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九章 離婚(3)

3.第九章 離婚(3)

研究結果

由於離婚者在全人口中所佔比例甚小,我們放棄了隨機抽樣的方法,而釆用非隨機抽樣的方法。***具體做法是:先在報刊上刊登廣告,徵集離婚者自願參加調查,然後用深入訪談的形式進行調查。由於廣告登在《北京晚報》上,34名接受調查的離婚者中除一名系外地借調在京工作人員之外,均為北京市居民,對每位調查對象的訪談時間最少3個小時,多者長達十幾個小時,一般4個小時左右。

離婚原因

調查現,導致離婚的幾個主要原因依次為:婚姻基礎不好;婚後一方或雙方生過失;性格不合;性生活不和諧。多數離婚者的離婚原因並不限於一項,而往往是多因的,即每一個案的離婚原因町能不只是上述四項中的一項。

所謂婚姻基礎不好是指婚姻並非雙方充分自願和自由戀愛的結果,而是或迫於家庭、社會壓力勉強湊合,或權衡利弊得失草率成婚,或為結婚而結婚“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又例如有一女性離婚者婚前從未對異性感過興趣,也從未產生過結婚願望,但見周圍適齡女性都結了婚,只剩她自己,深恐再不結婚將被視為怪異,違心地找對象,談“戀愛”,匆忙成婚。面對不願的既成婚姻,她在新婚之夜便以淚洗面。另一女性申離婚者婚前與其夫相識4年,並不相愛,但因“戀愛關係”已銀定,且同事親友都已知道,怕再改變“跟對方說不出口,跟大河家也無法交待”,於是結婚。婚後終日盼望丈夫出差不歸,形文同路人。一離婚者因未能與投意合的戀人結合,自己又“不能沒有個家”,遂與別人草率成婚,婚後“心中一直抹不掉戀人的影子”,與配偶既無共同的房屋財產,也無共同語,甚至連性生活也沒有。婚嫻持續兩年,離異時女方仍為處女。還有一位離婚者在並未下決心與女友結婚的況下,岡單位分房,“今大登記明天就可分房,不登記則連止住着的集體宿舍都可能保不住”,於是匆忙登記結婚。結果房子分到了,女兒也出生了,兩人卻終於分手,不帶孩子的一方不得不重新搬回集體宿舍。

調查中我們還現,在當事人年齡為40歲以上的離婚案中,婚姻基礎往往帶有明顯的時代特徵和政治色彩,而年輕人的離婚案則個性色彩較濃。例如,一位42歲女性離婚者出身於高級知識分子家庭,“文革”中其父挨整,家被抄。一位出身工人家庭的男同學同她的遭遇,將被紅衛兵抄走的部分物品偷出歸還她家。她為報恩與男方結婚。但由於出身、經歷、教養的不同,婚後缺少共同語,在有了兩個孩子的況下仍不得不離異。另一位44歲的離婚者因其父為歷史反革命,“文革”初期全家即被遣送興凱湖勞改農場,因牛活所迫與一勞改犯結婚,后終離異。

在當時社會風尚的影響下,有些感細膩的人故意去找“大老粗”,藉以改變自己的“小資產階級立場和調”,夯些“出身不好”的人設法與“出身好”的人結婚以改變本人和子女的階級地位。一位離婚者遵從父親“找對象—定要找出身好太且各方面條件不如自己的人,以免受氣”的臨終遺囑作為擇偶標準,釀成了日後的離婚悲劇。

人們為什麼會在婚姻基礎不好,甚至根本沒有結婚意願的文況下勉強湊合、草率成婚呢?除去當事人各種各樣的個人原因之外,強大而統一的社會規範無疑起着極大的作用。在中

國,到了“歲數”不結婚是違反“般行為規範的,不僅會被視為怪好,而且會在實際利益上受到損害,如住房、人黨、提拔、使用(調查中現,不派未婚女性到國外工作是某些涉外單位的不成文規定)等都受到不問程度的影響。一位男性離婚者憤懣地說:“在中國,不結婚就得不到人權!”

閃婚後—一方或雙方生過失而離婚的我們稱為過失離婚。所謂過失,既包括通姦、外遇,也包括一方與第三者有一般異性接觸而為配偶所不容者。據一位離婚者稱,其夫與第二者姘居達五六年之久,既不回家,也不給孩子生活費,以致六七歲的兒子兒乎記不起父親的模樣。一離婚者說,“我與丈夫分手是在忍無可忍的況下才決定的。我們婚後剛生下孩子,他就開始有了外遇。他根本不管孩子,星期天也不荇家,整天像丟了魂兒似的,找人約會談說愛,—好就是—兩年。等人家結婚了,他很快又認識一個新的,又是一兩年。就這樣先後有三次外遇,他無論如何表示痛悔也改不了,我只好帶着孩子單獨生活,讓他接着去做那無休無止的浪漫感遊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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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的性愛與婚姻(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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