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戰國末期糧食產量的問題

關於戰國末期糧食產量的問題

由於維持人體正常生長所需要的食量是相對穩定的,我們姑且把人均糧食消費量當作一個常數。據《漢書?食貨志》所載李悝“盡地力之教”所提供的數據:“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

據此,每人每年平均口糧為18石,五口之家全年糧食消費量約為90石,六口之家為108石,如果加上必要的種子等需要,起碼要有一百石糧食才可敷用。百畝份地的產量當在此上下,農民才能維持生存。依此推算,當時每畝(周畝)的產量應在1石(大石)左右。

戰國時代文獻中對周代每個農業勞動力所能供養的人數有以下記載:

耕者之所獲,一夫百畝,百畝之糞(“糞”,在這裏作播種解[10]),上農,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孟子?萬章下》)

制農,田百畝,百畝之分,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禮記?王制》)

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損。一人治之,十人食之,六畜皆在其中矣。(《呂氏春秋?上農》)

上述文獻雖然出於戰國,但都是追述周制的。這裏的“夫”,都是指一個農戶的百畝份地而言。因此,引文中的“上農夫”“下農夫”不應連讀,而應從“農”字點開。“夫食×人”指的是份地百畝所能供養的人數。從上述三條材料記載看,大體上上農“夫食”九人,下農“夫食”五人,平均“夫食”七人。若仍以《食貨志》所載每人平均年消費糧食18石計算,七人糧食年消費量為126石,這可視為百畝份地的平均年產量,畝產為1.26石。這可能反映了西周稍為晚后的情形。

戰國時代的糧食畝產量,據《漢書?食貨志》所載李悝的說法:“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不過這是一個較低的數據。山東臨沂銀雀山竹書《田法》云:

歲收,中田小畝畝廿十斗,中歲也。上田畝廿七斗,下田畝十三斗太上與太下,相復以為率。

竹書的整理小組推斷這裏的“小畝”即《漢書?食貨志》百步為畝的周畝,可從。戰國時的量制有趨同之勢,這裏的石與秦石大體相同。

這個數據較高。《田法》和《漢書?食貨志》所載畝產量,可以在其他文獻中獲得印證。例如《管子?輕重甲》載:“然則一農之事,終歲耕百畝,百畝之收,不過二十鍾。”百畝二十鍾,一畝合二釜,即二石。

這與《田法》所載一致。也有材料與《漢志》契合的。如,《管子?治國》云:“嵩山之東,河汝之間,蚤生而晚殺,五穀之所蕃孰也,四種而五獲。中年畝二石,一夫為粟二百石。”這是說,該地氣候溫暖,生長期長,糧食產量比較高。“四種而五獲”,並非象有些學者所說的那樣是多熟種植(四年五熟),而是說這裏四次種植(一年一熟)的收成,相當於一般地區五次種植的收穫量。這是有數據可供稽查的。據李悝所說,戰國初魏國畝產一石半,“五獲”為七石半;嵩山以東河汝之間正是戰國時魏國南境,畝產二石,“四種”收八石,兩者正好相當。

又,《管子?揆度》:“食民有率,率三十畝而終於卒歲,歲兼美惡,畝取一石,則人有三十石。”這裏的“畝”則是指東畝,即齊畝,1東畝相當於0.64周畝,一人30畝,五口之家150畝,折成周畝為96畝,畝產1石,折成周畝則是1.56石/畝,比李悝所說的1.5石稍高,但總產150石,與李悝所說一致。由此可見,《田法》和《漢志》的記載反映了戰國時代不同等級、不同地區、不同時期土地的一般畝產;大體說來,隨着生產力的發展,戰國時代的糧食畝產量已逐步達到每周畝二大石的水平。這一畝產水平比之西周時代,其增長的幅度是相當大的。若以西周的畝產為每畝1石,則戰國畝產(以每畝2石計)增加了100%;若以西周的畝產為每畝1.26石,則戰國畝產增加了58%。

“古代常用容量單位由小到大有升、斗、斛(石)、鍾,通常學者們認為斛和石相通,自秦漢開始它們之間都是十進制。...

...林甘泉主編的《中國經濟通史_秦漢經濟史(上)》認定:漢代1石=2市斗,1市斗=13.5斤,1石=27市斤粟。漢代1石為20000毫升,1斗為2000毫升,即秦漢時期1斗禾重2.7斤,這也是以實物測量所得數據。...”

這個數量與上面的每人需要的糧食數量也比較匹配,“食,人月一石半。”也就是每人每個月4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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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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