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第六章兩漢的制度(2)

24.第六章兩漢的制度(2)

刑法。漢代沿自秦朝,很為嚴酷。文帝時,因太倉令淳于意,犯罪當刑。其女緹縈,隨至長安,上書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文帝憐悲其意,乃下詔為除肉刑。然而漢代司法界的黑暗,實不但刑罰的嚴酷,而是法律的混亂。秦代的法律,本即李悝所定的《法經》六篇。漢高帝入關,把他廢掉,只留三章。天下平定之後,又把他回復過來。然而這本是陳舊之物,不足於用。於是漢代遞有增益,其數目,共至六十篇。而又有所謂“令”及“比”,以至於後人所為的“章句”,斷罪都可“由用”。文繁而無條理系統,奸吏遂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傳生議,所欲陷則與死比”。宣帝留心刑獄,涿郡太守鄭昌曾勸他刪定律令。後來也屢有此議,亦曾下詔實行,然而迄未能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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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歷史(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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