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卷一

故事一

上親郊郊廟,冊文皆曰“恭薦歳事”。先景靈宮,謂之“朝獻”;次太廟,謂之“朝饗”;末乃有事於南郊。予集《郊式》時,曾預討論,常疑其次序,若先為尊,則效不應在廟后;若後為尊,則景靈宮不應在太廟之先。求共所從來,蓋有所因。按唐故事,凡有事地上帝,則百神皆預遣使祭告,唯太清宮、太廟則皇帝親行。其冊祝皆曰“取某月某日有事於某所,不敢不告。”宮、廟謂之“奏告”,余皆謂之“祭告”。唯有事於南郊,方為“正祠”。至天寶九載,乃下詔曰:“‘告’者,上告下之詞。今後太清宮宜稱‘朝獻’,太廟稱‘朝饗’。”自此遂失“奏告”之名,冊文皆為“正祠”。

正衙法座,香木為之,加金飾,四足,墮角,其前小偃,織藤冒之。每車駕出幸,則使老內臣馬上抱之,曰“駕頭”。輦后曲蓋謂之“筤”。兩扇夾心,通謂之“扇筤”。

皆綉,亦有銷金者,即古之華蓋也。

唐翰林院在禁中,乃人主燕居之所,玉堂、承明、金鑾殿皆在其間。應供奉之人,自學士已下,工伎群官司隸籍其間者,皆稱翰林,如今之翰林醫官、翰林待詔之類是也。

唯翰林茶酒司止稱“翰林司”,蓋相承闕文。唐制,自宰相而下,初命皆無宣召之禮,惟學士宣召。蓋學士院在禁中,非內臣宣召,無因得入,故院門別設復門,亦以其通禁庭也。又學士院北扉者,為其在浴堂之南,便於應召。今學士初拜,自東華門入,至左承天門下馬;待詔、院吏自左承天門雙引至�門。此亦用唐故事也。唐宣召學士,自東門入者,彼時學士院在西掖,故自翰林院東門赴召,非若今之東華門也。至如挽鈴故事,亦緣其在禁中,雖學士院吏,亦止於玉堂門外,則其嚴密可知。如今學士院在外,與諸司無異,亦設鈴索,悉皆文具故事而已。

學士院玉堂,太宗皇帝曾親幸。至今唯學士上日許正坐,他日皆不敢獨坐。故事:堂中設視草台,每草制,則具衣冠據台而坐。今不復如此,但存空台而已。玉堂東承旨�子窗格上有火然處。太宗嘗夜幸玉堂,蘇易簡為學士,已寢,遽起,無燭具衣冠,宮嬪自窗格引燭入照之。至今不欲更易,以為玉堂一盛事。

東西頭供奉官,本唐從官之名。自永微以後,人主多居大明宮,別置從官,謂之“東頭供奉官”。西內具員不廢,則謂之“西頭供奉官”。

唐制,兩省供奉官東西對立,謂之“蛾眉班”。國初,供奉班於百官前橫列。王溥罷相為東宮,一品班在供奉班之後,遂令供奉班依舊分立。慶曆賈安公為中丞,以東西班對拜為非禮,復令橫行。至今初敘班分立;百官班定,乃轉班橫行;參罷,復分立;百官班退,乃出。參用舊制也。

衣冠故事,多無著令,但相承為例;如學士舍人躡履見丞相,往還用平狀,扣階乘馬之類,皆用故事也。近歳多用靴簡。章子厚為學士日,因事論列,今則遂為著令矣。

中國衣冠,自北齊以來,乃全用胡服。窄袖、緋綠短衣、長靿靴、有鞢�帶,皆胡服也。窄袖利於馳射,短衣、長靿皆便於涉草。胡人樂茂草,常寢處其間,予使北時皆見之。雖王庭亦在深薦中。予至胡庭日,新雨過,涉草,衣褲皆濡,唯胡人都無所沾。

帶衣所垂蹀躞,蓋欲佩帶弓劍、帉帨、算囊、刀礪之類。自后雖去蹀躞,而猶存其環,環所以銜蹀躞,如馬之鞧根,即今之帶銙也。天子必以十三環為節,唐武德貞觀時猶爾。

開元之後,雖仍舊俗,而稍褒博矣。然帶鉤尚穿帶本為孔,本朝加順折,茂人文也。襆頭一謂之四腳,乃四帶也。二帶系腦後垂之,二帶反系頭上,令曲折附頂,故亦謂之“折上巾”。唐制,唯人主得用硬腳。晚唐方鎮擅命,始僭用硬腳。本朝襆頭有直腳、局腳、交腳、朝天、順風,凡五等。唯直腳貴賤通服之。又庶人所戴頭巾,唐人亦謂之“四腳”,蓋兩腳系腦後,兩腳系頷下,取其服勞不脫也。無事則反繫於頂上。今人不復系頷下,兩帶遂為虛設。

唐中書指揮事謂之“堂帖子”,曾見唐人堂帖,宰相籤押,格如今之堂劄子也。

予及史館檢討時,議樞密院劄子問宣頭所起。余按唐故事,中書舍人職堂語詔,皆寫四本:一本為底,一本為宣。此“宣”謂行出耳,未以名書也。晚唐樞密使自禁中受旨,出付中書,即謂之“宣”。中書承受,錄之於籍,謂之“宣底”。今史館中尚有故《宣底》二卷,如今之《聖語簿》也。梁朝初置崇仁院,專行密命。至後唐庄宗復樞密使,使郭崇韜、安重誨為之,始分領政事,不關由中書直行下者謂之“宣”,如中書之“敕”。小事則發頭子,擬堂貼也。至今樞密院用宣及頭子,本朝樞密院亦用劄子。但中書劄子,宰相押字在上,次相及參政以次向下;樞密院劄子,樞長押字在下,副貳以次向上:以此為別。頭子唯給驛馬之類用之。

百官於中書見宰相,九卿而下,即省吏高聲唱一聲“屈”,則趨而入。宰相揖及進茶,皆抗聲贊喝,謂之“屈揖”。待制以上見,則言“請某官”,更不屈揖,臨退仍進湯,皆於席南橫設百官之位,升朝則坐,京官已下皆立。後殿引臣寮,則待制已上宣名拜舞;庶官但贊拜,不宣名,不舞蹈。中書略貴者,示與之抗也。上前則略微者,殺禮也。

唐制,丞郎拜官,即籠門謝。今三司副使已上拜官,則拜舞於子階上;百官拜於階下,而不舞蹈。此亦籠門故事也。

學士院第三廳學士�子,當前有一巨槐,素號“槐廳”。舊傳居此�者,多至入相。

學士爭槐廳,至有抵徹前人行李而強據之者。余為學士時,目觀此事。

諫議班在知制誥上;若帶待制,則在知制誥下,從職也,戲語謂之“帶墜”。

《集賢院記》:“開元故事,校書官許稱學士”。今三館職事,皆稱“學士”,用開元故事也。

館閣新書凈本有誤書處,以雌黃塗之。嘗校改字之法:刮洗則傷紙,紙貼之又易脫,粉塗則字不沒,塗數遍方能漫滅。唯雌黃一漫則滅,仍久而不脫。古人謂之鉛黃,蓋用之有素矣。

余為鄜延經略使日,新一廳,謂之五司廳。延州正廳乃都督廳,治延州事;五司廳治鄜延路軍事,如唐之使院也。五司者,經略、安撫、總管、節度、觀察也。唐制、方鎮綿帶節度、觀察、處置三使。今節度之職,多歸總管司;觀察歸安撫司;處置歸經略司。其節度、觀察兩案,並支掌推官、判官,今皆治州事而已。經略、安撫司不置佐官,以帥權不可更不專也。都總管、副總管、鈐轄、都監同簽書,而皆受經略使節制。

銀台司兼門下封駁,乃給事中之職,當隸門下省,故事乃隸樞密院。下寺監皆行劄子;寺監具申狀,雖三司,亦言“上銀台”。主判不以官品,初冬獨賜翠毛錦袍。學士以上,自從本品。行案用樞密院雜司人吏,主判食樞密廚,蓋樞密院子司也。

大駕鹵簿中有勘箭,如古之勘契也。其牡謂之“雄牡箭”,牝謂之“辟仗箭”。本胡法也。熙寧中罷之。

前世藏書,分隸數處,蓋防水火散亡也。今三館、秘閣,凡四處藏書,然同在崇文院。其間官書,多為人盜竊,士大夫家往往得之。嘉祐中,置編校官八員,雜讎四館書。

給吏百人,悉以黃紙為大冊寫之。自此私家不敢輒藏。校讎累年,僅能終昭文一館之書而罷。

舊翰林學士地勢清切,皆不兼他務。文館職任,自校理以上,皆有職錢,唯內外製不給。楊大年久為學士,家貧,請外,表詞千餘言,其間兩聯曰:“虛忝甘泉之從臣,終作莫敖之餒鬼。”“從者之病莫興,方朔之飢欲死。”京師百官上日,唯翰林學士敕設用樂,他雖宰相,亦無此禮。優伶並開封府點集。陳和叔除學士時,和叔知開封府,遂不用女優。學士院敕設不用女優,自和叔始。

禮部貢院試進士日,設香案於階前,主司與舉人對拜,此唐故事也。所坐設位供張甚盛,有司具茶湯飲漿。至試學究,則悉徹帳幕氈席之類,亦無茶湯,渴則飲硯水,人人皆黔其吻。非故欲困之,乃防氈幕及供應人私傳所試經義。蓋嘗有敗者,故事為之防。

歐文忠有詩:“焚香禮進士,徹幕待經生。”以為禮數重輕如此,其實自有謂也。

嘉祐中,進士奏名訖,未御試,京師妄傳“王俊民為狀元”,不知言之所起,人亦莫知俊民為何人。及御試,王荊公時為知制誥,與天章閣待制楊樂道二人為詳定官。舊制,御試舉人,設初考官,先定等第;復彌之以送覆考官,再定等第;乃付詳定官,發初考官所定等,以對覆考之等:如同即已;不同,則詳其程文,當從初考或從覆考為定,即不得別立等。是時,王荊公以初、覆考所定第一人皆未允當,於行間別取一人為狀首。

楊樂道守法,以為不可。議論未決,太常少卿朱從道時為封彌官,聞之,謂同舍曰:“二公何用力爭,從道十日前已聞王俊民為狀元,事必前定。二公恨自苦耳。”既而二人各以已意進稟,而詔從荊公之請。及發封,乃王俊民也。詳定官得別立等,自此始,遂為定製。

選人不得乘馬入宮門。天聖中,選人為館職,始歐陽永叔、黃鑒輩,皆自左掖門下馬入館,當時謂之“步行學士”。嘉祐中,於崇文院置編校局,校官皆許乘馬至院門。

其後中書五房置習學公事官,亦緣例乘馬赴局。

車駕行境,前驅謂之隊,則古之清道也。其次衛仗,衛仗者,視闌入宮門法,則古之外仗也。其中謂之禁圍,如殿中仗。《天官》:“掌舍,無宮,則供人門。”今謂之“殿門天武官”,極天下長人之選八人。上御前殿,則執鉞立於紫宸門下;行幸則為禁圍門,行於仗馬之前。又有衡門十人,隊長一人,選諸武力絕倫者為之。上御後殿,則執檛東西對立於殿前,亦古之虎賁、人門之類也。

余嘗購得後唐閔帝應順元年案檢一通,乃除宰相劉昫兼判三絲堂檢。前有擬狀云:“具官劉昫。右,伏以劉昫經國才高,正君志切,方屬體元之運,實資謀始之規。宜注宸衷,委司判計,漸期富庶,永贊聖明。臣等商量,望授依前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充集賢殿大學士,兼判三司,散官勛封如故,未審可否?如蒙允許,望付翰林降制處分,謹錄奏聞。”其後有制書曰:“宰臣劉昫,右,可兼判三司公事,宜令中書門下依此施行。付中書門下,準此。四月十日。”用御前新鑄之印。與今政府行遣稍異。

本朝要事對稟,常事擬進入,畫可然後施行,謂之“熟狀”。事速不及待報,則先行下,具制草奏知,謂之“進草”。熟狀白紙書,宰相押字,他執政具姓名。進草即黃紙書,宰臣、執政皆於狀背押字。堂檢,宰、執皆不押,唯宰屬於檢背書日,堂吏書名用印。此擬狀有詞,宰相押檢不印,此其為異也。大率唐人風俗,自朝廷下至郡縣,決事皆有詞,謂之判,則書判科是也。押檢二人,乃馮道、李愚也。狀檢瀛王親筆,甚有改竄勾抹處。按《舊五代史》:“應順元年四月九日已卯,鄂王薨。庚辰,以宰相劉昫判三司。”正是十日,與此檢無差。宋次道記《開元宰相奏請》、鄭畋《鳳池稿草》、《擬狀注制集》悉多用四六,皆宰相自草。今此擬狀,馮道親筆,蓋故事也。

舊制,中書、樞密院、三司使印並塗金。近制,三省、樞密院印用銀為之,塗金;余皆鑄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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