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七章 動蕩的婚床(10)
過了兩年神仙般的日子。***
今年六月間,傳來了朋友正在熱戀的消息。我覺得有些突然,忙問他:“從‘籠子’里出來,剛自由了幾天,怎麼又要自投羅網往‘籠子’里鑽,你是不是好了瘡疤忘了疼?”
朋友笑了:“是啊,是啊,生活本身就是如此的複雜!”
我問:“即將誕生的新夫人是哪方人士?”
“說遠很遠,說近很近。你知道這個人,但沒見過面。”
“誰?”
“那位曾經輔導過我兒子學習的英語老師。”
我說:“怪不得你當時一定要離婚,原來你們早已經悄悄戀上了,這不成了‘第三者’插足了?”
朋友說:“你這是合理想像。”
“合理想像不合理想像再說,天下女人多得是,你怎麼偏偏同她好上了,這不明着授人以柄嗎?”
“三年前,我妻子一鬧,我便同她斷絕了一切聯繫,而且當時我們之間也沒有一點的感糾葛,這點我可以用人格擔保。後來,聽說我的妻子還到她的系裏鬧過,無非是想把她搞臭。”朋友說,“也許真是老天安排好的,今年‘五一’節,我加了幾天班,覺得有些累,那天下午自己一個人去爬香山。你們有家的可能不知道,現在香山的爬山族中,有一撥叫‘單身白領幫’,一些單身白領,每到雙休日,願意去爬爬山,說是一種時尚,實際上是為了排遣。那天到了鬼見愁上,我突然現一個身影特別熟悉,定睛一看,竟然是她。她也愣了片刻,然後,輕聲問了句:‘你好嗎?’我不知說什麼好,也問了句:‘你呢,你好嗎?’當時,整個是‘同是天涯淪落人’的感覺……”
“下山後你們就好上了?”
“好上了。”
我理解感的複雜性和不可知性。既然兩人都是單身,願意結合在一起,也沒什麼可說的。我問:“那什麼時候喝你們的喜酒?”朋友說:“好事多磨,你就耐心等着吧!”
“都這把年齡了,還等什麼?”
朋友嘆了口氣:“我的那位前妻不知從哪兒得到我們好上的消息,又開始到她的學校和系裏鬧了,說我是‘包二奶’,說她是‘第三者’插足。”
“你們離婚都已經兩年多了,她無理取鬧還能鬧出什麼名堂來?”
“你別說,她還真鬧出了一些名堂來。現在結婚登記,要求男女雙方的單位出具證明,她們系猶猶豫豫一直不敢給開。”
“為什麼?”
“我的前妻威脅說,只要系裏敢給她開證明,就向全國婦聯、國家教委告他們支持‘第三者’插足。系裏怕出事,一直說等等看,做做工作再說。”
我有些不可思議了:“都已經離了婚了,還折騰什麼?她能告出個什麼結果來?”
“對了,”朋友說,“你下是正在寫有關婚姻法的報告文學嗎,我想請教一個問題,這結婚純屬個人生活,幹嗎非要單位同意呢?”
我說:“這個問題我在採訪時,方方面面都反映很強烈,聽說有關部門正在制訂新的《婚姻登記條例》。”
朋友說:“當時離婚離得那麼艱難,現在結婚為什麼又要受人制約?我真的百思不得其解。我們的婚姻法一直在宣揚男女婚姻自由,但實際上,有多少只無形的手卻在控制着這純屬當事人個人的私事。”
對於結婚需要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開證明和離婚需要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開介紹信,都足舊的“單位制”的產物,在舊體制下,幾乎每個人都隸屬於一個“單位”,人員流動較少,“單位”對所屬者的婚姻狀況比較了解。但是,隨着經濟體制的轉變、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和人口流動的加強,“單位”性質和職能生了變化。“單位”對職工的生活狀況很難了解,“單位”開證明實際上形同虛設。而且,結婚和離婚須由“單位”出具婚姻證明(介紹信),有時候還會帶來不必要的矛盾,一些“單位”的領導,甚至利用手中的這個權利,干涉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一位婚姻法專家指出:“婚姻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什麼?就是保障個人私生活自主權這一最基本的人權,保障它不受他人的侵犯,也不受政府的侵犯。”私生活自主權包括姓名權、**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權、同居權、貞操權、人生自由權、財產權等,它是個人最根本的權利。世界上所有的文明國家無不承認私生活自主權是一種憲法權利。尊重和保護私生活自主權,包括尊重和保護公民的婚姻自由,這是一個國家和社會文明程度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