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附件一婦女法律法規(24)
第二章組織措施
第四條本規定由各單位分管女職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領導負責組織本單位醫療衛生、勞動、人事部門工會、婦聯組織及有關人員共同實施。***
第五條縣(含城市區)以上的各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各單位實施本規定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各單位的醫療衛生部門應負責本單位女職工保健工作。女職工人數在1000人以下的廠礦應設兼婦女保健人員;女職工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廠礦,在職工醫院的婦產科或婦幼保健站中應有專人負責女職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七條月經期保健
1。宣傳普及月經期衛生知識。
2。女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相應的制度並設專人管理,對衛生室管理人員應進行專業培訓?。女職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單位,應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器。對流動,分散工作的單位的女職工放單人自用沖洗器。
3。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不得從事《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中第四條所規定的作業。
4。患有重度痛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后,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八條婚前保健對欲婚女職工必須進行婚前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及諮詢,並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及指導。
第九條孕前保健
1。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於《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iii-n級的作業。
2。積極開展優生宣傳和諮詢。
3。對女職工應進行妊娠知識的健康教育,使她們在月經超期時主動接受檢查。
4。患有射線病、慢性職業中毒、近期內有過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礙母體和胎兒健康疾病者,暫時不宜妊娠。
5。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第十條孕期保健
1。自確立妊娠之日起,應建立孕產婦保健卡(冊),進行血壓、體重、血、尿常規等基礎檢查。對接觸鉛、汞的孕婦?。應進行尿中鉛、汞含量的測定。
2。定期進行產前檢查、孕期保健和營養指導。
3。推廣孕婦家庭自我監護,系統觀察胎動、胎心。宮底高度及體重等。
4。實行高危孕婦專案管理,無診療條件的單位應及時轉院就診,並配合上級醫療和保健機構嚴密觀察和監護。
5。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建立孕婦休息室。妊娠滿7個月後,應給予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
6。妊娠女職工不應加班加點。妊娠7個月以上含(含7個月)一般不得上夜班。
7。女職工妊娠期間不得從事勞動部頒佈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作業。
8。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妊娠滿7個月後,其工作場所應設立工間休息座位。
9。有關女職工產前、產後、流產的假期其及待遇按1988年國務院頒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號)和1988年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能知》(勞險字〔1988〕2號)執行?。
第十一條產後保健
1。進行產後訪視及母乳餵養指導。
2。產後的42天對母子進行健康檢查。
3。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1至2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工作量。
第十二條哺乳期保健
1。宣傳科學育兒知識,提倡4個月內純母乳餵養。
2。對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工,應保證其授乳時間。
3。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可適合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個月。
4。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
5。有哺乳嬰兒5名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哺乳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