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附件一婦女法律法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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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所指出的作業。

第十三條更年期保健

1。宣傳更年期生理衛生知識,使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得到社會廣泛的關懷。

2。經縣(區)以上,(含縣、區)的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更年期綜合症者,以治療效果仍不是顯著,且不適應原工作的,應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

3。進入更年期的女職工應每1到2年進行一次婦科疾病的查治。

第十四條對女職工定期進行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條女職工浴室要淋浴化,廁所要求蹲位。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職工保健工作統計制度。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勞動、人事部門,工會及婦聯組織對本規定的實施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凡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3款第(1)、(2)、(3)項、第十條第7、9款、第十二條第2、6款的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者,可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凡違反本規定其他條款的單位或直接責任者,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進的處罰。

第二十條女職工違反國家的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女職工的保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中所稱企業,系指全民、城鎮集體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獨資企業,鄉鎮企業,農村聯戶企業,私人企業等。

第二十二條女職工包括單位固定女職工、合同制女職工、臨時女職工。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頒之日起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是我國公民處理繼承問題的準則,是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繼承案件的依據。人民法院貫徹執行繼承法,要根據社會主義的法制原則,堅持繼承權男女平等,貫徹互相扶助和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為了正確貫徹執行繼承法,我們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對審理繼承案件中具體適用繼承法的一些問題,提出以下意見,供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試行。

一、關於總則部分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4。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5。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抗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6。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後,仍有權依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7。不滿六周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認定其為無行為能力人。已滿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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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別讓鮮花早謝:女性維權與犯罪案例專輯(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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