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十大問題聚焦新《勞動合同法》(4)
經濟補償金範圍在擴大,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在增加。
江某是某軟件公司2004年7月招來的大學畢業生,與公司簽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07年3月,簡某現公司給他的工資連續兩個月都是晚了10天,於是他以公司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為由,向單位遞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要求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內的三個月經濟補償金。公司人力資源部對拖欠工資一事作了解釋,簡某表示可以理解,但是自己不會改變初衷。人力資源部的經理馬上變了臉色,表示簡某要求經濟補償金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拒絕簡某離職,雙方就此事爭執不下。
根據舊的《勞動法》對經濟補償金沒有明確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新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依法向單位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殷謙后話
隨着社會的進步和市場經濟競爭的加劇,勞資矛盾在所有的人民內部矛盾中越來越突出,新法的頒佈與實施,正是時候。
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勞動者還是弱者,他們需要國家給予法律的支持與保護。從中國幾十年的勞資關係中看,從最初國家的主人、工人階級老大哥、到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到工人、再到打工者,勞動者的稱謂一變再變。勞資關係從無到有,勞動者成為這一關係中的弱者。在很長一段時間裏,我們只關注中國的gdp的增長,於是,在這段時期內,無論政策還是執法,都向資方傾斜,而忽視了造就gdp增長背後的勞動者的權益,這種傾斜,造成勞資關係益緊張,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與實施,將在很大程度上保護勞動者,但要真正實現勞資關係的平衡,還需要很長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