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美爾城市國家的起源
蘇美爾是人類社會最早進入文明、世界上最早產生城市國家的地區之一。
蘇美爾位於古代兩河流域(今伊拉克)南部。其地處底格里斯河與幼發拉底河流域沖積平原,土地肥沃鬆軟,氣候炎熱乾燥,雖然當地降雨量少而集中於冬季農閑之時,但兩條大河定期泛濫為農業生產提供了有利條件。自公元前五千紀起,隨着肥沃新月形地帶人口壓力的增加,就不斷有農業居民自兩河流域北部丘陵地區及埃蘭遷入當地謀生。這是一群具有長期農業、傳統、掌握了一定的水利灌溉技術的農民。他們最初在幼發拉底河及其支流的沿河台地與沼澤地帶建立許多小型村社,利用定期泛濫的河水和沼澤地帶豐盛的水草、蘆葦及粘土,從事農業、畜牧業和手工業。以後隨着生產力的發展,逐漸開發了整個南部地區,建成了世界上最初的城市,在農業、手工業、建築業、文化藝術等方面都取得了驚人的成就,創造了燦爛的蘇美爾文化。
根據古代傳說,蘇美爾城市國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非常遙遠的年代。例如,據著名古代文獻《蘇美爾王表》(以下簡稱《王表》)所載,早在二十七萬多年前,王權自天下降至埃利都(今阿布沙赫連)城之後,蘇美爾國家就形成了。《王表》所述王權起源和國家形成的時間雖然充滿了神話色彩,但也包含了某些真實的歷史成分在內。考古發掘證明埃利都確實是兩河流域南部最古老的居民點之一,早在公元前五千紀,當地就已經出現了神廟建築和居民住宅,其文化遺存屬歐貝德文化,甚至更早,其後,由於幼發拉底河及波斯灣的影響,土地鹽鹼化,當地人口減少,逐漸衰落,僅為淡水和地下水之神恩基祭祀中心。《王表》稱埃利都後來為洪水所滅。
有關洪水的傳說和對恩基的崇拜,說明洪水前,即歐貝德文化早期,生產水平是很低下的。當時人們不但無力興修水利工程抵禦洪泛災害,常常還須提防滅頂之災。克萊默根據烏爾等地洪水沉積層前後陶器形制的變化,推測當地原始居民歐貝德人在這場洪水之後極少倖存。從考古發掘所見石器、手制陶器、葦制民棚和磚坯建成的簡陋神廟看來,這時尚無財產分化、階級分化的痕迹,當然更不可能有國家存在。
大概就是在《王表》所說大洪水之後,即歐貝德文化中期,蘇美爾文化的創造者蘇美爾人才由中亞地區經伊朗遷入兩河流域南部。閃族部落大概也在同時移居蘇美爾以北地區。關於蘇美爾人的種族和語系,一直未能確定。至歐貝德文化晚期,各地出現規模較大的神廟建築,如埃利都神廟VI的面積達26.5×16平米,它可能已經成為經濟合作與管理的中心,承擔了興建與維護正在形成的灌溉系統的任務。
神廟又是畜牧業、手工業與商業的中心。當時的手工業已經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出現了輪制陶器、銅器,說明生產水平較前已有所提高,分工有所擴大。有人推測蘇美爾這時約有5%的勞力從事與食物生產無關的經濟活動,而到原始文字末期,從事此類活動的人口則佔20%。根據埃利都時期墓葬出土的象徵部落首長的男俑判斷,社會大概已經由母權制過渡到父權制。
至烏魯克文化時期,社會變化更為明顯。以烏魯克為例,該時期在埃安那周圍約有100個以上的村莊。這些村莊沿着小河散落,每村約有居民幾十人,這大概就是一個父系氏族公社的規模。當時居民已經掌握了犁耕、陶輪制陶、冶銅等技術。農業技術的進步使農業勞動所能提供的剩餘產品數量大為增加,不但擴大了分工的基礎,也為對外貿易提供了不少物資。早期銅器雖然多為純銅做成,質地柔軟,用途不廣,但它為下階段青銅製造奠定了基礎。由於銅的冶鍊、製造技術遠比其他手工業複雜,蘇美爾本地又不產銅礦石,因而冶銅業的發展不但擴大了手工業與農業的分工,也促進了蘇美爾與周圍地區早已存在的商品交換,加速了社會內部財產分化與階級分化的過程。該時期居民開始由分散的小村遷往較大的居民中心,幾個較大的居民中心又合併為一個城市。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父權制家庭公社開始讓位於以地域關係為基礎的農村公社。至烏魯克文化晚期,由於居民遷並的結果,埃安那周圍村莊數目明顯地減少,這些村莊且沿着新開闢的人工運河散落。但這時尚無真正的人工灌溉系統。
大型灌溉網的形成,顯然是在國家形成之後的事情。埃安那(Ⅵ)時期修起了圍牆。伊南娜神廟(Ⅴ和Ⅳb)面積達75×29平米。蘇美爾進入了建築史上的黃金時代,各地普遍出現了城市和宏偉的神廟建築,同時出現了作為財產標誌的圓柱形印章以及象形文字。這既是社會生產與分工長期發展的結果,又是財產分化與階級分化劇烈的象徵。整個蘇美爾地區,已經處於文明的前夜了。
在氏族制度解體到國家形成的過程中,蘇美爾歷史上也出現過軍事民主制,或所謂“原始民主制”,這已經為許多神話所證實,其中“所說的人物雖然是神話中的人物,但這一點並不重要,因為傳說確實反映了氏族的制度。”根據這些神話傳說,蘇美爾軍事民主制同樣也有“三個協調權力的機關”,這就是“人民大會、氏族首長議事會和企圖獲得真正王權的軍事首長”。
古巴比倫創世史詩《恩努瑪·艾里施》為我們形象地再現了蘇美爾軍事民主制的情況。史詩情節大概是這樣:當混沌未開之際,原水之神提阿馬特為報殺夫之仇,帶領一群惡魔前來與眾神相鬥。眾神無法抵禦,因此決定召開一次神界的人民大會——眾神大會,以挑選一名勇敢善戰者領導大家作戰。他們選中了蘇美爾主神之一恩基之子、年輕的馬都克。但是,後者在作戰之前,就要求在勝利后必須承認他為眾神之長。經過“眾神之父”、天神安和“全體決定命運的大神”,以及其他一些只有表決權而無發言權的小神(因為史詩中沒有明確提及他們)組成的眾神大會決定,為了擊敗敵人,同意馬都克的要求,授予他言出令行的最高權力。
他們宣佈馬都克為“王”,授予他王權的標誌:節杖、寶座和PALU(王的任期),令其出戰。最後,馬都克率領眾神血戰沙場,滅盡群魔,並以提阿馬特之軀造成了天地,以其情夫金古之血和泥土造成了人類。馬都克遂永為眾神之王。
這個神話反映出蘇美爾軍事民主制時期,氏族管理機構還是建立在民主原則的基礎上,氏族首長與人民大會在解決有關本部落的一切重大問題,特別是像決定戰爭與和平以及挑選部落軍事首領這樣一些重大問題時,還起很大的作用。
但是我們從史詩中也可以看到,部落軍事首領的人選,已經習慣地由特定的家族中選出,其權力也越來越大。隨着部落間戰爭的日益頻繁,到軍事民主制後期,軍事首領開始排斥人民大會和酋長會議的作用,僭取公共權力。他們使自己的職位由選舉產生逐漸變為世襲,奠定為“世襲王權和世襲貴族的基礎”。至原始文字時期,由於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氏族內部財產分化、階級分化進一步加劇,氏族部落中出現了奴隸主和奴隸、富人和窮人、貴族與平民的鬥爭,各部落間的戰爭也越來越激烈。作為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國家也就取代氏族制度而產生了。
公元前3000年左右,蘇美爾開始出現了一系列以城市為中心,結合其周圍若干村鎮而成的奴隸制小國,數目約有十七個。國內外史學界一般稱之為城市國家。我國史學界有人把它們簡稱為“城邦”。由於這樣的國家一般都佔據了一個灌溉系統,包括若干城市,好像是埃及前王朝的州一樣,因而也有人認為把它們稱為“諾姆國家”可能更為恰當些。
但有些學者認為古代蘇美爾的拉格什、烏爾等並不是真正的城市,因而主張把這些國家稱作“村社國家”。這顯然是對城市的定義理解有所不同。眾所周知,不同的時代,衡量城市的標準也不同。按照蘇聯學者的意見,城市就是“剩餘產品集中、再分配及銷售之地”。它的其他一切職能(工商、文化和政治)都是由上述職能所派生的。而按照美國學者的意見,衡量一個居民點能否稱為城市有五條標準:一、城市與農村相比,是一個有大量人口的居民點;二、城市居民密度大於農村;三、城市的基本功能是分配;四、城市是交通中心;五、城市是需求等等中心。我們覺得,按照上述標準,蘇美爾各城市無疑可以稱為真正的城市,因而把蘇美爾各國稱為“村社國家”未必恰當。
城市國家是奴隸社會早期發展階段的產物,是原始的國家形態,但是它已經具備了國家的基本特徵:一、地域關係戰勝了血緣關係。這個過程是通過居民的遷並途徑完成的。
這一遷一併,就使舊的氏族組織遭到破壞,建立了以地域為原則的城市國家。這些國家最初規模都不大,一般都只有一個中心城市和若干小村鎮,人口也不多。像著名的烏爾城邦在早王朝初期有三個城市和若干村莊,面積不過90平方公里,人口才6000人。其他國家大概也與此不相上下。二、公共權力的設立,這有烏魯克的紅宮和捷姆迭特·那色神廟檔案為證。紅宮是一個封閉式大庭院,面積約600平方米,中有一磚坯小平台。有人根據蘇美爾文獻推測,這個大院子就是人民大會的會場,而小平台則是祭司和長老會議開會的地方。祭司、長老高居於人民之上,由此可見一斑。而從捷姆迭特·那色神廟文書中,我們見到恩(EN)及其他高及官吏,如最高女祭司(EN.SAL)、商人首領(GAL、SAB)、首席法官(TUG、DI)、指揮官(PA.SUL)和預言家(ISIB)。脫離人民的軍隊也已經出現了,大概由神廟人員組成,由指揮官直接領導。它已經不同於自備武器的公民兵組織。三、賦稅的設立。這點早期沒有文字可資證明,大概主要表現為各種各樣的勞役。但我們由烏魯卡基那(又有人譯為“烏魯依尼木基那”)改革銘文推測,真正的賦稅大概早已存在。從烏魯克雪花石膏瓶獻祭場面與圓柱形印章鞭打戰俘場面中我們可以看到,蘇美爾城市國家自其誕生之日起,內部就充滿了階級對抗,暴露出奴隸主專政的階級實質。也有人認為,原始文字時期與早王朝之間烏魯克城被徹底摧毀的原因,大概就是因為劇烈的社會分化所引起的衝突所致。如果情況真是如此,那就可以認為這是世界上第一次奴隸和平民反抗奴隸主的偉大鬥爭了。
蘇美爾地區的統一
君主制的建立,為整個蘇美爾地區的統一奠定了政治基礎。與此同時,統一的物質條件和輿論也逐漸成熟了。當時整個蘇美爾地區以幼發拉底河為主幹,形成了一個完善的水利系統,它不僅對農業,而且對商業也有很大促進。手工業也有長足的進步。而商人則早已將蘇美爾的物資遠銷印度、小亞等地。當時各邦的爭霸,表面上是各邦統治者為了爭奪土地、勞力和水利工程控制權而進行的殘酷戰爭,實際上卻反映了各邦人民要求統一,以從事正常生產、生活的願望。
而蘇美爾自古以來也就存着許多有利於統一的因素:如各國人民都有共同的稱呼——“黔首”;共同的宗教信仰,以尼普爾城恩利爾神為最高主神;共同的文化,經過上千年的民族融合,形成了以楔形文字為代表的蘇美爾文化,居民自視一體,沒有畛域之分。因此,到早王朝晚期,各邦開始由割據混戰走向兼并統一。
蘇美爾統一的過程,大概可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整個地區經過幾百年的混戰,形成南北兩個軍事聯盟:一個是以烏爾—烏魯克為霸主的南方同盟;一個是以基什為霸主的北方同盟。它們分別聯合了南北各邦(拉格什除外)。第二個階段是由溫馬統治者盧伽爾扎薩西所進行的初步統一。他首先獲得南方的霸權,隨後興兵北上,征服基什,初步統一了蘇美爾地區。盧伽爾扎薩西的勝利,反映了人民困於戰爭、渴望統一的要求。但是,他在勝利之後所建立的是一種邦聯性質的政治結構,和軍事同盟相去不遠,並沒有建立起統一的國家,因而其統治並不穩定。就在他傾盡全力與其宿敵拉格什苦戰、無暇他顧時,基什王薩爾貢乘機崛起,逐步統一南北各邦,並將其擊敗,作為獻祭送往尼普爾城恩利爾神廟。薩爾貢後來在蘇美爾北部地區興建阿卡德城作為他所建立的新國家的首都。這個國家,這個地區和建立這個國家的閃族人,後來都以該城之名而名,整個蘇美爾地區在薩爾貢的統治下,第一次統一起來了。蘇美爾城邦時期過去了。古代西亞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奴隸制大國——阿卡德王國出現了。
公元前24世紀蘇美爾城市國家拉格什的首腦烏魯卡基那(約公元前2378—前2371年在位)所實行的改革,是現知世界歷史上最早的一次大規模社會改革。由於記載改革的銘文及一些記述有關情況的文獻較好地保存了下來,使我們對這個早期奴隸制國家這場改革的情況,能有一個大體明確的了解。在世界各國早期奴隸制時代的歷史中,其他國家或全無類似記載,或雖提到改革而記載不詳。
拉格什城初建於公元前4000年代中葉。公元前28世紀,它已以城市國家的面貌出現於歷史舞台。公元前26世紀,烏爾·南希建立起烏爾·南希王朝。這個王朝共經六代恩西(ENSI,國家首腦的稱呼,原意為“率領人們從事建築的祭司”,後來意為“首領”,是國家主神在世間的代理人,其權力受到貴族的限制),即烏爾·南希、阿庫爾格爾、安那吐姆、埃安那吐姆一世、恩鐵美那、埃安那吐姆二世。以後,不屬於烏爾·南希家族的埃冷塔西、盧伽爾安達先後為恩西。安那吐姆、恩鐵美那當政時,拉格什與溫馬發生戰爭,溫馬戰敗,向拉格什繳納貢賦,拉格什一度在蘇美爾部分地區稱霸。盧伽爾安達當政時,國內動蕩,對外未見有什麼大事。
公元前20世紀初拉格什可灌溉土地的面積約2000平方公里,人口總數(包括奴隸)約15萬。除兩個主要城市外,拉格什郊區有西拉蘭、吉尼尼爾、巴爾巴爾、古阿當等小的政治宗教中心。從這時農民耕種份地看,農村公社還存在,土地還以公有製為主。小的政治宗教中心即為公社中心,現可列名的為14個。社會細胞是個體家庭和家族,個體家庭已佔優勢。
當時拉格什主要有三個階級:一是奴隸主貴族,包括恩西、其他世俗貴族和上層僧侶;二是平民(公社普通成員);三是奴隸。恩西、大官佔有奴隸和大片土地,有一個官員佔地達51甘(一甘合5.31市畝),比普通平民多幾十倍。神廟經濟在拉格什經濟中居於重要地位。國家主神寧吉爾蘇的妻子巴烏女神神廟佔地約730餘甘(合3880餘市畝),有大批奴隸和平民為其勞動。奴隸數達400多人,加上從事體力勞動的平民、書手、記賬人、經商人員,約有1200人左右。寺廟經濟由上層僧侶控制,已是一種剝削勞動人民的經濟形態,但還有公社共同體公有經濟的成分。土地還不屬於恩西、上層僧侶個人私有。
改革銘文和其他文獻中的“伊格·路·杜”(Iginuduh)意譯為“不抬眼的人”或“盲人”。有的學者認為伊格·路·杜是貴族或半自由人。但從這種人常被買賣、按幾頭或幾隻計數、擔負繁重勞動等情況來看,他們大多數應是奴隸,只有少數例外。
改革銘文和其他文獻中還有一種人音譯為“蘇不路伽爾”(Sub-Lugal),意譯頗不一致。各家不同譯法和解釋主要有:(一)“兵士”;(二)“農奴”;(三)“依附民”;(四)“屈節和匍伏於主人面前的人”;(五)認為其地位接近於蘇路帕克(蘇美爾城市國家之一)的“古魯什”,是農村公社成員,勞動者,同時又是一般戰士。現在不同譯解還沒有一致起來。弄清“蘇不路伽爾”的身份是正確認識改革的關鍵問題之一。改革銘文提到這種人“掘井”,可見是勞動者;又提到改革前他們受到欺壓。改革銘文以外的文獻對弄清這種人的身份非常重要。當時神廟有這種人,神廟外也有。他們一般都耕種份地,這很能說明他們的身份是公社成員;他們主要從事農業,具體從事耕種、播種、灌溉、運糧等勞動,也從事畜牧、捕魚、手工、建築等事業,在買賣人口的契約中,未見有買賣蘇不路伽爾的記載。在平時,他們是普通勞動者;在戰時,他們應徵組成輕裝兵,地位低於由貴族子弟組成的重裝兵。因以上種種情況,我們認為這種人的身份,上述第五種解釋較符合實際,這種人受剝削、欺壓,但身份是自由人,不是“農奴”、“依附民”;主要身份是勞動者,故也不宜譯為“士兵”。
改革前蘇不路伽爾的經濟地位已嚴重分化,其中有的全年為神廟勞動,領取口糧。在神廟內的一般占份地1.4甘,已較貧窮;神廟外有的有份地2至4甘不等,也不富裕。個別的佔地18甘,較富有,但不審詳情。多數蘇不路伽爾在改革前日益貧困,顯然是改革面臨的主要社會問題。
盧伽爾安達的暴虐統治加劇了拉格什的階級矛盾。一方面,國家和當權者加緊壓榨平民,增加了捐稅,並分派官吏到生產現場徵收。“從寧吉爾蘇邊境以至於海,到處都有收稅人。”管理船民、牧人、漁民的官員由被管理者養活,跟到牧場徵收驢羊,跟到漁船上漁網中取魚,甚至奪取驢羊、船隻和漁場;手工業者負擔捐稅過重而乞討麵包;凡剪得白羊毛必須交給國家或繳納難得的銀子;長官以買為名,侵吞其所管平民的房子、好驢;掌管食品的僧侶進入貧苦婦人的園子強取樹木和果子,等等。這加劇了貴族當權集團和平民的矛盾。另一方面,盧伽爾安達把寧吉爾蘇神廟及其經濟從上層僧侶手中奪歸自己直接掌管,把巴烏神廟及其經濟奪歸其妻巴拉娜姆達姆名下,把拉格什郊區神廟奪歸其子名下,使上層僧侶的權益受到嚴重損害。這又大大加劇了統治階級內部僧侶貴族和當權貴族的矛盾。與此同時,社會其他矛盾也日益尖銳化。債權人欺壓債務人;死者的家庭負擔的殯葬費異常沉重;孤兒寡婦備受欺凌;盜竊、強奪、殺人案件增多。這一切,使拉格什社會已難以照舊維持下去。
經過一場鬥爭,盧伽爾安達的統治被推翻,烏魯卡基那取得了政權。現未見正面記載這場鬥爭的具體經過和形式的文獻,但從有關事實看,這次政權改變是通過暴力實現的,在盧伽爾安達統治時,重裝兵是恩西和貴族統治的支柱,由國家和巴烏神廟供養。烏魯卡基那執政后,供給重裝兵的口糧只佔原有總數的1/3,重裝兵的大部分從經濟報表中消失了。看來,這2/3重裝兵是在戰鬥中被擊潰,餘下的一小部分站到了新政權的一邊。同時,烏魯卡基那執政第一年給輕裝士兵蘇不路伽爾的口糧,從過去每人每月72西拉(一西拉約合1.75公升)增加到144西拉。還有,以後烏魯卡基那與溫馬作戰,也以輕裝兵為主要力量。
烏魯卡基那出身於貴族家庭,他的父親恩格爾沙做過烏爾·南希王朝的高級官員,他的妻子莎克莎克是埃冷塔西的姊妹,盧伽爾安達的姑母。他開始執政時,已有兩個兒子、四個女兒。兒子的名字為埃里吉阿克、埃克拉姆特,女兒的名字為基姆巴烏、基姆達爾西爾希爾、姆,尼娜和莎麗莎卡。經濟文獻提到姆·尼娜的男奴隸19人,女奴隸17人,莎麗莎卡有男奴隸8人,女奴隸10人。他的另一對兒女也有自己的奴隸。從他已有六個子女、多數子女已有自己獨立的家庭經濟,可推知他執政時年齡約在四十五歲以上,並已可能富有政治經驗。
烏魯卡基那執政第一年時的頭銜仍為恩西,先為吉爾蘇的恩西,不久稱拉格什的恩西。他執政后,先後為寧吉爾蘇和巴烏神建造了幾座新廟宇,為巴烏神廟建造了剪羊毛的房舍;開鑿了一條新運河(以獻給南希神的名義),疏浚了一條運河;為吉爾蘇城建造了城牆。在他執政的第二年,拉格什與溫馬之間爆發了較大規模的戰爭,拉格什獲勝。同年,烏魯卡基那的頭銜改為盧伽爾(Lugal,原意為“大人”,引申意為“主人”、“王”,地位和權威高於恩西)。他從執政第一年起即實行社會改革。改革銘文已被發現,記載在三塊坨式泥板和由五塊石片組成的橢圓形石板上,用蘇美爾文字書寫。以下分三個方面敘述改革的措施和內容。
第一,關於改革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的改革(1)對貴族當權集團和一般奴隸主貴族的基本政策。
烏魯卡基那打擊舊的貴族當權集團,但有一個明確的限度。這就是只剝奪他們濫用政治特權所獲得的利益並禁止繼續這種濫用,但沒有觸動他們作為一般奴隸主貴族的經濟和社會地位,這是在改革中貫穿於全局的一項基本政策,首先,對盧伽爾安達及其家族就實行了這一政策。盧伽爾安達被剝奪了恩西的地位,也失去多佔神廟收入和捐稅的特權,但實行改革后,他和他的妻子還活着,並過着富裕的貴族生活。他的妻子的名字從巴烏神廟名錄中消失,神廟分給她一份“給養”的記錄也消失了。但她還參加巴烏神廟的宗教儀式,分食“神餐”。烏魯卡基那執政第三年她死去,還舉行隆重的葬禮,參加葬禮者達200餘人。其次,改革禁止官員和當權的僧侶侵吞平民的驢、羊、船、房屋、樹木和果子(詳見下文),但也沒有觸動他們作為一般奴隸主貴族所佔有的奴隸、土地等財產及社會地位,這種政策在當時是比較切實可行的、開明的。
(2)關於政治制度的改革和改革依靠的力量。
烏爾·南希王朝的第五代恩西恩鐵美那在一件銘文中自稱是寧吉爾蘇神在3600人中授予他“王”權;烏魯卡基那在改革銘文中則自稱是寧吉爾蘇神在36000人中授予他“王”權。這裏的“人”無疑是指享有政治權力的自由人,這種人較前大大增加(擴大10倍,但未必是絕對數),顯然包含着提高平民地位、擴大平民權力的內容,因此是政治制度方面的一項重大改革。但其中具體情況還未見資料。能夠加以推斷並值得注意的是:(一)在36000人中,包括平民,也包括貴族;(二)強調“36000人”的意義,既擴大平民的政治權力,也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分散了貴族的權力。從這一點和改革依靠輕裝兵作戰,採取一系列措施減輕平民負擔來看,改革的主要依靠力量是平民,同時也依靠一般貴族。由此可認為,烏魯卡基那所建立的,是一個以“36000人”為基礎來統治、剝削廣大奴隸的政權。這個政權的階級基礎,較前顯然擴大了。
(3)關於軍事制度的改革
烏魯卡基那以平民兵為其軍隊的主要力量,基本改變了過去的恩西以貴族子弟兵為主要軍事力量的制度。軍隊成分的改變與多方面存在聯繫。平民兵經濟待遇的改善,使平民的社會地位也有所提高,而這些,也就又改善了平民的政治地位。軍隊情況的這些變化,是他能夠推行改革的主要條件,同時也有利於加強國家的軍事力量。
第二,大幅度地調整政策,取消弊政改革的這類內容又分為兩個方面,對平民而言,改革有利於他們;對僧侶集團而言,有一些措施有利於他們,也有一些限制他們的措施。
(1)減輕平民負擔、使平民免受侵奪的措施。
①撤去派往各地的稅吏,減免部分捐稅、欠稅。“從寧吉爾蘇邊境直至於海,不再有收稅人”。這並不是免收一切捐稅,而只是撤去跟到生產場地直接收稅的收稅人。同時,還豁免了原來平民積欠王室的賦稅(穀物)及王室另外徵收的大麥,減少了手工業者負擔的捐稅。
②免除了平民的弟弟所負擔的無酬勞役。改革前除作為一戶之主的平民擔負人工灌溉等國家勞役外,戶主的弟弟也被征服勞役,不給報酬。改革取消了“弟弟”的負擔。
③禁止當權官員利用職權侵奪平民的財產。“他禁止(……)管理船夫的人(奪去)船隻。他禁止管理漁場的人(奪去)漁場。……他禁止監察官(接受)為剪白羊毛和伽巴羔羊(的毛而交)的銀子”,等等。
④減少殯葬費。改革規定了殯葬手續費和儀式費的標準數額,較前減少了一半左右到一半以上。如將屍體抬入墓內,原負擔酒七杯,現定為三杯,原負擔麵包420塊,現定為80塊,等等。
(2)關於對待僧侶集團的政策。
烏魯卡基那將盧伽爾安達及其親屬奪得的神廟掌管權歸還上層僧侶,使他們重新成為神廟財產的主管者和受益者。
同時取消了改革前向部分僧侶徵收的捐稅。這些措施有利於僧侶集團的多數人,主要有利於上層僧侶。但改革也禁止當權的僧侶濫用特權,禁止掌管食品的僧侶進入貧苦婦女的園子強取樹木和果子;並以減少殯葬費用,限制上層僧侶過多地剝削平民。改革將幾個神廟的財產主管權發還僧侶,是針對盧伽爾安達濫用特權貪婪侵奪而採取的措施,不能認為這是把歷史車輪拉向後轉。從總體上看,改革對僧侶的政策有利於緩和階級衝突和社會安定,在當時是比較適當、平穩的。
第三,改革社會制度的幾項措施
改革的這部分措施特別重要。它所反映的早期國家在社會矛盾面前所起的積極作用,是現知世界歷史上最早的具體記錄。它既有當時拉格什的特殊性,又反映了早期奴隸制國家歷史發展的普遍的規律性。這方面主要有以下四項。
(1)以國家立法形式確定財產的私有制。
當時拉格什的經濟關係中的私有制實際已經存在並在發展,但還沒有達到以國家立法的形式予以承認和保護的程度。同時,還存在氏族貴族和盜竊者利用“氏族制度的共產主義傳統”來為自己侵犯私人財富辯護的現象。在當時,確立並發展私有制有利於生產的正常進行和社會安定。然而,已經解體的氏族制度已不能有任何幫助,於是就只有期望形成還不很久的“國家”了。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這一期望。
改革銘文所記當權者侵奪財富的多方面內容,多未寫明為這種行為辯護的借口。但在實際中,顯然都利用其擔任公職的權力,以公共利益作為借口。在當時,所謂為了公共利益還免不了利用尚存在的為了氏族共同體的觀念和原始共產制的觀念。如果說,這只是從理論上作出的推斷,那末,從銘文的另一內容,卻可清楚地看到這種“辯護”的具體觀念。
在改革前,“如果氏族會社(?)成員造了養魚池,任何人都可以竊取他的魚;這人說:‘它是太陽照耀下的’。”
按譯解,“太陽照耀下的”的意思就是魚原“不屬於任何人所有”。換句話說,就是竊奪者以魚為公共所有為自己竊奪他人的魚的行為作辯護。針對這一問題,改革規定:“如果氏族公社(?)成員造了養魚池,任何人不能竊取他的魚”,如果有人竊奪,“將石頭擲向偷兒”(意即用石頭將竊奪魚的人砸死)。竊奪者為自己辯護的觀念,在大體處於相同社會發展階段的其他民族也有具體事例。烏魯卡基那所採取的措施,正是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給“私有財產”以及“相繼發展起來的獲得財產的新形式”,“蓋上社會普遍承認的印章”。改革規定長官如要買平民的房子、好驢必須付出銀子,不得侵奪,也是同一性質的措施。這一措施有利於生產發展、社會相對安定和社會進步,是順應歷史發展潮流的重大改革。這是整個改革具有進步性的一個重要方面。
(2)以國家立法形式確定一夫一妻制。
改革前,一夫一妻制在拉格什已實際形成,但還存在一些原始婚姻習慣的殘餘,“昔日的女人曾慣於嫁兩個丈夫”,同時限制男子休妻,如男子休妻,恩西收取五西克勒(一西克勒合8.4克)銀子,有關官員收取一西克勒銀子。改革禁止一妻多夫,並規定,如女人再有兩個丈夫,則“用石頭砸死”。同時規定,如丈夫休妻,恩西和有關官員“都不收取任何銀子”。這從兩方面加強了夫權:一是要婦女對丈夫保持貞節,而破壞夫妻忠誠則是丈夫的權利;二是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關係,離棄他的妻子。改革的這一立法,又給一夫一妻制蓋上了社會普遍承認的印章。這也是順應歷史發展潮流的一項進步措施。
(3)關於解除債務奴役的措施。
改革銘文有關部分的原文較費解,譯文歧異,但可肯定的是改革為解除債務奴役採取了措施。有關的一句話,克萊默譯作(改革)“赦免了那些(由於他們)所欠的債……(而被監禁的)拉格什公民們”;賈可諾夫譯作(改革)“使拉格什公民從債務奴役……中解放出來”;載美爾譯作(改革)“使拉格什兒子們從生命借貸……中清洗(解放)出來”。這些譯文大意相同,只譯詞互異。從相同的方面看,改革解放了因欠債而被奴役或被拘禁的人,否定了舊的關係和制度。在古代世界早期奴隸制國家中,債務奴役是造成本族自由民內部紛爭不已的共同問題,能否廢除債務奴隸制是決定奴隸制能否高度發展(奴役外族人)的主要條件之一。迄今所知,這場改革也是涉及這一問題最早的一次,但是否廢除了債務奴隸制,因受原文太簡的限制,還說不清楚。
(4)關於建立法制。
改革銘文不是一部法典,但記載了建立法制的若干內容,帶有立法文獻的性質。銘文對改革內容的記述,有些也就是制定法和法律條款。從建立法制所達到的水平來說,有三點值得注意。其一,一切國家的法和法律都是強制實行的,改革建立的法制也是這樣。允許什麼,禁止什麼,什麼罪處死,都是強制性的規定。其二,改革的立法具有開創的特色。以國家名義確定私有制、一夫一妻製為合法,確認在商品交換中買賣雙方對自己財物的主權地位等,都是改革新創立的東西。改革及其銘文的特別可貴之處,還在於它說明了這些法是在什麼樣的階級矛盾和鬥爭中通過國家立法而產生出來的。這對於研究法的起源,是有重要價值的。其三,改革的立法又具有簡單、粗獷等原始性。其中一部分內容,只是把習慣法記載下來。如“用石頭砸死”罪犯,在原始社會後期實行習慣法時已經使用,並還是比較野蠻的表現,等等。
在烏魯卡基那執政的第四年,拉格什與溫馬的戰爭重新爆發。在戰鬥中,由蘇不路伽爾組成的輕裝兵是拉格什軍隊的主力。其中八個隊有農人隊、牧人隊、海上漁人隊,河上漁人隊等名稱。保存下來的供給戰士口糧的經濟報表,列有隊長、隊員的名字。這些隊每隊一度是18、20、22、33人不等。戰爭的頭一年,拉格什曾取得一些勝利。從此後名單上人員的變化,可看出在烏魯卡基那執政的第五、第六年,拉格什的士兵傷亡很重。如一個河上漁人隊在他執政第四年為22人,第六年只剩下8人;一個海上漁人隊第五年為20人,第六年只剩下5人。另一情況是,第六年還第一次出現將農人、牧人、漁人混合編隊的做法,大概是戰士大批傷亡且兵源缺乏的表現。最後,在溫馬和烏魯克聯軍的攻擊下,拉格什失敗了。溫馬軍隊攻佔了拉格什城及其郊區,破壞嚴重,“燒毀了安塔蘇魯神廟,搶走了銀子和寶石,提拉什宮浴於血泊之中”,但未攻佔吉爾蘇城。烏魯卡基那大概在吉爾蘇又當了幾年首腦。溫馬統治拉格什城時期形成的銘文認為,溫馬人冒犯了寧吉爾蘇神,但“烏魯卡基那王在這方面沒有犯罪”。此後,在阿卡德王國統治時期,烏魯卡基那可能擔任拉格什的總督。因為在阿卡德王國第二代國王時,一塊石碑還提到他的名字,不過,從被溫馬和烏魯克聯軍戰敗后,未見有文獻記載他的活動。
漢謨拉比法典
擺在我們面前的,是三塊貌不驚人的黑色玄武石,有誰會想到這些竟是極其珍貴的古代文物呢?但是,如果我們把它們合在一起,奇迹便出現了,這是一整塊橢圓柱形的石碑,高225厘米,底部圓周190厘米,頂部圓周165厘米,更為奇妙的是,石碑上方還刻有兩個人的雕像,一個坐着,右手握一根短棍,另一個站着,雙手打拱,神態恭謹。石碑下方更讓人吃驚,竟然是幾千個密密麻麻的楔形文字。
這塊石碑自然引起了許多人的興趣,藝術史家們興緻勃勃地欣賞着雕像,考古學家津津樂道地研究這些楔形文字,經過他們辛勤的研究,有關這塊石碑神奇的謎底終於揭示出來了……。
原來,這兩個人的雕像,一個是兩河流域的太陽神沙馬什,站着的一位是古巴比倫威震四方的國王漢謨拉比,而下面那些文字,則是著名的漢謨拉比法典——人類第一部成文法典。
離今約五千年以前,西部亞洲的兩河流域地區就已出現了文明的曙光。底格里斯河和幼發拉底河日夜奔騰,辛勤地澆灌出一大片肥沃的土地,人類便在這裏棲息、耕作、拓植,使這裏成為古代四大文明的發祥地之一。然而,不幸的是,在幾千年中,兩河流域總是戰亂頻仍,沒有像古埃及、印度和中國那樣有一個較為長久統一的王朝。但是,在公元前18世紀,這裏卻出現了一個稱雄一時的古巴比倫王國,漢謨拉比便是其第六代國王(約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
古巴比倫王國位於兩河流域的中央。“巴比倫”一詞原意為眾神相會之地。顧名思義,這裏是西亞的交通要衝。可是,儘管古巴比倫地理位置優越,在漢謨拉比即位之前,它還是一個須要向周圍鄰國稱臣納貢的彈丸之邦,其領土長不過一百二三十公里,寬只有三十二三公里。志向遠大的漢謨拉比懂得,要使國家強盛起來,首先得鞏固內部,積聚力量。在他當政的頭五年,漢謨拉比卧薪嘗膽,積極擴充軍備。
到了第六年,漢謨拉比聯合了北方的馬里、南方的拉爾薩,一舉消滅了南方的敵邦伊新。接着,他又再次聯合馬里,消滅了南方另一鄰邦拉爾薩。公元前1759年,漢謨拉比又揮師北上,向兩度成為自己盟友的馬里宣戰。經過近一年的苦戰,馬里城遭到了毀滅性的破壞,馬里國王吉姆里利姆被迫向漢謨拉比表示降服。漢謨拉比用了三十五年的時間統一了兩河流域,創建了一個從波斯灣至地中海沿岸的中央集權奴隸制帝國。他驕傲地自詡為“強大之王,巴比倫之王,阿穆魯的全國之王,蘇美爾、阿卡德之王,世界四方之王”。當時,古巴比倫的確當之無愧地成為西亞最大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中心。
漢謨拉比為了鞏固巴比倫王國的奴隸制度,加強中央集權,制定了一部全國統一的法典,後人稱之為《漢謨拉比法典》。這個法典在漢謨拉比即位不久就開始制訂,以後經過不斷修正,最後將法典的全部內容刻在石碑上,立在一座廟宇中。
《漢謨拉比法典》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較為完備的成文法典,分為序言、正文和結束語三個部分。正文共有282條,包括訴訟手續、盜竊處置、軍人份地、租佃、雇傭、商業高利貸和債務奴隸、繼承權、傷害和賠償、奴隸地位等各方面的條文。這部法典較為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倫王國的社會狀況。儘管漢謨拉比在序言中宣稱自己要“發揚正義於世,滅除不法邪惡之人,使強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馬什,照臨黔首,光耀大地”。但人們還是可以從法典中看出廣大奴隸和下層平民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比如,法典的第15至第20條規定,奴隸主對奴隸擁有所有權,逃亡奴隸必須交還原主,盜賣奴隸或藏匿奴隸者處以死刑。法典第247條規定,傷害奴隸的一隻眼睛與傷害一頭牛的一隻眼睛處罰相同。漢謨拉比法典是一部道道地地的奴隸製法典,它竭力保護奴隸主貴族、僧侶、大商人和高利貸者的私有財產,而把奴隸視同牲畜。這部法典對以後的奴隸制國家的立法影響極大。
《漢謨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道的人類歷史上第一部較為完備的成文法典。它是漢謨拉比即位第30年下令頒佈的,這部著名的古代法典,刻在一塊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柱高2.25米,上部周長1.6米,底邊長1.9米,石柱上端是浮雕,表現太陽神沙馬什側身端坐在寶座上,將王權標授予站在面前的漢謨拉比。浮雕下面是用楔形文字鐫刻的法典全文。1901年,法國考古隊在伊朗西南部的古埃蘭首都蘇撒發現,現藏於法國盧浮博物館。據考證,公元前1150年,埃蘭攻陷巴比倫時,將此碑作為戰利品,帶歸蘇撒。碑上條文部分有被磨損,後來根據在蘇撒、亞述等地發現的法典泥板抄本斷片,從而使石碑闕文得以補齊復原。因此,法典仍是完整的。
《漢謨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組成,共49欄,3500行、8000餘字。序言和結語說明制定法典的主要宗旨,宣揚王權神授,將國王描繪成“眾王之神”的君主,盡情歌頌他的文治武功,希望他的“政德”將永垂後世。
法典正文共282條,依條文順序可分為10個部分:1.關於司法行政的規定(1—5條):2.關於保護私有財產的規定(6—25條);3.土地房屋(佔有、繼承、轉讓、租賃、抵押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26—88條);4.關於借貸、經商、債務等方面的規定(89—126條);
5.關於婚姻、家庭及繼承的規定(127—194條)。
6.關於傷害不同人權而予以不同處理的規定(195—214條);
7.關於各種職業人員的報酬及責任的規定(215—240條);
8.關於農牧業的規定(241—267條);9.關於租賃及雇傭的規定(268—277條);10.關於奴隸買賣及處罰的規定(278—282條)《漢謨拉比法典》仍保留了一些舊時習慣法的痕迹。例如,採用“同態復仇法”即“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196200條),來解決上層自由民之間的糾紛。
《漢謨拉比法典》條文涉及到當時社會關係的方方面面,反映了古巴比倫王國的經濟、政治狀況和思想文化,是研究古代西亞奴隸制社會的珍貴史料。
《漢謨拉比法典》是我們了解古巴比倫王國社會經濟情況的主要依據。漢謨拉比時代,兩河流域的社會生產力較前有了較大的提高。青銅器已普遍使用。農業生產工具有了大的改進,出現了一種附有漏斗的改良犁,提高了耕作效率。
為了高地灌溉,採用一種較方便的揚水裝置,擴大了穀物和椰棗種植。由於灌溉系統的改善,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在手工業方面,城市出現了獨立的手工作坊。《漢謨拉比法典》中提到了10種手工行業,經營制磚、縫紉、冶金、刻石、皮革、木工、造船、製革、編筐、建築等。實際上當時的手工行業多達二三十種。手工業作坊主要是國王和神廟開設的,在城市裏也出現了私人手工作坊,僱用手工業者進行生產。
商業和貿易也較前更為繁榮。國內貿易主要是城鄉之間互相交換農牧產品,如食品、油類、羊皮等。對外貿易輸出穀物、油類、棗子、織物、皮革以及陶罐(104條),換回金、銀、銅、石頭、木料、鹽、奴隸、香料、染料及各種供國王和貴族享用的奢侈品。大宗貿易由王室和神廟壟斷,其商業代理人稱為“達木卡”,“達木卡”的助手稱“沙瑪魯”。他們壟斷國內外貿易,經營國家稅收,並從事高利貸活動。由於國內外貿易的發展,貨幣也流通起來,定量銀塊越來越成為一般交換的媒介物。租賃、借貸、賠償、僱用等方面仍多用實物來計算。
《漢謨拉比法典》記載,巴比倫的居民分為三個等級:阿維魯、穆什根努和奴隸。從自由民和奴隸的關係來說,阿維魯和穆什根努是自由民,他們和奴隸是兩個對立的階級。
阿維魯(直譯為“人”或“丈夫”)是全權自由民,包括奴隸主貴族、神廟祭司、高官富豪,也包括自耕農、佃農、獨立的手工業者和各行業的僱工。他們處於不斷分化之中,有的是奴隸主,有的不是,也有的因負債成為人質甚至淪為債奴。
穆什根努(直譯為“順從者),是非全權的自由民或依附民。穆什根努包括王室、神廟經濟代理人(“達木卡”)、從王室領取服役份地的士兵(“列杜”和“柏以魯”)以及所謂的“納貢人”(投靠王室分得田園房屋的佃耕者)。
穆什根努以經濟上依附王室為主。他們之中也有貧富貴賤之分,富有者擁有土地、房屋和奴隸,如“達木卡”,而貧者同樣負有王家義務,如“納貢人”。所以穆什根努中既有奴隸主,又包括小生產者。
阿維魯和穆什根努同為自由民。就經濟地位來說,不論是阿維魯或者是穆什根努,都有奴隸主和非奴隸主,富人與窮人之分,同是奴隸主,也有大中小之別,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穆什根努是依附王室的非全權自由民。就社會法律地位來說,阿維魯和穆什根努之間是有高低之分。法典對他門區別明顯,分別對待。例如,法典規定:傷害阿維魯的眼睛或骨頭,必須受到同樣損害的懲罰;若傷害了穆什根努的眼睛或骨頭,只需賠償一明那(合505克)銀子;傷害奴隸或骨頭,則只需向奴隸的主人賠償奴隸身價的一半(196—199條)。由此可見,阿維魯的社會地位高於穆什根努,而穆什根努的地位高於奴隸。
奴隸的社會地位最低下,他們完全是奴隸主的財產,任奴隸主隨意處罰。法典規定,殺死奴隸的兇手,只要賠償奴隸主的損失,無須償命(116條);還規定,如奴隸打自由民的嘴巴或不承認自己的主人,要受割耳之刑(205、282條)。
總之,古巴比倫社會的兩大對抗階級是自由民與奴隸,阿維魯與穆什根努屬於自由民階級,因而與奴隸處於統治和被統治關係之中。
儘管法典對奴隸條文規定不多(只有寥寥5條),但法典全文保護奴隸主、把奴隸視為奴隸主財產的宗旨是顯而見的。《漢謨拉比法典》是一部為奴隸主階級和奴隸制國家制定的法典,法典嚴格地保護奴隸主階級對奴隸的所有權,保護奴隸主階級的私有財產,充分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奴隸制社會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