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章古代的封建制度(1)

7.第七章古代的封建制度(1)

東周時代,政治的重心,既然不在天子而在列國,則欲知其時的政治,非兼知其時列國的形不可。而欲知列國的形,又非先知古代的封建制度不可。

封建制度,當分兩層說:古代交通不便,一水一山之隔,其人即不相往來。當此之時,即有強大的部落,亦不過能征服他部落,使之服從於我,來朝或進貢而已。這可稱為封建制度的前期。後來強大之國更強大了,交通亦漸方便,征服他國后,可以廢其酋長,而改封我的子弟、親戚、功臣、故舊。則所謂共主的權力更強;而各國之間,關係亦日密。這可稱為封建制度的後期。從前期到後期,亦是政治的一個進化。“眾建親戚,以為屏藩”的制度,莫盛於周代。要明白周代的封建制度,又不可不先明白其宗法。

社會的組織,本是起於女系的。所以在文字上,女生兩字,合成一個姓字。後來女權漸次墜落,男權日益伸張。權力財產,都以男子為主體,有表明其系統的必要。於是乎姓之外又有所謂氏。所以姓是起於女系,氏是起於男系的。再後來,婚姻的關係,亦論男系而不論女系,於是姓亦改而從男。一族的始祖的姓,即為其子孫的姓,百世而不改。如后稷姓姬,凡后稷的子孫都姓姬之類。是之謂正姓。氏則可隨時改變如魯桓公系魯國之君,即以魯為氏,而其三個兒子,則為孟孫氏、叔孫氏、季孫氏之類。是之謂庶姓。正姓所以表示系統,庶姓則表示這系統內的分支。宗法與封建,是相輔而行的。凡受封的人,除其嫡長子世襲其位外,其次子以下,都別為大宗,大宗的嫡長子為大宗宗子。其次子以下,則別為小宗。小宗宗子直接受大宗宗子的統轄。小宗宗人,則直接受小宗宗子的統轄,間接受大宗宗子的統轄。凡受統轄的人,同時亦得蒙其收恤。小宗宗人,受小宗宗子的統轄和收恤,都以五世為限。大宗宗子則不然。凡同出一祖之後,無不當受其統轄,可蒙其收恤。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即同出一祖的人,都能團結而不渙散。故其組織極為堅強而悠久。此製為什麼必與封建并行呢?因為必如此,然後大宗宗子都是有土之君,才有力量以收恤其族人;而一族中人都與宗子共生息於此封土之上,自必同心翼衛其宗子。而各受封之人之間,亦藉此以保存其聯絡。因為受封的人,在其所封之地固為大宗,若回到其本國,則仍為為小宗。如季氏在其封地為大宗,對於魯國的君,則為小宗;周公在魯為大宗,對周朝則為小宗是。所以《詩經》說:

“君之宗之。”而公山不狃稱魯國為宗國。這可見君臣之間,仍有宗族的關係。

不論宗或族的組織,都由古代親親之,限於血統相同或血統上有關係的人之故。而封建制度,則是一族征服他族之後,分據其地,而食其賦入,而治理其人的辦法。一族的人分據各處,則可以互相藩衛,而別族的人不易將他推翻。這種精神,要算周代揮得最為充足。武王克商,封兄弟之國十五,同姓之國四十。還有齊楚等國,或是親戚,或是功臣故舊。當初原是一族的人,分據各方,以對抗異族,以壓制被征服之人。然而數傳之後,各國之君,相互之間的關係,已漸疏遠;更數傳,即同於路人了。而各國的權利,又不能無衝突。於是爭鬥遂起於國與國之間。這還是說始封之君,彼此本有關係的,若其並無關係,則其爭鬥的劇烈,自更無待於了。所以封建制度不廢,兵爭終無由而息。但是封建制度之廢,亦必要待到一定的機運的。

區別諸侯尊卑的是爵,而封地之大小,即因爵而異。《白虎通義》說:周爵五等,殷爵三等,而地則同為三等。地的大小,今文說: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達於天子,附於諸侯,曰附庸。古文說:公方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一百里。大約今文家所說,是西周以前的舊制。古文家所說,則東周以後,列國都擴大了,立說者乃斟酌其時勢以立。但無論立說定製如何,實行之時,總未必能如此整齊畫一;即使能夠,後來的開拓和削弱也是不能一定的。所以列國的大小強弱就不一致了。就大概之,則沿邊之國強,而內地之國弱;沿邊之國大,而內地之國小。大約由沿邊諸國,與戎狄為鄰,有競爭磨厲;而又地多荒僻,易於佔領開拓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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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歷史(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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