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十一章 婚姻(2)

2.第十一章 婚姻(2)

舊式婚姻在社會下層的表現形式雖然談不上政治和經濟的聯姻,但並沒有擺脫經濟的考慮,並不能僅僅以雙方的愛為基礎。女子是作為廉價勞動力和為家族生兒育女傳宗接代的工具被娶來的。在以男耕女織為主要形式的中國舊式家庭中,女銀子擔負著相當大的經濟職責。“摻摻女手,可以縫裳”(《魏風河葛屨》),女子從一結婚就陷入了伺候公婆、丈夫和子女的終文身勞役。《禮記昏義》中說:“婦順者,順於舅姑(公婆),和於室人,而後當於夫,以成絲麻布帛之事”,這裏把舊式婚姻的經濟意義和女子在家庭中的經濟職能表述得十分確切。

與婚姻的經濟動機相應的婚姻方式,是普遍的買賣婚姻和包辦婚姻。由於婚姻完全是或先是一件關係兩個家族經濟利益的事,所以它是一筆貨真價實的交易。家族為這件大事認真商討、權衡利害,卻不大顧及婚姻當事人的意願。

在封建統治極為深重的中國,人們可以看到買賣包辦婚姻的完備形式。“父母之命、媒妁之”的千年古訓在各類典籍中俯拾皆是。《詩經》中誦道:“蓺麻如之何?衡從其畝;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齊風南山》)《禮記1坊記》說:“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左傳》記載了這樣一件事,有一個女人,不聘(無媒禮)而婚,雖然為夫家生了一個兒子,還是沒有免於被休棄的命運。贅婿婚也可以作為舊式婚姻買賣性質的佐證。《說文》釋“贅”字為“以物質錢”。《漢書》載:“家貧子壯則出贅”,就是說有些男子因家貧出不起聘財,只好“以身為質”。在納采、問名、納吉、納徵、清期、親迎等嚴整禮儀之下,在父兄尊艮決斷的選擇和奢華的鋪排之中,兒女的意願被擺在什麼位置,愛又被擺在什麼位置呢?幾千年來所謂“明媒正娶”的舊式婚姻,把人們束縛在“父母之命、媒妁之”的重壓之下,人類生活中最美好最珍貴的愛之花,被這隻冷冰冰的磨盤碾得粉碎。止像拜倫的詩句中描寫的那樣:“平靜而高貴明媒正娶,可是冰冷。”(引自《唐璜》)罾在私有財產制度出現之前,無法辨別子女確誠的自由性河交、自由結合絕不是不道德的,但當建立一夫一凄制家庭有了文絕對必要時,作為產生合法子嗣之保證的婦女貞節就變得格外重要起來。以此為基點,形成了一套適應於舊式婚姻關係的倫理道德。它看上去是那麼道貌岸然,而實際上卻極端的偽善,它的無所不在的威權令人窒息。

舊道德的特別虛偽之處,在於它只是對女子的約束,而對男子卻並無約束。就像一枚銅幣的正面永遠不能擺脫自己的背面一樣,舊式婚姻也絕對離不開蓄妾和**。於是,所謂“一夫一妻制”變成了只是對女子而不是對男子而的一夫一妻制。幾千年來,我國盛行的實際上是一夫多妻(妾)制。古籍中有“堯聞舜賢,征之草茅之中,妻之以蝗媵之以鍈”的記載。春秋時,“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有妾”,“天子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禮記昏義》八諸侯一娶九女,大夫“娶三女,土一娶二女,庶民一妻一妾。自漢以來,帝王后妃之多,“晉武至於萬人”,“開元天寶中,宮嬪大率至四萬”,“隋大業離宮遍天下,所在皆置宮女”。元代刑法雖然規定有妻妾復娶妻妾者離之,但允許妾以—人為限(《元史“刑法志》明律雖然規定“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准娶妾”,但一夫多妻畢竟是合法的。

相比之下,女子處於極不平等的地位。先,對男?純屬虛誑的—夫一妻制,對女子卻嚴格地執行了。“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儀禮喪服》)以夫為天,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離也。“婦人以貞為行者也廣、《穀梁傳》)女子貞節要義,在婦不二適。“得意一人,是謂永畢,失意一人,是謂永汔”(《女憲》),這就是女子在劫難逃的命運。其次,男子可以離妻,女子卻不可以離夫。古代有所謂“七出三不去”,都太是由男方提出的,女子沒有獨立的經濟地位,因此沒有離夫的權利。再次,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卻多數不可再嫁。古代天子河諸侯不許再娶,死了后妃只是以一娶多女推上為補,後來這一文規則被廢塗了,《儀禮喪服》上說:“繼母如母”,證明男子是可以再娶的。但是“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女敏)),“凡居父母喪及夫喪而身自嫁娶者,杖唚百,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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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的性愛與婚姻(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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