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鑄幣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第3章·第6至7節
第六節—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八條:為貫徹“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則,充分尊重和發展學生個性,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的,學院根據就業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專業。
(一)學生轉專業申請,原則上安排在入學后的第一個期末進行。
(二)學生轉專業必須在學院教學資源允許的情況下進行,轉專業人數原則上不超過該專業入學時實際招生數的10%。因受專業人數限制,原則上平均學分績點高的優先考慮。
(三)經學院批准休學創業后復學的學生,其創業經歷與轉入專業相關且轉專業后更有利於學生個人發展的,轉入專業予以優先考慮。
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轉入專業予以優先考慮。
(四)學生有下列情況的,申請轉專業須經院長辦公會討論確定轉入專業。
1.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根據足以說明情況的材料),無法繼續在本專業學習或者不適應本專業學習,但尚可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2.因專業科類調整或暫停招生使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保留學籍學生無法復學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不準予轉專業:
1.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如專升本、單獨招考批次、藝術類專業同非藝術類專業的互轉、普通本科同專升本的互轉等);
2.學生報道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3.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的;
4.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
5.在降級試讀期、應作降級試讀、應予退學或應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6.原專業培養方案中已修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小於1.5的;
7.在校期間已有一次轉專業經歷的;
8.所要轉入的專業有特殊專業要求,而學生不能達到的;
9.處於畢業學年的;
10.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學生轉專業均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按下列程序辦理手續:
1.時間安排:
(1)第一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兩周提出轉專業申請(在教務處網站上填報《轉專業申請表》並打印輸出),第二學期初公佈審批結果。
(2)其他時間申請轉專業的,以實際發生的時間辦理。
2.學生申請轉專業,本人和家長應在《轉專業申請表》上簽字,交所在系教學辦,經所在系同意,報教務處審核,經轉入系同意,院長辦公會通過,網上公示無異議後方可辦理,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七)獲准轉專業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修讀培養方案並繳費。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要求的,經轉入系和院教務處確認后,予以認可;缺修的學分應予以不朽。與轉入專業不同的課程已取得的學分可酌情作為任意選修課學分。
第三十九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有特殊苦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2.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5.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二)獲准轉入我院的學生,應按轉入年級專業收費標準繳費,並修讀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要求的,經轉入系和院教務處確認后,予以認可;缺修的學分應予以補修。與轉入專業不同的課程已取得的學分可酌情作為任意選修課學分。
(三)轉學辦理流程
1.學生提出書面申請
(1)學生本人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填寫《F省普通高等學生轉學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
(2)提供相應的轉學材料、證明等。
2.轉入我院的審核程序
(1)擬轉入專業所在系對申請轉入學生的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進行初審,並將經系級會議討論通過的申請材料和會議紀要報送教務處;
(2)教務處對申請轉入學生的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進行審核,條件符合者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通過;
(3)教務處在教務網站上公示擬轉入學生相關信息(包括姓名,原就讀的學校,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擬轉入專業名稱等)5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后,院長簽署同意接收函,並在《備案表》上簽字確認。
3.轉出我院的審核程序
(1)學生所在系對申請轉出學生的轉學原因及相關證明進行初審,並將經系級會議討論通過的申請材料和會議紀要報送教務處;
(2)教務處對申請轉出學生的轉學原因因相關證明進行審核,條件符合的報院長;
(3)教務處在學院教務網站上公示擬轉出學生相關信息,(包括姓名,原就讀的學校,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擬轉入專業名稱等)5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后,院長在《備案表》上簽字確認。
4.本省內轉學
申請轉學學生應按要求準備齊全轉學材料,經由雙方學校同意后,再由轉入學校報送省教育廳備案。
5.跨省轉學
申請轉學學生應按要求準備齊全轉學材料,經由雙方學校同意后,先報送轉出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報送擬轉入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確認后,方可辦理離校或接受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6.需提交備案的材料
相關轉學材料應按照以下要求一式四份準備齊全。
(1)FJ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表;
(2)學生轉學申請書(加蓋教務處章);
(3)學生在校期間表現鑒定(加蓋學院或者系章);
(4)學生每學期成績單(加蓋教務處章);
(5)學生錄取花名冊(加蓋招生部門章);
(6)擬轉入專業當年錄取花名冊(加蓋招生部門章);
(7)擬轉入學校集體研究會議紀要(加蓋校章);
(8)轉出學校公示情況及結果(提供學校公示截圖,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由公示部門出具,加蓋公式部門章);
(9)擬轉入學校公示情況及結果(提供學校公式截圖,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由公示部門出具,加蓋公示部門章);
(10)相關證明材料:
①因患病轉學的,出具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的二甲以上醫院診斷的原始病歷,醫院檢查結論等醫學證明材料(加蓋醫院病情證明專用章);
②因特殊困難、特殊需要轉學的,出具特殊困難、特別需要證明材料(加蓋學校教務處章)。
第七節—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條:休學。學生可以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分階段完成學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按休學處理:
1.因傷、病經醫院診斷,確需聽課治療且修養時間達一學期總周數的1/3以上(含1/3)的;
2.因某種特殊原因或困難必須暫時中斷學業的。
3.學院認為暫時不宜在校學習的(包括疑似精神疾病或心理問題較為嚴重,可能對本人及他人造成傷害等情形的學生);
4.其他應予休學的情況。
(二)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保留學籍處理:
1.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2.學生參加學院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院保留其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係。
(三)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必須由本人填寫《學籍異動申請表》,經審批后可辦理相關手續。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限,特殊情況可適當縮短為以一學期為期限。
(四)休學或保留學籍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1.休學或保留學籍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
2.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楚經理;
3.學院不對學生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不承擔任何責任;
4.學生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學院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第四十一條:復學
(一)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的學生,硬玉期滿學期開學前提交《復學申請表》及相關的證明材料(因病休學的學生須到學院指定的三甲醫院複查,持醫生開具診斷書,確認適合在校修讀)交所在系、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審查,審查合格的,方可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取消復學資格:
1.有違法亂紀行為的;
2.無法堅持學習的;
3.其他複查不合格情形的。
(三)獲准復學的學生編入原修讀專業的低年級學習。繳費的項目和額度按所復學就讀年級專業的收費標準交納。如原修讀專業沒有連續招生或停止招生而無法跟班,由本人提出申請,學院批准,可轉入相近專業或其他專業學習。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未辦理復學申請的,按退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