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鑄幣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第3章·第1至5節
第三章
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節—入學與註冊—
第八條:凡按國家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及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如果因故不能按期報道者,應事先用電話、傳真或信函等方式向學院教務處招生辦說明原因,並辦理請假手續,報道時隨帶相應證明。請假期限一般為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新生報到時,新生所在系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一)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
(二)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情形及相關手續的辦理。
(一)有以下情形的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1.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針對個別新生在徵集的體檢複檢、政審和定兵過程中,因故未被批准入伍但又錯過入學註冊時間的,可憑縣(市、區)徵兵辦出局的情況說明准予入學,補辦新生報到手續);
2.開展創新創業實踐的,可折你去哪個保留入學資格兩年(學生為公司法人或占股份30%以上的股東);
3.因病、特殊困難或其他原因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新生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流程(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1.入伍新生應到入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辦理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填寫《應徵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連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兩份,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郵寄至我院教務處招生辦公室。
2.其它形式的保留入學資格,應在新生報到時,填寫《學籍異動申請表》,並按相關流程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三)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辦理入學手續流程(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1.學院對新生提供的入學材料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2.對逾期(超過應編入年級新生入學報到時間)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按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十一條:學生入學后,學院在3個月內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生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
需要在家休養的,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新生應於入學當年十月份在學信網進行新生學籍自查,核實本人學籍是否註冊、信息是否準確等。若發現存在問題,應及時向教務處反饋。
第十二條:學生應當在每學年秋季學期按規定交納學費等,在校學習期間的每學期開學前必須到校報到,辦理註冊手續。
(一)報到並繳費者(含學費、住宿費等),予以註冊。
(二)未報到或未繳費者(含學費、住宿費等),視為未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參加選課(取消已預選課程)、聽課、考試等所有教學活動,擅自參加者視為無效。
(三)家庭經濟困難者可以申請生源地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註冊。
(四)因教學安排,開學時到外地實習者,在實習結束後到校報到,辦理註冊手續。
(五)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
(六)學院認定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各系應及時將未註冊學生名單及原因報學生工作處和教務處,並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新生入學時間指錄取通知書上的報道日期,在校學生開學時間指每學期校歷的第一天上課日期,離校時間原則上為每學期校歷放假的第一天,若學生參加本專業規定的所有教學活動結束后,可提前辦理離校。
第二節—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十四條:普通本科的學制(以下稱為標準學制)為四年或五年,專升本的標準學製為一年。
第十五條:以標準學製為參考,實行彈性學習年限。
(一)普通本科在標準學制年限內,提前修滿專業培養方案規定學分的,可以申請提前一年畢業。
(二)對於在標準學制年限內因學業、休學或保留學籍等原因無法達到畢業要求的,普通本科允許延長學習時間兩年,專升本允許延長學習時間一年。對於有特殊情況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可再延長學習時間一年。
(三)休學或保留學籍原則上以一學年為期限,累計不超過兩年(專升本專業不超過一年),休學或保留學籍時間計入學習年限。
學生有以下兩種情形的,其學習年限按下列規定計算:
1.應徵入伍的新生或在校學生,學院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后兩年(自願服義務兵役的,須出具部隊證明,辦理相關手續)。學生服役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2.因創業申請休學的學生,其學習年限不超過所修讀專業最長學習年限的三年,但須提供創業方面的相關證明(學生為公司法人或為占股份30%以上的股東)。
第三節—課程設置與學分計算—
第十六條:課程設置是培養方案的核心內容,是實現專業培養目標和培養規格的中心環節。學院課程設置按類型分為通識必修課、學科(專業)基礎必修課、專業應用方向必修課、任意選修課(含專業拓展選修課、通識教育選修課(院選課、專項課等))、技術技能型實踐環節和畢業設計(論文)等六大類,各類課程均有規定學生應修讀的學分數,其所包含的課程構成、學時及學分要求詳見各專業培養方案。
(一)通識教育必修課,是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基本規格,要求學生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的課程,它是大學生知識結構和能力素質培養的基礎部分。主要包括外語、計算機、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軍事理論等課程。
(二)學科(專業)基礎必修課,是學生必須掌握的本專業所屬學科的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的課程。主要包括學科(專業)理論基礎課、技能基礎課等。
(三)專業應用方向必修課,是加深專業基礎和拓寬專業技能的課程。專業應用方向必修課是在體現專業培養目標的基礎上,着重體現專業特點和辦學特色的主要課程。根據專業特點和需要,在寬口徑專業內設置若干專業方向,學生必須選讀其中一個方向,並取得規定的學分。
(四)任意選修課,包含專業拓展選修課和通識教育選修課(院選課、專項課等)。
1.專業拓展選修課,是為拓寬學生的專業知識面,進一步提高專業素質而設置的課程。學生可根據自身的基礎和需要按學分要求選修。學生也可以在專業應用方向必修課中選修其他方向的課程,作業專業拓展選修課。
2.通識教育選必修課(院選課、專項課等),是為改善學生的知識結構和知識領域,進一步提升科學精神和人文素養而設置的各種類別的課程,學生可根據個人的能力、志趣和特長按學分要求任意選修課程。
(五)技術技能型實踐環節,是培養學生獲得對實際科學技術問題的分析能力和解決問題能力的重要環節,着重培養學生的創新創業能力、動手能力、分析和綜合能力、合作精神等,包括各種綜合性與設計性實驗、實習、技能訓練、課程設計(學年論文)、以及社會實踐、軍事訓練等。
(六)畢業設計(論文),是培養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教學與科研、生產相結合的過程,是本科生必不可少的教學階段,是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教育的重要途徑,它有着任何課堂教學或教學實習所不可替代的功能,在培養應用型、複合型高級專門人才過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第十七條:學分是衡量學生學習量的基本計算單位。學分的最小單位為0.5,課程學分數以0.5的整數倍計算。理論課程原則上以16學時記為1學分,集中在實驗室實訓的實踐環節一般以24-32學時記為1學分。
第十八條:集中進行的軍事訓練、生產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社會實踐等實踐教學與研究環節,一般以一周記1學分。
第十九條:標準學制四年的本科學生應修基本學分數為:理工類165學分,經濟、管理、文學、藝術類160學分;標準學制五年的本科學生應修基本學分數為200學分;標準學制二年的專升本學生應修基本學分數為80學分。
第四節—課程管理—
第二十條:選課制
(一)選課制是學分制的核心,是學生學習自主權的體現。學生可根據本專業的培養方案,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學院公佈的開課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選定課程,已形成個人的修讀計劃,未選課的,不能參加聽課、考試等教學活動,擅自參加的一律不予承認學分和成績。
(二)選課時要首先保證必修課,原則上未獲得學分的必修課必須先選;又嚴格的先修後續關係的課程,應該選先修課,再選後續課;凡與理論課配套的實驗課,應同時選修。學生除選修本專業所開設的課程外,鼓勵選修跨專業、跨學科的課程。
(三)學生平均每學期修讀理論課程學分不宜超過30學分(含重新修讀),也不低於15學分。
(四)經審批統一的選修課不能隨意退選,若有特殊情況,必須在課程開課兩周內向開課所在系或部門提出退選申請,經批准後生效。若需改選或補選其他課程也須在該課程開課兩周內重新申請,否則不認改選或補選課程成績和學分。學生選課批准后,必須參加課程宣佈的教學環節學習。
(五)鼓勵學生多選課程,多學知識,對任意選修課,學生在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學分后多修的課程不收費。
(六)選課時應避免上課時間衝突,原則上學生在同一時間段不選修多門課程。
(七)如果同一門課程由多位教師在同一學期開課,學生可自主選擇授課教師,但因上課時間衝突或人數限制,學生選課須服從學院的統一安排。
第二十一條:分級教學
為貫徹分類指導、因材施教的原則,根據學生專業類別,在一部分通識課中實行分級教學。
第二十二條:免修、免聽或間聽
(一)對退役的學生,可以申請免修公共體育、軍事訓練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
(二)對自學能力較強的學生,平均學分績點在2.5以上,若因選課安排衝突,個人認為通過自學能掌握該門課程內容,可申請免聽或間聽(間斷聽課)。
(三)對課程重新修讀的學生,若因特殊情況造成上課時間衝突,可申請免聽或間聽重新修讀課程。
(四)免聽或間聽申請必須在課程選課生效的兩周內提出,學生可登錄教務網站
(五)思想政治理論課、軍事理論、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均不得申請免聽、間聽。
第五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三條:學院實行學分制管理制度,學生應當參加專業教育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學籍檔案。成績考核及格(合格)或60分以上的方可取得學分。
第二十四條:課程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察兩類。
(一)課程考核方式,由各課程性質決定,學業評價實行全過程管理,加強學生平時成績(含課堂參與度與考勤、作業、小測等),半期考成績、實驗成績等的考核和登記,期末總評成績將由期末考成績及以上各部分過程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各自佔比在課程教學大綱中規定,並由任課老師預先告知學生)。
(二)課程考核成績記錄方式包括以下:
1.百分制(整數)
2.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3.兩級制:合格、不合格。
一般課程考試成績以百分制、五級制記錄,考察成績以五級制或兩級制記錄。
第二十五條:成績考核採用能夠反映“數量”和“成效”兩方面的評價方法。學分是衡量學生學習數量的計算單位,平均學分績點(GPA)是衡量學生學習成效的指標。學分和平均學分績點可作為轉專業,評定獎學金的重要依據。
(一)考核成績採用百分制時,成績績點的計算:
成績績點=百分制課程成績除以10減5(績點小於1時以0處理)。
(二)課程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計算: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成績績點×課程學分
(三)反通過補考獲得及格以上的課程成績,績點均記為1,補考成績在學生學業成績檔案中記錄為:【(補考成績-60)/2】+60。
(四)重新修讀所獲得的課程成績,按正常考核的方法記錄成績和績點。
第二十六條:補考、緩考、曠考與重新修讀(重新學習)
(一)補考:學生修讀專業培養方案中的理論課程,若考試不及格,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在開課學期的下一個學期開學初按學院教務網站公佈的時間進行,補考範圍只限前一學期不及格的課程。
必修課經補考後仍不及格的,須重新修讀該課程。
任意選修課經補考後仍未獲得規定學分的,須重新修讀,重新修讀的課程可選原課程或改選其他任意選修課。
(二)緩考:學生確因疾病(提供醫院證明)或因特殊情況而無法按規定時間參加課程期末考核的,可向所在系教學辦書面提出緩考申請(通識教育必修課、通識教育選修課(院選課、專項課等)緩考申請向院教務處提出),緩考申請必須在課程考核前三天提出(因病除外),經核實批准後生效,緩考作為自願放棄一次考試機會,每生每學期申請緩考的課程一般不超過三門,緩考學生和補考學生一次參加考試,緩考城建正常考核成績予以記載,不作為補考成績處理,緩考不及格的必須參加重新修讀。補考不允許申請緩考。
(三)曠考:學生未在規定時間參加考試,或者考試遲到30分鐘以上,均作曠考處理,成績註明“曠考”字樣。
1.期末考曠考的,不得參加補考。
2.階段考試、期中考試曠考的,不得參加該課程期末考試,直接參加該課程補考,且補考成績記錄按總評成績×0.9折算。
(四)重新修讀(重新學習):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學生可根據每學期的開課計劃自主選擇重新修讀未獲得學分的相應課程,按規定時間在學院網站上完成選課手續,並按照規定繳納相應的重新修讀費用,收費標準按學院有關重新學習收費管理規定執行。未按時選課的,不得補選;未及時繳費的,取消相應課程重新修讀資格。
學生對已通過課程的成績不滿意,可向教務處申請該課程重新修讀,成績檔案已取得該課程的最高成績記載,收費標準按學院有關重新修讀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考核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因身體疾病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體育課的,可憑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經體育教研部批准后參加體育保健課,視具體情況評定體育課成績。
第二十八條:學院建立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並予以真實、完整的記載,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註。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至本學院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院認定,課程相同、相近且學分相當的,直接認定該課程學分,其他已修課程可酌情認定為任意選修課。
第二十九條:學院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對學生參加創新創業活動取得的成果,認定為創新創業學分,記錄學業成績。
創新創業學分的認定標準、認定程序按學院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學生根據學院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詳見第九節);也可以申請跨校(不低於我院辦學水平的學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院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三十一條:學生參加學院與國外高校的聯合培養項目,通過課程對接和學分互認方式實施聯合培養。
第三十二條:學生如對課程成績有疑義,以書面形式向試卷保管部門提出查卷申請(通識教育選修課(院選課、專項課等)試卷由院教務處保管,其他試卷由各系/部保管),經批准後轉該課程的專業教師代為查實,學生本人不得查閱試卷。學生應在成績公佈之日起兩周內(假期除外)提出查卷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條:學生因病請假或有特殊原因請事假時,應當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因病請假的應當有醫院證明。學生請假在2天以內的由輔導員審批,2周以內的由系主任審批,2周以上的由分教學副院長審批。學生請病假時間不得超過一學期總周數的1/3,請事假時間不得超過四周。
第三十四條:學生必須展示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學生上課(含實驗、實習、課設、實訓等)均實行考勤。對無故曠課、擅自離校的,按相關規定進行紀律處分。
無論何原因,任一課程學生曠課時數或缺交作業次數累計達到或超過教學規定數的三分之一的,取消該課程的考核資格,所修課程成績視為無效,必須重新修讀。取消考試資格由任課老師具體認定。
第三十五條: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所選課程的考核,並嚴格遵守考場規則,對考試違紀或考試作弊的,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按相關規定進行紀律處分。
(一)期末考違反考場紀律或考試作弊的,不得參加補考。
(二)階段考試、期中考試違反考場紀律或考試作弊的,不得參加該課程期末考試,直接參加課程補考,且補考成績記錄按總評成績×0.8折算。
第三十六條:實習進入畢業實踐環節資格認定製。凡在進入畢業實踐(畢業實習、畢業設計或畢業論文)前,已修讀但未取得學分總數累計達到或超過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最低學分的15%者,不能進入畢業實踐環節。
第三十七條:學院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並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罰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作弊或剽竊、抄襲等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制,詳見《福州大學至誠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