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汪精衛粉墨登場及日汪基本關係條約(4)

69.汪精衛粉墨登場及日汪基本關係條約(4)

關於前項資源的利用,應考慮中華民國的需要,而中華民國政府對日本國及日本國臣民應積極提供充分的便利。

兩國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為展一般通商以及便利,而合理地供給兩國間的物資。兩國政府對於增進長江下游地區的通商貿易,及日本國與華北及蒙疆地區間合理供給物資方面,尤應緊密合作。

日本國政府對於中華民國的產業、金融、交通、通訊等的復興與展,應依據兩國間的協議,對中華民國作必要的援助甚至共同協作。

第七條:隨本條約所規定的日、華新關係的展,日本國政府應撤銷其在中華民國所有的治外法權,並交還其租界;而中華民國政府為日本國臣民的居住和營業,應開放其本國領土。

第八條:兩國政府關於為完成本條約的目的所必要的具體事項,另行訂約。

第九條:本條約自簽字之日起實施之。

這是一個**裸的不顧中華民族利益的賣國求榮的條約。汪精衛等漢奸賣國賊利欲熏心,必然受到全國各族人民的唾棄!他們也將註定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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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團大戰(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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