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日 不是尋釁滋事的理由
本來的話,李凡其實還是想給卓棟留一塊遮羞布的,但是現在好像沒那麼容易就解決了!
因為關於尋釁滋事的話,按照現有的刑法去解釋的話!
行為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損害結果,從而構成的犯罪。
這一點上,李凡必須給卓棟去解釋,卓棟沒有肆意挑釁!
但是吧,你把其他人女朋友給摟摟抱抱了,你說他不是肆意挑釁的話,阿這……
雖然沒有肆意的成分,但是挑釁是實實在在的,不管換誰來,都是挑釁!
誰敢說不是的話,李凡不介意問對方一句,要不我抱下你女朋友,你看看我是不是在挑釁?
李凡只能充滿悲憫的看了一眼卓棟,當卓棟看到李凡富有深意的眼神之後,立馬就一激靈,腦子裏第一反應就是!
完蛋,李凡又要整事!
「既然劉院長對於我之前說的話,還有疑問,那麼我們就必須重新把案件再梳理一遍!」
叮叮叮!
下課鈴音響了,但是在座的同學都沒有動,其他教室有同學陸陸續續的從班級里走了出來,而胡仁和李正已經在門口呆的開始流起了鼻涕……
到底有沒有人暫停一下,出來上個廁所啊,好讓我們混進去啊!
胡仁默默的看着來來往往的同學,莫明的感到悲哀!
「各位同學,光看是視頻你們可能不知道事情的原委,那麼就讓我來補充一下吧!」李凡又稍微整理了下思緒,淡定的抬頭看向了各位同學。
「我們先來談一下張志華為什麼打人,哦對了,如果有同學不認識的話,我稍微介紹下,張志華就是今早坐在模擬法庭被告席中的一位,當然,整件事情和我無關,並不是因為我,卓棟才被打的!」
「卓棟今天去澄園主要是因為感情原因,這個就不細講了,懂得都懂!」李凡有點促狹的笑了一下,在座的都是大學生,對於談戀愛這件事情,都司空見慣了。
而且卓棟有個學姐女朋友的事情,部分自己班的同學也都知道。
「但是!」
「他去澄園的時候,他認錯人了,他把張志華的女朋友,當成了自己女朋友,然後抱住了對方!」
「稍等!」劉院長突然打斷!「這麼說的話,卓棟是不是還構成猥褻婦女!」
哎!
院長!
不帶你這麼玩的啊!
你是沒有難度非要製造難度啊!
其實吧,並不是劉院長非要沒事找事,純粹是這會對於李凡的興趣確實是起來了,在法律實務中,雖然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按照流程一板一眼進行的,但這樣的律師永遠不會脫穎而出的!
只有那些做好了充分的知識儲備,案前準備,以及在最關鍵的時候能夠應對自如的律師,才能成為金字塔頂端的存在。
劉院長就是想看下李凡有沒有這方面的潛力!
「報告院長,關於卓棟是否涉嫌猥褻婦女這個,咱們待會再說,行嗎?」
「可以!」
李凡深呼吸了一口氣,然後繼續面向坐在座位上的同學們,一個個伸長着脖子,等着李凡聽接下來能拋出什麼樣的見解。
「卓棟在誤以為張志華女朋友是自己認識的人的情況下,作出了自己經常作出的舉動,所以導致了張志華氣憤之後動手!」
唔!
哇哦!
班級內一片驚呼!
有些同學已經在校內網打人的視頻下發,開始編輯表情包了!
綠色的帽子!
綠色的草!
反正都是綠色的評論!
然後再加上@張志華……
張世華實慘!
……
卓棟這會坐在下面真的是如坐針氈了,本來就因為被打,有點丟臉了,李凡直接在講台上面把自己的老底揭穿!
但是吧!
李凡又是在為了自己解釋!
這會自己到底應該用什麼樣的語言來表達自己的情緒呢……
反正卓棟已經在用腳趾給自己扣一套四室兩廳的房子的,如果可以的話,當場把自己埋了就行了!
「劉院長剛剛提了個問題,卓棟是否構成互毆或者尋釁滋事,那麼我們只需要從尋釁滋事這個罪名構成的條件上來分析就行了,具體的構成要素我就不說了,我只問大家一個問題!」
「卓棟是否有肆意挑釁和隨意毆打的情形?我想大家都很清楚,肯定是沒有的!那麼他有任何的主觀惡意嗎?也沒有,甚至於,在最後的時候,他還像被她認錯的女生道歉了,他也被自己女朋友甩了!」
哇哦!
今天的八卦有點多哦!
同學們一下子滿眼冒出了小星星,本來就是文科類院校,女生偏多,八卦這種事情,當然是很受大家歡迎的!
「雖然說這個有點遠,但是卓棟已經因為自己的不用心也好、認錯人也罷的態度,遭受了報應,那麼他怎麼可能是尋釁滋事呢?」
因為這一點上,劉院長並不適合真的要李凡從法理上去解釋,所以李凡這麼說,劉院長也沒有計較!
在這麼解釋的過程中,其實李凡也把卓棟是否構成猥褻婦女的事情解釋清楚了!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是刑法上對於該罪名的認定和處罰力度!
卓棟單純的抱了一下,並沒有暴力和脅迫!
至於法條上的「其他」或者「等」這個詞,如果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沒有具體的指引的話,通常都是不能或者不允許任何個人作出自己的理解的!
很多人可能覺得法條上出現「等其他情形」這種詞彙的時候,都會在那邊思考,某個事情是不是能套用進去!
但是!
按照網絡用語來說,很直白的就是!
禁止套娃!
這就是法律!
在制定相關法律的時候,之所以要加個「等」,其根本原因在於,法律是有滯后性的!
稍微簡單的說就是,不可能先制定法律來規範人,只有在出現相關的現實情況之後,法律才會出台,用於對該類型案件進行約束!
法律是不具備先知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