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節:清廷“製造”革命黨(2)(1)

1.2節:清廷“製造”革命黨(2)(1)

事實一再證明梁氏所不虛。***且看清廷1908年秋公佈的《欽定憲法大綱》“君上大權”的十四條:一、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二、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三、欽定頒佈法律及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准頒佈者,不能見諸施行。四、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議員,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五、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六、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君上將遣全**隊,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涉。七、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八、宣佈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九、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上,非臣下所得擅專。十、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自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行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法律為準,免涉分歧。十一、命令及使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十二、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十三、皇室經費,應由君上決定,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十四、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

總體而,基本是抄襲皇權至高無上的日本明治憲法。不過日本憲法規定,在議會閉會期間,君主所布的緊急敕令可代替法律,但下次會期在議會提出時若得不到議會的承諾,則政府應公佈敕令失效。而清政府的《欽定憲法大綱》則改為“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日本議會對君權本就不強的事後否決權在此變成了更弱的“協議”權。明治憲法規定:“天皇宣告戒嚴,戒嚴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規定之。”《欽定憲法大綱》則明確改為皇上有“宣佈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對於“臣民權利義務”,明治憲法共列有十五條,而清廷的《欽定憲法大綱》卻根本未將其作為正式憲法條文,僅將其作為“附錄”,足見其對“臣民權利義務”還不如明治憲法那樣重視。並且,又將其簡化為九條,刪去了明治憲法中臣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書信秘密不受侵犯”、“信教之自由”、“遵守相當之禮貌並遵照所定規程,得實行請願”等條款。

在這種君權比明治憲法擴大、民權比其縮小的憲法框架下,再加清政府的“立憲”實際步驟一拖再拖,連以溫和的士紳為主的立憲派都指其為“假立憲”、“偽立憲”,更不必說廣大民眾和“逢清必反”的革命派的反應了。現在,有不少論者極力想搞清楚清政府究竟是“真立憲”還是“假立憲”,並有論者認為此時的清政府是“真立憲”。這種探索自有其意義,但對於研究清王朝為何滅亡、激進的革命黨為何成功而,更重要、更有意義的探索不是清政府此時的立憲究竟是“真實意”還是“虛假意”,而是它的行為給被統治者何種印象、何種感覺及他們最後的主觀認識是“真”還是“假”。如果他們認定清政府是真立憲,則激進的革命黨的活動空間將十分有限,更難成功;如果他們認定清政府是假立憲,溫和變革的前提就全然而失,激進的革命黨就能輕易得逞。

事實說明,清政府在巨大壓力下的讓步妥協非常有限;它的立憲無論是“理論原則”還是“具體實踐”,都遠未達到溫和的立憲派的要求,更未能讓社會各界相信其“真立憲”。當一個政權的統治基礎都對其動機大表懷疑、毫不信任,對其所作所為大表反對時,這個政權就面臨著嚴重的合法性危機。嚴重的合法性危機恰為激進的革命準備了條件。此時,清政府就面臨著這樣嚴重的合法性危機;一場暴力革命,恐怕已難避免。還是舊話一句,如果真要反對、消解激進,重要的不是指責、批評革命黨的激進,而是研究分析何以產生激進、激進何以能夠成功。“現政府者,製造革命黨之一大工場也。”一直堅決“反激進”、“反革命”的梁啟超,一語道破此中玄機。飲冰室主人一百年前之諄諄,吾輩今日豈可聽之藐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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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進退(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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