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章《哈佛經典講座(全新增補版)》
政治經濟學
第一節概述
托馬斯·尼克遜·卡弗[18]
經濟學一詞最初由希臘人發明,意思是家庭管理原則或明智的家庭管理方法。色諾芬以一個普通農民家庭為例,闡明收入和支出、交易買賣與生活方式之間密不可分的關係。然而到了現代,尤其對於城市居民來說,收入來源與家庭生活卻是分離的,這意味着人們為了攢錢所從事的工作和實際的生活方式變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東西。自然而然地,人們把商業和家庭的管理分開成兩個不同的領域:商業方面有商業經濟學、工商管理或工商行政管理,家庭方法則有家庭經濟學、家政管理學等。這兩個領域在現代看來是如此的大相逕庭,幾乎不再可能放到一起討論與研究,加上人類已遠離了自給自足的小農生態,於是交易買賣與家庭生活便徹底分離。
色諾芬曾出版過一本名為《經濟論:雅典的收入》的書。書中以國家級的家政管理視角進行論述,加入了公共財政等命題。他認為每個政府都像一個獨立的法人團隊,它除了要為轄區內的人民服務外,還會有自身的利益訴求。同時,無論是國家、城市還是再下一級的管理單位,它們都得像一般的家庭那樣懂得平衡收支。後來,色諾芬提出利用“經濟學”分析上述有關收支的所有問題。而到了現代,我們則更多地把“經濟學”運用到公共財政上,並使私人賬務和家政管理從公共財政中完全分離。在君主制國家,當收入來源於封地時,皇室的收支便相當於個體家政經濟,而當收入來源於稅收時,皇室成員的收支就跟其他政府官員一樣要接受公共財政的管理。
公共財政的早期概念
從中世紀到現代早期,經濟學研究漸漸出現從個體經濟向公共經濟轉變的趨勢,但討論的熱點依然集中在收支問題——即我們現在所說的公共財政上。這個領域裏的主力研究者是財政大臣,他們既掌管着為君主增加收入的皇家產業,也掌管着國家的建設與軍備。很快他們發現,國家收入的多寡與人民的生活水平息息相關。若想增加國家收入,首先必須保證人民豐衣足食,如此才能徵收更多的賦稅。於是從那時起,決策者們的重點便轉向了如何使國家更加繁榮昌盛這個問題上,並將其視為比平衡公共收支更重要的目標。也就是說,國家要發展經濟不是單純地為了增加政府收入,而是為了提高普通人的生活和福利保障水平,並在適當的時候增加賦稅以更好地平衡政府收支。
重商論者與重農論者
雖然財政領域的相關學者都專註發展經濟,但他們還是花了一點時間才掌握到這個問題的核心。部分經濟學家屬於重商論者,他們強調商業發展,也希望通過招商引資促進外貿繁榮。他們認為大量的廉價勞動力是國家發展外貿初期最重要籌碼,能有效保證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然而,這並不會使提供廉價勞動力的勞動者們從中得利。還有部分經濟學家屬於重農學者,與商業相比,他們更重視能產生出實際產品價值的農業和工業。
可是這兩派的學者都混淆了個人得利與共同繁榮的概念。舉個例子,一家私人企業運作成功與否取決於它能否賺取比成本更大的銷售金額,重商論者認為國家經濟也是如此。但事實上利潤是依靠轉移創造的,商人之所以能從出口商品中賺取利潤是因為他們壓榨了勞動者的勞動力。在農業領域裏,農民的利潤取決於土地租金外的收成金額,而在工業領域裏,工廠的利潤取決於生產成本外的產量的剩餘價值。重農論者認為由於當時土地租金低廉,能產生豐厚利潤的工業和農業才是國家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但與重商論者一樣,他們也忽略了一個事實,即國家工農業的豐厚利潤也許正是造成工人或農民貧困的重要原因之一,因為正常情況下,僱主要從農民種植的低成本作物中賺取利潤,便只能提高土地的租金。
後來亞當·斯密的劃時代著作《國富論》的面世讓全世界學者真正對國家經濟管理形成廣泛而全面的看法,雖然不同的經濟學者會有不同的側重點,例如有些學者會將注意力集中在生產和貿易上,有些則會更關注資源及財富分配的問題,但他們已普遍意識到自己的專業領域對整個社會大局所能產生的影響。在過去的25年中,社會資源及財富的分配是很多學者的研究命題,如今他們則選擇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在以前鮮有人涉足的經濟消費研究領域。
財富的意義
現代經濟的重點放在促進國家繁榮上,因此對相關領域的研究者而言,與其學習文學藝術,倒不如多了解最新的經濟科學概念。而最新的經濟理念包括了兩個有着密切關係的概念:民生和商品財富累積。商品是能滿足慾望的東西,但並不是所有商品都能產生財富——只有那些具備實際用途或能滿足特殊需求的商品才擁有財富價值,也就是說財富的累積必須建立在人們對某項物品有超過自然所需並且有不間斷需求的基礎上,即越多越好。人們離不開陽光空氣,可過多的空氣對人類而言只是多餘,目前的空氣已經可以滿足所有人的需求,數量上也幾乎沒有差距,所以陽光和空氣都不具備財富價值——除非,在某個特殊的地點特殊的時間,空氣成為了不可多得且無法人人均分的東西。
在描述財富時,我們可以直接套用能實現資本積累或提高生活質量之物的名字,因為這些東西的多寡能直接反映財富的豐厚程度。財富以及具有財富價值的物品是人類積極向上努力工作的目的,讓人類更有動力實現豐衣足食,擺脫缺衣少食的日子。這是放之四海皆準的簡單道理,而這也是財富最簡單實用的形式。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大部分人並不清楚自己的健康和幸福取決於什麼,他們會習慣性地把能給自己帶來健康和幸福的東西視為財富。換言之,擁有越多渴望之物的人自我感覺就會越好。人們生產或購買某種商品的行為正是他們將其視為獲得財富和實現理想生活的手段之一,然而有時,因為某些人邪惡的貪慾,經濟學者不得不將一些無用甚至有害的東西定義為財富,如鴉片、煙草和酒精。於是有人提出有形的財富往往不是人類幸福的必備條件,只是為了迎合部分人群或實現某些特殊慾望的稀缺手段而已。
當然,財富也是具有交換價值的物品或手段的集合體,只有那些被人所渴望的東西、數量稀缺的東西才能被估價或被交換,而之所以這些東西具有交換和買賣的價值也正是因為它們對人來說有大量而實際的需求。
經濟學的意義
物以稀為貴是財富的基本條件之一,也是經濟學的基本概念。經濟學會使用宏觀或微觀調控來達到目的,有時會犧牲小部分人的蠅頭小利來滿足大局的繁榮穩定。由於物以稀為貴,所以這樣的選擇帶有一定的強迫性。如果物資足夠豐富能滿足我們所有的慾望,我們就無須做作出任何犧牲了。換句話說,經濟學便是研究如何利用稀缺資源的學問。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人的需求,這些稀缺資源作為財富的一種必須要節約使用。另外,經濟學家們還要不斷地對稀缺資源進行估價和比較,使數量有限的物資儘可能均分並滿足儘可能多的人。
生產和交易是節約使用稀缺資源的重要手段之一。人們在實踐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對物品的估價和比較都是相對的。當我們渴望更多東西或擁有更多渴望時,通常會通過購買或生產來獲得,也可以用手上的物品進行交易換取。物品價值的高低與它的稀缺性以及人們的渴望程度成正比,而這些也會反過來決定了社會商品生產的方向和格局。無論個體對某項物品是否有興趣,只要大環境賦予該物品高額的價值和交易價格,個體便會不自覺地產生追求該物品的渴望。
變量法則
生產的過程會產生新的經濟運作,而生產方式的多樣化也會受環境和發展條件的影響。在生產的最後環節里,所有行業的目標都是競價與交換。從表面上看,這樣的循環過程很簡單,但其背後的計劃、目的和法則卻是相當複雜。有人認為物品競價是為了等價交易,但事實上等價交易原則才是物品競價交換的條件基礎。物品先是用適當的價值比例進行生產組合,然後再以適當的價值進行交易買賣。
這個法則適用於所有情況,從化學家的實驗室到農民的種植耕耘。化學家在一定的比例規律下工作,化學元素都必須以精確的數學比例進行組合。同樣,農民的生產工作大部分也是在可控的變量範圍內進行。例如,在耕種過程中作物所需的灌溉量會根據實際情況而變化,雖然作物的需水量範圍比較寬鬆,但若不能掌握好灌溉的規律,農作物就有可能會被毀壞。
只要存在變量和比例,生產過程中的因素和產品就會發生變化,不過這樣的變化不大,變化範圍也不太精確。土壤中的水分增加十分之一看起來不多,但農作物有可能因此提高產量。對於肥料和生產過程中任何一個因素,甚至對工廠和工人而言,這些法則也都是一樣的。
無論是商店、農場、工廠還是運輸系統,所有與生產相關的企業在組合生產要素時,都需要把握一定程度上的相關知識。這與化學家組合化學元素的過程相似,且都需要遵循明確的如數學般精確的規律。
我們很難用文字陳述這種變量調整的規律,但可以用以下公式描繪出一個相對準確的概念和規律運作的過程。首先我們假設有三個未知數:X、Y和Z,然後這三個數相乘得出我們所期望的結果P,即:
X×Y×Z=100P
舉個例子,若增加一個單位的X使公式結果從100P變成110P或以上,則表明相對於Y和Z,X在公式中的權重比例大但數量少。既然X的增加可以對結果產生如此明顯的影響,組合的數量分配就應該以X為主,Y和Z為輔。反過來,若增加一個單位的X使公式從100P變成100P或以下,則表明相對於Y和Z,X的權重比例太小數量卻太多,在這種情況下,增加X便成了畫蛇添足之舉。
再舉個例子,若增加一個單位的X可以使結果產生5個單位的增長,那麼要想優化產品因素中的比例,我們就需要進一步計算X增加的成本和額外收益之間的關係。若增加的成本小於可獲得的額外利潤,我們則可以再考慮增加X的比例,反之則不然。
當然,Y和Z跟X一樣都是變量,它們的變化也會對公式和最終結果產生影響。X、Y和Z在實際生活中可以表示勞動力、土地和資本,也可以代表任何行業中不同的職能,甚至可以代表土壤中氮、鉀和磷的比例——反正就是能組成任何物品中的任何元素。然而在任何一個組合里,最稀缺的元素往往因為其數量有限,對產品的影響也最大。同時,由於產品的變化取決於稀缺元素的變化,因此成功的產品必然會提高其對稀缺元素的利用率。上述公式所揭示的生產規律再次印證了一點:稀缺資源非常珍貴,價格也最為昂貴,如何節省稀缺資源成了生產過程中的重中之重。
人與人之間的利益衝突
可以肯定的是,事物的實用性和稀缺性正是體現其價值的根本。其中,事物的實用性無關乎它是一件消費品還是某一生產要素,也無論它能否直接滿足人們的需求。事物的稀缺性使節約成為必要,同時它也是利益衝突及人類各種社會與道德問題產生的根源。事物的稀缺性意味着人類無法在自然界中隨心所欲,只能通過工業製造來彌補需求上的不足。
除了衝突,人和人之間、人和自然之間更多的是和諧,只是和諧並不會產生問題,因此我們便不會費心。仔細觀察我們不難發現,和諧是人與自然界相處時的基調,只要我們的需求能在自然界中得到滿足,便不會產生衝突。而對於這種恩賜,我們並沒有給予相應的尊重和感激。當一切來得太容易,我們又何必在意?但是,在工業體系裏情況則不然,我們只能通過改善自身之不完美來達到和諧。人與人之間亦是同理——懷有共同利益者無衝突,相互的關係無須特意維繫;當出現利益分歧時,不管所涉及者是否願意,都必須面對衝突解決爭端,人即是以這樣那樣的方式關心自己並維護自己的利益。歷史上人類經過多次磨合,終於制定出現有的道德哲學的標準體系;同時在法律的基礎上建立法庭,使有爭端之人能利用法律解決衝突。我們每天都要面對各種利益衝突,或進取或退讓,而這一切是為了讓所有人知道並懂得一個道理:物以稀為貴,沒有人被賦予了予取予求的權力。
有些人堅定地認為除去所有表面上的衝突,人類的根本利益理應一致。只是這種信念就像人與自然理應和諧的論調一樣,無法被推翻卻也無法被證實,因為它來源自哲學猜想和理論信仰。毫無疑問,大多數人——即使是最強者,從長遠考慮也會更喜歡生活在公正嚴明的統治之下,在那裏一切衝突都能得到一個準確而明智的裁決方案,總好過在無政府的狀態下自相殘殺、互相傾軋。這也許就是人類最初的共同渴望:一個公平正義,不會恃強凌弱的“官方”。反過來說,正是人類的這個渴求證明了人與人之間矛盾之深刻,以至於一旦失去了政府的控制,人與人之間就會爆發出各種衝突,不但會破壞社會秩序,還會使每個被波及之人遭罪。由此可見,政府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而英明正義的政府更有利於人類社會的發展。
綜上所述,人類要面對的問題大致分成兩類:一類來自於物質世界,一類來自於精神世界。前者涉及到人與自然的關係,後者則關係到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這兩類問題在人類社會中交錯出現,盤根錯節,從而帶來無限的變數及可能。
人與自然的衝突
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是什麼時候以何種方式從人與自然之間的衝突中衍生而來的?人類是否要為這種演變負責?還是說結果全出於自然的粗糙?大自然在不同的環境下會產生不同的變化,而產生這種變化的原因有兩個:其一是人類慾望的無限擴大,另一個則是人口數量的急劇增長。這兩個都是人為原因,且直接造成了物質稀缺的現狀。
人類慾望的無限擴大,以及為了滿足這些慾望所爆發出來的足以超越大自然的力量,時時刻刻都在喚起道德主義者的警惕。傳教士們認為,對於貨品的主人而言,沒有什麼比貨品增加、消費人群增長更值得注意的事情了。而按照斯多葛學派“依循自然生活”的理論,人的慾望應限制在大自然所能提供的範圍之內,不貪心不強求,從而達到人與自然的根本和諧。斯多葛派的哲學中蘊含了很多經濟智慧,它指出生活中大部分美好的事物其實不需要成本,可最短暫的快樂往往最為珍貴。很多走在尋求涅槃之路上的虔誠佛教徒並不明白,萬千煩惱乃源自人類無盡的貪婪。只要大自然無法滿足人類所有的慾望,便不可避免地被推到人類發展的對立面上。只有看清了慾望萬惡的源頭,人類才有可能放下執念,看到屬於自己的救贖。
人與自然的衝突在社會上產生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指導方針:其中一派認為自然是美好的,人類的所作所為是錯誤的,於是得到結論:人類應如斯多葛學派所說,遏制自己的慾望,並努力與自然和諧相處。另一派則堅信人的本性是健全的,人的慾望應該得到極大的滿足,而這便是現代工業精神和追求財富的根本動機。
即使個體能抑制自身慾望,地球人口的持續增長也勢必會使事物愈發的供不應求,從而爆發出人與自然以及人與人之間的衝突。從理論上來說,只要時間足夠長,人類群體便能無限期地增長,而在所有非經濟動植物中,對其數量影響最大的限制並非來自它們的繁殖能力,而是它們的生存能力。人類也一樣,對人口數量的限制並非來自人類的繁衍能力,而是人類根據某些特定標準形成的生存能力。人類需要維持體面的生活水平,因此人口數量不會大規模增長。但出於繁衍和生存的本能,人類的數量也不至於瀕臨滅絕。隨着人口的增加,有限的資源會讓人類不得不降低自身的生活標準,而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總是覺得難以企及自己心目中最理想的生活,無法滿足的願望和數量有限的資源都是人類社會中不可避免也無法擺脫的現狀。由此可見,人與自然的關係即是社會組織形成的深層原因。
人與人之間的衝突
除了人與自然及人與人之間的矛盾,社會上還存在着第三種對立,那便是個體內部的利益衝突。如果人類繁殖和生存的本能都已得到滿足,那要實現其他願望便不能只是簡單地增加已有物質的數量——無論這些願望是多麼的微不足道。但如果要提高物質或願望的豐富度,又難免會犧牲掉一些已經擁有的東西——畢竟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可見,就算是同一個個體也會陷入不可避免且無法擺脫的利益衝突中,形成內心世界裏的角力爭鋒,而這只是其中一個個體內心矛盾的側影。物質的稀缺性讓人不得不做出抉擇:是要買奢侈品還是買必需品?是要買衣服還是買食物?是要去西餐廳還是去中餐館?其實,抉擇的背後便是人類對資源節約的本能,即儘可能以最少的代價換取最大的回報。可以說,抉擇和節約的產生都源自上述的三重矛盾,即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以及個體自身內部的利益衝突。
對邪惡的理解
關於邪惡通常會有兩種解讀,其中最常見的理解是不和諧,因為不和諧是導致人類痛苦的根源。然而這種不和諧與道德無關,就像有一個果實從樹上掉下來,如果人沒有好好享用它反而任由它被野獸吞噬或白白腐爛,那便是浪費,便是不和諧——但這並不是誰的錯,也不會有人因此受到道德的譴責。但反過來,若一個人或惡意或無心地搶劫了、欺騙了、傷害了另一個人,那麼我們便可以用道德和法律制裁他,而這便是人與人之間衝突所產生的最壞的結果。這種結果和前者,即人與自然間的不和諧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甚至可以說,人與自然的不和諧是人與人之間不協調的開始。
試想,若是在一個良好的環境裏居住着少量個體,他們所有的慾望都可以自由地充分地得到滿足,他們的生活中什麼都不缺,更無須節約。在這種情況下,人與自然的關係會變得非常和諧,人與人之間也不可能出現任何衝突,因為個體不會面臨要實現這個願望就必須犧牲那個願望的困境,也不會因為要獲得應得的好處而損害別人的利益,這樣的世界是沒有任何道德缺陷的天堂。但若是個體的慾望不斷擴大,或個體產生了新的願望,甚至超過了大自然可以承受的範圍,天堂便會崩塌,緊隨而來的還有勞動與疲憊,以及利益和道德的對抗。於是,人類不得不把大部分天賦才智運用到提高社會生產力以及緩和利益衝突的問題上,然後在一系列似是而非的弔詭中迷失方向。
我們不能說人口增長始於邪惡的遺傳,也不能說心存渴望是種罪惡的行為,可正因為物質稀缺,正義不得不以懲罰者的姿態出現,讓無辜的人們為此背上道德的原罪。人與自然間的平衡一旦被打破,人與人之間的利益衝突便浮上了檯面。當然,即使有利益衝突也不代表人心改變人性墮落,人類生存環境的變化只會引向不一樣的社會變革,這是在任何歷史時期都適用的真理。總而言之,人與自然的關係一開始是和諧完美的,但這樣的和諧完美是建立在矛盾與衝突之上的,因此當人類的本性慢慢蘇醒,當物質世界變得越來越複雜之時,原有的和諧就會隨之分崩離析。
有關原罪,從遠古時期開始,我們便已經知之甚詳。有關它的記錄雖然不具備歷史基礎,卻蘊含著連信奉者們都沒有察覺到的深刻意義。曾經有一男一女,他們居住在猶如花園般美麗的天堂里,那兒沒有爭鬥沒有衝突,所有的需求都能得到自由而充分地滿足。然而,隨着慾望的擴大,物質數量的減少,天堂不復存在。從此以後,人不得不以汗水換取酬勞,不得不為生存竭盡全力。人必須與自然以及同類競爭,從而滿足自身的需求、貪婪和潛在的慾望。當人看清了存在於世上的根本矛盾,明白了其中的善惡利弊,他——從某種程度上說,便成為了理性的“經濟人”,不但能適應任何環境,還能在快樂和痛苦間游刃自如。這種理性“經濟人”的出現和增多即是工業文明和社會演變過程中的第一步。但只要踏出了這第一步,人類就不由得陷入了對物質無休止的追逐。
最初的體系
由物質稀缺所引起的利益衝突會形成不同的財產、家庭及國家制度。沒有人會把數量多到可以滿足所有人需求的東西視為個人財產,只有那些無法由社會按需分配且供不應求之物才更讓人趨之若鶩。同時,人即使攫取了某種東西也不代表他本身擁有這個東西的所有權,只有當社會承認並承諾保護他擁有此物的權利,他才能真正將其納為個人財產。能以血統和親屬關係連接在一起與自然競爭並獲得利益的集體,即是家庭。能為個體或集體提供財產保護措施的組織,即是國家。這些集體的組成都圍繞着一個共同的利益,使之與世界其他國家或組織互相競爭,分庭抗禮。排除那些認為妻兒本就是個人財產的野蠻觀點,在文明社會裏,我們也會想保護自己的血親,並通過與他們共享財產的方法,加強家庭在法律和道德層面的向心力。
經濟學的基礎地位
與財產權密切相關,甚至可以說組成整個財產權的還包括合同簽訂、轉讓協議、遺贈手續等一系列需要律師幫忙打理的事情。在整個科學框架下,我們很難發現有關法律或倫理或政治或社會意識形態的任何問題,因為那並不是源於經濟物質的稀缺或隨之而來的利益衝突。這樣的事實揭示了一個道理:即所有涉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社會科學皆有着深層意義上的統一,而這個統一的原則源於一個經濟學上的原理。所謂的群居本能也許是物競天擇的結果,而物競天擇又是物質稀缺性的產物,由此推測,集體行動很有可能是人類受群居本能影響所做出的其中一個行為。雖然這樣的推測並不能被納入常理的範圍,也無法作為構成經濟學的“主要分支”,但它卻從側面反映了經濟學作為主要科學的首要地位。可以說,經濟學上的問題是所有其他社會和道德問題爆發的奇點。
經濟競爭
人與人之間的衝突,若失去了社會道德和法律的制約,就會演變成粗暴野蠻的生存鬥爭。因此人類社會在發展時都會用盡一切手段控制類似的事情,並把衝突引向正軌。事實上,有組織的社會就是基於這樣的目的存在的。利己主義者不關心生產,一心只想着收購稀缺的物資。若獲得稀缺物資最簡單的方法是生產,那麼他便會去生產;若獲得稀缺物資最簡單的方法是交易,那麼他便會去投機。而法律和政府在這裏的作用便是讓稀缺物資的生產和自由交換變得簡單安全,讓非法獲得變成困難危險。這種做法若是成功,就能驅使人們致力於生產,從而獲得被合法承認及保護的財產。
當生存競爭變成生產的動力時,當每個人發現只有通過生產或者向生產者提供同等價值之物才能獲得想要的東西時,殘酷的生存競爭就會變成單純的經濟角力。相互作用的經濟角力會形成一個系統,在這個系統里的所有人都更願意通過生產或提供服務實現自身的願望。用亞當·斯密的話即是“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促進了公共的福利”。
若個人之於社會的價值取決於他的生產量與消費量之差,而他在生產行業中的地位取決於他長期累積的經驗時,我們便不難發現生產背後所代表的重要含義。用公式闡述的話則可以表示如下:
個人價值=個人生產量-個人消費量
個人競爭力=個人獲得-個人消耗
而當:
獲得=生產
那麼:
個人價值=個人競爭力
由此可見,國家的目的便是讓人通過生產獲得財產。
第二節文藝復興時期對政府的構想
奧利弗·米切爾·溫特沃斯·斯普拉格[19]
少有以政治和社會為命題的書籍能在思想發展、公共事務管理以及政策決定方面帶來深刻而持續的影響,像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和亞當·斯密的《國富論》那樣的更是鳳毛麟角。其他政治題材只有在著書的當時具有強烈影響力,到了現在便只剩下歷史學上的價值,例如馬丁·路德的《致德意志基督教貴族公開書》和《論基督徒的自由》,以及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和莫爾的《烏托邦》則不屬於這兩者,因為它們既無法促成偉大且富有成效的知識進步,也沒有成為促成國家立法或制定政策的有力因素。雖然這兩者在剛出版時都被賦予了巨大的期望,但與馬丁·路德的著作相比,他們在塑造時代觀點方面還是成效甚微,到了現在便只剩下作為當年思想代錶的歷史意義了。當然,儘管馬基雅維利和莫爾的論點沒有實踐的機會,他們的著作卻向世人展示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政治理念和社會發展追求。
馬基雅維利和莫爾的文藝復興思想
《君主論》和《烏托邦》都是寫於16世紀上半葉,正值文藝復興時期,人類在教育、藝術、道德等領域的活動和理想正被各種新思想沖刷。在那段時間裏,人類的精神從方方面面擺脫了中世紀傳統的束縛,政治和社會的發展也超越了宗教倫理的限制,取得了意料之外的革命性突破,於是便有了馬基雅維利、莫爾等政治作家筆下充滿文藝復興精神的傳世之作。
馬基雅維利的著作主要討論政府機構和政策的作用,莫爾更多地關注“何為理想的政府和政策”這一問題。他們都承認,社會秩序不可能完美,也不可能一直盡如人意,紀律和傳統都是以結果為導向進行改革和變化的。這是文藝復興時期的觀點,也是現代社會的典型理念。從這個角度上說,現代歷史正是從文藝復興開始的。
實踐與想法的對照
在科學日新月異的當下,付諸實踐似乎是解決政治和社會問題最有效的方法之一。《烏托邦》一書關於“理想國”的觀點,使“烏托邦”成為了一個用來表示不切實際、虛妄無邊之事的形容詞,而《君主論》也讓馬基雅維利提出的馬基雅維利主義成為了權術和謀略的代名詞。在把一個觀點付諸實踐前,我們必須先充分考慮到所有重要的現狀和因素,並努力使與此觀點相呼應的行為能順利地在社會中實施。馬基雅維利的思考方法是具有科學依據的,卻因為低估了人性的本質,使他的假設從根本上便已崩塌,更不用說那些建立在這個基礎上的分析了。
馬基雅維利的思想樊籠
馬基雅維利的分析,即使在那些他認為重要的領域裏也略顯不足。《君主論》完成的一個多世紀之前,意大利已分裂成若干個實權國家,其中大部分國家國內形勢動蕩,就跟如今很多中美洲國家一樣。意大利的統治者們為了攘外安內,可謂疲於奔命。於是馬基雅維利利用舉例對照的分析方法,闡述了在政府當局不穩定時期可以採取的能確保和維持寡頭統治的手段。只是很少人會相信他那一套,因為那不適用於當時在阿爾卑斯山北部蓬勃發展且已經大權在握的統治王朝。更為重要的是,馬基雅維利的分析在解決現代政治問題上沒有實質貢獻,也許在他的描述中,對一些政治權力鬥爭及官民對立進行了類比,但縱觀《君主論》,我們卻找不到能在民主社會裏清除此類弊病的靈丹妙藥。
相對而言,馬基雅維利的分析更適用於當時甚至現代的國際政治領域。因為在國與國的外交中,道德約束相對薄弱,需要爾虞我詐、角逐較量的場合也會更多。我們必須承認,馬基雅維利《君主論》的發表,確實給政治問題的觀察和分析提供了重要的方法支持,只是歷代政治題材作家都鮮有引用和提及。他們多過地把關注點投射到神權、人權和自然法理的爭論中,而迴避了更多民眾想了解的政府及社會現實。在19世紀,各行各業各個領域都依靠知識的進步採取了更先進、更精確的創造或分析方法,但這些改革和變化卻難以歸功於馬基雅維利的努力。
烏托邦的批判作用
除了柏拉圖的“理想國”外,莫爾的“烏托邦”也從當時的實際出發,構思並展示了完美的社會及政府體系的應有功能和設置。在中世紀,由於整個歐洲的思想和國家條件基本一致,這樣新銳的著作並不會受到重視。但隨着新大陸的發現,歐洲社會開始接觸到一些前所未有的新事物,反傳統的思想也終於迎來了等待已久的萌芽之日。在構思新世界時,莫爾以色彩豐富的文字描述理想中的“烏托邦”,並細細向讀者們說明其中社會改革計劃的可行性,讓人對這樣的未來產生無限憧憬。
後來描寫“理想國”的作家們大多隻建立並描繪了一個能經得住經濟學家、社會學家和政府要員批判的社會,反而丟掉了這類著作應有的精氣神。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我們無法預測未來的社會狀況,但社會的變化總會遵循最根本的原則。對“烏托邦”的嚮往能讓人居安思危,不輕易滿足於現狀,從而促進人類自身以及帶動整個社會的發展。
虛構的社會不需要具備現有科學認可的可能性與有效性,它最大的作用是就當下社會進行諷刺和批判。換句話說,以“理想國”為題材的著作並不是科學論文,而是以人為本的思想文學。當然,有些“理想國”的構想在實踐時的確卓有成效,而這也是莫爾的《烏托邦》能被編入《哈佛百年經典》的原因。
烏托邦與社會現狀
若能在閱讀前稍微了解莫爾著書當時的政治及社會現狀,讀者必定會對書中的描繪更有興趣,也更能體會作者的用意。由於社會和人類自身的發展變化十分緩慢,莫爾無法向那些只熟悉眼前現實的讀者證明書中新想法的實用性。我們眼下的文明社會離烏托邦也並沒有比莫爾當年更近,我們所推行的一些有利於社會發展的改革甚至背離了理想國的構思。對現代理想主義者來說,可以想到的最美好的社會形式當然是民主制,但烏托邦畢竟是貴族提出的社會理想,相應的改革無論如何都不會觸碰到奴隸制的根基,莫爾再是天賦異稟也擺脫不了環境與歷史背景對自身思想的桎梏,而這也是人類發展和進化最大的阻力之一。
第三節亞當·斯密與《國富論》
查爾斯·布洛克[20]
在1752年到1764年間,亞當·斯密一直擔任格拉斯哥大學道德哲學教授,《國富論》可以說就是他給學生們上課時的講義合集。以希臘傳統哲學為基礎,亞當·斯密提出了一套小至個人行為準則大至社會秩序制度的道德哲學體系。亞當·斯密曾說過:“縱觀歷史我們發現,個人的幸福和完美並不局限於個人生活,還應該包括其在家庭、社區以及國家中的貢獻與收穫。”有鑒於此,亞當·斯密本人也遵循這個原則向學生教授課程。
亞當?斯密哲學體系的根本理論
亞當·斯密使很多傳統科目找到了新的發展方向。1759年,他出版了令他蜚聲國際的倫理學著作《道德情操論》。在書中,他認為同理心、同情心是判斷人類行為動機及結果的核心,人類的同情心實際上就是這個社會的正義,同時也是“社會結構的重要支柱之一”。《道德情操論》反映的是18世紀社會普遍認同的自然秩序理論,即創世者以最大的仁慈造福於人類,哲學、政治和經濟等都是用來發現自然規律並促進社會發展的工具。在自然秩序中,上帝賦予每個人在合理範圍內追求和擁有自己幸福的權利,同時助力完善公共福利。在這種主張自然平衡和諧論調的基礎上,亞當·斯密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即人生來有權以自己想要的方式追逐自己的利益。
早前,亞當·斯密曾寫過關於政府和社會公義的論文,可惜都沒有付梓成冊,後來他把所有想法和建議整理好,於1776年出版了流芳百世的《國富論》。
亞當?斯密關於福利及政治經濟學的構思
在《國富論》中,亞當·斯密通過專業知識以及敏銳的個人觀察,把經濟原則與現實經濟生活緊密地連接在一起。與其他大部分經濟學著作不同,《國富論》一書中列舉了許多在實際生活中會運用到經濟學的例子。亞當·斯密不喜歡在經濟學的定義中糾纏,反而習慣直截了當地闡述一個國家一個民族能富裕起來的主要原因。他認為國家土地的年產量以及社會勞動者的生產力才是“真正的財富”,這與以往很多把國家耐用品庫存視為財富的經濟學家的觀點不同。在亞當·斯密的文字中我們鮮有見到關於政治經濟學的定義,唯一最接近的字眼出現在《國富論》第四篇開頭第一句。他說:“政治經濟學是幫助政治家或立法者制定國策的依據,它包括兩方面的工作,一是為人民提供豐厚的收入和安定的生活,或者為人民提供能獲得上述二者的環境和機會,二是為國家和聯邦創造足以完善公共服務的收入,這兩項工作都有利於人民和國家的發展。”
生產和分配
吹毛求疵的批評家們總喜歡說《國富論》中論點不夠系統,可事實上,這些論點已足以證明亞當·斯密想證明的命題。《國富論》的第一篇主要還原了財富產生和分配給勞動者,企業家和土地擁有者的整個過程。由此可知,現代社會工業生產力的提高需要着重研究改進勞動者的分工原則。這是一個經濟學上常見的命題,而亞當·斯密在討論時提到,利己主義決定了人在追逐利益時的自發性,即使沒有政府的號召,人也會儘可能地改善自身的經濟條件。同時,由於勞動分工以交換為前提,於是便帶出了與貨幣及價值相關的問題。在針對“價值”的研究中,亞當·斯密按來源將其大致分成三類:勞動工資、資本利潤和土地租金,並以此為例闡明了社會財富分配的原則與過程。他的研究成果被許多經濟學作者引用為古典經濟學之奠基,也為馬克思社會主義經濟體系的建立提供了間接的依據。而他關於勞動工資、資本利潤與土地租金的理論,經過大衛·李嘉圖的充實和修正,不但成為了日後高校必讀的古典經濟學教材,還讓商人確實明白到了不同雇傭方法所能帶來的利潤差異。
自然和資本利用
亞當·斯密在《國富論》的第二篇中討論資本積累的性質和作用,並認為這是促使勞動者工作、推動工業發展的原動力。他在《國富論》中寫道,資本最初來自於儲蓄,接着儲蓄變成維持生產所需的資金,最後按照一定模式固定成資本積累的循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我們會把某些行為定義為非生產性勞動,但這不代表那是在做無用功,只是這些行為無法生產出任何耐用品,因此——按亞當·斯密的說法,他們不具備生產性和生產力而已。節省和儲蓄能幫助經濟人增加生產及雇傭所需的資金,而消費和虧損則會令經濟人錯過生產更多產品或雇傭更多更好的勞動者的機會。
因此,為了更好的未來,最初的節儉是個人財富和國家收入增長的主因,同時得益於政府的保護,個人可以以他認為最有利的方式追求想取得的利益。除了上述問題,亞當·斯密還探討了資本在不同領域的用途。首先,與製造業相比,農業需要更多的勞動力,而這兩者的發展都有利於推動運輸業和商貿的前進。其次國內貿易的興起能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而海外貿易的拓展則又會反過來帶來更多生意契機。
所有這些都能幫助經濟人進行資本的循環累積。若一個國家在發展初期缺乏資本,不妨先以農業為突破口,然後再發展製造業和國內貿易。當資本的自然增長穩定后,便可以通過推進運輸業開拓海外貿易,實現資本的大幅度增長。這樣的發展過程,並不需要政府的過多干涉,單靠人性中利己主義的自由發揮便能完成。亞當·斯密的這個論點非常重要,可以說是他自由主義經濟理論的核心。
亞當?斯密的貿易理論
在《國富論》的第三篇中,亞當·斯密對歐洲各國的政治限制和政策偏好進行了一一分析研究,並用整個第四篇駁斥在當時政治經濟體系下政府對商業和自由貿易的干涉行為。亞當·斯密認為,限制商業即是減少社會成員給彼此提供服務的機會,而這會直接影響到公共福利的發展。同時,他也像戴維·休謨一樣反對重商主義。他指出在自由貿易體系下,經濟的繁榮並不是政府施捨,而是依靠“每個人為了改善自身生活條件而付出的努力”。在指正了重商主義者的錯誤觀點后,亞當·斯密也對政治經濟學中的“農業系統”進行了剖析,並得出“土地的生產力是國富民強唯一來源”的結論。而在得知與農業相關的經濟學家已經把“自由種植,自主生產”作為提高土地年產量的不二法寶后,亞當·斯密便盛讚其為“在完美的政治經濟學體系下最接近真理的做法”。
公共財政
在《國富論》的第五篇中,亞當·斯密首次發表了對公共財政的調查與分析,而在該篇的第二章中他着重討論了“稅收”這個命題,“稅收”在別的文獻里經常出現卻只有片言隻語的描述。亞當·斯密成功地將他的稅收理論與他的財富積累及分配理論聯繫起來,並在實踐中提出許多被後世採納的改革方法。雖然他對公共債務持過分否定的態度,並強烈批評了英國和其他國家在18世紀實行的不明智的財政政策,但事實證明,亞當·斯密對公共債務的本質理解是相當正確的。
《國富論》一經出版便得到了巨大的反響。亞當·斯密在世期間,《國富論》被再版了五次之多,同時也被翻譯成法語、德語、意大利語、西班牙語和丹麥語。獨立戰爭結束前,《國富論》便已經被很多美國政治家所熟知,但直到1789年,《國富論》才首次在費城本土出版。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的“治國散文”中毫不掩飾其對亞當·斯密的推崇。時光荏苒,《國富論》中的理論開始展示出其對掌權者及政府的深遠影響,它不但成全了工商業的自由發展,還成就了自身在政治經濟學中屹立不倒的地位。
第四節美國憲法的發展
威廉·本內特·門羅[21]
當我們說要以史為鏡時,首先得保證所接觸的歷史確實是前人經過仔細考究后準確的記錄,否則會有被誤導之虞。關於幾個世紀前的記錄最可靠的信息來源除了當時參與者的回憶外還有歷史性事件發生后官方或政府的解釋。然而,歷史往往是勝利者的手筆,因為他們是實質上掌握了當代話語權的人。
於是歷史學家只能在這樣的前提下,以文字還原當年人民生活的種種現狀。相比之下,美國的歷史記錄可以說最接近事實真相,畢竟美國建國不過是三世紀前的事情,那時的人們受新思想的啟發,已經懂得如何準確地記錄社會的改革與變遷。當然,人是有主觀感情的生物,即使是最機敏開明的作家在進行歷史記錄時也無法做到絕對的準確和客觀,但這並不會妨礙我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建立我們對過往歷史的理解與分析。美國的歷史最早可以從先驅者們首次在大西洋彼岸發現新大陸並開始定居生活的日誌記錄中窺探一二,隨後我們則可以從起初的殖民憲章,後來的國家憲法、總統演講、總統法令、外交條約、法庭判決、政要言談和大量官方及非官方的文書中感受到這片新世界下的歷史人文思想。
美國政府的成立
英國在美國設立殖民地的頭一個半世紀遭遇了許多困難和問題。一開始是印第安人的“騷擾”,後來則是與法國殖民者在北方持續不斷的爭吵。好不容易解決了印第安人及法國人後,宗教信仰的分歧又使英國的殖民領主們被割裂成勢如水火的兩派。有些殖民地甚至成了英格蘭本土以外反對羅馬天主教的要塞,他們一邊保護自己的新興信仰一邊極盡所能迫害所管轄境內的天主教殘餘異端。與之相對,那些始終秉承傳統宗教信仰的殖民地領主則把所有新教教徒驅逐出境,而這便是馬薩諸塞州殖民地與羅德島州及康涅狄格州殖民地在那段時間總是暗中競爭的原因。
同時,不盡如人意的政府架構也是殖民地領主面臨的另一大難題。每個殖民地都在遵守殖民憲章的前提下試着建立適應當地的基本法律和自由原則,後世之人在閱讀此類文獻資料時,不難從這些忠實的描述中感受到當時美國人民最原始的政治理想。儘管這些法律的嚴格規定過分干涉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和言談,但我們在追根究底時發現這一切其實都源於政府的法治而非封建國王的人治,美國政府的建立便是體現了其欲以憲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信念。
脫離英格蘭
對於殖民領主而言,最困難的莫過於如何適當地處理與母國的政治關係。起初殖民地勢單力薄,隨時會受到別國的攻擊,因此只能緊緊依附於母國的保護和統治。1760年開始,美國的經濟迅速發展,給殖民地領主帶來了巨大的財富利益,而自法國軍隊從北方邊境撤出后,殖民地與母國的矛盾日益尖銳,早期積累下來的不滿與衝突也漸漸浮上了檯面。總之,殖民地居民不願意再隱忍與退讓了。
由此可見,美國獨立戰爭的爆發是多年積怨的結果,而《獨立宣言》更是清楚地反映了殖民地居民在過去曾遭遇過的諸多不幸。
十三個州的殖民地為了聯合起來爭取國家獨立,決定在費城召開代表大會,成立負責制定決策和統一管理的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始建之初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於是與會代表們最終制定並通過了《邦聯條例》,以確保中央政府作為國家機構在未來十年的施政原則。在戰爭期間,中央政府幾乎沒有從《邦聯條例》中得到任何權力,卻在戰爭快要結束時幫助調解了許多不必要的紛爭。然而,這始終不是能讓人滿意的法治基礎。
《美國聯邦憲法》
《邦聯條例》中最突出的兩個缺陷是:一、未能給予中央政府穩定的年收入來源;二、未能制定出可以有效促進商業發展的統一管理辦法。這兩大不足促使各州代表決定於1787年春再次召開費城大陸會議。當時與會的成員包括華盛頓、詹姆士·麥迪遜、漢密爾頓以及本傑明·富蘭克林,他們認為若想達到預期的目標,僅僅靠修改原有的《邦聯條例》是遠遠不夠的,因此需要制定一部全新的憲法。1787年夏天到來時,這部全新的憲法終於完成制訂工作並得到了十三個州的批准實行。當然,一開始新憲法受到了很多州政府的排斥,差點兒就要胎死腹中了。幸好制訂者們頭腦機敏,心智堅定,加上漢密爾頓和麥迪遜積極努力的遊說宣傳,最終得到了十三個州給予的同意背書。漢密爾頓和麥迪遜以聯邦擁護者的名義發表的宣講文章後來被整理出版,並成為聯邦政府建立的基礎依據。新的中央政府成立后馬上開始新的工作,美國首任總統華盛頓號召各州人民代表“爭當國家政策的奠基人,從而使美國贏得世界各國的尊重”。
國家昌盛、領土擴張和外交中立
在聯邦成立的頭30年間,美國的政治歷史有三個突出的特點:其一,新憲法的通過使中央政府有機會平穩地擴大和深化自身權力的管轄範圍。約翰·馬歇爾曾於1801年到1824年間擔任第4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期長達24年。馬歇爾是中央集權制度的信奉者,他堅信中央集權是新憲法制訂的真正目的。他用了三四十年的時間,確立了眾多司法慣例,並最終奠定了美國法院司法權的獨立地位以及其對國會法律進行司法審查的基礎。在他的領導下,美國最高法院進行了一次劃時代的改革,並首次宣佈聯邦政府擁有一切憲法範圍內的權力,並有權在徵得國會同意的前提下,將權力運用到各個所需領域。他說:“在憲法允許的範圍內,我們應採取一切適當的手段,以實現維護憲法精神的目的。”憲法允許馬歇爾卸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職時,《美國聯邦憲法》已然成為本土公認的最高法律,同時,因為他的努力,華盛頓政府成為了美國人民心中最堅實的權力中心;其二,領土擴張,這是國家局勢穩定繁榮昌盛后的必然結果;最後,當時美國政治歷史的第三個特點是,其與歐洲大國之間的關係在19世紀上半葉開始有了良好的進展。法國和西班牙從美國毗鄰領土撤出后,更是消除了外部潛在的危險來源。發生在1812年到1815年間的美國第二次獨立戰爭為美國贏得了極高的國際聲望,其後它的領導者遵循一個偉大的政治家應有的謹慎風範,重新確立了美國身為中立國的地位。幾年後,美國宣佈實行門羅主義,再次重申歐洲列強不應再殖民美洲或涉足美國與墨西哥等美洲國家之主權相關事務,否則美國將視之為敵對行為。在1803年到1823年這20年間,美利堅合眾國成功與南北鄰國解決了邊界紛爭,消除了外部的入侵威脅,並傳達它所秉承的尊重別國領土主權的基本外交原則。
第五節法律與自由
羅斯科·龐德[22]
法律秩序存在的目的為何?政府組織的確立能給我們帶來什麼?立法是為了在有組織的社會中建立和實行一套被大多數人承認的司法標準,還是有別的什麼用處?以上均是在涉足法律和政治哲學領域時最先接觸到的問題,而法學思想和政治思想的發展史便是回答這些問題最好的答案。
原始社會的法律
在原始社會裏,法律存在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和平。人們通過法律保護自身,減少個人利益衝突,同時通過立法闡明社會規則,從而和平地解決紛爭。這與現代法律精神相似,都是把法律視作一種手段,最終的目的則是維護正義及維持社會安定。只是原始社會的律法更側重於懲罰,務求要使過錯方付出沉重的代價,而當代法律則更側重於保護和補償,並致力於賦予每個人應有的權利。
希臘和羅馬時期的法律
隨着希臘哲學與羅馬帝國的興起,原始社會有關法律的粗糙概念很快便被學者和統治者們修正和補全。他們認為法律存在的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現狀,換句話說法律就像一把個人利益的保護傘,從根本上防止——而非僅僅是緩解,人與人之間矛盾和衝突的產生。這樣的觀點在希臘的政治哲學理論中被多次提及,例如柏拉圖在描述“理想國”時說,國家將每個人分配到與他最相配的階級上,用法律來保護他們的權利使之滿意安定,從而實現社會完美的和諧與統一。同樣的理念也可以在聖·保羅著名的佈道書信里看到,《以弗所書》第五章第22節以及第六章第1至5節正是保羅對信徒們的告誡,呼籲他們堅守各自的階級,履行各自的職責。羅馬的律師們將這種政治哲學觀念變成實實在在的法律條文,查士丁尼編纂了《民法大全》,使之成為羅馬法最重要組成部分,並告訴他的臣民,法律存在的目的有三個:一、讓人過上體面的生活;二、讓人免於惡意的傷害;三、讓人獲取他應得的東西。簡而言之,國家和法律都是用來實現社會和諧的手段。以至怎樣才算是體面的生活,如何才能不被損害,應得的東西包括什麼等問題則由其他政府組織處理。
宗教改革前後的法律
羅馬帝國垮台後,日耳曼的侵略者們想再次啟用原始社會專橫的法律規定,以懲罰和報復為手段維持社會的穩定。然而在中世紀由於《民法大全》和羅馬法不可言喻的權威,原始的法律規則也逐漸讓路給更為完善的法律秩序,並成為維持社會穩定的主要方式。此外,從13世紀起,哲學家越來越傾向於以理性維護權威,這為17世紀新思想的興起做好了準備。此時,歷史上發生了兩件重要的事,使法律和政治哲學不得不在根本上進行改革。首先,宗教改革讓法律和政治哲學擺脫神學和教會的控制——這得益於16世紀新教法學神學家的努力;其次,民族主義運動打破了中世紀教會和國家政體的壟斷和統一。而在羅馬法精神被德國人否定后,建立一套更能體現公正公平和理性包容的新的法律基礎成為了迫切需求。
理性和自然權利
在17和18世紀理性成為了衡量所有社會職責的標準。17世紀的法律和政治哲學家普遍認為法律是人類理性的產物,他們討厭專橫的權威,卻願意接受處處體現人文理性的羅馬法,因為它不旨在懲罰而在賦予,不旨在控制而在尊重——尊重人的個性與權利同時表達身為人類的理性,而這正是正義所代表的兩個基本原則。在這兩個原則的基礎上我們又會遇到兩個顯而易見的問題:一、什麼是個性?它是如何使人與人之間產生利益衝突的?二、什麼是人的權利?問題的答案可以在關於人的本質研究和自然權利理論中找到,同時也能在社會、國家和法律中找到對應的證明。由此可見,正義是個人自我主張的最大體現,國家和法律的用處即是保護個人能在適當的框架下自由行事的權利。純粹的個人主義正義理論在18世紀《人權宣言》和《權利法案》簽署時達到頂峰,即法律應以最低程度的限制,允許個人實現自我主張的最高權利。
然而,這個理論在18世紀末被伊曼努爾·康德推翻了。康德的理論在接下來的100年受到了19世紀政治、經濟和法律的影響,逐漸成熟和完善,並且從本世紀中葉開始成為了歐洲和美國的法律基礎。
19世紀的法學家政治哲學家們一致認為,建立法律秩序、組織政府機構和立法都是為了保障和維護個人的自由,歷史學家在人類社會的發展史中發現了這個“秘密”,法學家在進行哲學思考時將自由意志定義為法律的基本原則,並從中推導出法律應該遵循的適合理性社會的制度。於是部分功利型立法者直接把個人自由當成個人幸福,並以此為立法的目標。約翰·穆勒的《論自由》是描述19世紀抽象自由觀的經典著作,他的觀點與我們現代社會立法的態度相比更為溫和理性,主要希望通過限制抽象意義上的自由形成一種壓力,從而弱化人們在部分場合下的行動力,其核心與我們如今接觸到的法律體系基本相似。
當代社會觀點
如今的社會哲學學派讓我們看到了全新的法律概念:不再把自我主張視為個人的最高權利,反而將之視為人類的眾多願望中的之一,並將實現人類包括自我主張在內的各種願望作為制定法律的核心。因此,當下的法律和政治在考慮利益問題時,總會希望以最小的代價換取對個人利益、自我主張、公共福利以及公共主張最大的保障。而這樣的想法無論是從個人還是公共角度出發,都是符合社會利益的。可見,19世紀法律的普及化和細節化並不會影響個人利益,相反由於社會利益的主體是個人的道德及社會生活,個人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與社會利益相同,而這也是個人利益會受到保護的主要原因。當個人願望與他所在的大環境需要相左時,當有限的世界無法滿足每個個體無限的欲求時,政府便只能採取家長式的管理方法以權衡各方。只是上個世紀的思想家顯然不接受這樣的託辭,儘管當代世界對法律和國家的定義已發生了巨大的改變,但約翰·穆勒的《論自由》在很多方面依然有着重要的參考價值。就像在17世紀,歐洲各國過分強調公共利益,忽視個人的道德及社會生活,不尊重個體在《人權宣言》和《權利法案》裏的自我主張,這是很危險的。國家利益的無限擴大讓政府從一種統治手段變成一個用來控制人民的機器,並最終破壞正當的法律秩序。因此,在穩定社會大局的前提下,我們必須同時兼顧個人利益,認真傾聽個體的自我主張,並讓他有機會行使上帝賦予的理性和權利。我們必須謹記,國家利益的基礎是個人的道德和社會生活,即自由意志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