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柳建勛《民事起訴狀》

第一節柳建勛《民事起訴狀》

第三卷《東追西捕》背後的故事

第一節柳建勛《民事起訴狀》

原告:柳建勛,男,漢族,1950年9月18日出生,企業經理,住湖南省安鄉縣城關鎮城關居委會。

被告:深圳市深圳周刊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地址:中國深圳深南大道深圳特區報大院

案由:名譽侵權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為原告恢複名譽,並公開賠禮道歉;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金10萬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00年9月1日,湖南省常德市發生了一起搶劫銀行的重大刑事案件,隨後,全國多家媒體對這一案件進行了追蹤報道,其中被告也在其發行的《深圳周刊》雜誌上發表了“9.1常德驚天劫案,1號魔頭張君亡命19天”的獨家連載紀實,該文從2000年10月2日開始刊登,是一部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在其連載十一、十二、十四、十八中,該文提到了松滋河賓館老闆藍寶力,並做了大量的文字描寫,實際上,這些文字描寫是以安鄉縣悅蓉賓館老闆柳建勛即本案原告為原型,雖然文中沒有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但本地人及知道原告的人在閱讀該書後都很清楚的知道該文所稱松滋河賓館即悅蓉賓館,藍寶力即柳建勛,事實上是針對原告進行文字描寫。該文稱:“有4個青年人在‘9.1’大案案發前曾入住‘松滋河’賓館,這4人住宿松滋河賓館不登記,是因為他們是藍寶力暗中雇請的保鏢,藍寶力除了付給他們保護費,每天都要請他們到賓館娛樂,賭博三天三晚……”;“藍寶力如實交待了15日晚5個小時的去向:玩小姐去了,他特別要求:為了家庭幸福,夫妻和睦,千萬替他保密,絕不能讓他妻子和兒女知道。”等等,這些文字描寫全屬子虛烏有,純屬捏造事實,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原告作為安鄉縣政協委員、安豐鄉人大代表、安鄉縣工商聯蓮荷行業商會會長、大湖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悅蓉賓館總經理,在本地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但該書多處貶低原告的人格,導致原告在人們心目中一下子就變成了“黑社會老大”、“嫖客”,是一個品行不端、卑鄙下流的小人,使得知道原告的人都對其指指點點,蚩之以鼻,原告也因此終日寢食難安,精神恍惚,更無心打理公司經營,生意一落千丈。

綜上所述,該篇文章的出版發行嚴重的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並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決。

此致

安鄉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柳建勛

二00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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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追西捕——魔頭張君19天亡命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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