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十章京族的重要文獻(2)
(四)重修上下貳廟碑記
為一功德碑文,長方形石碑,清光緒二十二年((1896)歲次丙申仲秋月吉日立碑,佚名撰文、抄刻,存竹山村三聖宮內。一面有字,碑面114cmx63。5cm,面刻漢文27行,每行41字。碑文記述重修三聖宮廟的原因和過程,開頭部分因風化漫漶難辨,后列村民和各商號、店鋪捐錢捐物況,計有蘇、阮、梁、斐、陳、黃、余、吳等姓及泰昌號、泰興號、平安利裝、和利公司、同樂公司等老字號商家[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全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中國少數民族古籍總目提要·毛南族、京族卷》,第173頁,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9年。]。該碑對於研究京族社會的對外交流、商品經濟展況及其民間信仰等有參考價值。
(五)山心村修祀后神規定碑
碑存於今山心村哈亭內,“民國十年(註:1921年)歲次辛酉十一月十四日同村敬立”,為長方形石碑,一面有字,碑面86cmx56cm,面刻漢文14行,每行36字。石刻,楷體,佚名撰文、抄刻。1953年中南民委和廣西民委聯合調查組搜集而得。記載防城縣江平區山心村龔世進、黃廷富合村上下等為修祀事,決定奉劉瓏玉為後神立於哈亭內,自是春祀秋嘗,從神配祀。並列修祀后神規定四條於後,註明修祀劉珖玉為後神,設置神主在亭、春祀秋嘗、從神配祀,后神孫劉有慶施田兩處、劉有慶出洋銀備本村公務應用、后神曾孫劉振彬施田一處等事實。該文對對於研究京族民間信仰、民俗有參考價值。
(六)江平山心學校紀念碑記
????長方形石碑,一面有字,碑面106cmx70cm,面刻漢文26行,每行52字。部分文字漫漶難辨。記述村人興資建校之功德,民國18年(1929年)由欽州省立十二中學畢業生劉振業撰文,防城州警察第二區署長劉傑三書寫,記載民國17年(1928)秋山心村諸父老心繫教育,籌立初小學校,以伏波廟為校舍,並撥充伏波廟、三婆廟兩廟會款為辦學資費。但資費杯水車薪,後有兩人不辭勞苦倡議勸捐,得到諸父老同支持,眾人勇躍捐輸,集腋成裘,共成美舉。后列族人捐款芳名及數額。該碑今存於山心村哈亭內,對研究京族地區教育有參考價值。
文書規約、契約類
《封山育林保護資源禁規》,存於澫尾、江龍等村頭人手中,1953年中南民委和廣西民委聯合調查組搜集,年代原稿無記,估計系清末年間訂立。
《團結御匪嚴禁偷盜規約》兩份,一為民國二十年(1931)十月訂立,規定了偷盜園地作物、偷盜海邊筏索、偷盜眾山木條柴薪、入室偷盜、棚舍被焚聞救火聲不至等行為應被罰的銀錢數目,一為民國二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訂立,規定了日偷夜盜應受的重罰、連贓認實應罰錢數、親放縱者應受罰錢數等。
從這三份規約可窺見當時京族村社的管理方式、生產方式、社會經濟、禁忌倫理等概貌。
江平永福村民斷賣地文契1紙。綿紙,楷體,墨書。紙幅52。5cmx55cm,,18行,每行41字。清道光十六年(1836)吳廷進撰。民間土地買賣契約。記載武賢才、吳廷進、阮克才、阮有才、黃能選、吳憬清、杜登科、武光澤等原在江平永福村(今澫尾村)居住,因村中無錢使用,經眾村會合酌議,將荒山五斗以銅錢十二千文的價格賣給同村人吳振伯。此文契上註明所賣田的界至、錢價、交接方式、證明人及事後賣主不得反悔索贖等條件。契約一張立於道光十六年十二月十日,交吳振伯收執。該文契對於研究清代京族社會經濟有參考價值。保存完好。今藏澫尾村7隊吳敬鋒處。廣西壯族自治區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存複印件。[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全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中國少數民族古籍總目提要·毛南族、京族卷》,第177頁,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