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深圳周刊《答辯狀》

第二節深圳周刊《答辯狀》

第二節深圳周刊《答辯狀》

答辯人:深圳周刊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松營總經理:金敏華

被答辯人:柳建勛男,52歲,私營企業主,住湖南省安鄉縣城關鎮城關居委會

對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名譽侵權糾紛一案,答辯人經反覆研讀其起訴狀,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認為,《深圳周刊》連載發表的以常德“9.1”劫案和主犯張君為題材的文學作品,不發生對被答辯人柳建勛的名譽侵權問題。既然是文學作品,當然允許作者根據創作的需要,對某些情節作出合乎情理的虛構。文中提到的松滋河賓館和藍寶力經理,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存在,被答辯人自動對號入座,是不了解文學創作的規律所致。既然作者的“文學描寫全屬子虛烏有”,那麼,被答辯人所謂“這些文字描寫是以安鄉縣悅蓉賓館老闆柳建勛即本案原告為原型”的說法,就顯然是毫無根據的臆斷。

“子虛烏有”的描寫,何以談“原型”之有?被答辯人明知安鄉並無“松滋河賓館”,亦無“藍寶力”其人,又清楚作者對“藍寶力”的描寫是“子虛烏有”即虛構,卻訴稱該文學作品侵犯了其名譽權,其主張顯然自相矛盾,不能成立。而安鄉縣境內大小賓館不計其數,悅蓉賓館只是其中之一,並非僅此一家;柳建勛又與“子虛烏有”的“藍寶力”無相同之處,所謂“本地人及知道原告的人在閱讀該文後都很清楚該文所稱松滋河賓館即悅蓉賓館,藍寶力即柳建勛”,豈不是天方夜談!如果按照被答辯人的推論及主張,安鄉縣境內所有賓館豈不都可以以“松滋河”自說,所有賓館業主豈不都可以以“藍寶力”自居,進而爭先恐後提起侵權索賠!其立論之荒謬,顯而易見。

綜上所述,本案所謂名譽侵權並不存在。請求人民法院支持作家的正常創作活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令被答辯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並賠償答辯人聘請律師發生的費用等損失10000元。

此致

湖南省安鄉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深圳周刊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200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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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追西捕——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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