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從維新到五四(2)(1)

1.“國家”:從維新到五四(2)(1)

雖然布丹和霍布斯都主張絕對君主**,主張“朕即國家”,但他們理論的意義在於從人的眼光而不是從神的眼光看待國家,把國家看成是實現純粹世俗目的的純粹世俗的政權,消除了國家的神聖性。主權論和契約論的提出,為以後“主權在民”理論提供了基礎。此後的幾百年間,西方許多思想家以此為平台,論證了“主權在民”才是國家合法性的來源。

洛克(johnlocke)與霍布斯一樣,用自然法理論說明國家起源,但認為自然法的主要內容是人們有保護自己生命、自由和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人們訂契約形成國家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自然權利。同時,被授予權力的統治者也是契約的參加者,也要受契約束縛;如其違約,也要受懲罰,人們有權反抗,甚至重新訂約,另立新的統治者。依據自然法則,伏爾泰(voltaire)提出“人人自由,人人平等”理論。盧梭(jrousseau)的《社會契約論》明確提出,國家主權應該永遠屬於人民。甚至政治觀點一向謹慎的德國思想家康德(immanuelkant)也提出,國家應建立在三個理性原則之上,即每個社會成員作為人都是自由的,作為臣民彼此是平等的,作為公民是獨立的。因此,有關個人與國家間的自由、平等、獨立三原則,也是公民承擔國家政治義務的根本依據。

當然,這些思想家的思想、觀點有許多重大不同和差異,但有一個最基本的共同點,就是主張國家的“主權在民”。從主權在民論證國家的合法性,這也是現代國家觀念的主導思想。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國家的主權不在人民手中,國家也就喪失了合法性。

維新時期,梁啟超在《時務報》上表了一系列政治論文,批判舊的國家觀念,介紹西方新觀念。他說,中國自秦始皇建立**體制以後,法禁日密,政教日夷,君權日尊,而個人無權,舉國無權,結果是國威日損。而西方之所以民富國強,關鍵在其興民權、開議院,人人有自由之權,國事決於公論。在湖南時務學堂的學生課卷批語中,他更明確地就君、臣、民三者的關係提出新見解:君、臣都是為民辦事者,君主好比店鋪總管,臣相則是店鋪掌柜,人民則是股東,國家的真正主人其實是人民。他們已開始受到契約論的國家觀影響,譚嗣同寫道:“生民之初,本無所謂君臣,則皆民也。民不能相治,亦不暇治,於是共舉一民為君。夫曰共舉之,則非君**,而民擇君也。”“夫曰共舉之,則且必可共廢之。君也者,為民辦事者也;臣也者,助民辦事者也。”賦稅都是取之於民,作為“為辦民事之資”,“如此而事猶不辦,事不辦而易其人,亦天下之通義也”。長久以來,“國與民已分為二,吾不知除民之外,國果何有”?但在漫長的歷史中,天下盡失其權,君主將國變成自己的私有財產,而“犬馬土芥乎天下之民也”,所謂“私天下”是矣。所以,一姓私有之國必須變為由民所有的國;“民”不值得也不應該為一姓之私的國去死。

從維新失敗到辛亥革命前,中國思想界對國家的認識更加深刻。梁啟超等人對從亞里士多德到霍布斯、孟德斯鳩、盧梭,以及近代日本的法學家、政治家的學術、思想、觀點都進行了系統的介紹和點評,大力宣傳三權分立、人人平等的思想以及憲法和近代國家理論等。具體觀點不必細論,僅從詩人蔣智由的《盧騷》便可見以契約論為主要內容的現代國家觀念在思想界的影響之大:“世人皆欲殺,法國一盧騷。民約倡新義,君威掃舊驕。力填平等路,血灌自由苗。”思想多變的梁啟超在《國家思想變遷異同論》中,熱讚揚“民族主義”,嚴厲抨擊“帝國主義”。在比較了西方中世紀與近代“國家”觀念的變化后,依然為國家的主權在民辯護。他認為“民族主義”的本質是:“其在於本國也,人之獨立;其在於世界也,國之獨立。”他承認,19世紀的世界是弱肉強食的“帝國主義時代”,然而,他仍強調經過啟蒙運動后的“帝國主義”與之前的有本質不同:“雖然,十九世紀之帝國主義與十八世紀前之帝國主義,其外形雖混似,其實質則大殊。何也?昔之政府,以一君主為主體,故其帝國者,獨夫帝國也;今之政府,以全國民為主體,故其帝國者,民族帝國也。凡國而未經過民族主義之階級者,不得謂之為國。”用今日人們熟知的話來說,就是“對內搞*,對外行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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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何以至此(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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