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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山東隊等:《山東滕縣北辛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84年第2期。圖2—4北辛遺址的陶器1.小口壺;2.盆;3.碗;4.支座;5.深腹圜底罐;6.鼎。

目前,還不清楚北辛文化房屋的形制,遺址中發現很多橢圓形或不規則形狀的坑,有些是儲存物品的窖穴,還有一些坑內出土了較多的陶、石質的生活用品和工具,因而也不能排除其作為居址的可能性。另外,在這類坑中,不只一次的發現了成堆的豬頭骨。北辛H14是一個平面圓形、深約1.2米、底部凸凹不平的坑,在接近坑底處集中堆放了六個豬下頜骨,其上還用石板覆蓋。在這裏,豬下頜骨是作為財富的象徵被儲存起來?或許埋藏豬下頜骨是與祭祀有關的活動?

北辛文化墓葬發現很少,成人葬式為仰身直肢,流行用紅陶缽覆蓋死者臉部的葬俗,多數墓有一二件隨葬品。嬰兒使用瓮棺葬,分別以深腹圜底罐、殘陶鼎為葬具。不同地點的北辛文化墓葬的方向,都是頭東腳西。

北辛文化主要分佈在黃河下游、淮河以北的魯中南及蘇北地區。這一地區,也正是后岡一期文化和大汶口文化的中心區域。地層疊壓關係和碳14測定數據所提供的材料都表明,后岡一期文化和大汶口文化晚於北辛文化。從文化內涵看,后岡一期文化上承北辛文化,下傳大汶口文化,大汶口文化無疑是由北辛文化通過後岡一期文化發展起來的。黃河下游地區從北辛文化開始,就已經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親族文化區。自此以後的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尤其是山東及蘇北地區一直保持着與黃河中上游相區別的相對穩定的歷史文化傳統,直到公元前15世紀前後商人尤其是以後的周人的侵入,才使得這個地區自成系統的文化傳統逐漸被瓦解,其中的一些因素,則被溶入商周文化之中。

磁山遺址的重要發現磁山遺址位於河北省武安縣,七十年代中期在這裏發掘所獲得的遺物,以獨特的文化內涵向人們展示了一種新的考古學文化。從文化面貌上看,其年代早於“仰韶文化”,碳14測定的結果也與人們的認識相吻合。已經發表的數據表明磁山文化的年代在公元前5800年左右,是該地區目前發現年代最早的新石器時代文化。磁山遺址的揭露,是繼老官台文化之後的又一次重要發現,為探索黃河流域早期農業文化揭開了新的一頁。

磁山遺址地處太行山脈與華北平原的交界處,範圍有8萬平方米。遺址是古代先民聚居的一個村落,村落中分佈着房屋、窖穴等遺迹以及集體勞動的場所,從中獲得遺物近兩萬件①。

遺址中的房屋分佈稀疏,平面佈局亦不如仰韶文化半坡類型的村落那樣排列規整有序,但有跡象表明,這裏的房屋、窖穴大概是幾座一組,集中在一起。這種相對集中的房屋內的居民,他們之間的關係可能較居住在同一村落的其他人更密切些,這應是當時社會組織結構的一種反映。所有的房子都是圓形或橢圓形半地穴式建築,面積只有6—7平方米,近門口處有二至三級台階通向室外,居住面、內壁都未經進一步加工,房屋的穴壁邊緣有四至八①河北省文物管理處等:《河北武安磁山遺址》,《考古學報》1981年第3期。邯鄲市文物保管所等:《河北磁山新石器遺址試掘》,《考古》1977年第6期。

個柱洞,用來支撐屋頂,屋頂用蘆葦、荊芭苫蓋后再抹草拌泥以防日晒和雨水。不少的房子內還遺留石磨盤、石磨棒、斧、鏟及盂、缽、罐等生產和生活用具(圖2-5)。發現的灰坑圖2-5磁山遺址H29及出土陶器1.碗;2.盂。多達數百個,數量最多的是平面作長方形的。這類灰坑,多半是貯存糧食的窖穴,深1—2米,最深的達5米以上。在其中的八十個這類坑中發現了腐朽的糧食堆積,厚度在0.3—2米不等。有些坑內,還在糧食堆積的底部,放置整隻的豬、狗骨架,如H5,在糧食堆積的下面,有兩具豬骨,分作三處堆放。此外,在一些圓形坑的底部發現了石材、半成品、殘石器等,這很可能是製造石器的場所。

同黃河流域其它早期遺址相同,磁山遺址的陶器也是手制的,以夾砂陶為主,泥質陶很少,胎壁厚薄均勻。陶器表面都呈圖2—6磁山遺址出土的陶器1.4.罐;2.三足器;3.壺;5.圈足器;6.盂;7.支腳。紅褐色,火候較低。陶器種類較少,器形亦很簡單,主要器形為盂、支座、深腹罐、小口壺、圈足碗等,也有少量的三足器。其中大口平底的盂和其形似倒置的靴狀支座,為這一文化所特有,是這裏的典型器物。大約13左右的陶器表面飾繩紋、編織紋、篦紋、附加堆紋、剔刺紋和划紋等紋飾,以繩紋最常見,而最有特色的是由連續排列的篦紋組成的折弧形或平行的紋帶(圖2-6)。

石器有打制、磨製、打磨兼制三種,以磨製為主,約佔60%強,其次為打制的。石器中斧的數量最多,佔全部石器的50%,基本上以橫剖面為扁橢圓形的那種為主。這裏出土的石磨盤、磨棒近六十套,是同時代遺址中發現數量最多的。磨盤長度在半米左右,以平面近似橢圓形、一端稍尖、底有四足者最有代表性(圖2-7)。在遺址的第二文化層中,發現了石磨盤、磨棒和陶盂、支座等成組器物45組,這些器物,多則十幾組少則三、五組集中一地。在分佈最密的地方,僅18平方米的範圍內,就集中了十組。這些集中在一起的成套器物,或者表明這裏曾是當時比較固定的集體加工糧食的場所;也有可能是舉行祭祀活動的遺存。

磁山居民在從事農業生產的同時,傳統的漁獵活動仍佔據重要的地位。

在這裏發現了很多人們食用后廢棄的動物骨骸。經鑒定,知包括獸類、鳥類、龜鱉類、魚類和蚌類五大類二十三種動物。除家犬、家豬及雞外,其餘都是野生動物。野生動物的種類,包括了一年四季出沒於當地的各種飛禽走獸。據此可知當時的狩獵還是一種全年進行的生產活動。獸骨中家育的數量並不很多,豬主要是未成年的幼小個體,狗骨大多比較破碎,那時狗除用於助獵外,也供人們食用。這裏發現的雞的標本,據圖2-7磁山遺址出土的生產工具1.4.石斧;2.石刮削器;3.石錛;5.7.石鏟;6.鐮;8.石磨盤;9.骨鏃;10.骨魚鏢;11.骨鑿;12.骨網梭。

鑒定證明已脫離原雞的形態,是目前發現最早的人工飼養的家雞。

磁山遺址是華北地區首次經過大規模揭露的前仰韶文化時期的居住遺址,它所提供的材料,推進了這一地區早期新石器文化及農業起源等問題的探索,遺址中發現的大量貯存糧食的窖穴,內中殘存的糧食以十餘萬斤計,從中不難看出,當時農業生產的規模已經很可觀,農業已經在當時居民的經濟生活中占居主要地位了。正是這種比較穩定的食物來源,保障了人們的定居生活。

以磁山為代表的一類遺存,目前還只發現於河北南部地區。以磁山為代表的這類遺存,和下面將介紹的裴李崗那類遺存的關係,學術界有不同意見:一是認為它們各自代表不同的考古學文化,一是認為它們屬於同一考古學文化,而把它們的區別,視為僅具有類型的含義。至於它們的發展去向問題,多數學者認為後岡一期文化是磁山——裴李崗文化的繼承者。其實從文化內涵比較及年代考慮,把北辛文化視為磁山文化的承繼者,似更符合歷史的客觀實際。

裴李崗及其同類遺存黃河南岸的河南中部地區,是以裴李崗遺址為代表的一類遺存的分佈區。裴李崗文化是根據1977—1979年在新鄭縣裴李崗遺址的發掘而命名的①。目前,經過正式發掘的裴李崗文化遺存主要有新鄭裴李崗、密縣莪溝②等。這類遺存的分佈區與磁山文化相鄰,其碳14年代稍早於磁山文化。

已經發掘的裴李崗一類遺存多並含居址、墓地兩部分,在裴李崗遺址還曾發現了一座圓形的橫穴窯址。莪溝北崗遺址面積約8千平方米,住地在遺址的南部偏東,發掘的六座房子都是半地穴式建築,除一座方形外,其餘的都是圓形,面積只有6平方米左右,最大的亦不超過11平方米。有的房內有圓形或箕形的灶,無灶者也有圓形燒土面。房子周壁及中央有柱洞,門向南開,近門處都有一條斜坡或階梯式門道,居住面上都遺留成套陶器。

與居住址對應,遺址中都發現相當規模的氏族——部落公共墓地。裴李崗遺址面積約2萬平方米,墓葬區在遺址的西部。已經發現的數個地點的所有裴李崗墓葬,頭向都偏向南方。這種一致性,應是一群體內部人們信仰、習俗具有共同性的直接反映,從中可以看出這一階段群體內部的聯繫是相當緊密的。裴李崗、莪溝兩地的墓葬都以單人葬為主,兩地各發現了一座雙人合葬墓,合葬墓內死者的性別、年齡未經鑒定,合葬墓的面積及隨葬品都居墓地之首。絕大多數墓葬都有陶器、石器隨葬,有些墓的隨葬品放在壁龕年。各墓隨葬品數量、質量上的差別都不明顯,但隨葬品的組合存在引人注意的現象,除裴李崗的一座單人墓和一座合葬墓外,凡隨葬石磨盤、磨棒類穀物加工工具的墓中,不見石鏟、鐮、斧這類農業或手工業生產工具,而隨葬后一類工具的墓中,亦不見磨盤、磨棒與之共存。在隨葬這兩類石器的那例合葬墓中,從隨葬品的陳放位置看,兩類工具也是分屬兩個個體。隨葬品的不同組合,反映了當時社會業已存在的勞動分工情景。通過隨葬不同的生產工具而將當時在生產中按性別形成的分工表現出來,足已證明這種分工由來已久,並已形成定製。也許正是這種形成定製的勞動分工,使得一部分人在生產中的地位不斷上升,其社會地位亦隨之提高,從而導致了人們之間在財產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一隊:《1979年裴李崗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84年第1期。②河南省博物館等:《河南密縣莪溝北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學集刊》第1集。佔有及社會地位上的差別。

裴李崗一類遺存中發現的石器基本上都是磨製的,但通體磨製精細的還不很多,大部分石器是在表面略加打磨。石磨盤、磨棒則是琢磨兼用。此外,這類遺址中還發現了一些打制的燧石石片及由這類石片製成的刮削器。這種石器,是北辛、磁山文化的遺址中所不見的。石器種類有鏟、鐮、磨盤、磨棒、斧、刀、鑿等,數量最多的為鏟、其次是鐮。鏟多呈舌形,還有一種凸字形鏟。有些鏟的兩端都磨出圓刃,並都有使用痕迹。鐮都做得很精緻,刃部有細密整齊的鋸齒,近尾端有為安柄而留出的缺口。石磨盤平面多呈前寬后窄的橢圓形,底部有四足(圖2-8)。

圖2-8裴李崗、莪溝出土的遺物1.罐;2.三足缽;3.4.三足壺;5.石鏟;6.鐮;7.8.石磨盤。

缺乏骨製品,是目前發現的這類遺存的一個普遍特點,與同時代的其它文化遺存相比,這裏的漁獵工具在工具中所佔的比例最低。

陶器基本上分泥質與夾砂兩類,都是紅褐色,燒成溫度為900—960℃左右。在各遺址中,泥質陶與夾砂陶所佔的比重略有不同,裴李崗及莪溝遺址的墓葬區,以泥質陶為主,泥質陶與夾砂陶分別占陶器總數的69%、28%左右;莪溝的居址內所出陶片的比例正相反,夾砂陶佔77%左右,泥質陶佔21%左右。無論遺址或墓葬的陶器,都以素麵為主,部分陶器表面磨光。有紋飾的陶器不到總數的10%,且只施於夾砂陶的表面,以壓印點紋和折線篦紋為主。器形有壺、罐、缽及在這兒種器物底部加三足而形成的鼎。其中數量最多,而且與其它文化區別最明顯的,是短頸、圜底的雙耳壺,肩部有半月形橫耳或豎耳,中間一般都有穿孔。另外,侈口圜底的深腹筒形罐也是這類遺存的典型代表。

裴李崗遺址中發現的糧食遺物還很少,但遺址中很少漁獵工具而以農業工具為主這一點,不能否認當時糧食的種植已經是佔主導地位的經濟活動了。

渭河流域的老官台文化在公元前6000年前後,黃河中游上段的渭河流域與磁山、裴李崗文化遙相對應的,是老官台文化。在黃河流域的早期新石器文化中,老官台文化的發現最早,它是由於首先發現於陝西華縣老官台遺址①而得名的。近些年來發掘的寶雞北首嶺、秦安大地灣等遺址,大大豐富了人們對老官台文化的認識。老官台文化的陶器都是手制的,基本為夾砂陶,暗紅色。陶器內外壁顏色亦不相同,多半是外紅里黑,這是由於燒制時將器物倒扣於窯內,其年、外壁氧化程度不一而造成的。大地灣發現的老官台文化的陶器貽壁較薄,厚薄均勻,斷面分層,往往成片狀脫落。這種陶器,是採用模製的方法,逐層敷貼泥片成型的,而且,它是泥片貼築法發展到成熟階段的產物。陶器表面分素麵和施紋的兩種。素麵陶表面多經精細打磨,施紋陶多於裴李崗那類遺存,也不遜於磁山文化。它以通體飾細繩紋的最多,繩紋多半呈交叉網狀,①北京大學考古教研室華縣報告編寫組:《華縣、渭南古代遺址調查與試掘》,《考古學報》,1980年第3期。

是反覆拍印的結果。不少器物的口沿還壓出鋸齒狀花邊。也有少數陶器上飾錐刺點紋、指甲紋、划紋及施於口沿的紅綵帶等紋飾(圖2-9)。在大地灣遺址的一些缽形圖2—9老官台文化的陶器(北首嶺77M10出土)

1.2.4.三足器:3.罐;5.彩陶缽:6.缽。器內壁,還發現了一些可能具有記事意義的彩繪符號,彩繪符號大約有十餘種,有的似連續的水波或折線,有的只是單個的符號。

陶器以各種形式的三足器最典型,一般是在蛋形深腹罐、筒形深腹罐等器物的底部加三個矮足,圜底缽下的三足較高。深腹的圈足碗也是一種富有特徵的器物。

老官台文化的石器大多是打磨兼制的,將石料打成粗坯后,在表面及刃部略加磨光。與其他同時代的文化不同,這一文化諸遺址中都很少或幾乎不出石磨盤、磨棒這類工具,在北首嶺遺址曾發現了石杵,老官台文化的居民大概是使用杵臼一類工具加工糧食的。石鐮這種收割工具也不見於這一文化遺址中,這裏是由石刀來代替鐮收割穀物的。有些遺址還出土了為數不少的打制石片及由此加工而成的細石器。

大地灣遺址發掘出的老官台文化的房子①,都是圓形半地穴式,面積只有6平方米左右,屋子中部及四壁都有柱洞,柱洞直徑一般在20—25、深30—40厘米,四壁的柱洞向屋內傾斜。根據柱洞的位置及傾斜角度推測,房子是圓形攢尖頂。屋內都有一段伸向門口的斜坡門道。室內地面沒有灶,僅見一定範圍的燒土面。這當是用於炊事、取暖的處所。

老官台文化的居民死後埋在長方形土坑內。北首嶺發現的七座墓②,方向在303°—314°之間,分成兩排,排距明確,同排的M12—14、M18—19諸墓間距基本相同,顯然是人們有意規劃的結果。葬式以單人仰身直肢為主,頭均向西。墓中一般都有三、五件日用陶器及少量工具隨葬,已經出現了用明器隨葬的現象,大地灣的一座墓中隨葬了四件陶器,高度均未超過7厘米,這樣的器物顯然沒有實用價值,只具有象徵性的意義。北首嶺墓地還發現了合葬墓,是包括五位成年男女的一、二次葬的合葬墓,墓壁育料礓石塗抹的痕迹,局部並有板灰痕,隨葬品均單獨擺放在每具骨架的足部。

老官台文化的人們已經掌握了穀物的栽培技術,遺址中發現過屬於禾本科的稷和十字花科的油菜籽,人工飼養的豬已成為人們的主要肉食來源。墓葬中用豬骨隨葬,不僅表明它與人們生活的密切關係,或許同時還是一種財富的象徵。

老官台文化以關中地區為中心,西至渭河上游的隴東地區、向南越過秦嶺一直到達漢中。元君廟、北首嶺及大地灣等遺址提供的地層表明,老官台文化早於其分佈範圍內的半坡類型。它們的文化面貌具有很多相似性。陶器的演變趨勢使人們確信半坡類型就是在老官台文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河姆渡和羅家角位於長江下游的杭嘉湖地區和寧紹地區,均為河流沖積和湖沼淤積平①甘肅省博物館等:《一九八○年秦安大地灣一期文化遺存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32年第2期。②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原。這些地區地勢低平,水網密佈,氣候濕熱,新石器時代早期文化的特點與黃河流域廣佈於黃土階地上的早期遺存及華南地區的早期洞穴堆積均明顯不同。由於這裏海拔較低,不少新石器時代的文化遺存浸泡在潛水面以下,使這些富有水鄉特色的早期遺存得以較好的保存下來。浙江餘姚的河姆渡遺址和桐鄉羅家角遺址是人們了解得比較多的兩處。

河姆渡遺址位於杭州灣南岸的寧紹平原,經1973、1977年兩次發掘,揭露面積達2600餘平方米,發現了四個相繼疊壓的文化層①。在第二次發掘中,又將第四層分為上、下兩層。河姆渡遺址的第三、四層以新的文化面貌區別於這一地區以往發現的所有新石器時代文化遺存,被命名為河姆渡文化。河姆渡遺址第四層的十幾個碳14數據表明,這一層的年代大約在公元前5000年前後。

河姆渡遺址第四層的陶器,除支座外,均為以稻草莖葉、稻殼為羼和料的夾炭黑陶。燒制時缺氧及羼和料的特殊性質是陶器呈黑色的根本原因。陶胎疏鬆粗厚,硬度低,吸水性強,形制不規整。主要器形有釜、缽、盆、盂、支座等。釜最多,均圜底,深腹,器身多有一周突脊,依口部的變化可分成斂口、敞口、折沿等幾種。陶器除表面磨光的以外,釜、罐的下半部往往拍印繩紋,刻劃花紋也很常見,多數是由植物紋演變而來的圓點和線條組成的各種圖案,也有一些器物上刻劃出動、植物形象(圖2—10)。堆塑的動物形象在這層極少發現。

除陶質容器外,第四層還出土了一些木碗、盆等器皿。

河姆渡的居民當時都住在木結構的地面建築內。在第四層中,發現了十餘排由木樁、圓木、木板組成的建築群。根據樁木的分佈及走向,初步推斷,在300平方米的範圍內,至少有三棟大體平行的建築。其中保存較好的一棟建築,有平行的四排樁木,長度在23米以上,寬約7米。從樁木的分佈看,這是一凍長圖2-10河姆渡遺址出土的陶、骨器1.器座;2.盂形器;3.盤;4.器蓋;5.盤口釜;6.斂口釜;7.敞口釜;8.支座;9.梭形器;10.雙耳罐。

20餘米,進深約7米,並附帶一個寬約1.3米的前廊的長屋。在建築群內,未發現經過加工或由於人們長期踩踏而形成的居住面、牆基和灶址,卻發現了大量的有機物堆積、葦席殘片等。這種建築應是一種高幹欄式的長屋,上面住人,下面堆放雜物。它的建築方法是以樁木為基礎,其上架設橫樑,構成架空的建築基座,再在上面鋪設樓板,在樓板上立柱、作牆,蓋頂。木構件之間圖2-11河姆渡遺址建築構件的榫卯類型採用垂直相交的榫卯及綁紮等方法連接(圖2-11)。河姆渡的這種木建築,是適應當地的氣候條件出現的,這裏地勢低洼,潮濕溫熱,干欄式建築,具有良好的通風、防潮性能,是當時人們的理想居址。

第四層的生產工具有石、木、骨質三大類,許多骨、木器工具式樣新穎,加工精巧,在同時代的遺址中別具一格。骨器是這裏生產工具的主體,數量、種類都居同時代遺址之冠,農耕、漁獵、手工工具一應俱全。最有特色的是①浙江省文物管理委員會等:《河姆渡遺址第一期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78年第1期。以偶蹄類哺乳動物肩胛骨、髖骨為材料製作的耕具,共出土了170餘件。這種骨質耕具長度一般在20厘米左右,為便於縛柄,肩臼處多鑿一方孔,骨板正中部還有磨出的堅槽及小方孔。發掘時見到了與骨器綁紮在一起的豎直木柄。刃部形狀有兩齒、四齒、平刃、弧刃、斜刃等,從這些不同形式的刃部推測,知這些骨器具有耒、耜、鋤、臿等農具的不同功能。

與骨器相比,石器頗顯遜色,數量少,種類單純,只有斧、鑿、礪石等。基本為木作工具,一般只磨刃部,器身尚保留打制、琢制痕迹。

河姆渡遺址地勢低洼,保留了不少完好的木器,從中不難看出這裏的先民掌握了較先進的木器製造工藝。木器中數量最多的是工具,有鏟、矛、匕、槌、漿、器柄等,這些器物表面都打磨光滑,有的上面還刻有精美的花紋(圖2-12)。

圖2-12河姆渡遺址第四層遺物1.石鑿;2.石斧;3.石蝶形器;4.骨耜;5.陶紡輪;6.器柄;7.木鏟;8.木匕;9.骨笄;10.有柄骨匕。

這裏出土的以木、骨、石為原料製作的蝶形器,外形似蝴蝶,兩翼展開,上端較平,下端圓弧,正頁微微弧凸,錯磨平整光滑,背面中部有一道或兩道平行的縱向突脊,兩脊之間形成一道不通上端的凹槽,脊上都往往有鑽孔,兩翼上端亦常有橫脊或鑽孔。一般長十幾公分,寬二十幾公分。這種器物的用途,目前還不十分清楚,有意見認為是安在標槍頭或矛頭尾端的定向器,在其飛行過程中起定向和平衡的作用①。

河姆渡的屠民,使用玉、瑩石製作璜、玦、管、珠和餅形及丸形裝飾品,同時喜歡在器物上刻劃花紋,除在陶器表面見到的植物、動物刻劃紋外,在骨、木器上都發現了不少刻劃的紋飾。有的紋飾是利用長、短不等的線段組成的圖案,也有動物形紋樣。在一件骨質的器柄上,正面雕刻兩組雙頭鳳紋,圖案生動,完全稱得上是一件精美的工藝品。

第四層的居住區內,發現大量炭化稻穀、穀殼、稻稈、稻葉的堆積,厚約0.2—0.5米,最厚的地方超過1米,有的地方還發現了米粒。很多稻穀還保持原來的外形,穎殼上稃毛清晰可辨。稻穀經鑒定,屬於栽培稻的秈亞種晚稻型水稻,這是迄今我國發現較早的人工栽培稻②。大量的稻穀堆積及成套農具的存在,反映這裏的農業比較進步。除水稻外,遺址中還發現了成堆的橡子、茭白、酸棗及桃子、薏米仁、菌類、藻類、葫蘆等,除個別品種可能為人工栽培的以外,絕大部分應來自採集。

發達的稻作農業,促進了家畜飼養業的發展。遺址中普遍發現豬、狗、水牛的骨骼,從豬的死亡年齡及陶塑小豬助形態看已經是人工飼養的產物了,水牛此時也可能已被馴養。

位於杭嘉湖平原的桐鄉羅家角遺址,總面積約12萬平方米,文化堆積亦可分為四層①。從會層遺物的特徵看,這個遺址是同一文化在不同年代形成的堆積,其中第四層堆積的碳14年代為公元前5090、4955年左右,與河姆渡遺址第四層的年代基本相當,但二者的文化面貌卻並不一致。羅家角的陶器①王仁湘、袁靖:《河姆渡文化“蝶形器”的用途和名稱》,《考古與文物》1984年第5期。②浙江省博物館自然組:《河姆渡運址動植物遺存的鑒定研究》,《考古字報》1978年第1期。①羅家角考古隊:《桐鄉縣羅家角遺址發掘報告》,《浙江省文物考古所學刊》(1981年)。中,有一種用氧化鎂含量較高的陶土製作的捺印紋白陶豆,陶質及紋飾和洞庭湖發現的大溪文化的同類製品基本相同。基本陶器則是以夾砂、夾蚌的灰紅陶為主,以稻殼為羼和料的夾炭黑陶數量較少,器形主要以圜底、平底的釜為主,占陶器總數半數以上,其次為罐、盉、盆、盤、匜等,部分器物底加圈足或三足。器表多為素麵,少數陶器飾繩紋、刻劃紋。刻劃紋圖案亦不同於河姆渡,主要為米點、斜線或戳印的圓圈紋等。

羅家角遺址的石器大多磨製光滑,但出自第四層者,多數都只磨刃部,石刀基本上是用頁岩等石片加工,表面大多保留石片的自然面,僅在較薄的一側磨出單面或雙面的刃部。第四層發現的兩種殘石臼,通體打琢修整,器形大而厚笨,略呈半球形,內壁下凹。

第四層的骨角器主要是鏃、器柄、角鉤、錐等。器柄為角質,取四不象鹿角的角於與后枝相連的一段製成,將斧、錛等石質工具安在這種角柄上,會大大提高其功效。第四層中尚未見到骨制耕具,羅家角第三層的骨耜、骨鏟等與河姆渡遺址的同類器在製法上有明顯區別。

遺址的第四層尚未發現居住遺迹。發現的灰坑主要為長方形、橢圓形兩種。有些灰坑內埋藏大量的魚骨。在一些灰坑的上面,往往壓着多層灰、黑色相間的夾心層,厚者竟達十七層之多。每層厚約3—10厘米,略呈鍋底形下陷。這種夾心層的形成,可能和灰坑上置有草頂建築有關。上面覆蓋的草由於風吹雨淋,表層形成灰白色的霉爛層,需年復一年地加鋪新草,使草頂逐年增高,一旦草頂倒塌,並被長期掩埋,原霉爛層形成灰白色,未霉爛的部分逐漸炭化成黑色。

羅家角遺址的動物群包括狗、家豬、野豬、水牛、貉、亞洲象、梅花鹿、四不象鹿、獐、鯨、龜鱉類、揚子鱷、鳥類、魚類等。其中狗、豬、水牛是當時已經馴養或可能馴養的家畜。第四層出土的一件陶豬,是漫畫式泥塑珍品。表現的豬,體形肥胖,頭部較短,腹部混圓下垂,形與現代家豬近似。獵獲物中,以鹿科動物的各種遺骨居多。大量的貉下頜骨外側均發現人工刻痕,是為剝離整張皮子而留下的,推測貉是當時的一種毛皮資源。

羅家角遺址中出土了炭化稻穀。夾炭陶器中夾雜着大量稻殼,同時,對第四層土壤進行的孢粉鑒定,確定禾本科植物占孢粉組合的97%。稻穀鑒定為秈、粳兩種,從測定的兩批標本所作的數量統計得知,秈、粳均為2:1之比,這或許反映了當時兩類稻種植數量的比例關係。粒形較河姆渡遺址者小,估計原千粒重在20—21克。花粉種類單純,數量集中,當是大面積栽培水稻的結果。

中國稻作農業的起源水稻的栽培在我國有悠久的歷史,我國種植水稻的範圍很廣,水稻是我國的主要糧食作物之一,我國也是世界上稻米產量最多的國家之一。栽培稻的起源,歷來是一個引人注目的問題,河姆渡、羅家角遺址的發掘,以及近年來在長江中游湖南及湖北地區仰韶時代以前的稻穀遺存的發現,不啻推進了問題的探索。

我國境內發現的史前栽培稻遺存已有數十處,長江中、下游地區是這類遺存最豐富的地區,河姆渡、羅家角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這兩地最下層的碳14數據分別為公元前5005、5090年,在這個年代的地層中,都發現了稻穀遺存,尤以河姆渡的發現最為驚人。在河姆渡第四層4000餘平方米的範圍內,普遍存在厚厚的稻穀、稻殼、稻草的堆積,最厚處有1米以上,經過換算,稻穀的總量高達120噸以上。稻穀經鑒定,屬栽培稻秈亞型種中晚稻型水稻(羅家角稻穀經鑒定,得知除秈稻外,還種植粳稻)。栽培稻穀收穫量之大,反映了當時稻作農業的規模是很大的,生產技術也是比較先進的,這裏出土的大量骨制耕具,也反映了這一點。從遺傳學的角度看,這裏秈稻是從野生稻演變為栽培稻的基本形,但它已遠離野生種而接近現代栽培稻了。栽培稻是由野生稻經長期人工培育而產生的。野生稻與栽培稻的生長環境不盡相同。野生稻月前在我國主要發現於珠江流域及雲南等地,但這兩個地區,已經發現的最早的含稻穀實物的遺存,其年代分別在公元前3000年和公元前2000年左右。年代晚於長江中、下游地區。史前時期,長江中、下游地區是否也可能生長野生稻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孢粉組合變化分析滬杭地區1萬多年來的氣候變遷所得出的結論,認為全新世以來這個地區氣候具有多次冷暖交替的變換,其中公元前5500年一前3050年,是氣候上的第一暖期,當時氣候濕熱,年平均溫度比目前高2—3℃,降水量比現在多500—600毫米,基本上與現在的珠江流域氣候條件相當①。這種暖期的氣候特徵,在河姆渡遺址的動、植物群中也有反映。河姆渡的動物群中,有現今分佈於熱帶森林區的象、犀及可見於廣東、廣西、福建、四川一帶的紅面猴。孢粉分析所得到的河姆渡遺址的植物群中,有狹葉海金沙和柳葉海金沙,這兩種海金沙現在只分佈於廣東、台灣、馬來亞群島、泰國、印度、緬甸等地。在公元前5000年前後,這裏應與珠江流域一樣,完全具備野生稻生長的自然環境。這一認識,亦當適應於處於同一緯度的長江中游的湖南及湖北地區。進入際史時期以後,這些地區仍可見到野生稻的蹤跡。在生產發展至一定的條件下,人們有可能將本地的野生稻培育成栽培稻。

迄今發現的最早從事稻作農業的考古學文化的年代,長江下游的均在公元前第五千年初期前後,分佈於長江中游的湖南及湖北的遺存,還要早一些。鑒定的稻穀已遠離祖本而具充分發展的形態,稻作農業已達相當規模,考古學文化的發展水平遠非處在新石器時代起始階段。因此,難以據這些發現直接討論稻作農業的起源。同時,分佈於長江中、下游從事稻作農業的諸考古學文化,屬於不同譜系,彼此間也缺乏密切的文化交往。因此,不能以長江中游的遺存早於長江下游,而認定稻作農業先起源於長江中游,而後向長江下游傳布。目前,仍不便否認兩地稻作農業均獨立地經歷了起源與發展的道路。

長江中、下游以外諸地區的稻作農業,據目前的考古學發現均晚於長江中、下游,同時,該地區以西及以南地區,或者不見那樣早的考古學遺存,或者同期的考古學文化的發展水平,低於長江中、下游地區,甚至在文化上還受同期的長江中、下游諸考古學文化的影響,因此,中國稻作農業起源地點,還只能在長江中、下游地區尋找。

①王開發、張玉蘭:《根據孢粉分析推論滬杭地區一萬多年來的氣候變遷》,《歷史地理》創刊號。第二節仰韶時代前期約在公元前第五千紀前葉後段至公元前第四千紀中期,黃河及長江中下游地區新石器時代居民,邁入了新的歷史時期。

考古學文化與居民的分佈公元前第五千紀前葉後段至公元前第四千紀中期,黃河及長江中下游地區新石器時代居民,依考古學文化歸類,分別劃歸為前期仰韶文化、后岡一期文化、早期大汶口文化、早期大溪文化與馬家浜文化。

這裏說的前期仰韶文化,包括半坡類型(有的學者將之稱為半坡文化,在此情況下,他們不用仰韶文化一詞)及其後繼者,即廟底溝類型前期(有的學者將廟底溝類型稱為廟底溝文化。持此意見的學者,不使用仰韶文化一詞)。前看分佈的地區是:以渭河流域為中心,東起太行山西側及鄭州左近,西止渭水之源,南至武當山北側;北達河套及熊耳山地帶。後者分佈地區較前者向東推進了,至少達到太行山東麓。

后岡一期文化和早期大汶口文化,是同一譜系先後銜接的兩種考古學文化遺存。前者分佈地區:東至山東半島,西越太行山而達晉中及長治盆地,南逾黃河,北達河套、桑乾河——永定圖2-13仰韶時代前期考古學文化分佈示意圖河沿線。後者分佈地區較前者縮小,基本上龜縮于山東及蘇北地區(圖2-13)。

半坡類型和后岡一期文化在太行山西側、河套及熊耳山地帶呈現重合分佈,從蔚縣三關遺址發掘所見到的情況來看,實際上是后岡一期文化居民先於半坡類型佔據了這一地區。是否兩種文化居民同時佔據這一地區而呈交錯分佈?從清水河縣白泥窯子屬於廟底溝類型遺存表現出的已受后岡一期文化影響來看①,反映了這兩類譜系文化存在着悠久而深入的文化聯繫,上述重合分佈,也或許是一定時期某些地方的后岡一期文化和半坡類型居民存在交錯居住的反映。至於早期大汶口文化分佈地區較后岡一期文化縮小的原因,當是廟底溝類型居民東遷的結果。

至於早期大溪文化及馬家濱文化,則是分別分佈於長江中游和下游的不同居民的遺存。

仰韶文化前期的階段劃分仰韶文化的涵義的問題,歷來在考古學者之間存在着不同的意見。

有的學者把后岡一期文化和老官台文化及“秦王寨類型”②,歸入仰韶文化,分別稱為後岡類型、北首嶺類型和秦王寨類型。這種意見,擴大了仰韶文化範疇,混淆了仰韶文化含義。后岡一期文化不僅在文化面貌、特徵方面,①崔璿、斯琴:《內蒙古清水河白泥窯子C、J點發掘簡報》,《考古》1988年第2期。該文報導的BCF1當屬廟底溝類型早期,其中的小口尖底瓶的口部常見於后岡一期文化,當視為後岡一期文化影響的標誌。②“秦王寨類型”,有的學者亦稱之為王灣二期文化。鑒於目前材料積累及研究程度,暫未對它提出考古學文化命名。如果要對它命名的話,考慮到它首先發現於秦王寨,或可稱之為秦王寨文化。區別於仰韶文化,而且,在譜系方面也和仰韶文化有別。老官台文化及“秦王寨類型”雖和仰韶文化同屬一譜系,但它們在文化面貌、特徵方面的差別,已超出了考古學文化的界線。

本書所說的仰韶文化,其範疇包括目前考古學稱之為半坡類型、廟底溝類型和半坡遺址四期為代表的遺存(或稱西王村類型)。這仰韶文化三個類型,實際上是自早至晚順序發展的三個階段,有的學者分別以仰韶文化早、中、晚期名之。考古學上類型一詞,是指一考古學文化內的地方性變體。所以,這裏所說的仰韶文化類型不具有考古學所說類型一詞的涵義。因此,有的考古學者在不使用仰韶文化一詞的情況下,將這裏說的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及西王村類型,分別稱之為半坡文化和廟底溝文化,並對它們進行了分期分類型的研究。本書講的仰韶文化前期,包含了半坡類型及廟底溝類型中期①以前的遺存。

半坡類型得名於1954—1957年發掘的西安半坡遺址,鑒於這一遺址的重要性,1958年,在此成立了西安半坡博物館,以使這一遺址及已揭示的遺存得到永久的保護。渭河流域、漢水上游及涑水河流域是半坡類型分佈的中心地區。這一地區,尤其是渭河流域的半坡類型遺址分佈最為密集。據截止1958年調查,在陝西華縣東西長20公里範圍內,分佈了半坡類型遺址五處,平均相隔4公里即有一處。如果這調查所見的遺址數量和實際的遺址數量相同的話,那麼,當時同時期村落分佈密度,應低於遺址的密度,至多,或和遺址分佈密度相等。秦安大地灣①、王家陰窪②、寶雞北首嶺③、西安半坡④、臨潼姜寨⑤、邠縣下孟村⑥、銅川李家溝⑦、渭南史家村⑧、華縣元君廟⑨、華陰橫陣、芮城東庄村、西鄉何家灣和商縣紫荊⑩等遺址或墓地,均經過較大規模的發掘,使人們認識到這地區半坡類型考古學文化的基本特徵是:絕大多數陶器的質地為夾砂及細泥的紅陶,也有數量極少的細泥黑、灰色陶器;圜底或數量較少的小平底的缽、盆及鼓形罐,杯形小口尖底瓶和葫蘆形或蒜頭形的小口平底瓶,深腹的罐、瓮和大口尖底的缸、罐:繩紋、弦紋、錐刺紋、指甲①陝西華縣泉護村遺址廟底溝類型遺存分為三期。本書以此作為廟底溝類型分期的基標,廟底溝類型中期約相當於泉護村廟底溝類型遺存二期。

①甘肅省博物館文物工作隊:《甘肅秦安大地灣遺址l978至1982年發掘的主要收穫》,《文物》1983年第11期,(以下凡引自此文的大地灣材料,只在正文中寫明大地灣字樣,不另注,下同)。②甘肅省博物館大地灣發掘小組:《甘肅秦安王家陰窪仰韶文化遺址的發掘》,《考古與文物》1984年第2期。

③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④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陝西省西安半坡博物館:《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⑤西安半坡博物館等A,《1972年春臨潼姜寨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3年第3期:B,《陝西臨潼姜寨遺址第二、三次發掘的主要收穫》,《考古》,1975年第5期;《臨潼姜寨遺址第四——十一次發掘紀要》,《考古與文物》,1980年第3期。

⑥陝西省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涇水隊:《陝西邠縣下孟村仰韶文化遺址續掘簡報》,《考古》1962年第6期。

⑦西安半坡博物館:《銅川李家溝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報告》,《考古與文物》,1984年第1期。⑧西安半坡博物館等:《陝西渭南史家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1978年第1期。⑨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教研室:《元君廟仰韶墓地》,文物出版社,1983年。⑩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陝西工作隊:《陝西華陰橫陣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集刊》4。形印紋及黑色彩繪圖案是主要流行的紋飾,彩繪紋樣有寬帶紋、三角、方塊、直線條或折線條組成的幾何形及網紋,和寫實的或圖案化的魚紋、人面紋及鹿紋等等,在錐刺紋、指甲印紋中,除主要是寬帶形的式樣外,也有由其構成的三角、方塊組成的幾何形圖案(圖2—14)。各地半坡類型文化面圖2—14半坡類型早期陶器1.元君廟M457:12;2.半坡W2:2;3.北首嶺77M2:5;4.元君廟M429:4;5.北首嶺M186:1。

貌基本一致的情況下,也有些地區性差別。河套地區使用石板構成的棺材安置屍體;伊洛地區至鄂西北的漢水及丹江流域的陶器多作素麵,紅頂缽碗較多,使用罐形鼎,而缺乏陶盆,同時,這裏商縣紫荊發現的墓葬基本上缺乏隨葬品學:渭河流域的涇水以西地區,合葬墓較少,較多使用筒形夾砂罐、蒜頭壺及盆;涇水以東地區盛行合葬制,較多使用鼓腹夾砂罐及盂形帶蓋夾砂罐,少見蒜頭壺及盆。呈現出來的這些地區性差別產生的原因,雖有待進一步揭示,但它們之間的文化關係的差異,無疑是形成地區性差別的重要原因。例如,伊洛至鄂西北的漢水及丹江流域的地區性特點形成,當和后岡一期文化的聯繫及本地在此以前存在着一種以鼎為重要因素的遺存考有關。隨着時間的推移,半坡類型的基本器物不斷地發生局部性的演進。依此顯示的半坡類型發展進程,可以早晚兩期標示它的一些重要變化。晚期以葫蘆形或蒜頭小口的平底瓶代替早期的杯形小口尖底瓶而作為基本的隨葬器徹,也新出現盂形帶蓋夾砂罐。同時,盆、缽、罐、小口尖底瓶及彩繪圖案也發生了重要變化:晚期的盆,口沿較為捲曲,盆身折曲明顯而鼓出;缽為斂口,腹部略內曲,前改變了早期那種半球形的風態;罐的口沿較早期升高呈現出明顯的領部;小口尖底瓶小型化,出現明顯的曲折肩,或器身鼓出,有的在底部出現柱狀實根。早期器物線條的輪廓呈拋物線形,晚期器物明顯地呈現向曲線形發展的勢頭。在彩繪圖案中,新出現了寫實的鳥紋,且相當廣泛地以圖案化的魚紋代替了早期流行的寫實的魚紋,最後,晚期改變了早期幾何形圖案的嚴整特點,使用圓點、曲線三角及曲線條帶構成幾何形圖案,開始展現出把彩繪圖案推向多樣、活潑方向發展的軌跡(圖2—15)。

圖2—15半坡類型晚期陶器1.北首嶺M52:1;2.元君廟M461:3;3.北首嶺T125;4.史家M23:3;5.北首嶺M9:1;6.史家M26:1。

至今發現的所有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的層位關係,例如秦安大地灣、寶雞北首嶺、西安半坡、邠縣下孟村和蔚縣三關諸遺址,以及有關兩類型C14測定所提供的年代數據,說明年代上半坡類型早於廟底溝類型。前者當在公元前第五千年年,後者為公元前第四千年。至於這兩類型存在的親緣關係,即廟底溝類型是半坡類型的直接繼承者的事實書,已日益更清楚地被揭示出來,而為考古學界所廣泛承認。

從半坡類型發展到廟底溝類型,經歷了量變逐步積累而進入質變的過學院考古研究所山西工作隊:《山西芮城東庄村和西王村遺址的發掘》,《考古學報》,1973年第1期。考古研究所漢水考古隊:《陝西西鄉何家灣新石器時代遺址首次發掘》,《考古與文物》,1931年第4期。書館等:《陝西商縣紫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3期。程。在半坡晚期已孕育了後來形成為廟底溝類型成份的因素。與這類因素不斷完善的同時,又漸漸地擴充它的種類,以至處在一定時間的某些遺存,例如芮城東庄村H115、H1及H114等的文化面貌,既具半坡類型特點,又顯廟底溝類型的勢態,而成為連接兩類型的過渡環節(圖2—、17)。

圖2—東庄村H104、H115、H1陶器廟底溝類型的形成,是通過半坡類型諸因素的揚棄而實現的,廟底溝類型的房屋、陶窯、石器和陶器的形制,以及陶器的紋飾,大多可以從半坡類型那裏找到其淵源及演化過程中的具體環節。然而,演化的途徑是相當複雜的。在多數情況下,是取從一種器物或紋飾(因素)變成另一種器物或紋飾(因素),例如圖2—17東庄村H104、H115彩陶缽、盆、葫蘆口瓶、罐及魚紋;也名不少的品類,是取不同品類的部件組合成新的品類,例如小口尖底瓶;也有是受外來因素的影響而改造原來的品種。

各地半坡類型向廟底溝類型的過渡,是不平衡的,以致有些地方的廟底溝類型前期偏早階段的遺存,不同程度地依然保留了半坡類型晚期階段的因素。這種不平衡性,還表現於過渡中的各地半坡類型的新因素成份的差異方面。只是由於它們之間的交往,相互借用彼此的新因素成份,才能較快地促進廟底溝類型的形成,產生大體一致的文化面貌。

廟底溝類型遺存,最早見於澠池仰韶村遺址①,后又發現於夏縣西陰村①。六十年代初期,在討論仰韶文化的類型的時候,有的學者主張將這類遺存命名為西陰村類型①。近四十年來,人們在較廣泛的地域內都發現了這類遺存的較多的遺址,並對相當數量的遺址進行了較大規模的發掘。由於最先獲得大面積發掘的是陝縣廟底溝遺址①,故一般以這一地名命名這類遺存。

廟底溝類型遺址的面積,大於半坡類型遺址,分佈又較稠密。在華縣境內就達八處,比同地半坡類型遺址多出百分之六十。而它的文化面貌基本上區別於半坡類型。其中期以前的遺存的考古學文化特徵是:大多數陶器為夾砂、細泥及泥質的紅陶,也存在數量不少的泥質灰陶;流行卷沿或斂口的盆、斂口缽、雙環重唇小口尖底瓶、葫蘆口平底瓶、斂口深腹瓮、領部明顯而呈鐵軌式的口沿的深腹罐、釜及灶;陶器造型特點是胎壁較薄、平底及呈曲線形緒構;廣泛使用線紋和彩繪裝飾陶器;彩陶較半坡類型為多,風格與半坡類型迥異,以黑彩為主,少數兼用紅彩,也出現了帶白衣的彩陶,主要用圓①商縣圖書館等:《陝西商縣紫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3期。紫荊陶器形制及組合與渭河流域非常接近,考慮它所在的地理位置及存在少量的鼎,暫把它歸入伊洛至鄂西北的漢水及丹江流域。

①南陽地區文物隊、方城縣文化館:《河南方城縣大張庄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1983年第5期。①張忠培、嚴文明:《三里橋仰韶遺存的文化性質與年代》,《考古》,1964年第6期;張忠培:《試論東庄村和西王村遺存的文化性質》,《考古》,1979年,第1期;嚴文明:《論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考古與文物》1980年創刊號。

①J.G.Andersson:《prehistoricSitesinHonan》,《TheMuseumOfFarEasternAntiquities》NO.19,1947。

點、月牙形、曲邊三角同曲線或直線條帶組成流暢繁縟的幾何形圖案和寫實的鳥紋,也有少量蛙紋;比較廣泛地使用圓形泥餅及鳥頭泥塑裝飾陶器,同時偶見蜥蜴等動物泥塑;其幾何形彩繪圖案,是以斜曲線為界線的連續交錯構圖,類似由薔薇科的復瓦狀花冠、蕾、葉、莖蔓結合成圖,和類似由菊科的合瓣花冠構成的盤狀花序②(圖2—18)。

圖2—18廟底溝類型陶器1.小口平底瓶;2.小口尖底瓶;3.夾砂罐;4.5.6.7.彩陶盆;8.泥質盆;9.釜灶。

這裏指出的廟底溝類型文化特徵,基本上是自分佈於渭河流域的廟底溝類型遺存概括出來的。至於分佈於其它地區的這類遺存的文化面貌,與此大體相同的前題下,也存在着一些區別。伊洛——鄭州地區的廟底溝類型③的陶器,多作素麵,極少線紋,廣泛流行釜形、罐形及盆形鼎和伊川缸,也有領部明顯、口沿作鐵軌形的素麵砂罐,不見葫蘆口平底瓶,同時,其部分小口尖底瓶的口部呈扁鼓形。汾河中上游及壺流河的廟底溝類型④缺乏葫蘆口平底瓶,並以口沿作鐵軌式的素麵砂罐作為炊器,而不使用釜、灶及鼎。中條山及崤山兩側、漢水中游和河套地區的廟底溝類型的文化面貌,均存在一些地域性個性。人文地理格局所決定的文化交往的疏密狀況,是導致這類個性存在的重要原因。中條山及崤山西側的廟底溝類型的文化面貌,基本上同於渭河流域,同時也表現出吸收了汾河流域,尤其是伊洛——鄭州地區的一些文化因素,前顯出一些過渡地域性的文化特點。正和它處在渭河流域、伊洛——鄭州地區與汾河流域之間的地理位置,以及同它們之間存在聯繫的性質,與彼此文化釋出、吸收的方向及能量有關。

村落佈局與房屋建築華縣泉護村、陝縣廟底溝及邠縣下孟村諸遺址發掘指明,廟底溝類型村落中房屋極少,卻存在大量灰坑。即使把如泉護村所見到的部分灰坑是地窖式房屋這一情況估計在內,也難以否定廟底溝類型村落中的房屋分佈存在着的稀疏現象。但自1979年以來在桑乾何、汾河及伊洛——鄭州所見到的情形,如蔚縣琵琶咀、三關及滎陽點軍台諸遺址的情況,和前述遺址所反映的渭河、涇水及中條山的廟底溝類型村落結構,存在着區別。這裏村落中見到的房屋較多,分佈較密集。從點軍台發掘所見局部情形推測,房屋似乎東西成行、南北前後成排地分佈。但這類村落結構的具體情形,由於發掘的遺址保存欠佳或未經過大面積發掘,故難以確認。

廟底溝類型房屋的形狀、結構,存在着地域方圃的差別。

伊洛——鄭州地區的房屋①有單間和雙間兩種形式,方形或長方形,均為平地起建,牆為木骨泥牆,門開在東牆或西牆中部,屋中設帶有擋風矮牆的高出居住圃的灶台。房屋面積約25—40M2左右。所謂雙間房屋,即是在正間②李濟:《西陰村史前的遺存》,清華學校研究院叢書第三種,1927年。③楊建芳:《略論仰韶文比和馬家窯文化的分期》,《考古學報》1962年第1期。④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廟底溝與三里橋》,科學出版社,1959年。①蘇秉琦:《關於仰韶文比的若干問題》,《考古學報》1965年第1期。的后側附建一小間,形成裡外套間的結構。裡外間用薄牆隔開和通過門道溝通。這類房屋一般大於單間建築。

其它地區的廟底溝類型房屋可分為半地穴式和地穴式兩種。半地穴房屋,平面一般皆呈方形,少數為扇面形。後者目前僅見於壺流河流域②。這兩種不同形式的房屋的南面,都伸出一斜坡式的門道。畫積一般為40—50M2,大的達一二百M2。迎門一側均設置豎穴式圓形大灶坑,有的房屋在這灶坑南面挖建連接長方形灶門的溝洞。門道、室內地頁、灶坑和牆壁內外均平整地塗抹了草拌泥。在屋牆和房內一些地方,挖洞栽立支撐屋頂的主柱。牆處的主柱一般用藤條一類材料編結,再內外塗泥以形成牆壁。截止目前的報導,地穴式的房屋僅見於泉護村①。這種房屋平面作橢圓形,面積較小,一般為20M2友右,一側設斜坡形通道與地面聯接,室內地面不平整,一般也塗抹草拌泥,甚至有的穴壁未經修整,保留了挖掘穴居時留下的工具痕迹。燒灶簡陋,設於一側穴壁的下方。這種燒灶附近的穴壁火烤的跡象不濃,加之廟底溝類型遺址發現的陶質灶釜較多,故可能認為它不是常作炊食的處所。

據對姜寨、半坡及北首嶺諸遺址的揭示,可知半坡類型村落不同於廟底溝類型的村落,其佈局規整有序。

北首嶺遺址面積約6萬M2,由居住區與同期墓地組成。墓地位於居住區的南部。居住區中央是100×60M2的廣場,房屋環廣場建築,門向均朝廣場。半坡村落由居住區、墓地及窯場結合而成,面積約5萬M2。居住區外環以大致呈橢圓形的圍溝,溝北為墓地,溝東有窯場。居住區只揭露了位於圍溝範圍內的北邊的一部分。這部分的房屋的門向,絕大多數基本朝南,即背向圍溝。據此推知居住區內的房屋是呈背環圍溝的佈局。要清楚地了解半坡類型的村落,則需介紹進行了全面揭露的姜寨遺存的情況。

和半坡所見情況一樣,姜寨半坡類型村落也分為居住區、窯場和墓地三類遺存。居住區位於中央,外環圍溝。東南越過壕溝分佈着兩片墓地,西面靠近臨河岸邊是一不大的窯場。居住區的房屋佈局,比較整齊①,主要特點有三。其一,是環成圈形,北邊的房屋門朝南開,東邊的房屋門朝西開,西邊和南邊的房屋的門向,則分別朝東和朝北。總之,是背對圍溝,面向位於中央的一約4000M2的廣場。這幾乎和在北首嶺見到的情形完全一致,區別僅是在姜寨廣場的西邊揭示出了兩塊可能是牲畜夜宿場的地方。可以認為只有經過較嚴密的統一規劃,才能產生這樣整齊佈局的村落。其二,是根據房屋的門向及房屋間的界距,研究者認為居住區的房屋可以分為五群②,並指出每群均有二十間左右,包括大型房屋一座、中型房屋一二座及小型房屋約近二十座。其三,每座中型房子的周圍,都有一些小房子。看來,其二所說的房群,又可細分為由一座中型房子和若干小房子組成的單元(圖2—19)。

半坡已被揭示的房屋為小溝分割成兩群,每群又分為由三幾座房屋結成②鄭州市博物館:《鄭州大河村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79年第3期;《滎陽點軍台遺址1980年發掘報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北京大學考古實習隊:《洛陽王灣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61年第4期。

①張家口考古隊:《一九七九年蔚縣新石器時代考古的主要收穫》,《考古》,1981年第2期。①鄭州市博物館:《滎陽點軍台遺址1980年發掘報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②張家口考古隊:《一九七九年蔚縣新石器時代考古的主要收穫》,《考古》1981年第2期。的房屋組③。無疑,也是居住區存在的統一與割據的另一種方式的表述。居住區被分割成若干房屋群、組的現象當與生活於居住區內的居民彼此存在的親疏關係有關。即住在一房組的居民的關係,要較住在其所屬房群的另外房組居民的關係密切,住在同一房群居民的關係,要親於居住區內另外房群居民的關係。如果把整個居住區的居民視為一級群體的話,那麼,就可把分別住在房群、房組的居民,定為第二、第三級群體。

半坡類型的房屋大多為半地穴式,只有極少數是平地起建的。平面作方形或圓形。圓形房子的面積較小,都在20M2左右(圖2—20)。方形房子的面積則有大、中、小之分,小的10—20M2左右,中的40M2左右,大的則達80M2,甚至0m2。這兩種形式的房屋多數均帶伸出室外的斜坡形或台階式的窄長門斗,室內中央偏近門處均設用於炊事及取暖用的火塘。火塘或作瓢形,圖2-20半坡3號房子復原圖或為圓形,有的在其尾端附一嵌入地面作保存火種用的陶罐。罐斜置,口向門。絕大多數房屋的居住面上還設有土床。所謂土床,是指室內地面塗鋪草泥較厚的那塊地方。它位於火塘的左側或右側,約高於室內其餘地面10厘米左右。半坡F24用矮牆將房屋中分為裡外兩間,裏間雖無土床之設,功能或與土床相同。在半坡類型中,這類構造只是個別現象。大、中、小型房屋內土床的面積,除存在大小之分外,有的中、大型房屋內則設兩個土床。當時建造房屋的材料,是木材、樹枝、粟秸、草筋、藤條、繩索、泥土及料姜石。建造房屋時,先平整地面,如是半地穴式房屋,需先挖掘出房基,形成房牆下部,接着挖出火塘,和栽插支撐房頂的主柱洞及插立小柱或木板形成牆骨的穴槽,然後樹立木柱及作牆骨的小柱或木板,同時,用藤條或繩索將它捆結及架梁蓋頂,再在地面、牆骨及屋頂塗抹草泥,並用粘土塗抹火塘,有的房屋還塗一層料■石漿,最後整修室外地面。如是地面建築,則省掉挖掘房基工序,其它和半地穴式房屋建築工序相同。半坡類型晚期,在一些地方已用夯築的方法建造房屋。秦安王家陰窪F1為平面呈凸字形的半地穴房屋①,灶的結構形制基本同於廟底溝類型的泉護村F201①及蔚縣三關的房子,出土的陶器形制及彩陶紋飾無疑屬半坡晚期,它的居住面是用黃土夯成的。

在居住區內,還有用於儲藏的窖穴,大多為袋形,除個別置於室內外,均建於室外。這或許表明窖穴基本上為某些房組、群居民所共有。

原始技術的進步探討仰韶前期原始技術的狀況,應注意姜寨發現的那塊殘黃銅片,評估它在當時技術進展中的作用及意義。

這塊殘黃銅片見於姜寨半坡類型的一座房子(F29)。發現時,它緊貼在已被燒成紅色的堅硬的F29居住面,嵌入居住面表層,無疑應屬半坡類型時③黃河水庫考古隊華縣隊:《陝西華縣柳子鎮第二次發掘的主要收穫》,《考古》1959年第11期。①西安半坡博物館等:《臨潼姜寨遺址第四至十一次發掘紀要》,《考古與文物》1980年第3期。①鞏啟明、嚴文明:《從姜寨早期村落佈局探討其居民的社會組織結構》,《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1期。

期。北京鋼鐵學院冶金史組經過反覆實驗,認為“早期黃銅的出現是可能的,只要有銅鋅礦存在的地方,原始冶鍊(可能通過重熔)可以得到黃銅器物”②。黃銅是銅和鋅的合金。姜寨的銅片含鋅25%,確屬黃銅。從我國冶金髮展史來看,還不能認為當時已具備了冶鑄黃銅的技能。

鋅的冶鍊是比較困難的。鋅的熔點是420℃沸點約950℃,比其它的任何金屬要低得多。為了從礦石中還原鋅,需要用木炭加熱到1000℃。這超過了它的沸點,故一部分變為蒸氣,另一部分則很快轉化成鋅的氣化物,因而得不到純鋅。至今,鋅的生產有火法和水法兩種。水法煉鋅是二十世紀初發明的,是將氧化鋅用硫酸浸出,凈化后電解得到鋅。火法是用閃鋅礦(硫化鋅礦)、菱鋅礦或爐甘石(均為碳酸鋅礦)熔燒成鋅的氧化物,然後在幾乎密封的容器里加熱到1000—1300℃,使之還原成氣體,在容器的另一端保持溫度高於鋅的熔點,則蒸氣很快地凝結成金屬。中國是世界上採用火法煉鋅最早的國家。明代稱鋅為倭鉛,《天工開物》記載:“每紅銅六斤,入倭鉛四斤,先後入罐熔化,冷定取出,即成黃銅”,宋元時期未能掌握冶鍊金屬鋅的技術①,仍用爐甘石和赤銅鑄造黃銅。宋代崔昉《外丹本草》說:“用銅二斤,爐甘石一斤煉之,即成鍮石一斤半”。元代《格物粗談》記載:“赤銅入爐甘石,煉為黃銅,其色如金”。由於爐甘石中氧化鋅含量低而且不穩定,用以製造黃銅,成分不易控制。只有能冶鍊金屬鋅以後,才可以大量製造黃銅。用爐甘石和赤銅冶鍊黃銅,當然不始於宋代。但早到何時,還有待研究。對我國古代銅器鑒定表明:“早期青銅器中不含鋅,只有少數晚周或漢代青銅器中出現鋅的成分”②,“東周以前青銅器的含鋅量不足1%”③。據此至少可認為秦漢仍未掌握冶鑄黃銅的能力。姜寨的黃銅片,只能被認為是偶然由銅鋅共生礦冶鍊得到的製品。這種黃銅,含雜質較多,性脆,會影響使用。人們通過長期勞動實踐而有了區別礦石的知識以後,便淘汰了偶然由銅鋅共生礦冶鍊得到的黃銅,有意識地挑選孔雀石、錫石等進行冶鍊,從而得到純銅、錫、鉛金屬及它們的合金製品,這當視為冶銅技術的進步和發展。

同時,還應該看到,經過大規模發掘的數以十計的半坡類型居址及墓地中,只在姜寨見到這塊殘黃銅片,因此,金屬品的製作與使用,除了可視為人們認識金屬肇始的標誌外,在當時技術中還沒有地位,也談不上其它的作用和影響。

仰韶時代前期,人們仍然利用石、木、骨、角、蚌:牙、皮、毛、麻、葦、竹及泥土製造各類器物。通過對這些器物,在大多數情況下,尤其是對其殘片及半成品的觀察,可了解它們的成型過程及人們使用的成型手段。磨製石工具是當時人們謀生的最先進手段。磨光已廣泛成為製作石器和骨、角、蚌、牙製品必需的最後工藝程序。但是,除了小型的石質鑄、鑿和骨質箭頭、魚叉、鏟、針、笄是經通體磨光加工外,其它磨光加工的製品,例如石斧、鏟、刀、大型錛鑿及相當數量的骨器,均僅磨光刃部。而且,在②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40、42頁,文物出版讓,1963年。①甘肅省博物館大地灣發掘小組:《甘肅秦安王家陰窪仰韶文化遺址的發掘》,《考古與文物》1984年第2期。

②黃河水庫考古隊華縣隊:《陝西華昌柳子鎮考古發掘簡報》,《考古》1959年第2期。③北京鋼鐵學院冶金史組:《中國早期銅器的初步研究》,《考古學報》1981年第3期。大多數情況下,只是略加粗磨。據北首嶺出土的石斧統計①,經細磨的僅佔5%,粗磨的佔了80%,打制及琢制的還佔了15%。當時的石器,體型厚重,稜角弧曲,基本缺乏體型扁薄而稜角呈直角形的石器。例如,半坡類型的石斧的橫截商均呈橢圓形,至廟底溝中期,雖變得扁薄一些,但仍基本上沒有橫截面呈矩形的石斧;石鏟因自身功能要求,體型比較扁薄,然而其轉角仍呈曲線。所有石器的孔,都是雙面對鑽成的,且均使用琢制方法開孔,甚至,有些石器的孔還是琢透的。這些情況,說明當時還未掌握鋸切石材及管鑽的技能。從對石器及其半成品觀察可知,基本上還是使用打擊方法製成石器的粗坯,再用琢磨方法使之成型。

半坡類型人們的木作技術,從當時使用的工具來看,往往令人驚止不解。據半坡遺址柱子洞的大小和牆壁燒土塊上的印痕可以窺知:建築用的木柱,粗的直徑達45厘米;木板長的,保守的估計亦有2米左右,寬、厚分別僅為10—15厘米和1.5—2厘米,有的劈裂面還經過加工、板面較光整。使用粗笨工具而無較高的技能,自然難以砍伐這樣粗大的樹木,加工出這樣長、窄、薄的板材。因此,在評估當時技術發展水平時,顯然還要把那些單純從遺存中難以見到的因素估計在內。

紡織品、編織物和陶器製作的方式、程序及其質量,亦可說明當時一些重要生產領域的技術發展水平。

至今,我們仍是從陶器上的印痕得知半坡類型的紡織品及編織物的情況的。元君廟陶器上的布紋印痕,經線清晰,緯線較模糊,每平方厘米經緯線各十二根,粗細均勻,線徑約0.84毫米。有的資料表明當時紗線細的徑僅0.5毫米,粗的則達4毫米。紡織品的織法及元君廟織品紗線的粗細,均和現代農家的平紋布差不多。織品的粗細,當與其用途有關。目前還不能從發現的遺物中確認哪些屬於織機的零件,所以,對當時織機的知識,還一無所知。據發展程度基本雷同的良族情況推測,半坡類型的居民使用的織機,當是水平式踞織機。

比起紡織品來,製作編織物的技法顯得多樣而複雜。據半坡遺址出土陶器上的編織物印痕可知,當時製作編織物已使用了斜紋編織法、纏結編織法和棋盤格式或間格紋的編織法。使用斜紋編織法製作編織物最為普遍。如將此類編織物具體分之,又可分為以人字紋編織法、辮紋平直相交法和條帶式編織法編成的編織物(圖2—21)。可以說,當時已基本上掌握中國現代農圖2—21半坡類型的編織圖案舉例村製作編織物的編織技術。當然,那時需要和可能製作的編織物種類,卻遠不及中國現代農村。

仰韶文化前期制陶技術,擺脫了老官台文化使用泥片貼模的制陶工藝,把陶土搓成泥條,像現在編草帽那樣,盤築泥條,製成陶器的粗坯,要製作較大的陶器,則以泥條分別盤成陶器各部后,再結合成整器。然後,經修削、拍打或壓磨,乃至在輪盤上修整器形或口沿,使器壁堅實及厚薄均勻,得到整修或調整器形的效果,待器坯晾乾,再入窯燒制。而細泥陶製品,器坯晾乾后,還經精細打磨,有的則需裝飾紋飾,才完成了入窯前的最後一道工序。①個別的分析和史籍記載卻表明,早在北宋時期,金屬鋅可能已經在民間使用。見王琎:《五銖錢化學成份及古代應用鉛錫鋅鑞考》,《科學》1923年第8卷第8期:章鴻釗:《再述中國用鋅之起源》,《科學》1925年第9卷第9期;《中國冶金簡史》,科學出版社,1978年。

考古學把僅修整器形或口沿的加工陶器的輪盤,稱為慢輪,用它加工陶器的工藝,叫慢輪制陶,把在陶輪上成型陶器的工藝,稱作快輪制陶。據確切的資料指明,只是到廟底溝類型晚期才產生快輪制陶技術,而且,還僅是以此製作為數極少的小型器皿。王家陰窪半坡類型晚期的一些陶器底部,有着因持繩將陶器割離輪盤而形成的偏心圓紋①,但這類陶器腹身未見快輪製作應留下的整規圓形紋理,故不便依此解釋是用快輪製作出來的。仰韶前期的制陶技術,仍停在慢輪加工階段。用線繩從陶輪上割離陶器的工藝,產生於快輪制陶之前,而後可能因它導致快輪制陶,並成為快輪制陶的必備條件。仰韶前期陶器的燒成溫度,高於同時期其它地區的文化,為900—1000℃。

這時期的陶窯,均由火口、火膛、火道、窯箅及窯室組成。窯室或窯箅的直徑,為90厘米左右,火眼長寬分別為8厘米和3.5厘米左右。後者環列窯箅周壁,下通火道。火道分作兩股,由火膛左右斜上通入窯箅下部,於火膛相對的一端匯合,環成一周。火口隔着火膛,位於窯室對應的一端。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陶窯的區別,是前者陶窯的火膛,完全位於窯室的一側,以致火口與窯室的距離,是廟底溝類型陶窯的四倍②,因而,半坡類型的陶窯,往往被考古學者稱為橫穴窯。從半坡類型到底底溝類型陶窯構造的改進,提高了利用能源的效率,是燒窯技術的一大進步。

生產經濟與勞動分工仰韶前期的居民,在制石、制陶、木作、制骨、角、牙、蚌、紡織和編織這類手工勞動,以及種植農業、飼養業、漁獵和採集這類直接生產食物的勞動部門,展開了廣泛活動。和前一時期相比,雖基本上未創造新的職業,擴大生產領域,但在深度上全面發展了已有的產業,尤其是種植農業。

先對採集經濟和飼養業作些說明。從發掘出土的遺存可知,榛子、栗子、松子、朴樹子、植物塊根和螺螄,可能還包括野麻一類纖維植物,都是當時採集的對象。透過半坡遺址灰坑成堆地甚至整坑堆放的食剩的螺螄殼,可知採集經濟仍是當時食物的重要來源。

同時,據對民址及墓地出土的動物骨骼鑒定,可知,最普遍飼養的動物是豬,其次是狗,再次是雞和黃牛③……有的狗頭骨及下頜較小,面部及鼻吻部較短,可能是一種體格中型的獵狗。半坡遺址發現的被認為是飼養家畜的圈欄,反映了當時人們重視家畜的飼養,並把家畜飼養業推進到一定水平的情況。元君廟墓地M439、M442及M425中的第三號個體用豬頜骨隨葬,是中國這類現象中較早的例征。這在半坡類型中雖屬鮮例,卻足夠說明豬和人們經濟生活的密切聯繫。可見,家畜飼養,尤其是豬的飼養已成為當時生產經濟的重要內容。

漁獵經濟在半坡類型時期仍相當發達,從對半坡類型遺址出土的獸類骨骼鑒定得知,當時漁獵對象是斑鹿、麞、竹鼠、野兔、短尾兔、狸、羚羊、①R.J.Getten,TheFreerChineseBronzes,Vol.11,P.46,l669。②NoelBarnardandSatoTamotsu,MetallurgicalRemainsofAncientChina,P.23,1975。③《室雞北首嶺》在介紹居址生產工具時,未按分期敘述,故該項統計中,當包含了少量的老官台文化及廟底溝類型材料。

貉、獾、狐狸、雕及魚類。在半坡類型居民食用肉類中,麞是僅次於豬的食物。魚紋、鹿紋、蛙紋、鳥紋、網紋及嘴銜魚的人頭形彩繪圖案,是半坡類型彩陶中流行的紋飾。同時,這些從創作彩繪圖案所顯示出來的重視漁獵活動的情形,也從當時人們對死者安葬中表現出來。在元君廟及北首嶺見到的以骨鏃、骨魚叉或魚骨作為隨葬品的墓葬,便是人們重視漁獵的例證。這些情況,說明漁獵業在半坡類型生產經濟中的地位,以及它和人們生活的密切關係。

和老官台文化時期相比,半坡類型時期的村落的分佈較為密集,聚落規模擴大了,和住居在村落內的人口較前增多,同時,定居生活更為穩定,這當是此時種植農業深入發展的結果的反映。半坡類型窖穴中見到的成坑的已腐朽的粟殼,和整罐被鑒定為屬於芥菜或白菜一類的種子,說明粟是當時大田種植的作物外,還告訴人們半坡類型居民也栽培蔬菜,掌握了經營園圃的技術。

從半坡類型過渡到廟底溝類型的種植農業,又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半坡及北首嶺的半坡類型遺存,和廟底溝類型的廟底溝及王家咀遺存中所見農業及漁獵工具數量的分析比較,可以說明廟底溝類型時期增強了種植農業在生產經濟中的地位。

在半坡及北首嶺遺存中,發現的石、骨、角及陶質的矛頭、鏃、彈丸、擲球、魚叉、魚鉤及網墜這類漁獵工具,共計一二九八件,是石質的斧、鏟、鋤、刀及陶刀六六三件的1.94倍,反之,廟底溝及王家咀見到的用於農業的石質的斧、鏟、刀及陶刀共計一六七件,則是同址用於漁獵的石、骨、陶質的鏃、擲球、彈丸及網墜一四三件的1.19倍。這個統計是依據工具的數量,未考慮工具質地、功能大小、使用方式和使用者的組織形式及智能諸方面的差異,以及與這些因素相聯繫而存在着的使用效率方面的區別。這些條件是難以具體評估的。因此,難以依據工具數量關係,估評半坡類型或廟底溝類型各自的漁獵經濟與種植農業的比重。但由於兩類型工具的比例,是據同一標準統計出來的,故上述工具數量比例關係的變化,卻可認為是至廟底溝類型時期的種植農業已有所發展的反映。

廟底溝類型的種植農業較半坡類型的種植農業發達,還可從如下兩方面情況得到說明。

其一,是用於收割的陶及石質的刀,在被發現的農業工具總量的比例,廟底溝類型多於半坡類型。半坡類型半坡的遺址發現的刀為二一七件,占農業工具總數(六六二件)的32.78%,北首嶺見到的刀只有五件,占同址總數(一○一件)僅50%,而廟底溝類型的廟底溝和王家咀遺址見到的刀,為二○○件與五件,分別占同址農業工具總數的56%及50%。廟底溝類型比半坡類型的收割工具在農業工具總量比例擴大的情況,是前者的農業生產規模與效率高於後者的直接反映。

其二,是收割工具及翻土工具的改進與耕種方式的變化。半坡類型的半坡及北首嶺遺址出土的石刀不及陶刀的一半,而廟底溝類型的廟底溝及王家咀出土的石刀與陶刀的比例,卻是1比1。同時,半坡類型流行的石鏟為圓角長方形及矩形,最長的石鏟只有21厘米,廟底溝類型石鏟多為桃形和舌形兩種,大的殘長也達30厘米,而且,廟底溝類型石鏟體型均扁薄及多數為基本通體磨光,這些方面也優於半坡類型。更有甚者,半坡類型的半坡及北首嶺所見用於砍伐的石斧,共計三七六件,而翻土用的石質鏟、鋤僅六十五件,前者是後者的5.78倍。反之,廟底溝類型的廟底溝及王家咀兩處出土的石鏟為一三二件,石斧僅三十件,石鏟卻為石斧的4.4倍。鏟、鋤只能用於翻土,石斧除可作為木作工具外,也是砍倒燒光農業必不可少的工具,因此,仰韶文化前期上述兩類工具數量比例關係的變化,或許是耕種方式演進的反映,即半坡類型時期基本上仍停滯在砍倒燒光農業階段,而到廟底溝類型時期則已基本進入鋤耕農業的耕種方式。

元君廟及北首嶺男女使用不同生產工具隨葬①,反映了半坡類型居民性別勞動分工的部分情況。1977年發掘的北首嶺半坡類型墓葬十四座,普遍進行了性別、年齡鑒定,確定性別、年齡的墓葬九座,其中男性八座,女性一座。男性墓均隨葬石鐮,有的還伴以石斧、磨石及石磨盤,而那座女性墓隨葬的工具,卻只有骨錐一種。元君廟墓葬普遍經過性別、年齡鑒定,這裏也只有少數墓葬隨葬了工具,從單人墓葬或合葬墓中的隨葬工具所屬個體來看,知男性使用骨鏃隨葬,女性使用蚌刀、骨針及紡輪隨葬(圖2—22)。男女使用不同工具隨葬情況表明,當時男子主要從事工具製造、狩獵及農業中的部分勞動,婦女主要從事農業、紡織及縫紉。目前還沒有資料提供對廟底溝類型居民的勞動分工的認識,廟底溝類型時期實現的耕種方式的轉化,即基圖2—22元君廟M419成年婦女墓1.小口尖底瓶;2.6.缽;3.7.弦紋罐;4.器蓋;5.盆;8.蚌刀;9.骨針;10.陶紡輪:11.牙飾;12.獸牙床;13.骨笄。本進入鋤耕農業階段,是否同男性居民由主要從事漁獵轉到主要從事農耕勞動有關的問題,還有待新的考古工作的揭示。

仰韶陶器本節講的陶器,不是陶質器物的簡稱,是專指陶質容器。

仰韶前期陶器種類,可分為飲食器、儲藏器、水器及炊器等幾種。這幾類陶器,不僅滿足了當時人們生活方面的廣泛需要,而且在造型及裝飾方面達到了新的高峰,所以,這時期陶器,尤其是其中的彩陶,是中國史前文化成就的標誌,也是世界歷史文化的珍品。從種類、形態、裝飾及製作風格觀察,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的陶器,反映了兩者的源流關係,存在着明顯的差異。這也是某些學者主張取消仰韶文化的命名,而將其中的半坡類型及廟底溝類型分別稱為半坡文化與廟底溝文化的一個重要原因。

半坡類型陶器幾乎全為紅色,只有極少數呈灰黑色。陶質為夾砂與細泥兩種,胎壁較厚:夾砂陶器的表皮,除為素麵的外,多著印痕較淺、紋理不甚清晰的粗疏繩紋,也有着弦紋的。細泥陶器的外壁均經打磨,內壁除那些小口器因不便加工而未打磨外,其它器形都經打磨加工處理而顯得相當光整。有的器物外壁的顯眼部位,還著黑色彩繪及戳印裝飾。

半坡類型常用器形除有碗、缽、盆、小口瓶、罐、瓮和僅見於伊洛——鄭州地區的鼎外,還有數量不多的盂及大口尖底器。小口瓶的底部形狀,分尖底及平底兩種。它們的口部形狀不同。前者為杯形口,後者的口部作葫蘆形或蒜頭形。陶器的附件極不發達,只有器蓋一種,且數量很少,僅到晚期才增多一些。這類器蓋的形態,還未脫離缽、碗這些常見的器形,且僅是在①甘肅省博物館大發灣發掘小組:《甘肅秦安王家陰窪仰韶文化遺址的發掘》,《考古與文物》1934年第2期。

其底部附加握手,倒置起來,仍可當圈足的缽、碗使用。器形的口沿造型比較簡單,尤其是細泥質陶,大多作直口,有的器物,如盆,也只是加厚直口的外壁,使之唇部向外伸出,基本上缺乏捲曲形狀的口沿。陶器的肩、身、腹的交接處基本上呈弧形,而缺乏明顯的分界。即使是那些年代較晚的器腹明顯內曲的小底罐,身腹之間的曲轉線條亦呈弧形,而缺乏顯明稜角。加之在細泥陶中流行圜底器,致使器形多作半球形的情況,從而使人們認為弧線形是半坡類型陶器造型的風格。

著彩與戳印裝飾的細泥陶器,是半坡類型制陶工藝的代表作。其中相當一部分陶器在造型和裝飾結合上已達到十分完善的地步,當是遺留下來的史前居民創作中的最寶貴的藝術品。

彩繪和戳印配合施於同一陶器的情況,是很少見的,大多數裝飾陶器,或只見彩繪,或只見戳印。

所謂戳印裝飾,亦可稱剔刺裝飾,是在陶坯尚未乾透的情況下,用工具或指甲刺壓陶器表皮留下的麥粒形、三角形、方形、錐點、圓洞形及指甲形形成的條狀、三角、梯形或方塊組合的幾何形圖案。這類圖案基本上作帶狀,著於陶器的顯眼部位。也有的是在陶器器腹以上和口沿下方的器身處施滿戳印,狀若寬帶。這種戳印裝飾,都是一印一壓地刺壓成的,排印密集,戳印幾近等距,極少出現刺壓錯疊的現象,表明只有具備精細、耐心、認真工作精神的陶工,才能製作出這樣精美的裝飾。透過元君廟M413:5這件陶缽上的幾何形圖案,還可見到當時工匠在形、數諸方面所達到的智慧(圖2—23)。圖2—23元君廟陶缽(M413:5)

這件陶缽口沿下方的器身上著飾的帶狀幾何形圖案,是由錐刺的三角點組成的三角紋為母題作正、倒交錯配置組成的裝飾。帶狀幾何形圖案的長寬,分別為缽身的局長和三角紋的高。因此,要在圓形陶器上裝飾等距的同樣大小的三角紋組成的帶狀幾何形圖案,先須計算出器面展開的長度,並予以等分,再依據等分部分的大小,計劃應配列的三角紋及其間距大小。從M413:5陶缽口沿下方留存的陰線刻紋窺知,在錐刺三角紋前,先繞器壁劃出上下平行的兩條規線,定三角紋之高亦即帶紋的寬度。現存缽上的帶狀幾何形圖案已部分殘損,僅剩下十個三角紋。按自左至右順序,一、二和四——十這九個三角紋的面積等大,寬端為5厘米,配置等距離的錐刺點十個,由寬端至三角紋的頂尖,逐層減少錐刺點一個,到第十層,即三角紋的尖端,僅有一個錐刺點。這九個三角紋及第三、四兩個三角紋之間的間距相等,都是1.5厘米。第三個三角紋是正置的,底邊寬3.8厘米,配有九個錐刺點。該三角紋也只有九層,由底部往上如積木式地逐層減少一錐刺點,至頂端僅余錐刺點一個。二、三兩個三角紋的間距,也區別上述三角紋之間距,上為1.8,下為1.2厘米。可見,第三個三角紋和其它三角紋不同,以及二、三兩個三角紋間距較其它三角紋小的原因,或是設計上出現的一點誤差,也可能是施紋中的誤差。這些情況表明,著飾這樣帶狀幾何形圖案的陶工,需具備測算圓形陶器周長的方法和對周長及三角紋之高予以等分的能力。等分即數學上的“除”。“乘”和“除”是一對孿生的數學概念。

細察三角紋,還可見到另一重要現象。即三角紋由九層或十層錐刺點構成,底邊為九個或十個等距的錐刺點。這樣,無論是陶工先錐刺底邊,而後逐層減少一錐刺點,最後至三角紋之尖,還是先錐刺三角紋之尖,而後逐層加一錐刺點,最後完成底邊錐刺點的製作,都說明陶工已具有“九”、“十”數和“加”、“減”的概念。

也就是說,陶工通過製作錐刺點構成的三角紋和其組合的幾何形圖案,以追求對稱美感的時候,還運用了“九”、“十”數的知識及加、減、乘、除的概念或意識。這才能創製如此精美的圖案。

半坡類型居民可能創作了很多優美的繪畫,可惜,留存下來的很少,至今見到的只是作於陶器上的那些。彩陶是繪畫和造型結合得相當完美的另一種藝術創作。其時專以黑色作畫,燒前繪於磨光的紅色的盆、缽、碗、孟、葫蘆口瓶、蒜頭瓶、大口尖底器及個別的小口尖底瓶的外壁,也有極少數的器皿,如盆,是繪在其內壁的。因是燒前繪於陶器上的,故顏色不變,且不易被擦磨掉。考古學界為了區別於後代燒后繪彩陶器,把它專稱為彩陶。半坡類型的彩陶紋飾,分為圖案和象形兩類。前者是由三角、棱形、摺尺形及直線組成的同形對稱的幾何形。大多數彩陶只是在口沿上畫著一黑色寬帶。半坡M39:10和P1130兩件蒜頭瓶的圖案,是由腹部一圈曲折紋與口部上的豎線及三角形組成,自上向下俯視,則似見到瓶內液體自口沿淌出,而在瓶腹滾滾流動的情景。當是幾何形圖案的彩陶中的精品。這類畫面基圖2—24半坡的蒜頭瓶左P.1130右M39:10本見於水器,無疑,具有斟滿的寓意(圖2—24)。

象形紋飾則為魚、人面、鹿、蛙、鳥及漁網,以魚紋為主,蛙、鳥紋極少。魚紋往往繪於陶盆這類盛器上,自有儲藏豐盛之寓意。魚紋是半坡類型的標誌。象形畫中,除單一種類外,還有不同類別的象形之組合,如嘴銜魚的人面與魚紋、嘴銜魚的人面與網紋以及鳥啄魚等等。這些畫面栩栩如生地表現了當時生產、生活情景,具有較強的寫實性,表現了對象的主要特徵,手法簡單、樸實,畫面簡潔,風格古樸,具有現代工藝畫的一般特點。隨着時間的推移,半坡類型的魚紋,逐漸抽象成為由三角、直線等線條組成的幾何形的寫意畫,而成為廟底溝類型流行的曲線幾何圖2—25半坡類型與廟底溝類型的親緣關係——從魚紋到花卉紋1.2.半坡遺址;3.4.5.廟底溝遺址。紋飾一個重要源頭(圖2-25販)。

但是,這一方面的演變,並未使寫實性魚紋消失。在半坡類型晚期的繪畫中,還可以見到寫實性的魚紋。不過,有的畫魚紋使用了曲線,着筆流暢多了,有的畫面上的魚紋,筆法雖無變化,但畫面上出現了曲線、圓點、弧邊三角及月牙形等曲線型畫筆,有時還嵌入鳥頭,從而使整幅圖畫產生了稍為流暢、活潑、多變的效果(圖之一26)。

圖卜26半坡類型上出現的廟底溝類型因素1.姜寨H463:1;2.姜寨M76:8;3.姜寨176:1;4.王家陰窪M54:3;5.王家陰崔M61:7。

在談到半坡類型陶器時,還應注意陶器上的刻畫符號,據統計,這類符號已發現了五十多種①,絕大多數見於陶缽外口沿的黑色寬帶紋上,只有極少數刻在陶盆外壁,多數是燒后刻上去的(圖)27)。推測這類符號是器物所有者或製造者的記號)與這類符號僅見於一、二種器物的情況相停。刻着符號的這類陶器,是日常生活中的實用器,但它們往往也被作為埋小孩的葬具,是否可因此認為符號與埋葬小孩有關?即與葬俗相聯繫呢?半坡發現的七十三座瓮棺葬中,見作為葬具的缽、盆共計五十一件,然而只有兩件圓底缽上刻着這樣的符號,因而,難以把這類符號和葬俗聯繫起來,而提出與此有關的認識。有人將這類符號比附後來的甲骨文,認為它是具有文字性質的符號,或提出它們就是文字的認識,但這類符號只在半坡類型廣泛發現,而良此後至甲骨文前約3500年被中斷使用,故難幹將它們推斷為文字,或者是甲骨文的前身。可見,這類符號的含義還有待研究。正因為如此,暫將它們置於此節中作一點敘述。

圖個27半坡、姜寨遺址出土的半坡類型陶器刻劃符號不同地域的廟底溝類型陶器,存在不小的差異。渭河流域及中條山兩側地帶的遺存,大致相同。這裏的陶器,絕大多數為紅色,僅有10另的灰色陶,從陶質方面看,比半坡類型多出。一種泥質陶。陶胎也較半坡類型薄一些。夾砂陶的表皮多著綴紋,其次為著弦紋及素麵者,有少量的附加堆紋。線紋清晰。細泥陶均經打磨加工,表皮光整,其中相當數量施彩,少數也有飾弦紋的。泥質陶多作線紋。約至廟底溝類型中期,這三種質地的陶器,紅色的略為變淺,紋飾也出現了一些變化,例如,開始有了少量的橫藍紋及白衣上施紅黑色的彩繪,即所謂白農彩陶,彩陶紋飾更加繁縛、流暢。常用器形有盆、缽、碗、罐仍瓮、額、釜、灶、瓶、杯及器蓋。

伊洛一鄭州地區的廟底溝類型遺存,以不同形式的鼎,代替渭河流域及中條山兩側地帶流行的釜、灶,盆及小口尖底瓶的數量,比渭河流域及中條山兩側地帶少多了,而且缺乏卷沿曲腹彩陶盆。反之,存在數量較多的直口或斂口鼓肩束腹罐及少量的豆。這類罐既有夾砂的,也有細泥的,肩部或為素麵,或著弦紋,或著彩繪。從陶器的表皮來看,伊洛——鄭州地區廟底溝類型多為素麵,施彩的數量相當多,且在早期即已出現紅彩,同時,線紋較少,弦紋卻較多。

汾河流域,尤其是其中上游地區及以北的張家口及河套地區的廟底溝類型遺存,陶器的面貌雷同。拿它和上述兩地區比較,可知其陶器面貌接近於渭河及中條山西側地帶。

這裏不見釜、灶,也沒有鼎,炊器是那種見於伊洛——鄭州地區的直口鼓向束腹素麵罐,而有不見於別處的“火種罐”,在其較早的一些遺存中,既保留了一些半坡類型因素,如黑帶紋的圇底缽及繩紋罐等,又遺留了一些后岡一期文化因素,如使用紅色作彩、小口呈曲折腰碗形的尖底瓶及侈唇筒狀口的平底瓶,反映了這裏的廟底溝類型的淵源關係及其出現的歷史背景①。上述僅是對廟底溝類型的地域性特徵所作的粗略性觀察。如作仔細分析,還可指出這三塊的各自內部也存在一些差別。例如位於中條山兩側的廟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西安半坡》157頁圖1,文物出版社,1963年;西安半坡博物館:《陝西岐山王家咀遺址的調查與試掘》,圖三,《史前研究》1984年第3期。①周本雄:《寶雞北首嶺新石器時代遺址中的動物骨骸》,《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底溝類型遺存就不完全同於渭河流域,前者流行曲腹碗,有着少量的釜形鼎、直口或斂口鼓肩束腹的彩陶罐,在彩繪方面,白衣出現較早,而且比較流行,同時存在較多的網紋、調紋、垂簾紋及火焰紋等等,反映了中條山西惻地帶由於地理上鄰近伊洛——鄭州地區,因而比渭河流域的廟底溝類型居民存在更多的與伊洛——鄭州地區的文化交流。至於伊洛——鄭州地區廟底溝類型和渭柯及中條山西側地區不同的一個重要原因,當是它處於廟底溝類型分佈地區的前沿,而能直接同另一譜系的后岡一期文化——大位口文化進行交往。可見,交通地理是溝通文化關係的重要條件,考古學文化或類型的地域差別,同文化交流有着至為密切的聯繫。

儘管廟底溝類型自身存在不同層次的地域性差別,但其總體風格基本一致,而和半坡類型截然不同。兩者同類器物,如盆、缽、碗、罐及小口尖底瓶等的具體形態,區別明顯。同時,器物種類也出現了變化,半坡類型的葫蘆口及蒜頭口平底瓶基本消失,而增加了釜、灶、鼎和斂口的盆、顫及瓮。器物造型上,廟底溝類型的陶器體型輪廓明晰。陶器紋飾發生了多方面的變化,最顯著的是至廟底溝時期,以清晰的線紋代替粗、淺的繩紋,戳印裝飾消失了,陶器上增加了泥塑鳥頭裝飾,彩繪紋飾的變化是魚紋沒有了,鳥紋大量增多,和盛行活潑流暢、多變的曲線幾何形圖案,加之在中期出現了藍紋,給人以嶄新面貌的強烈印象。

廟底溝的曲線幾何形圖案,是用圓點、直線或曲線、凹邊三角等筆調,繪出的以二方連續方式組織的帶狀圖案。”它已高度抽象化,其陰紋或陽紋均自成花紋。陽紋是塗彩的部分,陰紋則是未塗彩的那部分地色。所謂自成花紋,是指在把陽紋或陰紋單濁地進行觀察的情況下,都給人以完整的蒞紋圖案的感覺。如果把陰紋視成圖案,那麼陰紋本身就成了“陽紋”,陽紋成了有意塗成的底色;如果把陽紋視成圖案,那陰紋就“變成了”烘托陽紋的底色。而且,亦可把這類圖案視成為是由陰、陽紋合成的紋飾。圖案的母題,分簡單和複雜兩種。前一種是將陶器四分或六分用同一母題連續作圖,后一種則把陶器三分或二分,也以同一。母題連續作圖。由複雜的母題組成的花紋圖案,往往以交叉斜曲線為界線,不仔細觀察,則難以按母題拆開,而不能識別。

雖說上述花紋圖案的基本筆調大多源於半坡類型的魚紋,但廟底溝類型居民用它來表現的已不是任何形式的魚紋了,而是高度概括的植物花紋圖案。圖之一28是出自泉護村遺址的三種花紋式樣,都是從二方連續的全器圖案分割開來的一個完整單元。三者間互見的部分是B、QD。B、C部分是陰陽紋結合,D部分是陰紋。B、D部分同現代工藝美術圖案常用陰紋和陰陽紋結合表現葉及蕾的技法相似,C部分則同現代工藝美術圖案慣用陰陽紋結合表現薔蔽科的復瓦狀花冠(它的中心呈旋轉狀的部分)技法相似,A部分是同母題無關的補白。單元間的斜曲線具有界格和表現莖蔓的雙重作用,也同近代工藝美術圖案常用手法相似。

圖於28廟底溝類型彩繪圖案除上述外,在廟底溝類型的彩陶上,還可見到少量的寫實灶題材和寫實性的畫面。前者是鳥、蛙,尤以鳥紋常見,基本上被嵌在曲線幾何形圖案的畫面上。後者常以單獨畫面的形式出現,僅見於伊洛——鄭州地區。其中的《鶴魚石斧圖》應是最有名的一幅。這幅畫繪於陶缸的一側,高37厘米,寬44厘米,約佔叔體面積的一半,是一幅很有氣魄的大型作品①(圖2-29)圖2-29鶴魚石斧圖畫幅左邊為一隻向右側立的白鶴,細頸長椽,短尾高足,通身潔白。’白銜着的魚,頭、身、尾、眼和背腹鰭都畫得簡潔分明,全身塗白,不畫鱗片,應該是白鱗一類的細鱗魚。因為魚大,銜着費力,所以鶴身稍稍後仰,頭頸高揚,表現了動態平衡的繪畫效果。鶴和魚的眼睛得到了完令不同的處理:鶴眼畫得很大,目光炯炯,嚴然是征服者的氣概;魚眼則畫得很小,配合僵直的身體,顯得已無力掙扎。

豎立在右邊的斧於,圓弧刃,中間有一穿,只是刃部比廟底溝類型見到的石斧畫得太凸了一些。斧和柄的結合方式表現得不大清楚,似乎是斧於穿入柄內再用皮帶綁住的,那兩邊各有兩個圓點裝飾的窄條也許就是綁縛的帶子。斧柄中間畫一個黑叉,顯然不是裝飾而是特意標記的符號。同樣的符號見於半坡和姜寨的半坡類型的彩陶缽上。斧柄下端有許多刻畫的交織紋,很象泉護村遺址見到的廟底溝類型的麻布印痕。在粗糙的木柄上纏些布片可以保護手心。如果理解為纏繞的繩索或刻畫的溝紋,那就會使木柄更加粗糙而不便握持了。

這幅畫最發人深恩的地方,是把鶴銜魚和石斧這兩類似乎毫不相干的事象畫在一起,並且畫在專為裝殮成人屍骨的陶缸(棺)上。顯然在把它視作史前藝術傑作的同時,還得把它的含義搞清楚。

甲骨文的王字初形,為斧鎖形。其戎字初形確與王字有關。《鶴魚石斧圖》中的石斧,斧刃向右側,為甲骨文及金文戎字的反寫,很可能是同墓主人身份相適應的、既可實用又可作為權力標誌的東西,是墓主人生前所用實物的寫真。銜着魚的自鶴,兩眼盯着斧背,緊跟在石斧之後。如果以石斧作為墓主人的象徵這一準測不誤,則可把鶴及魚分別視為墓主人的部眾和被戰勝的居民群體的象徵。《鶴魚石斧圖》很可能是墓主人生前事功的寫實。鎖乃斧的演變形式,斧、鎖是金、甲王字的初形,商周王權是前一時代執斧、鎖者權力的發展。執斧、鎖者的權力,存在着一個發生、發展的過程。《鶴魚石斧圖》以斧象徵的墓主人的權力的範圍與性質,即屬執斧、鎖者權力發展過程中的那一位置,自然不能從這幅圄窺視出來,還有待據更多的資料作進一步的研究。

廟底溝類型的陶器上,有的還附着動物形泥塑,主要是那些造型簡練而形象鮮明的鳥頭,也有少量如晰蠍及蛙的寫實塑像。這類泥塑未能像彩陶那樣引起研究者的更多的注目。客觀他說,還是因為廟底溝類型居民把自己的藝術創造力集中在彩陶上,並把自老官台文化起步的在陶器上作彩繪的藝術,推進到了繁榮時代。

埋寨習俗與墓地結構①除元君廟及北首嶺外,王家陰窪、半坡、姜寨、史家、橫陣、紫荊及何家灣諸地的半坡類型墓地中,也有用工具隨葬的墓葬,但或未確定死者的性別,或因是不同性別的合葬墓,其隨葬工具難以確定屬哪一個體,或發表的材料互相矛盾,例如何家灣墓葬登記表共發表十六座墓,隨葬工具的墓十座,其中四座墓所記工具就和報告文字所述不同。M3在登記表中只有石斧、骨錐各一件,文字中卻指明出有石鑿;在文字記述中,M6有石錛及骨錐,卻均未見於登記表。所以,這類材料都不便於使用。至今,還未發現過廟底溝類型的墓地,只在北首嶺、玉家咀、泉護村、廟底溝、王灣①、土門①、苗灣①、趙城①、谷水河②、邱公城⑥、二郎崗⑦、閻村⑧、馬鞍河⑨、大河村⑩、點軍台和下王崗⑩諸地點,見到過少數兒座土坑墓及數量相當多的瓮棺葬,土坑墓只埋葬成年人,玉家咀、廟底溝及王灣見到的均為單人墓,下王崗卻發現了成年男女合葬墓。王家咀和廟底溝的單人墓,均無隨葬品,墓主人仰身直肢,頭向東。王灣報導的那座單人墓,除有裝飾品隨葬外,還隨葬了陶碗。下玉崗那座合葬墓,兩位墓主人平列仰身直肢地躺在墓坑內,有包括彩陶器座、陶缽等在內的好幾件日用器皿隨葬。和下面談到的半坡類型瓮棺葬的情況比較,廟底溝類型的瓮棺葬較為複雜。從墓主人年齡及葬具來看,恰恰可將廟底溝類型的瓮棺葬分為兩類。其一,是用尖底瓶作葬具,墓主人為小孩,見於泉護村、王灣及點軍台等地。由於尖底瓶口大小,不能放入屍體,所以對葬具的處置,顯得相當複雜。有的葬具僅是半個尖底瓶,有的是將尖底瓶鋸開后對合而成,或用一尖底瓶的上半部與另一尖底瓶下部對合起來,也有是將兩個尖底瓶的上半部或它們的下半部對合組成,還有是將尖底瓶和陶缸配套成葬具的。葬具部件及組合雖異,卻均以橫置的形式被埋於墓坑內。其二,是用陶叔及器蓋組合為葬具的。基本上被用於實行二次葬的成年人,皆以豎置方式埋於墓穴內。陶缸的底部往往有一小孔。這種墓葬見於土門、閻村及邱公城等地,大致分佈於伏牛山兩側地帶,位於前述尖底瓶葬分佈區的東端南部。瓮棺葬差異的背景,還有待進一步揭示。

對半坡類型埋葬習俗的認識,遠遠超過廟底溝類型。這時期各地的葬俗,基本一致。它們的主要共同點是:(一)成年人死後,均被埋在居住地附近的公共墓地內。元君廟、橫陣、史家、姜寨及王家陰窪被揭示出來的情況表明,墓葬按一定的形式或秩序編排,組成墓地。

(二)除如姜寨W12、北首嶺M131用瓮棺埋葬成年人這樣的少數特例外,絕大多數成年人均被葬於簡單的土坑豎穴墓內。個別墓內有二層台,甚至在二層上鋪砌礫石,或用紅燒土塊鋪墊墓底,同時,僅極少數墓主人享用席或木質葬具外,絕大多數死者均無葬具。

(三)對死者實行一次葬和二次葬。一次葬的屍體放置形式,除在半坡、北首嶺及姜寨見到的少數俯身、側身或屈肢的外,基本上均為仰身直肢,頭向除王家陰窪墓地可能因其結構方面的原因,致使死者頭向東偏南或北偏東外,其它各地的屍體均為頭向西或西偏北,半坡類型居民在對死者進行再次葬儀時,死者肌肉已經腐爛,故其“葬式”,也就是放置死者屍骨的形式。二次葬者屍骨被安置於墓穴內的姿式,或和仰身直肢的一次葬者一樣,而使①王志俊:《關中地區仰韶文化刻劃符號綜述》;《考古與文物》1980年第3期。①張家口考古隊:《一九七九年尉縣新石器時代考古的主要收穫》,《考古》,1981年第2期;崔璿、斯琴:《內蒙古清水河白泥窯子C.J點發掘簡報》,《考古》,1988年第2期;崔璇:《白泥窯子考古紀要》,《內蒙古文物考古》第4期;關於汾河流域主要參見晉中考古隊調查及發掘資料。①嚴文明:C《跋》,《文物》1982年第12期。

①北京大學考古實習隊:《洛陽王灣遺址發掘簡報墩》,《考古》1961年第4期。②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洛陽發掘隊:《1959年豫西六縣調查簡報》,《考古》1961年第1期。不仔細觀察的發掘者,易誤認為一次葬:或按人體骨骼的相對位置堆置於一塊,但其頭骨均朝西,面向天,可見,這是由於骨骼保存較差的情況下實行仰身直肢葬的變通形式。

在半坡及姜寨的一些屍骨保存完整的一次葬者的墓穴內,發現墓主人的手指骨或趾骨不在相應的位置,而見於隨葬的陶器內。有些研究者據此和民族學資料類比,將它解釋為“割體葬儀”。如果這一認識存立,那麼,半坡類型的“割體葬儀”是針對哪一些居民,出於什麼原因以及追求的目的等問題,則需進一步研究。

(四)隨葬物品的類別,均以陶器為主,使用工具及裝飾品隨葬的現象很少發現⑧。隨葬陶器的基本組合相同,即一般使用缽、罐及小口尖底瓶。但到了半坡類型晚期,則以葫蘆口瓶或蒜頭瓶代替小口尖底瓶,而作為隨葬陶器基本組合中的一種器物。

在王家陰窪墓地,隨葬陶器被放置於專設的位於骨架腰部左側的上坑內。坑呈橢圓形。這是一種特例。其它諸墓地的隨葬陶器,均置於墓主人的自小腿骨以下的部位,即墓穴的東頭。

其它隨葬品放置的情況是:骨鏃在屍體的脛骨之間,生產工具一般放在腰部,裝飾品則見於死者生前佩戴的軀體部位,食物是在陶器內。據元君廟墓地見到的婦女裝飾品的位置,參考半坡陶盆上的人面形花紋圖案,可以推知元君廟半坡類型婦女是圖2—30半坡類型婦女裝飾將頭髮盤結於頭頂,梳成高聳的圓錐形髮髻,用骨笄束系。在髮髻下方,通過額部、耳際和枕骨下方系一彩色(很可能是紅色)飾帶,再注意其頸脖上佩帶的骨珠串成的項鏈,將感到半坡類型婦女的打扮是很美的(圖2—30)。

(五)半坡類型居民對小孩實行同成年人不同的埋葬方式。他們將小孩屍體置於陶瓮和陶缽或陶盆,有時加上陶碗組成的葬具內,埋入居住地內,或就在某一房屋附近的事先挖成的圓形豎穴內。這類瓮棺葬的葬具組合,基本上可分為三類:一是將小孩屍體先放在陶瓮內,上扣一缽:二是上扣的不是缽,而是陶盆。少數再在缽或盆上加扣一陶碗。三是在陶瓮上,再扣上一圖2—31半坡類型瓮棺葬(何家村M17平面圖件陶瓮(圖2—31)。最後那類發現的極少,多半是出於屍體較大的緣故。

瓮棺葬者除葬具外,基本上沒有隨葬品。至今只在個別墓葬內見到了隨葬品,但其數量很少。如姜寨確指為小孩的一八三座瓮棺葬中,有隨葬品者只有七座,且大多只有一件陶器隨葬⑨。

與前述廟底溝類型不同,半坡類型用作瓮棺的陶瓮底部沒有小孔,而在作瓮棺蓋用的陶缽或陶盆的底部中央,往往見到鑽成的或敲擊成的小孔。半坡類型居民埋葬屍體時,常常在這小孔上蓋一小塊陶片。有的研究者認為在用作瓮棺蓋的器具底部製備小孔,應與當時靈魂觀念有關,指出它是死者靈魂出入的通道。如果這一觀點成立的話,那麼,可否因以陶缸作瓮棺葬具的那部分廟底溝居民製備的小孔,與半坡類型居民在瓮棺蓋上鑽擊的小孔所通⑧臨汝要文化館:《臨汝閻村斬石器時代遺址調查》,《中原文物》1981年第1期。⑨魏殿臣、谷洛群:《密縣古文化遺址概述》,《河南文博通訊》1980年第3期。方向截然相反,而認為他們的靈魂觀念存在着一些差異,這是目前尚不能提出肯定認識而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至於半坡類型實行小孩和成年人異地埋葬的原因,應與當時成丁禮制度有關。即認為小孩生前未通過成丁禮而進入成年人行列,死後也不能被埋入成年人的墓地。

不同地區的半坡類型葬俗也存在一些差異。例如,河套地區把死者安葬在石板拼成的石棺內,而區別於渭河流域所見到的情況。限於材料,目前還難以全面說明半坡類型葬俗的地域性差別。現將發現半坡類型墓葬較多的渭河流域所呈現的地域區別作些介紹。大致以涇水為界,這裏的東西兩區的埋葬習俗有所不同,主要是:(一)涇水以西地區的王家陰窪、北首嶺、半坡及秦嶺南側的何家灣及紫荊墓地,均以單人墓為主,合葬墓汲少。後者是以年齡相近的同性合葬墓佔多數。涇水之東的橫陣、元君廟及史家墓地,則是以合葬墓為主,且以年齡不同的異性合葬墓為最多,年齡相近的同性合葬墓較少。臨渲姜寨一期和二期的葬俗,分別與前述兩地葬俗相同,即一期同於涇水以西地區,二期和涇水之東地方無異。可否依此以年代早晚解釋涇水東、西兩地存在的葬俗差異?即涇水以西的葬俗,屬半坡類型前期,涇水以東的葬俗年代較晚,屬半坡類型後期。

橫陣、元君廟和半坡及北首嶺墓地中同屬半坡類型前期的墓葬,以及可基本歸於半坡類型後期的史家和王家陰窪墓地,均存在如前所說的葬俗的地方性差別,使得難以依姜寨墓地所表述的葬俗上的年代區別,否定半坡類型葬俗客觀存在的地域區別。

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認識姜寨墓地所呈現的現象。姜寨瀕臨涇水,處在上述兩地區的交接地帶,故可能在姜寨一期接受的是來自涇水以西的半坡類型居民的訊息,而到了二期,則被處於涇水之東的居民的影響之下。或者,姜寨是半坡類型的東西兩部分居民爭奪的一個地區,它的一期墓地是半坡類型的西部居民建造的,二期則為東部居民所建造。

(二)涇水以西是以一次葬為主,只存在少量的二次葬;東區則流行二次葬習俗,一次葬居於支流地位。同時,具有隨葬器物的墓葬,在整個墓地的比例,東區大大高於西區。例如,元君廟墓地所有墓葬均有隨葬品,而姜寨無隨葬品的墓葬,占墓葬總數41.3%⑩。

(一)、(二)存在着有機的聯繫,可以說,(二)是從(一)派生出來的。至於同一考古文化,且屬於同一時期的居民,在是否流行年齡不同的異性合葬習俗方面,為什麼存在着差異?則有待進一步研究。

無論東區,還是西區,以上坑埋葬死者的墓葬,除半坡M152那樣位於居住區外,都組成一定結構形式的墓地。也就是說,至今還未見到半坡類型墓葬在墓地和居住區以外單獨存在的情形。

前已指出,半坡類型村落佈局規整有序。規整有序的村落佈局,受制於住在村落內居民的關係及體現、維護這一關係的準則,半坡類型墓地,均位於村落的旁邊,是建造規整有序村落的居民安葬死者的處所。在古代,人們對死後世界的構思,儘管可能出現一些偏離現實的虛幻圖影,但歸根緒底,卻仍是現實生活的翻版。因此,半坡類型墓地,如同其村落那樣,也當存在着特定的結構,以一定的方式,形成一特定形式的佈局。

⑩鄭州市博物館:代鄭州大河材遺址發掘報告.賊考古學十、1979年第3期。從最初對半坡類型墓地進行的大規模發掘開始,就已注意研究它的結構。

《西安半坡》一書的作者說:半坡“墓葬坑位的排列,在北部是相當整齊的。墓葬集中的西部,幾乎是縱橫排成相當整齊的行列”。從後者所在的Ⅳ區墓葬分佈圖還可看出,位於中部,即引文講的“墓葬集中的西部”以東3—6米寬的南北向斜行地帶,未安排墓葬,其東的墓葬分佈,又相當稠密。而且,這南北向斜行地帶以東的墓葬分佈區,也非不可分拆的板塊。其間在M64、M94之南,和M56、M95以北還隔着8—9米寬的無墓葬的空白區。可見,半坡墓地是被其中的空白地帶分割成若干塊的,即窮白地帶是墓地劃分成若干墓塊的標誌。反之,亦可說若干墓塊組成了統一的半坡墓地(圖2—32)。

王家陰窪墓地明顯地分為兩區。東區的三十一座墓葬,頭向一律北偏東,西區三十二座墓葬,卻都是頭向東南。

半坡及王家陰窪兩例情況,說明涇水以西的半坡類型墓地,無論是在早期,還是於晚期,都以一定標誌而被分割成不同數量的區塊。

涇水以東的不同時期半坡類型墓地的結構,正像涇水以西見到的情形一樣,也是由某種形式的區塊結合起來的。

橫陣墓地未完整地保存下來,已發掘的部分,只是原來墓地的一部分。

據對這裏墓葬進行的年代分析,知橫陣的MI及M52、MⅢ、MⅡ的年代,分別與元君廟墓地的一、二、三期相當,M53及M34,很可能還包括M30、M54、M56、M57及M58的年代,當同於元君廟墓地四期,即以M423、M438、M460及M461為代表的時期。從墓地佈局來看,難以把元君廟M423、M438、M460及M461四墓,歸入同地一至三期墓葬組成的元君廟墓地。橫陣的現象表明,也不便將M53、M34、M30、M54、M56、M57及M58七座墓葬,納入同地MⅠ、M52、MⅢ及MⅡ組成的統一墓地。可見,橫陣及元君廟兩地,均在同一時期出現了重新組合墓地的現象(圖2—33)。

橫陣MⅠ、M52、MⅢ及MⅡ合組成一墓地,謂之橫陣甲墓地。這裏的M53、M34、M30、M54、M56、M57及M58組合為另一獨立的墓地,稱之為橫陣乙墓地。

依墓葬編年及墓葬所處位置,知橫陣甲墓地之MⅠ→M52→MⅢ→MⅡ這一編年順序,是按自北而南,從東到西排圖2—33橫陣墓地佈局圖列的。這裏的MⅠ、MⅢ及MⅡ均為複式合葬墓,即在一長條形的大坑內,又安排了若干座合葬墓,表明大坑被分割成數量不等的以合葬墓為代表的單位。除此之外,還應指出,屬於同一期的M52,又反映了墓地被分割的另一種形式。

雖然對橫陣乙墓地諸墓葬還無法進行更細緻的年代劃分,從它們的位置可以看出,這些墓葬被分配於距離基本相等的四個行列,暫依自東而西,從北到南順序,知M34、M58、M53、M54、M30、M56及M57分別處在一、二、三、四排。因此,橫陣乙墓地很可能是被分割為行列或排的。有的行列還被安排了二或三座合葬墓。

同時,從墓地內墓葬數量較少,以及行列中的墓葬,少僅一座,多的也只達三座情況來看,當把橫陣乙墓地視為剛開始建造而未最終形成的墓地。這七座分屬四個行列墓葬佈局情況表明,安葬死者的人們,是按預先設計的方案,或習俗成例依行列埋葬死者的。

史家及元君廟見到的情況,有點不同於橫陣。史家墓地被分割為幾個墓區,墓區又被合葬墓所分割博。迄今對已發掘的半坡類型墓地所作的研究,以對元君廟墓地結構的解析,更接近於當時的實際情況。

據《元君廟仰韶墓地》一書的研究,這裏的五十七座墓葬中,M423、M438、M460及M461屬半坡類型晚期,M407、M408年代不明,M463及M469可能為已遷葬的空墓,又由於它們縱跨排列,而不便確定其所屬排列外,剩下的四十九座半坡類型早期墓葬,按元君廟墓地的分期,基本上分屬三個順序的年代組。結合大多數墓葬所在位置及年代,可清楚地看出元君廟墓地分為東西兩區。東區(即自上而下的1—3排)二十九座墓葬,西區自M448以後的4—6排二十座墓葬,分別埋葬死者九十九人和一一○人。從大多數墓葬位置與年代的相對關係觀察,知元君廟墓地定穴安葬的基本規則是:同屬一排的墓葬是自北往南排列的,而同一墓區的各排則是自東而西排列的。據此,《元君廟仰韶墓地》將那些未確定年代組的墓葬,按其所在排列,或據其左右墓葬的年代,估定其年代,又把幾座跨排或“錯落”排列的墓葬,按其年代及左近墓葬的位置關係,擬定它們的排列位置,進而制定出元君廟墓地佈局示意圖。這個圖與墓地的實際情況雖有點出入,但由於是據大多數墓葬所表現出來的當時定穴安葬的基本原則,並依此對那些跨排或“錯落”排列的墓葬位置進行了某些調整的情況下制定出來的,儘管因此而與實際情形有些出入,然而,它卻標準化地更形象地表述最初規劃元君廟墓地的意圖或原則(圖2—34)。

圖2—34元君廟墓地佈局示意圖元君廟墓地佈局示意圖,不僅反映墓地被分割為兩個墓區的現象,也從中可以看出墓區被同時期的合葬墓所分割的情況。

墓地內的多人合葬墓,占墓葬總數的63.63%,相當於單人墓葬的兩倍。

以死者人數而論,在十二位死者中,就有十一人被葬於合葬墓內。合葬墓內的死者的葬式,既有都是二次葬者,也有少數為一次葬而多數為二次葬的。這說明合葬於這兩類的任何一座同一墓穴的死者,並不是同時或在相近時間內死亡的。而在任何一座合葬墓的左近,或者有着同時的單人墓,在大多數情況下,卻都是存在着同一時期的另外的合葬墓。可見,一墓區內存在若干同屬一時期的墓葬,不是由於墓主人死亡的時間。把不同時期死亡的人,集合起來葬於一墓穴,反之,將同一時期死亡的人,埋在不同墓葬內,都是違反依死亡先後實行定穴安葬的原則。這類現象,與橫陣甲墓地的長條形大坑被合葬墓所分割的情形相同,也是對墓區實行分割的另一表現形式。可見,元君廟墓地存在着被再劃分為墓區及合葬墓這樣三級區塊的現象。

半坡類型墓地的這種結構,和前面講的村落佈局相照應。在下一節中,將討論這些現象出現的原因。

半坡類型的社會制度博物館:《滎陽點軍台遣址1980年發掘報告》,《中原文物》1982年第4期。社會學家研究人類社會制度,必須同時探討社會組織,而探討社會組織,則往往從剖析社會基層單位開始。通過前節敘述,使我們了解到墓地、墓區及合葬墓的三級結構,是半坡類型埋葬制度的一個相當重要的方面。要透過埋葬制度這個現實社會制度的虛幻反映或縮影,探索社會制度或組織的真實情形,對半坡類型來說,首先就得分析合葬墓年人員的關係。

絕大多數合葬墓內成員的性別都是相異的,就其死亡時的年齡而言,也大都是一些成年人和小孩。成年人中,還有老年、中年及壯年之分。在合葬墓中,只有純為一次葬者和一部分含一次葬及二次葬者的合葬墓,才提供了通過墓中人員死亡年齡的分析比較的機遇,確識他(她)們是老少不同輩分的人員。

現以元君廟M404,M405及M440為例,說明如下:年齡大小往往是區別輩分的重要標誌。應從確定同一墓穴成員的歲差入手,來考察同一墓穴成員是否屬於同一輩分或不同輩分。墓中二次葬者間死亡的相對早晚時間,難以估定,故不能依其死亡年齡大小,判定她(他)們生時年齡歲差。墓中二次葬者,必定是先於一次葬者死亡,但不能確定二次葬者比一次葬者早死多少年,因此,如是二次葬者死亡年齡小於一次葬者,則不能判斷她(他)們生時是否都存在歲差,更無法知道她(他)們歲差的大小。如二次葬者死亡年齡大於一次葬者,其死亡年齡之歲差,當是她(他)生時年齡的最低歲差,若她(他)們死亡年齡相同,則可判定二次葬者的生時年齡大於一次葬者,但是,大多少?卻無從確定。最後,同墓的一次葬者死亡年齡的歲差,當是她(他)們生時年齡,至少,亦該最接近其生時年齡的歲差。

葬式年齡性別墓號一次葬者編號、年齡、性別二次葬者編號、年齡、性別M404(1)50+♂、(2)40±♀、(3)30±♀、(4)30±♂、(5)10±、(6)成年♂。

M405(12)10±。(1)成年♂、(2)7±、(3)15-18、(4)30±♀、(5)40±♂、(6)30±♂、(7)50±♀、(8)18±♂、(9)40+♂、(10)30+♂、(11)30±♀。

M440(2)50±♀、(3)25±♀。(1)50+♂、(4)50±♀、(5)50±♂、(6)20±♀、(7)20-30♂、(8)6-7、(9)25±♀、(10)25±♂、(11)40±♀這是在據同墓穴成員的死亡年齡探討其輩分問題時,必須考慮到的幾個基本要點。

現代一般是以25歲作為兩代人之間的歲差。確切些說,相差25歲而又存在直系親屬關係的人,必定是屬於不同輩分。但考慮到半坡類型居民壽命普遍較短,以及婦女比男人較早衰亡,尤其注意到其時性關係較自由,而影響婦女後期生殖能力的情況,至少,當把歲差在20歲左右的人們,視為分屬於先後兩代,同時,也應把歲差40歲左右者,認為是隔代的人們。

根據前述,將表中M404、M405及M440墓內死者間的輩分關係作以下簡說。

M404內的六位死者,均為一次葬,其中(3)、(4)均在30歲上下,為同輩無疑。她倆是(1)之晚輩,(2)是否和(1)同輩,抑或與(3)、(4)同輩,不能肯定,(6)未能確定具體年齡,其和同墓成員間相對輩分問題,難以討論。(5)是(1)—(4)的晚輩,更可具體指出,是(1)之孫輩。

M405中的(12),是(4)—(7)及(9)—(11)的晚輩,同時,(12)至少小於(7)40歲,無疑,她(他)們之間當是租孫關係。

M440內的(3),和(6)—(11)輩分問題難以討論,但可肯定她是(1)、(2)、(4)、(5)的晚輩(圖2—35)。;還應說明,那些因實行二次葬,而不能據其和同墓成員的歲差確定輩分的小孩,雖無法肯定她(他)們是同墓所有死於成年的人的晚輩,也不能確指同墓死於成年的哪一死者,是她(他)們的長輩,但據半坡類型存在的成丁禮而將小孩和成年人分別埋葬的規則,當認為她(他)們定是跟着某一長輩進入那些合葬墓中的。

可見,這些合葬墓內的死者,屬於不同輩分,有的分屬於兩代人,有的分屬三代。

前節已指出,死亡時間的差別,或同時死亡及死亡時間相近,不是異穴埋葬或同穴合葬的原因。迄今為止,各族的合葬制度,都和一定親屬制相聯繫,而筆下探討的合葬制所處的時代,圖2—35半坡類型幾代人合葬墓(元君廟M440)

親屬關係仍在其社會制度中起着決定作用,構成其社會制度的實質部分,因此,當認為親屬關係的親疏程度,是決定異穴埋葬,還是同穴合葬的根本原因。

在半坡類型墓地中,合葬墓是最小的單位,處於最底層,暫把它所代表的親屬單位,名為一級親屬體。這類親屬體的特徵是:人數一般在十人左右,有的達到二十餘人,最多的甚至達到七、八十人;在成年人中,有男有女,男女往往不成比例,在大多數情況下,男性多於女性:包含不同輩分的人,已見到含三代人的例證;它把死於不同時間的本親屬體成員,集葬於一墓穴,而依定穴安葬的時間順序,把墓穴排在上一級親屬體的墓區內,一方面表現它內部結構相當牢固,另一方面又表明它仍不能脫離上一級親屬體,這只是實現內容變化而未衝破形式的變革。任何種類的親屬單位,都經歷着繁殖、分化或衰亡的過程,故確切些說,合葬墓只是半坡類型一級親屬體在一定時期內死亡成員的墓葬。

合葬墓這一級親屬體之上的單位,在前文中,元君廟被稱為墓區,橫陣或為長條形大坑,或為行列。合葬墓包容於墓區、長條形大坑或行列之中,亦可謂合葬墓所代表的若干一級親屬體,聯合或組成墓區、長條形大坑或行列所代表的親屬單位。暫將後者稱為二級親屬體。

元君廟存在兩個墓區,史家數目不詳,但至少也有兩個。可見,在半坡類型中,還存在規模較二級親屬體大,層次又高於二級親屬體的以墓地為代表的親屬單位。暫名之為三級親屬體。

墓地被區分為墓區,墓區又被劃分為合葬墓這樣三級制的劃分,是和前面《村落佈局與房屋建築》中所說的村落或住地被分為房屋群,房屋群又被分割為房屋組的現象相對應的。

同時,依據涇水東西兩區半坡類型村落佈局雷同的事實,可估定涇水以西地區的半坡類型墓地,亦應存在不同輩分男女合葬墓所表述的單位。只是它的形式不像合葬墓那樣,一望而知,而需要人們進行仔細認真地觀察研究,才可能被辨識出來。

民族學認為,“氏族在蒙昧時代中級階段發生,在高級階段繼續發展起來,就我們所有的資料來判斷,到了野蠻時代低級階段,它便達到了全盛時代”博,“直到野蠻人進入文明時代為止,甚至再往後一點(就現有資料而言),是一切野蠻人所共有的制度”①,“部落分為幾個氏族,通常是分為兩個”①,而且,在這個時代的一定歷史階段,氏族又分裂為家族。家族、氏族、部落是以血緣或婚姻關係聯結起來的人群組織,是親疏關係程度有所區別的人們共同體。民族學提出的家族、氏族及部落的劃分人群組織的概念,表述了對處於原始社會中的人類制度具有相當普遍性規律之科學的認識。上述對半坡類型進行的考古學研究所揭示出來的親疏關係層次有別的三層組織,從小到大,或可與民族學以家族、氏族及部落概念所表述的人群組織相當。

考古學調查及研究表明,在半坡類型分佈圈內的不少的江河流域,都有一處以上的數量不等的同時期住地或墓地,其居民間除存在經濟文化聯繫之外,是否還存在某種形式的組織聯繫,甚或固定的組織結構?目前的資料,尚不能對此作出具體的或肯定與否定的回答。

一級親屬體是半坡類型的基層單位。下面以它為主要對象,從婚姻、世系、財產繼承及權位諸方頁說明它處在哪一社會歷史發展階段,即它的社會性質。

(一)自從人類社會出現了氏族,產生族外婚以後,至今的親屬關係分為兩類:血親、姻親;凡是由血親關係的人結成的單位,必定屬母系組織、若是由血親及姻親關係兩部分人結成的單位,必定屬父系組織。異性成年男女及小孩合葬墓中的小孩,與同墓成年人的關係,以及小孩之間關係,只能是血親關係。這部分墓葬的成年人以及純為成年人的合葬墓中的成員,有可能屬血親關係,也可能屬姻親關係。判明她(他)們間關係的性質,即能斷博物館等:《河南浙川下王崗遺址的試掘》《文物》1972年第10期。

①這主要是指渭河流域所見的情況。漢水流域與此有很大出入。商縣紫荊除M3隨葬缽、斧各一件外,各墓均無隨葬器物。西鄉何家灣使用小口尖底瓶或陶壺隨葬只是個別墓例,大多數墓葬是缽、罐作為隨葬品的,此外,此地的多數墓葬,均使用工具隨葬。西安半坡博物館等:《陝西商縣紫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3期。陝西省考古研究所漢水考古隊:《陝西西鄉何家灣新石器時代遺址首次發掘》,《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4期。

①半坡博物館等:《姜寨》,文物出版社,1988年。

定她(他)們世系的性質。

合葬墓內絕大多數死者,都是二次葬。不能據對死者死亡年齡的鑒定,確定她(他)們生時實際年齡的歲差。因此,不能把鑒定為“青年”的人,簡單地認為其生時的實際年齡一定小於死於“中年”或“老年”的人們,相反,在中、老年死亡的人,實際上並不一定大於青年,就是同屬老年、中年或青年的人,也不能認為她(他)們生時分別均為同代人。這樣,我們不能按死亡年齡認定墓中的老、中、青諸年齡級的人們,各自互為夫婦,或各自互為兄弟妹妹,只能籠統地設想墓中成年男女是同代和幾代的兄弟姐妹,或是同代的幾對夫妻或幾代的若干對夫妻。

絕大多數合葬墓內的成年男女的數量,是不均衡的,或男多於女,或女多於男。只有少數合葬墓內的成年男女的人數均等。

女性少於男性的合葬墓,可否認為是一妻多夫制的墓葬?

在邁入文明門檻的某些民族的顯貴階層,為避免分散資產而削弱權勢,實行兄弟或叔侄共妻制。半坡類型基地是原始社會遺存,其婚姻、家庭情況,當不能和已跨入文明門檻的民族的情況相比。而關於原始社會時期,是否有過一妻多夫制問題。對此,民族學基本上是持否定態度的。且需指出,這本來是由於早期民族學者對對偶婚的誤解,而引入的客觀上並不存在的問題。“在印度的納伊爾人中間,雖然每三四個或更多的男子共有一個妻子,但是他們每人同時還可以和別的三個或更多的男子共有第二個,甚至第三個、第四個妻子這種婚姻俱樂部的風俗。決不是真正的多夫制”,其實,乃是“男子過着多妻制的生活,而婦女則過着多夫制的生活”①的對偶婚制。同時,這種婚姻俱樂部是遊離不定的,當然,也就不可能存在這種俱樂部的墓葬。

至今,在民族學材料中尚未見過這樣的例證,即同一共同體內的一部分顯貴過着一妻多夫制生活,同時,另一部分顯貴卻享受着多妻制。既然,前文已否定成年男性多於女性的合葬墓是一妻多夫制的親屬體墓葬,那麼,也就從一個側面使成年女性多於男性的合葬墓,可能是幾對一大多妻或幾對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親屬墓的設想,也難以成立。

“事實上,一夫多妻制,顯然是奴隸制度的產物,只有占居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辦到”①,然而,這類墓葬中沒有突出夫權和妾的卑微地位的現象,在葬式及隨葬器物方面均顯示死者地位基本平等,甚至有時還以女性為本位或表現出婦女的地位高於男子,因此,不能把這類墓葬視為幾對一夫多妻或幾對夫妻(其中有的男性多妻)的合葬墓。

在半坡類型墓葬中,僅在元君廟見過一座父系制社會中頗為常見的成對成年男女帶着小孩的合葬墓。這墓(M425)中的(1)是30歲左右男性,②為小孩,(3)是成年女性。③是一次葬,其他二人為二次葬。(2)在(1)、(3)中間,三人均仰身直肢,被平齊地置於墓穴內。隨葬陶器分兩處放在墓穴東部即屍體的下方,但(3)左臂內側和盆骨處分別放置一蚌刀及一豬牙床,且是一次葬,故(3)在這一墓穴中當居於本位,而難以認為這墓是一對夫妻帶着小孩的合葬墓(圖2—36)。

(二)在半坡類型合葬墓中,不見成年男子和小孩的合葬墓,只見到成①張忠培:《史家村墓地的研究》,《考古學報》1981年第2期。

①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首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年女子和小孩合葬墓。例如:商縣紫荊M19①,是一位中年女性及兒童的合葬墓,皆為一次葬。

王家陰窪有二座②,皆為一成年女性與一小孩合葬。其中M45內的成年女性,仰身直肢,位於墓穴當中,左側置一小孩。小孩的頭骨,貼在成年女性左臂骨上。

姜寨的一座瓮棺中,埋着一成年女性和小孩。

圖2—36元君廟M4251.2.罐;3.4.缽;5.蚌刀;6.豬牙床。元君廟也有好幾座成年女性和小孩的合葬墓。其中M420內葬三人。性別、年齡是:①30—40♀、②9±小孩、③10+小孩。①為一次葬,②、③均二次葬。③之頭頂處放置了骨笄一件,又在其頸間發現骨珠一一四七顆;②之頭下左方見一穿孔蚌飾。據裝飾品判斷:#②、③當也屬女性。③採用成年女性裝束。②緊挨着①,被壓在①的左臂下。她倆和③之間有相當的空隙。①死於②、③之後。埋葬①時,遷葬②、③,使之合穴(圖2—37)。

圖2—37元君廟M4201.2.6.7.9.10.12.14.23.24.缽;3.繩紋罐;4.25.夾砂罐;5.盆;8小口尖底瓶;13.罐;15.21.弦紋罐;17.20.骨笄;18.骨珠;19.穿孔蚌飾;22.碗;26.石球。

可見,從(一)可知以合葬墓為代表的一級親屬體,既不是一妻多夫制婚姻組成的單位,又不是一夫一妻制或其與一夫多妻制婚姻組成的單位,從(二)可知合葬墓為代表的親屬體的血親關係,是依母系傳承的。總之,它是一個由幾代人組成的母系最近親屬集團,即是以血緣關係聯結起來的包含三四代、人數相當多的母系家族。這類家族實行對偶婚制。家族中女子的“丈夫”和男子的“妻子”,都不包含在同一家族內。這樣一來,家族中男女人數的多少,完全受自然規律所決定,不會因締結婚姻而得到調整。雲南納西族的母系家族“都以母親為核心,一般包括三至四代的成員,即祖母及其兄弟輩、母親及其兄弟輩,子女或外甥、外甥女輩,孫兒女或外孫和外孫女輩忠克村的然阿歐家有十八人,其中祖母輩三人,祖母的兄弟五人,母親輩四人,母親的兄弟一人,子一人,女兒二人,孫子二人;開基本奧叟那梅家有二十四人,其中祖母輩二人,祖母的兄弟一人,母親輩九人,母親的兄弟三人女兒六人,子三人”。①半坡類型合葬墓中成年男女不成比例,和這類墓葬所表述的按母系傳承的情況,正是母系家族成員構成特點及母系性質,在埋葬制度方面的反映。

從房子佈局、大小、結構及陳設諸方面估測出的一級親屬體的情況,比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54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80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80頁。

#99900042_150_2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6—57頁。

從釋讀合葬墓而可能認識到的同類親屬體的內部結構,顯得更為複雜。

據對姜寨遺址的研究②,認為母系家族成員是住在一所中型房子及其附近的若干座小房子內。

半坡類型的房屋,以小房子的數量最多。姜寨的小房子,約佔房屋總數95%左右。它分圓形及方形兩種,面積大的為20平方米上下,小的僅8—9平方米,一般在15平方米左右。這類房屋均在房內迎門正中處,設一兼作炊事和取暖用的火塘,同時,在右邊備有高出室內平坦地面約10厘米,面積一般為4—5平方米的土床。極少數的房屋,在室內還附有窖穴設備。

凡非當時人們意願,例如由於火災而被廢棄的這類房屋中,都能發現生活用具、生產工具,乃至糧食等遺存。半坡F3是座面積約20平方米的圓形房屋,半地穴式,門向南,屋內有門斗及灶坑,室內存有陶器九件,石杵二件,石斧、陶銼及骨錐各一件。姜寨F14是一座面積僅14.9平方米的半地穴式方形小屋,門向西,有僅容一人出入的斜坡門道,若如門斗。進門正中有圓形火塘一個,室內地面用粘土和姜石粉末鋪成,平整而堅硬。由於是被火燒毀的,房頂塌落下來,正好掩埋了室內器物。揭去房頂堆積,原先室內佈置的情況便生動地呈現出來了。房內左邊即南邊一半基本上擺滿了器物,計有陶盆、陶缽、陶罐及陶甑等十一件,石斧、石鏟、石磨棒、石球、骨魚叉、骨箭頭及骨笄九件。其中一件弦紋夾砂罐的裏面還盛着已經朽壞的糧食。房子右邊部分被F12打破,僅在灶坑旁邊發現一件陶器。這樣,室內剩下的較大空地就只有右邊寬約1.5米的一塊了,那充其量僅能容納三、四個人,還得包括小孩在內睡覺。李家溝F8是座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積25平方米,門向南,門道呈斜坡狀,很窄,伸出房屋的南牆,若如門斗,迎門位於室內中部稍南有圓形淺穴灶坑。灶坑西邊設置一口徑58、深46厘米的筒狀窖穴。屋內地面見陶缽、陶罐及陶尖底瓶等九件,和石鏟、石球、骨梭、陶刮削器、石磨棒各一件及石料二塊。

半坡類型的中型房屋,面積約30—40平方米左右。一般為方形,半地穴式,同樣設置門斗、灶坑並擺放許多器物,不但可以往宿,也可以在裏面做飯。它和小型房屋不同之處有二:一是床位分為左右兩半,即灶坑的左右兩邊皆設有土床;二是不僅就兩土床而言,即使就一土床而言,睡覺的地方都比較寬敞。北首嶺F17是一座方形半地穴房屋,面積39.94平方米,室內設有灶坑及加工穀物處所。後者位於房屋的東北角,為一長0.9、寬0.82、深0.05—0.07米的長方小坑,坑內光滑,放着碾谷的石盤及石棒。此外還置陶罐及陶瓶等生活用具。姜寨F17也是方形半地穴式房屋,面積31.2平方米。室外有斜坡形門道直通室內,迎門有灶台及火塘,圍着火塘有六個柱洞,當是立柱以支撐屋頂的。在內門道、灶台和柱子周圍有陶盆、陶缽及陶罐等十件,和石斧、石錛、箭頭、骨錐及骨笄等。這樣,房內就留下左右兩片不大的空地,大約各可睡三、四個人。而姜寨F36前半部則有左右對稱的兩個土床,面積較大,起碼能睡十多個人據小型房屋可容納人數的情況,對姜寨進行了充分研究的學者認為,住在這些小型房子內的居民,是一對偶家庭的親屬單位,即正處於婚姻期的婦女及和這婦女過着婚姻生活的男子,在大多數情況下,還可能包括這位婦女的年幼子女。她(他)們的婚姻,是望門居住,還是相對穩定的妻方居住,依目下材料自然還不能確指。照前述對合葬墓內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6頁。

親屬關係的分析,即使是在相對穩定的妻方居住的男子,死後也不能埋在妻方墓穴乃至墓區。

從小型房屋內的設置及出土器物來看,住在這類房屋內的人,已組成一相對獨立的生活單位。即她(他)們和住在中型房屋及其它小型房屋中的同一親屬體的成員,已存在某種程度的分解現象,然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她(他)們死後卻不能單葬於一墓穴,而要和住在中型房屋內的男女(或因年老等原因已終止婚姻生活及尚未進入婚姻生活的青少年,還包括未外出過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及其它小型房屋的人,和外出過婚姻生活的成年男子中的死者葬於一墓。從這類墓穴內死者的相互關係來看,難以辨別哪些人生前已組成一相對獨立的生活單位。

當然,在合葬墓中,也存在住於小型房屋內的親屬單位的墓葬。前面指出的紫荊M19、王家陰窪M45及元君廟M420等幾座,便是這種性質的合葬墓。不過,它們和小型房屋所表述的情況,還存在一些差別。除墓葬中不含姻親關係的人外,這類親屬單位的墓葬極少,從王家陰窪M45,尤其從元君廟M420提供的隨葬品極為豐富的訊息判斷,很可能這是某些權貴人物才能獲得的權益。

(三)半坡類型埋葬制度,說明當時婦女佔有的財產一般多於男子,或者說,她們對財產具有高於男子的支配權。元君廟墓地中,成年女性單人墓、成年女性合葬墓、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和女性小孩合葬墓十座,同時也有成年男性單人墓和成年男性合葬墓十座。這兩類墓葬同異性合葬墓不同,是可據性別來考察男女隨葬陶器的多寡的。在十座男性墓葬中,隨葬陶器在四件以下者就有六座,六件以上的只有四座。且後者墓主人年齡均在四十歲以上,即都進入當“爺爺”的年齡了。在十座女性墓葬中,隨葬六件以上陶器的就有九座,最少隨葬陶器的那座墓葬,也有三件,為前述男性墓中那座隨葬陶器數量最少的墓葬僅只件的三倍,而且成年女性及小孩合葬墓M420的隨葬陶器多達二十一件,還有精美的彩陶罐,陶器數量比前述男性隨葬陶器最多的那座墓高出一倍,是全墓地中隨葬品最豐富的墓葬。這些情況,最終決定於婦女在生產勞動中比男子佔據更重要時地位,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四)同時,某些女孩獲得成人待遇的情況、表明半坡類型的財產乃至權勢是依母系傳繼,女性的地位,一般高於男性。

在元君廟墓地中,骨珠、骨笄、蚌刀及紡輪是成年婦女的專用隨葬品,男性不得使用。這裏M429②飾用骨珠,M405(12)、M420③除飾用骨珠外,還用骨笄束髮。M429②和她的年齡相彷彿的一位姊妹一起在成年人墓地中佔有一席,並享用以紅燒土塊鋪砌墓底這樣結構特殊的墓穴;M420③和她母親同穴而單具一套數量較多的隨葬陶器;M405(12)使用蚌刀隨葬,並受到將先於她死亡的長輩遷葬以和她同穴的優遇。這些情況說明,這三位女孩生前已獲成人待遇,死後又得到成人葬習方式埋葬。

同樣的情況,也見於姜寨①。這裏的M22、M26、M27—M29,都是厚葬或使用成人葬習埋葬的小孩墓。經對屍骨鑒定,M28被定為女性,其它諸墓都被定為男性。小孩的性別,是不易從骨骼方面作出準確的鑒定的。上述M29隨葬骨珠、M27隨葬骨匕,M22同時隨葬骨珠、骨匕。同地隨葬骨珠、骨匕的成年人墓葬,只有M7和M23兩座,均被鑒定為女性;相反,這裏被定為男性①西安半坡博物館等:《陝西商縣紫荊遺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31年第3期。成年人的墓葬,均無這兩種器物隨葬。故認為M22、M27及M29的墓主人當都是女性。M26的隨葬器物缺乏性別特徵,不能隨葬器物研討骨骼鑒定的結論,但鑒於對上述墓葬的認識,也該懷疑其為男性。

M22、M29和M27的隨葬器物,是同地比較豐富的。M22的墓主人年僅7歲,隨葬陶器四件,另有刮削器一、石鑿一、骨笄二、骨匕三、骨珠十四和獸骨一塊;M29的墓主人,年僅5—6歲,卻隨葬陶器五件、石珠三個、骨錐兩枚及骨珠七十二顆;M27的墓主人,也只6歲左右,隨葬陶器二件,另有刮削器一、骨箭頭一、錐一及匕一隨葬。

某些女孩獲得成人待遇的情況,還見於半坡②及北首嶺③。

半坡M152的墓主人,是一年約三四歲的女孩,享用至今半坡類型極少見到的木板葬具,隨葬陶器六件,其中兩件缽原是盛着粟粒的。發掘時,發現內中滿布腐朽的粟粒。此外,在其下頜骨的下方,見到帶孔的青白色玉圖2—38半坡M15221.5.圜底缽;2.粗陶罐;4.尖底瓶;10.12.腰中圍的串珠;11.玉耳墜;13.棺室;14.二層台;15.棺板痕。耳墜一件,腰部、盆骨及手指骨附近散置骨珠一三八顆,和隨葬石球三個(圖2—38)。

北首嶺M409及78M7,墓主人均為兒童。M409隨葬陶器三件,墓主人左邊腰部還置骨珠三十八顆;78M7,墓底局部有板灰痕,隨葬陶器三件,墓主人頭部置成串骨珠六四二顆,頸椎附近放一榧螺,左手下有一野豬獠牙。兩墓均為土坑豎穴墓。北首嶺1977年發掘的十一座半坡類型墓葬中的墓主人,均經性別年齡鑒定,被定為男性的都有骨鏈或磨石隨葬,女性則無此類隨葬品。據此推測M409及78M7的墓主人當為女性。

半坡類型少數女孩獲得厚葬或以成人葬習埋葬,自不能歸因於她們的自身能力和貢獻,當與其時的繼承製度有關。

世系和財產關係,是繼承製度的兩個主要內容。前述(二)已對半坡類型的世系情況作了說明,這裏提出的女孩獲得厚葬或以成人葬習埋葬,則反映了當時財產是依母系繼承的。

恩格斯認為在母系氏族社會先後出現過兩種不同的財產繼承製,即最初子女“是同母親的其他血緣親屬共同繼承母親的,後來,可能就首先由他們來繼承了”①。前者是指個人財產由氏族集體繼承,後者則存在於家族已在氏族中出現並演化為社會基層單位時期②。子女繼承母親的財產繼承製,是在被民族學家確定為母權制社會時代的民族中,廣泛流行的制度:“崴安多特部落的子女不能從其父親繼承什麼,但可以繼承母親的所有②甘肅省博物館大地灣發掘小組:《甘肅秦安王家陰窪仰韶文化遺址的發掘》,《考古與文物》,1934年第2期。

③西安半坡博物館:《臨潼姜寨遺址第四至十一次發掘紀要》,《考古與文物》,1930年第3期。①宋恩常:《納西族的母系家庭》,《民族團結》,1962年8月。

②鞏啟明、嚴文明:《從姜寨早期村落佈局探討其居民的社會組織結構》,《考古與文物》,1981年第1期。

品”①;拿共納村落印第安人的“財產權屬於家族的女方,在女系中由母親傳於女兒”②;蘇門答臘的密濃克保人的“妻子的遺產傳給孩子們。若她沒有孩子,就分給兄弟姊妹。男予的遺產不傳給孩子們,而是傳給母系最近的親屬。財貨、姓氏與地位都是通過母親傳襲”①。

在母權制時代,習俗上男子不能確認自己的子女,且自身屬於母系親屬單位,所以,他的財產只能傳給母系親屬。相反,婦女或母親的財產則可以傳給她自身的女兒。

所有制決定繼承製。半坡類型給女孩厚葬或成人葬習埋葬所表述的直系親屬的個人繼承製,是和對偶家庭或母親的私有制相適應的。元君廟M420是一位母親和她的兩個女孩的合葬墓。這墓的隨葬器物驚人豐富,是整個半坡類型墓葬中僅有的,反映M420①這位母親擁有相當可觀的財富,地位極高。所謂小孩享受成人待遇,是說她已經過“成丁禮”邁入了成年人的行列。摩爾根在談到易洛魁人的“換名”亦即“成丁禮”時說:“在改換名字的問題上個人是沒有權力處理的。這是女性親屬和酋長們的特權”①②。M420③這一女孩,在她未及成年的時候,僭越“成丁禮”,提前獲取成年人待遇,應和她母親的地位及她母親對她的愛重有關。可見,已經存在的母系私有制及由此而決定的母女繼承製,喚起的利慾,還驅使富裕而有權位的母親,不惜憑藉自己的財勢,破壞固有的習俗,採用提前為女兒通過“成丁禮”這樣一個縫隙,在傳統的範圍內打破傳統,以使親女提前繼承其私有財產乃至她已獲取的權勢。

居民健康狀況與氏族人口數量推測對人骨的性別、年齡的鑒定,為研究當時社會居民的健康和居民的性別、年齡結構,提供了相當全面而珍貴的材料。壽命長短及社會平均年齡情況,集中地反映了人們所在社會的勞動、生活及衛生方面的狀況。現將史家及元君廟兩墓地死者的性別、年齡依次分別列表②如下:老中青總人數男女男女男女兒童不詳73015341420012215213①西安半坡博物館等:《1972年春臨潼姜寨遺址發掘簡報》,《考古》1973年第3期。②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寶雞北盲嶺》,文物出版社,1983年。①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西安半坡》,文物出版社,1963年。

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50頁。

②張忠培:《母權制時期私有制問題的考察》,《史前研究》,1984年第1期。46-50以上31-4515-30成年總人數男女男女男女男女兒童不詳2116331830311263821依據半坡類型存在着將死亡兒童用瓮棺葬於居住地的習慣,可知兩地分別僅占同地死者總數的7.1%和18.53%的兒童,當不是當時死亡兒童的全部,這裏的比例數字,不能反映當時死於童齡人數和死於成年的人數的比例關係。

半坡類型的姜寨,其一期埋葬死者四百二十餘人中,嬰兒約有二百三十餘人,佔總數的56%弱。半坡二百五十座墓二百五十三人,其中嬰兒瓮棺葬為七十五墓七十五人,佔總數的30%稍弱。姜寨成年人墓區可能有部分壓在現村落下而未挖出,而居住區及其邊緣的瓮棺葬則已被全部發掘,故統計比率較實際數要大些。半坡的情況恰好相反,居住區及其邊緣的瓮棺葬還有許多沒有發掘出來,而成年人墓區則已基本揭露完畢,故統計比率較實際數要小一些。將兩者權衡一下,實際的比率可能在40%上下③。依嚴文明在此作出的推斷,可知當時兒童的成活率實在很低。

半坡類型的成年人,死後一般都被葬在公共墓地。史家、元君廟兩墓地均已經全面揭露,並對死者性別、年齡作了全面鑒定,因此,上述兩表所列成年人的情況,比較接近當時的社會實際情形。

史家墓地能確指為“老年”、“中年”、“青年”的成年人,共六六五人。其中青年佔4.9%,中年佔92%,老年僅佔3.1%。元君廟墓地已確定性別、年齡的自十四歲以上的成年人數,為一三四人。其中,十四至三十歲者佔45.55%,三十一至四十五歲者佔38.06%,四十六至五十歲以上者占.41%。可見,在十四歲以上的成年人中,將近一半的人活不過三十歲,絕大多數人均在四十五歲以前(含四十五歲)死亡,而能活到四十六歲至五十歲以上者很少。需進一步說明的是,在四十六至五十歲以上的二十二人中,大多數人的死亡年齡均在五十歲以下,五十歲以上者只有少數幾個,而且,其中沒有一個人活到了六十歲。

同時,有的學者據半坡類型橫陣墓地死者年齡鑒定所作分析后指出,居民的平均壽命力二○·三歲或二一·八歲,死亡率當是4.93%或4.59%①。可見,半坡類型時期居民的壽命,是相當短促的。

而且,從前述兩表還可以看出:史家“青”、“中”、“老”各年齡級中,男、女比例依次為0.57:1、2.07:1、3:1;元君廟的十五——三十歲、三十一——四十五歲和四十六——五十歲以上三個年齡級的男、女比例先後是0.97:1、1.83:1和2.66:1。史家墓地人骨的年齡鑒定,沒有指明死者的具體年齡,也未說明所定的“老年”、“中年”及“青年”的年齡界限。所以,史家和元君廟兩地各自三個年齡級是否完全對應,或基本對應情況下③摩爾根:《古代社會》,第9頁,三聯書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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