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章 公訴方指控是站不住腳的,疑罪從無應判決趙一一無罪!
華夏不是陪審團國家,但決定做無罪辯護的時候,鄭逸始終認為,必須要想像着有一個陪審團,讓無罪的方案首先提交給陪審團去評判,只要打動了普通的人,也就是說無罪方案成為用大眾心理都能夠接受的常理。無罪的思路和方案看似高深,其實卻是最為樸素和簡單的理論,是最普通群眾能夠接受的理論而已。
公訴方指控錯誤,生搬硬套、欲蓋彌彰、於情於理都是不符合法律法規,鄭逸這才指出毫無事實根據!
只是,令趙虎跟趙一一最為驚訝,並不是鄭逸這一套有理有據的說辭,而是鄭逸這才剛剛看完卷宗資料不久,就能夠如此沉穩有度的去應對檢察官跟法官。
趙虎之前有找過其他律師,這些律師一聽要無罪辯護,無不是臉色大變猶豫拒絕,依照律師們的說法,辯護律師如果要確立辯護立場應該在審查起訴階段!
也就是說辯護律師從檢察院將案卷複製后才看到全部證據材料,這時也就可以從全局上考慮這個案件到底該如何辯護。畢竟之前一直是聽被告人及被告人家屬一面之詞而看不到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材料。從這個角度上看,辯護律師在閱卷之前根本不能確定辯護立場。
如果律師不順應被告人家屬的說法,又就很難形成委託關係,不能形成委託關係的話,則就沒有了閱卷的機會。所以實踐中很多律師在接待被告人親屬時都特別為難:不說能做無罪辯護吧,很難將案件拿下;說能做無罪辯護吧,又無法看到案卷材料!
這是這樣矛盾的關係,且需要注意一旦決定去做無罪辯護的話,則被告人往往會抱着很大的希望,而一旦無罪辯護不成功的話,又面臨著重判。所以從對當事人負責的角度上看,這些律師們不能輕易做無罪辯護,必須要將案卷材料查閱之後才能去確定辯護立場!
綜上,律師決定做無罪辯護必須要建立在閱卷的基礎之上!
這就需要律師快速總覽整個卷宗,並且想出一套天衣無縫的方案,能夠有效的為當事人進行無罪辯護,必須強調,如果律師尋找無罪的理由非常困難,即使挖空心思找了一些無罪的理由,但根本無法說服自己,或者無罪的理由並不充分,那麼就不要輕易做無罪辯護!
但是,趙虎跟趙一一非常驚訝的是,鄭逸竟然短時間之內,僅僅只是總覽一遍卷宗,就敢當著法官的面否定檢察官的指控?!
「辯護人認為起訴書對本案被告人有罪指控存在事實不清,說理不符法理之錯誤,請不要採信。」
鄭逸這話是對着法官說明,詳細解析為何他之前會否定檢查官沒有事實根據。
李小琴說道:「人死了是事實。」
鄭逸說道:「人死了是事實,但人怎麼死的卻需要確立。」
李小琴說道:「過失致人死亡,我想監控視頻能夠清楚看到。」
鄭逸說道:「監控只能看到案件的經過,卻無法體現我當事人當時的心理。」
李小琴:「……」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求的是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存有過失心理態度,這一點李小琴還真無法反駁。
鄭逸不依不饒,說道:「審判長,作為辯護人,我認為我的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鑒定報告也無法證明被告人的行為與姜某某的死亡存在法律上因果聯繫,故而被告人過失致人死亡罪不成立。」
杜法官細細琢磨鄭逸這段話,他先是否定了檢察官的指控,現在直接認為趙一一的行為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這是一步一步一步一步的將趙一一從案子摘出來。
什麼時候燕京出現思路如此縝密的律師?
對了,剛才有提到過,這鄭逸貌似還沒有律師資格證,李小琴也簡單介紹了一下,是燕京大學法學系大一的高材生。
現在大一高材生都這麼有能耐了?
後生可畏!
杜法官沒有阻止鄭逸發言,帶着期待語氣說道:「你繼續說。」
鄭逸點了點頭,說道:「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依照法律規定,辯護人認為本案當屬意外事件,我的當事人不負刑事責任,應宣告被告人無罪。
依據《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後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此為意外事件。
《刑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此為過失犯罪。」
嚯!
李小琴這邊的公訴人直接愣住了,儘管早已預判鄭逸的想法,之所以一再強調趙一一併非過失致人死亡,但完全沒有想到鄭逸會將其認定為意外事件!
鄭逸說道:「可見意外事件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一)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客觀上出現的損害結果是由行為人的行為引起的,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是一種無罪過的心理狀態。
(三)損害結果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意外事件與過失犯罪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究竟是不能預見、不應當預見還是能夠預見、應當預見。
結合本案事實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一一對姜某某死亡這一結果是不能預見、無法預見的!」
李小琴立馬反駁道:「從客觀上講,趙一一的行為涉嫌構成過失致人傷害罪,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的,罰當其罪。無法預見是客觀的評價行為,不能由行為人主觀適用!
無法預見不能成為無罪抗辯的理由!」
鄭逸不急不緩,從桌上拿出一份屍檢報告,擺在眾人的面前,說道:「判斷我的當事人趙一一是否應當預見姜某某因心臟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以及廣泛性陳舊性心肌梗死的病理基礎上受外力、情緒激動等因素作用致其急性心臟病衰竭死亡這一結果應當根據被告人的認識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才能確定。」
「首先,我方才已經強調過,我的當事人鏗鏘玫瑰,軍中綠花,正義感爆滿,見到施暴者姜某某行兇,因此見義勇為,首先我的當事人趙一一不是醫生,于軍隊也沒有學過心臟病的病理判斷,
再者,大家通過監控能夠清楚看到,姜某某身強力壯,人高馬大,生龍活虎,當街行兇,完全沒有任何疾病!」
「再者,證人姜某某妻子在卷第197頁證實:「我老公有皮膚病,除了皮膚病其他身體都很好的,沒其他毛病,感冒也很少的」。這是姜某某最親近的人對其身體情況的了解,也就是說如果要被告人同樣應當具備預見姜某某身體狀況的話也只能預見他有皮膚病,其他身體都很好這一結果。
我們沒有任何理由要被告人趙一一應當預見姜某某還有涉案時的多種心臟疾病病理呢???」
「再次,從偵查、公訴所獲大量證據中也沒有任何一家醫療機構有過姜某某就診心臟類疾病的記錄。
可見被告人對姜某某患有多種心臟病病理,並在多種因素作用下會導致急性心臟衰竭死亡是不能預見、無法預見的,其主觀上不存在任何過失之犯意,本案純屬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的解釋,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個特徵:
一是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
三是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
按照刑法典第16條的規定,意外事件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這種情況就是刑法理論中所說的無罪過的意外事件。
用通俗一點的方式理解,鄭逸這一次為趙一一的無罪辯護,直接言明,趙一一併非是過失致人死亡,而是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
李小琴非常清楚鄭逸的思路,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認為是犯罪,是由我國刑法所堅持的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所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其主觀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過失,因而缺乏構成犯罪和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不能認定為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這時對行為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責任,就是「客觀歸罪「,有悖於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的要求!
鄭逸為了解釋自身的說法,大聲說道:「公訴方把本案姜某某患有心臟病理情況歸責給被告人應當預見之法律範疇,簡直滑稽可笑。殊不知,如果公訴方這樣的思維邏輯,世界豈不知要亂成什麼樣!
如果對一個一點也不懂醫學專業知識的人,要求他應當預見任何行為時的相對方身體患有任何疾病的話,那麼我們所有專業醫務人員是絕對的必須知道站在他面前來求醫病人身體狀況?
例如一名專業醫生一見到任何求醫者應當或必須知道他患的是什麼病,否則這位醫生可能就構成刑事犯罪,輕則也造成醫療事故。
再以此為例,醫院的大量身體檢測設備、儀器都是不需要的,都在浪費醫療資源,甚至是在騙取病患人員的檢查費,這樣的理論成立嗎?」
這一道道質問,直接是讓李小琴不知道該如何應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