變,故知此術率乖理也。若故所行有空行返數,設以問者,當因其所負以為返率,則今返之數可得而知也。假令空行一日六十里,負重一斛行四十里。減重一斗進二里半,負重二斗以下與空行同。今負籠重六斗,往返行一百步,問返幾何?答曰:一百五十返。術曰:置重行率,加十里,以里法通之,為實。以一返之步為法。實如法而一,即得也。〕今有程傳委輸,空車日行七十里,重車日行五十里。今載太倉粟輸上林,五日三返,問太倉去上林幾何?答曰:四十八里一十八分里之一十一術曰:並空、重里數,以三返乘之,為法。令空、重相乘,又以五日乘之,為實。實如法得一里。
〔此亦如上術。率:一百七十五里之路,往返用六日也。於今有術,則五日為所有數,一百七十五里為所求率,六日為所有率。以此所得,則三返之路。今求一返,當以三約之,因令乘法而併除也。為術亦可各置空、重行一里用日之率,以為列衰,副並為法。以五日乘列衰為實。實如法,所得即各空、重行日數也。
各以一日所行以乘,為凡日所行。三返約之,為上林去太倉之數。按:此術重往空還,一輸再還道。置空行一里用七十分日之一,重行一里用五十分日之一。齊而同之,空、重行一里之路,往返用一百七十五分日之六。完言之者,一百七十五里之路,往返用六日。故並空、重者,並齊也;空、重相乘者,同其母也。於今有術,五日為所有數,一百七十五為所求率,六為所有率。以此所得,則三返之路。今求一返者,當以三約之。故令乘法而併除,亦當約之也。〕今有絡絲一斤為練絲一十二兩,練絲一斤為青絲一斤一十二銖。今有青絲一斤,問本絡絲幾何?答曰:一斤四兩一十六銖三十三分銖之一十六。
術曰:以練絲十二兩乘青絲一斤一十二銖為法。以青絲一斤銖數乘練絲一斤兩數,又以絡絲一斤乘,為實。實如法得一斤。
〔按:練絲一斤為青絲一斤十二銖,此練率三百八十四,青率三百九十六也。
又絡絲一斤為練絲十二兩,此絡率十六,練率十二也。置今有青絲一斤,以練率三百八十四乘之,為實。實如青絲率三百九十六而一。所得,青絲一斤,練絲之數也。又以絡率十六乘之,所得為實;以練率十二為法。所得,即練絲用絡絲之數也。是謂重今有也。雖各有率,不問中間。故令后實乘前實,后法乘前法而併除也。故以練絲兩數為實,青絲銖數為法。一曰:又置絡絲一斤兩數與練絲十二兩,約之,絡得四,練得三。此其相與之率。又置練絲一斤銖數與青絲一斤一十二銖,約之,練得三十二,青得三十三。亦其相與之率。齊其青絲、絡絲,同其二練,絡得一百二十八,青得九十九,練得九十六,即三率悉通矣。今有青絲一斤為所有數,絡絲一百二十八為所求率,青絲九十九為所有率。為率之意猶此,但不先約諸率耳。凡率錯互不通者,皆積齊同用之。放此,雖四五轉不異也。言同其二練者,以明三率之相與通耳,於術無以異也。又一術:今有青絲一斤銖數乘練絲一斤兩數,為實;以青絲一斤一十二銖為法。所得,即用練絲兩數。以絡絲一斤乘所得為實,以練絲十二兩為法,所得,即用絡絲斤數也。〕今有惡粟二十斗,舂之,得糲米九斗。今欲求粺米一十斗,問惡粟幾何?答曰:二十四斗六升八十一分升之七十四。
術曰:置糲米九斗,以九乘之,為法。亦置粺米十斗,以十乘之,又以惡粟二十斗乘之,為實。實如法得一斗。
〔按:此術置今有求粺米十斗,以糲米率十乘之,如粺率九而一,即粺化為糲,又以惡粟率二十乘之,如糲率九而一,即糲亦化為惡粟矣。此亦重今有之義。為術之意猶絡絲也。雖各有率,不問中間。故令后實乘前實,后法乘前法而併除之也。〕今有善行者行一百步,不善行者行六十步。今不善行者先行一百步,善行者追之。問幾何步及之?答曰:二百五十步。
術曰:置善行者一百步,減不善行者六十步,餘四十步,以為法。以善行者之一百步乘不善行者先行一百步,為實。實如法得一步。
〔按:此術以六十步減一百步,餘四十步,即不善行者先行率也;善行者行一百步,追及率。約之,追及率得五,先行率得二。於今有術,不善行者先行一百步為所有數,五為所求率,二為所有率,而今有之,得追及步也。〕今有不善行者先行一十里,善行者追之一百里,先至不善行者二十里。問善行者幾何里及之?答曰:三十三里少半里。
術曰:置不善行者先行一十里,以善行者先至二十里增之,以為法。以不善行者先行一十里乘善行者一百里,為實。實如法得一里。
〔按:此術不善行者既先行一十里,后不及二十里,並之,得三十里也,謂之先行率。善行者一百里為追及率。約之,先行率得三,三為所有率,而今有之,即得也。其意如上術也。〕今有兔先走一百步,犬追之二百五十步,不及三十步而止。問犬不止,復行幾何步及之?答曰:一百七步七分步之一。
術曰:置兔先走一百步,以犬走不及三十步減之,余為法。以不及三十步乘犬追步數為實。實如法得一步。
〔按:此術以不及三十步減先走一百步,餘七十步,為兔先走率。犬行二百五十步為追及率。約之,先走率得七,追及率得二十五。於今有術,不及三十步為所有數,二十五為所求率,七為所有率,而今有之,即得也。〕今有人持金十二斤出關,關稅之,十分而取一。今關取金二斤,償錢五千。
問金一斤值錢幾何?答曰:六千二百五十。
術曰:以一十乘二斤,以十二斤減之,余為法。以一十乘五千為實。實如法得一錢。
〔按:此術置十二斤,以一乘之,十而一,得一斤五分斤之一,即所當稅者也。減二斤,余即關取盈金。以盈除所償錢,即金值也。今術既以十二斤為所稅,則是以十為母,故以十乘二斤及所償錢,通其率。於今有術,五千錢為所有數,十為所求率,八為所有率,而今有之,即得也。〕今有客馬,日行三百里。客去忘持衣。日已三分之一,主人乃覺。持衣追及,與之而還;至家視日四分之三。問主人馬不休,日行幾何?答曰:七百八十里。
術曰:置四分日之三,除三分日之一,〔按:此術“置四分日之三,除三分日之一”者,除,其減也。減之餘,有十二分之五,即是主人追客還用日率也。〕半其餘,以為法。
〔去其還,存其往。率之者,子不可半,故倍母,二十四分之五。是為主人與客均行用日之率也。〕副置法,增三分日之一。
〔法二十四分之五者,主人往追用日之分也。三分之一者,客去主人未覺之前獨行用日之分也。並連此數,得二十四分日之十三,則主人追及前用日之分也。
是為客用日率也。然則主人用日率者,客馬行率也;客用日率者,主人馬行率也。
母同則子齊,是為客馬行率五,主人馬行率十三。於今有術,三百里為所有數,十三為所求率,五為所有率,而今有之,即得也。〕以三百里乘之,為實。實如法,得主人馬一日行。
〔欲知主人追客所行里者,以三百里乘客用日分子十三,以母二十四而一,得一百六十二里半。以此乘客馬與主人均行日分母二十四,如客馬與主人均行用日分子五而一,亦得主人馬一日行七百八十里也。〕今有金棰,長五尺,斬本一尺,重四斤;斬末一尺,重二斤。問次一尺各重幾何?答曰:末一尺重二斤。次一尺重二斤八兩。次一尺重三斤。次一尺重三斤八兩。次一尺重四斤。
術曰:令末重減本重,余,即差率也。又置本重,以四間乘之,為下第一衰。
副置,以差率減之,每尺各自為衰。
〔按:此術五尺有四間者,有四差也。今本末相減,余即四差之凡數也。以四約之,即得每尺之差。以差數減本重,余即次尺之重也。為術所置,如是而已。
今此率以四為母,故令母乘本為衰,通其率也。亦可置末重,以四間乘之,為上第一衰。以差重率加之,為次下衰也。〕副置下第一衰,以為法。以本重四斤遍乘列衰,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斤。
〔以下第一衰為法,以本重乘其分母之數,而又反此率乘本重,為實。一乘一除,勢無損益,故惟本存焉。眾衰相推為率,則其餘可知也。亦可副置末衰為法,而以末重二斤乘列衰為實。此雖迂迴,然是其舊。故就新而言之也。〕今有五人分五錢,令上二人所得與下三人等,問各得幾何?答曰:甲得一錢六分錢之二。乙得一錢六分錢之一。丙得一錢。丁得六分錢之五。戊得六分錢之四。
術曰:置錢,錐行衰。
〔按:此術“錐行”者,謂如立錐:初一、次二、次三、次四、次五,各均,為一列者也。〕並上二人為九,並下三人為六。六少於九,三。
〔數不得等,但以五、四、三、二、一為率也。〕以三均加焉,副並為法。以所分錢乘未並者,各自為實。實如法得一錢。
〔此問者,令上二人與下三人等,上、下部差一人,其差三。均加上部,則得二三;均加下部,則得三三。下部猶差一人,差得三,以通於本率,即上、下部等也。於今有術,副並為所有率,未並者各為所求率,五錢為所有數,而今有之,即得等耳。假令七人分七錢,欲令上二人與下五人等,則上、下部差三人。
並上部為十三,下部為十五。下多上少,下不足減上。當以上、下部列差而後均減,乃合所問耳。此可仿下術:令上二人分二錢半為上率,令下三人分二錢半為下率。上、下二率以少減多,余為實。置二人、三人,各半之,減五人,余為法。
實如法得一錢,即衰相去也。下衰率六分之五者,丁所得錢數也。〕今有竹九節,下三節容四升,上四節容三升。問中間二節慾均容,各多少?答曰:下初一升六十六分升之二十九。次一升六十六分升之二十二。次一升六十六分升之一十五。次一升六十六分升之八。次一升六十六分升之一。次六十六分升之六十。次六十六分升之五十三。次六十六分升之四十六。次六十六分升之三十九。
術曰:以下三節分四升為下率,以上四節分三升為上率。
〔此二率者,各其平率也。〕上、下率以少減多,余為實。
〔按:此上、下節各分所容為率者,各其平率。上、下以少減多者,余為中間五節半之凡差,故以為實也。〕置四節、三節,各半之,以減九節,余為法。實如法得一升。即衰相去也。
〔按此術法者,上下節所容已定之節,中間相去節數也;實者,中間五節半之凡差也。故實如法而一,則每節之差也。〕下率一升少半升者,下第二節容也。
〔一升少半升者,下三節通分四升之平率。平率即為中分節之容也。〕今有鳧起南海,七日至北海;雁起北海,九日至南海。今鳧、雁俱起,問何日相逢?答曰:三日十六分日之十五。
術曰:並日數為法,日數相乘為實,實如法得一日。
〔按:此術置鳧七日一至,雁九日一至。齊其至,同其日,定六十三日鳧九至,雁七至。今鳧、雁俱起而問相逢者,是為共至。並齊以除同,即得相逢日。
故“並日數為法”者,並齊之意;“日數相乘為實”者,猶以同為實也。一曰:鳧飛日行七分至之一,雁飛日行九分至之一。齊而同之,鳧飛定日行六十三分至之九,雁飛定日行六十三分至之七。是為南北海相去六十三分,鳧日行九分,雁日行七分也。並鳧、雁一日所行,以除南北相去,而得相逢日也。〕今有甲髮長安,五日至齊;乙發齊,七日至長安。今乙發已先二日,甲乃髮長安,問幾何日相逢?答曰:二日十二分日之一。
術曰:並五日、七日,以為法。
〔按:此術“並五日、七日為法”者,猶並齊為法。置甲五日一至,乙七日一至。齊而同之,定三十五日甲七至,乙五至。並之為十二至者,用三十五日也。
謂甲、乙與發之率耳。然則日化為至,當除日,故以為法也。〕以乙先發二日減七日,〔“減七日”者,言甲、乙俱發,今以發為始發之端,於本道里則余分也。〕也。
余,以乘甲日數為實。
〔七者,長安去齊之率也;五者,后發相去之率也。今問后發,故舍七用五。
以乘甲五日,為二十五日。言甲七至,乙五至,更相去,用此二十五日也。
實如法得一日。
〔一日甲行五分至之一,乙行七分至之一。齊而同之,甲定日行三十五分至之七,乙定日行三十五分至之五。是為齊去長安三十五分,甲日行七分,乙日行五分也。今乙先行發二日,已行十分,余,相去二十五分。故減乙二日,余,令相乘,為二十五分。〕今有一人一日為牝瓦三十八枚,一人一日為牡瓦七十六枚。今令一人一日作瓦,牝、牡相半,問成瓦幾何?答曰:二十五枚少半枚。
術曰:並牝、牡為法,牝、牡相乘為實,實如法得一枚。
〔此意亦與鳧雁同術。牝、牡瓦相併,猶如鳧、雁日飛相併也。按:此術“並牝、牡為法”者,並齊之意;“牝、牡相乘為實”者,猶以同為實也。故實如法,即得也。〕今有一人一日矯矢五十,一人一日羽矢三十,一人一日摐矢十五。今令一人一日自矯、羽、摐,問成矢幾何?答曰:八矢少半矢。
術曰:矯矢五十,用徒一人;羽矢五十,用徒一人太半人;摐矢五十,用徒三人少半人。並之,得六人,以為法。以五十矢為實。實如法得一矢。
〔按:此術言成矢五十,用徒六人,一日工也。此同工其作,猶鳧、雁共至之類,亦以同為實,並齊為法。可令矢互乘一人為齊,矢相乘為同。今先令同於五十矢。矢同則徒齊,其歸一也。——以此術為鳧雁者,當雁飛九日而一至,鳧飛九日而一至七分至之二。並之,得二至七分至之二,以為法。以九日為實。——實如法而一,得一人日成矢之數也。〕今有假田,初假之歲三畝一錢,明年四畝一錢,後年五畝一錢。凡三歲得一百。問田幾何?答曰:一頃二十七畝四十七分畝之三十一。
術曰:置畝數及錢數。令畝數互乘錢數,並,以為法。畝數相乘,又以百錢乘之,為實。實如法得一畝。
〔按:此術令畝互乘錢者,齊其錢;畝數相乘者,同其畝。同於六十,則初假之歲得錢二十,明年得錢十五,後年得錢十二也。凡三歲得錢一百,為所有數,同畝為所求率,四十七錢為所有率,今有之,即得也。齊其錢,同其畝,亦如鳧雁術也。於今有術,百錢為所有數,同畝為所求率,並齊為所有率。
淳風等按:假田六十畝,初歲得錢二十,明年得錢十五,後年得錢十二。
並之,得錢四十七。是為得田六十畝,三歲所假。於今有術,百錢為所有數,六十畝為所求率,四十七為所有率,而今有之,即合問也。〕今有程耕,一人一日發七畝,一人一日耕三畝,一人一日耰種五畝。今令一人一日自發、耕、耰種之,問治田幾何?答曰:一畝一百一十四步七十一分步之六十六。
術曰:置發、耕、耰畝數,令互乘人數,並,以為法。畝數相乘為實。實如法得一畝。
〔此猶鳧雁術也。
淳風等按:此術亦發、耕、耰種畝數互乘人者,齊其人;畝數相乘者,同其畝。故並齊為法,以同為實。計田一百五畝,發用十五人,耕用三十五人,種用二十一人。並之,得七十一工。治得一百五畝,故以為實。而一人一日所治,故以人數為法除之,即得也。〕今有池,五渠注之。其一渠開之,少半日一滿,次一日一滿,次二日半一滿,次三日一滿,次五日一滿。今皆決之,問幾何日滿池?答曰:七十四分日之十五。
術曰:各置渠一日滿池之數,並,以為法。
〔按:此術其一渠少半日滿者,是一日三滿也;次一日一滿;次二日半滿者,是一日五分滿之二也;次三日滿者,是一日三分滿之一也;次五日滿者,是一日五分滿之一也。並之,得四滿十五分滿之十四也。〕以一日為實,實如法得一日。
〔此猶矯矢之術也。先令同於一日,日同則滿齊。自鳧雁至此,其為同齊有二術焉,可隨率宜也。〕其一術:各置日數及滿數。
〔其一渠少半日滿者,是一日三滿也;次一日一滿;次二日半滿者,是五日二滿;次三日一滿,次五日一滿。此謂之列置日數及滿數也。〕令日互相乘滿,並,以為法。日數相乘為實。實如法得一日。
〔亦如鳧雁術也。按:此其一渠少半日滿池者,是一日三滿池也;次一日一滿;次二日半滿者,是五日再滿;次三日一滿;次五日一滿。此謂列置日數於右行,及滿數於左行。以日互乘滿者,齊其滿;日數相乘者,同其日。滿齊而日同,故並齊以除同,即得也。〕今有人持米出三關,外關三而取一,中關五而取一,內關七而取一,余米五斗。問本持米幾何?答曰:十斗九升八分升之三。
術曰:置米五斗,以所稅者三之,五之,七之,為實。以余不稅者二、四、六相互乘為法。實如法得一斗。
〔此亦重今有也。所稅者,謂今所當稅之。定三、五、七皆為所求率,二、四、六皆為所有率。置今有餘米五斗,以七乘之,六而一,即內關未稅之本米也。
又以五乘之,四而一,即中關未稅之本米也。又以三乘之,二而一,即外關未稅之本米也。今從末求本,不問中間,故令中率轉相乘而同之,亦如絡絲術。
又一術:外關三而取一,則其餘本米三分之二也。求外關所稅之餘,則當置一,二分乘之,三而一。欲知中關,以四乘之,五而一。欲知內關,以六乘之,七而一。凡余分者,乘其母、子:以三、五、七相乘得一百五,為分母;二、四、六相乘,得四十八,為分子。約而言之,則是余米於本所持三十五分之十六也。
於今有術,余米五斗為所有數,分母三十五為所求率,分子十六為所有率也。〕今有人持金出五關,前關二而稅一,次關三而稅一,次關四而稅一,次關五而稅一,次關六而稅一。並五關所稅,適重一斤。問本持金幾何?答曰:一斤三兩四銖五分銖之四。
術曰:置一斤,通所稅者以乘之,為實。亦通其不稅者,以減所通,余為法。
實如法得一斤。
〔此意猶上術也。“置一斤,通所稅者”,謂令二、三、四、五、六相乘,為分母,七百二十也。“通其所不稅者”,謂令所稅之餘一、二、三、四、五相乘,為分子,一百二十也。約而言之,是為余金於本所持六分之一也。以子減母,凡五關所稅六分之五也。於今有術,所稅一斤為所有數,分母六為所求率,分子五為所有率。此亦重今有之義。又雖各有率,不問中間,故令中率轉相乘而連除之,即得也。置一以為持金之本率,以稅率乘之、除之,則其率亦成積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