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章~第100章註釋

第91章~第100章註釋

第91章:

1、“大明商船,雖至何浦,悉於長崎可遂商賣”——出自《駿府記》,是為德川家康召見明國商人所言。

2、“今日本有一將軍,發號於東西,施令於南北,日本風行草偃,是故置一官於長崎,使之招異邦之商舶,以為其所止之處矣。實因茲南商北買,指此地以為要津矣,是今商客之所得而能聞也。自今以往,雖曰大明商船之隨風而來於我薩州之地,頃刻不許系船於我地矣。”——出自《異國日記》,是為薩摩藩向明商頒佈之諭文。

江戶初年葡萄牙船隻許在長崎貿易,荷蘭船則可在長崎、平戶兩地貿易,而對於唐船則在相當長時間內管理較寬鬆,幕府的表述前後不一,直到寬永十二年(1635年)才明確規定唐船隻許在長崎貿易。

第92章:

1、張敬泉的籍貫有南京、漳州兩說,本章中林海在後世讀過的那篇論文是《十七世紀的福佬海商》,收錄於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七輯。

2、大御所就是退休的將軍。二代將軍德川秀忠在元和九年(明朝天啟三年即1623年)把征夷大將軍之位讓給了嫡長子德川家光,但仍掌握倭國實權。

第93章:

“唐人入津之際,長崎市中者,以家宅船宿,令一船唐人寄宿,其船所積渡的端物、葯種、諸品花費口錢,其宿主可得分,故此,一見唐人入津,市中船宿者便以小船相迎,達成船宿之約”——出自《長崎實錄大成》

“抽成之事始於元和三年長谷川權六郎任奉行時,端物一端一匁,荒物按每一貫目銷售額十匁,並將此稱為‘宿抽成’”——出自《長崎記》。所謂“端物”指的是綢緞,“荒物”指的是雜貨,1端=0.5匹≈5.45米*0.62米,1貫目=1000匁=3.75千克。

“昔日入港的唐船,儘是小船,所載貨物價值從五六貫目到十貫目不等,但船隻數量不定。”——出自《長崎港草》。

“(長崎來航唐人)頗作不法,屢屢打架,或與宿家妻女私通,風紀紊亂。”——出自木宮泰彥《日華文化交流史》。

“今年Pancada下每擔價格150金,而通常情況下可達到180金。而中國人和荷蘭人價格是自由的,他們的商品可以以200-210金出售,差異巨大。”——出自1613年荷蘭平戶商館館長亨德里克·布勞沃爾寫給VOC首任總督的信件,Pancada在此處指絲割符。(當時在西班牙治下的馬尼拉也有類似絲割符的統購統銷規則,該規則就叫Pancada,澳門阿爾馬薩公會實際上也是一種針對生絲貿易的統購統銷組織)

第94章:

1、長崎四大唐寺又稱四福寺,即三江幫的興福寺(俗稱南京寺)、福州幫的崇福寺(俗稱福州寺)、漳泉幫的福濟寺(俗稱漳泉寺)、嶺南幫的聖福寺(俗稱廣州市),在此之前由歐華宇和張敬泉出資改建的悟真寺則沒有明顯的鄉幫色彩。四福寺中有三座建立於歐華宇死後十年左右,其時張敬泉尚在人世(仍是漳泉幫長老,他在歐華宇死後還活了十九年),這或許說明張敬泉在長崎唐人中的威望不如他的義兄,無力彌合各鄉幫之間的分裂趨勢。

2、悟真寺國際墓地至今仍在,歐華宇的墓碑也尚存。

第95章:

“孝卿假商舶,留長崎。長崎多官妓,皆居大宅,無壁落,以綾幔分為私室。當月夜,每室懸各色琉璃燈,諸妓各賽琵琶,中國之所未有。”——出自黃宗羲《日本乞師記》。文中孝卿為南明肅虜伯黃斌卿之弟,受其兄委派前往倭國乞師求援,事在魯監國三年(1648),其時丸山游廓建成已六年。

第98章:

“司禮監掌印太監一員,秉筆、隨堂太監八、九員或四五員。設有象牙小牌一面,長寸余,每日申時交接,輪流該正。凡每日奏文書,自御筆親批數本外,皆眾太監分批。遵炤閣中票來字樣,用硃筆楷書批之。間有偏旁偶訛者,亦不妨略為改正。最有寵者一人,以秉筆掌東廠。掌印秩尊,視元輔。掌東廠權重,視總憲兼次輔。其次秉筆、隨堂,如眾輔焉。皆穿貼里,先鬥牛,次升坐蟒。先內府騎馬,次升凳杌。祿米每升一級,則歲加祿米十二石。”

第99章:

1、“自袁進、李忠、楊祿、楊策、鄭芝龍、李魁奇、鍾斌、劉香相繼為亂,海上歲無寧息。今欲靖寇氛,非墟其窟不可。其窟維何?台灣是也。”——出自《明史·雞籠傳》。

2、魍港和北港經常被認為是同一個地方,實則不然,詳見《_明代<福建海防圖>台灣地名考》。

第100章:

“鹿場多荒草,高丈余,一望不知其極。逐鹿因風所向,三面縱火焚燒,前留一面,各番負弓矢、持鏢槍,俟其奔逸,圍繞擒殺。”——出自《台海使槎錄·番俗雜記》

“捕鹿弓箭及鏢,俱以竹為之。弓無弰背,密纏以藤,苧麻為弦,漬以鹿血,堅韌過緣革。射搭箭於左,箭舌長二寸至四寸不等,傅翎如漢制而剪其梢。”——出自《諸羅縣誌·風俗志》

“將捕鹿先聽鳥音,占吉凶。”——出自《台海使槎錄·番俗六考》

“山多鹿,冬時合圍捕之,獲若丘陵。”——出自《閩書·島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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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明海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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