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季的中國外交(4)(1)

1.清季的中國外交(4)(1)

經過與本國政府緊鑼密鼓的聯繫,確定了此案方針后,威妥瑪於8月初由上海返京路過天津時,主動找李鴻章商辦此事,意在借李之力使清政府儘快屈服。***而清廷也指令李鴻章設法打探英國的真實想法,並要他儘可能“開導”威妥瑪緩和事態,同時要求他與丁日昌“相機而行,力顧大局,俾免決裂”。因此,李鴻章在天津與威妥瑪及其翻譯梅輝立(w。f。mayers)多次會談交涉。

“俾免決裂”自然成為李鴻章的指導方針。威妥瑪到天津時,李鴻章剛處理完日本侵台事件,正就秘魯虐待華工事件與秘魯交涉。在給朝廷的《秘魯換約事竣折》中,他就提到“此次威妥瑪為雲南之事,氣焰張甚”。在隨後的一系列奏摺和給總理衙門的信函中,他多次提到威妥瑪“憤激不平之氣,狂妄無理之,殊甚駭異”。威妥瑪怒氣沖沖地說事已經生半年,中國一直拖延不辦,併當着李鴻章的面指責總理衙門向來遇事總說從容商辦,但卻一件都不辦,“今日騙我,明日敷衍我,以後我再不能受騙了。中國辦事哪一件是照條約的?如今若沒有一個改變的實據,和局就要裂了”。“和局就要裂了”一再成為威氏的“殺手鐧”。儘管李鴻章連連解釋說中國一直按條約辦事,但威氏完全不聽解釋,指責中國“自咸豐十一年到今,中國所辦之事,越辦越不是,就像一個小孩子,活到十五六歲,倒變成一歲了”,進而提出“中國改變一切,要緊尤在用人,非先換總署(指總理衙門)幾個人不可”。對此論,李鴻章則“嚴詞辯駁,並曉以國政非爾等所能干預,彼此既經立約和好多年,難道竟將條約半途而廢?且威大人與總理衙門大臣共事已久,均極相好,不應出此無理決裂之語”。

在多次交涉中,威妥瑪提出了幾條具體要求:在通商口岸撤去厘卡;內地多開商埠;優待公使;清政府護送英國到雲南調查的有關人員;派一二品實任大員親往英國對滇案表示歉意;朝廷應降旨責問岑毓英等對此案失察之責;派遣道歉使臣及責問岑毓英的諭旨必須明並在《京報》上公佈。這些諭旨中凡提到“英國”字樣必須抬寫,因為中國文書中提到國、朝廷、聖上、祖宗、壇廟等都是抬寫,英國此要求有與中國平行對等之意。

在與威妥瑪的交涉中,李鴻章的策略是無論如何不能使談判破裂,盡量將此事說成是當地“野人”所為,與當地官員關係不大。同時,表示可以滿足威氏提出的一些條件。但對於詰責岑毓英一條,他提出現在況還未查清,要等到查確實后再分別參辦。不過,在給朝廷的奏摺和總理衙門的信函中,他則對岑毓英大為不滿。英方曾提出馬嘉理持有中國護照,是合法進入中國境內反被地方官所殺,這說明“朝廷禁令不能行於外省,洋人入內地到處皆可藐視效尤,用兵劫殺,和約必不能守,釁端必不能免”。李鴻章認為英方的看法“語雖激烈,卻亦近”,而岑毓英來信說當地軍民“齊團守境,尚無不合”,表明“其於外交之道懵然不知,殆未為大局計,亦未為自固計耳”。他在給郭嵩燾的信中也寫道:“岑公藐視外事,初太唐突,繼復遷延,致成積釁。”同時,他在8月13日給總理衙門的《請酌允威使一二事》的信中建議同意派使臣赴英道歉、責問岑毓英但不公開抄、同意英人前往調查等事。總之,他的看法是同意“一二事”,“俾威使得有轉場”。

但李鴻章的這一策略並未奏效,威妥瑪執意要求清政府滿足全部條件。在這種況下,李鴻章對有可能“失和”“深為焦慮”,於8月24日又給總理衙門寫信,再三強調他認為“滇案不宜決裂”的理由。他建議由總理衙門上奏,請旨密敕其兄李瀚章等“認真查究”,並且“措詞不妨從嚴,緣滇中視此事太輕”。而“中外交涉,先論事理之曲直。此案其曲在我,百喙何辭”。他認為,中國只能委曲求和,並將其比作壯夫斷腕:“語云毒蛇螫手,壯夫斷腕。不斷腕則毒螫不能消也。”之所以強調“壯夫斷腕”,因為他知道清政府不願處罰有關官員,認為有失體統:“本案緊要關鍵所在,尊處難於措手,自恐有大吏失體之處。”因此,他對總理衙門勸道:“然若朝廷為其所累,致壞全局,則失體更甚。孰重孰輕,高明必思之熟矣。”當然,他的主張是處罰低級官員而輕責高官,不僅想讓下級擔責以保上級,同時還有進一步打消總理衙門對處罰官員的顧慮之意:“邊將調練擅殺之罪重,而疆吏失察之咎輕,正所以保全疆吏。”他告訴總理衙門自己本想滿足威妥瑪一二項要求以息事寧人,但威氏根本不答應,“竟不肯絲毫通融”,故威妥瑪已準備進京與總理衙門交涉。對此,李鴻章提出自己的意見:“如不大礙國體,似可酌量允行,以慰其意而防其決裂。”因為一旦決裂,後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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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裂縫(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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