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始皇治法

第一節 始皇治法

第二章

秦代事迹

第一節始皇治法

秦王政二十六年(前221),民國紀元前二千一百三十二年,而西曆紀元前二百二十一年也。初並天下。令丞相御史曰:“天下大定,今名號不更,無以稱成功,傳後世。其議帝號。”丞相綰、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興義兵,誅殘賊,平定天下,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自上古以來未嘗有,五帝所不及。臣等謹與博士議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貴。臣等昧死上尊號:王為泰皇,命為制令為詔,天子自稱曰朕。”王曰:“去泰着皇,采上古帝位號,號曰皇帝。他如議。”制曰:可。追尊庄襄王為大上皇,制曰:“朕聞大古有號毋謚。中古有號,死而以行為謚。如此,則子議父,臣議君也,甚無謂,朕弗取焉。自今已來,除謚法,朕為始皇帝,後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千萬世,傳之無窮。”史公謂:“始皇自以為功過五帝,地廣三王,而羞與之侔。”《秦始皇本紀贊》。案琅邪刻石云:“古之帝者,地不過千里,諸侯各守其封域,或朝或否,相侵暴亂,殘伐不止,猶刻金石,以自為紀。古之五帝三王,知教不同,法度不明,假威鬼神,以欺遠方。實不稱名,故不久長。其身未歿,諸侯背叛,法令不行。今皇帝並一海內,以為郡縣,天下和平。昭明宗廟,體道行德,尊號大成。”合群臣議帝號之言觀之,秦之所以自負者可知,史公之言,誠不繆也。盡廢封建而行郡縣,其事確為前此所未有,固無怪秦人之以此自負。君為一群之長,王為一區域中所歸往,其稱皆由來已舊,戰國時又有陵駕諸王之上者,則稱為帝,已見《先秦史》第十章第一節。秦人之稱帝,蓋所以順時俗,又益之以皇,則取更名號耳。皇帝連稱,古之所無,而《書·呂刑》有皇帝清問下民之辭,蓋漢人之所為也。漢人傳古書,尚不斤斤於辭句,說雖傳之自古,辭則可以自為。郡縣之制,由來已久,亦見《先秦史》第十四章第一節,惟皆與封建并行,盡廢封建而行郡縣,實自始皇始耳。二十六年(前221),丞相綰等言:“諸侯初破,燕、齊、荊地遠,不為置王,毋以填之。請立諸子,惟上幸許。”始皇下其議於群臣。群臣皆以為便。廷尉李斯議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眾,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諸侯更相誅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內賴陛下神靈,一統皆為郡縣,諸子功臣,以公賦稅重賞賜之,甚足,易制,天下無異意,則安寧之術也。置諸侯不便。”始皇曰:“天下共苦戰鬥不休,以有侯王,賴宗廟,天下初定,又復立國,是樹兵也。而求其寧息,豈不難哉?廷尉議是。”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秦、漢時之縣,即古之所謂國,為當時施政之基,郡則有軍備,為控制守御而設,亦見《先秦史》第十四章第一節。故決廢封建之後,遂舉分天下以為郡也。三十四年(前213),淳于越非廢封建,仍為李斯所駁,且以此招焚書之禍,見下。李斯持廢封建之議,可謂甚堅,而始皇亦可謂能終用其謀矣。

是歲,又收天下兵,聚之咸陽。銷以為鍾,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宮中。此猶今之禁藏軍火。當時民間兵器本少也。參看第十八章第六節。《始皇本紀》但言銷兵,《李斯傳》則雲“夷郡縣城,銷其兵刃,示不復用”;賈生言秦“墮名城”;《始皇本紀贊》。《秦楚之際月表》曰“墮壞名城,銷鋒鏑”;《叔孫通傳》:通對二世問曰“天下合為一家,毀郡縣城,鑠其兵,示天下不復用”;嚴安上書:言秦“壞諸侯之城,銷其兵,鑄以為鍾虡,示不復用”;《漢書》本傳。則夷城郭實與銷鋒鏑並重。《張耳陳余傳》:章邯引兵至邯鄲,皆徙其民河內,夷其城郭,則名城亦有未盡毀者,然所毀必不少矣。《宋史·王禹偁傳》:禹偁上書,言“大祖、大宗,削平僭偽。當時議者,乃令江、淮諸郡,毀城隍,收兵甲,徹武備者二十餘年。書生領州,大郡給二十人,小郡減五人,以充常從。號曰長吏,實同旅人;名為郡城,盪若平地”。則宋時猶以此為制馭之方,無怪秦人視此為長治久安之計矣。三十年碣石門刻曰“皇帝奮威德,並諸侯,初一泰平,墮壞城郭,決通川防,夷去險阻,地勢既定”,則當時並有利交通之意,不徒為鎮壓計也。後人舉而笑之,亦過矣。

銷兵之後,《史記》又稱其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字。此自一統后應有之義,然此等事收效蓋微,世或以為推行盡利,則誤矣。參看第十九章第二節。

又徙天下豪富於咸陽十二萬戶,此所以為強幹弱枝計也。《劉敬傳》:敬使匈奴結和親。還言:“匈奴河南白羊、樓煩王,去長安近者七百里,輕騎一日一夜,可以至秦中。秦中新破,少民,地肥饒,可益實。夫諸侯初起時,非齊諸田,楚昭、屈、景莫能興。今陛下雖都關中,實少人,北近胡寇;東有六國之族,宗強;一日有變,陛下亦未得高枕而卧也。臣願陛下徙齊諸田,楚昭、屈、景,燕,趙,韓,魏后及豪傑、名家居關中。無事可以備胡;諸侯有變,亦足率以東伐;此強本弱末之術也。”上曰:“善。”乃使敬徙所言關中十餘萬口。此策全與始皇同。《漢書·地理志》言:“秦既滅韓,徙天下不軌之徒於南陽。”蓋豪傑宗強者,使之去其故居,則其勢力減,而又可以實空虛之處。當宗法盛行時,治理之策,固不得不然也。

以上所言始皇之政,皆有大一統之規模,亦不能謂其不切於時務,論者舉而笑之,皆史公所謂耳食者流也。見《六國表》。始皇之誤,則在其任法為治。《史記》言:“始皇推終始五德之傳,以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從所不勝,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賀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節、旗皆上黑。數以六為紀。符、法冠皆六寸,而輿六尺。六尺為步。乘六馬。更命河曰德水。以為水德之始,剛毅戾深,事皆決於法,刻削毋仁恩和義,然後合五德之數。於是急法,久之不赦。”案陰陽家之學,實謂治法當隨世變而更,非徒斤斤於服飾械器之末。見《先秦史》第十五章第五節。呂不韋作《春秋》,著十二紀,其學蓋久行於秦。一統之後,考學術以定治法,宜也。然果能深觀世變,則必知法隨時變之義,一統之治,與列國分立不同,正當改弦易轍。始皇即不及此,當時道術之士,豈有不知此義者?博士七十人,必有能言之者矣。而竟生心害政,終致滅亡,則其資刻深而士遂莫敢正言為之也。善夫賈生之言之也,曰:“秦並海內,兼諸侯,南面稱帝,以養四海,天下之士,斐然鄉風。若是者何也?曰:近古之無王者久矣。周室卑微,五霸既歿,令不行於天下。是以諸侯力政,強侵弱,眾暴寡,兵革不休,士民罷敝。今秦南面而王天下,是上有天子也。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虛心而仰上。當此之時,守威定功,安危之本,在於此矣。秦王懷貪鄙之心,行自奮之智;不信功臣,不親士民;廢王道,立私權;禁文書而酷刑法,先詐力而後仁義;以暴虐為天下始。夫併兼者高詐力,安定者貴順權,此言取與守不同術也。

秦離戰國而王天下,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是其所以取之守之者異也。孤獨而有之,故其亡可立而待。借使秦王計上世之事,並殷、周之跡,以制御其政,后雖有淫驕之主,而未有傾危之患也。故三王之建天下,名號顯美,功業長久。今秦二世立,天下莫不引領而觀其政。夫寒者利裋褐,而飢者甘糟糠,天下之嗷嗷,新主之資也,此言勞民之易為仁也。鄉使二世有庸主之行,而任忠賢。臣主一心,縞素而正先帝之過。裂地分民,以封功臣之後,建國立君,以禮天下。此所以安失職之貴族,當時此等人固亂階也。秦並天下之後,若眾建小侯,而又輔之以漢關內侯之法,一再傳后,天下既安,乃徐圖盡廢之而行郡縣,秦末之亂,或不至若是其易。當時揭竿首起者,雖萌隸之徒,繼之而起者,實多六國豪族,劉敬所謂非齊諸田,楚昭、屈、景莫能興者也。政治不能純論是非,有時利害即是非。蓋是非雖為究竟義,然所以底於是而去其非者,其途恆不得不迂曲也。廢封建,行郡縣,事最明白無疑,然猶不宜行之大驟如此。此以見天下事之必以漸進,而躁急者之不足以語於治也。虛囹圄而免刑戮。除去收帑污穢之罪,使各反其鄉里。發倉廩,散財幣,以振孤獨窮困之士。輕賦少事,以佐百姓之急。約法省刑,以持其後。使天下之人,皆得自新,更節修行,各慎其身,塞萬民之望,而以威德與天下。天下集矣,即四海之內,皆然各自安樂其處,惟恐有變。雖有狡猾之民,無離上之心,則不軌之臣,無以飾其智,而暴亂之奸止矣。二世不行此術,而重之以無道。壞宗廟,與民更始,作阿房宮。繁刑嚴誅,吏治刻深。賞罰不當,賦斂無度。天下多事,吏弗能紀。百姓困窮,而主弗收恤。然後奸偽並起,而上下相遁。蒙罪者眾,刑戮相望於道,而天下苦之。自君卿以下,至於眾庶,人懷自危之心,親處窮苦之實,咸不安其位,故易動也。是以陳涉不用湯、武之賢,不藉公侯之尊,奮臂於大澤,而天下響應者,其民危也。故先王見始終之變,知存亡之機,是以牧民之道,務在安之而已。天下雖有逆行之臣,必無響應之助矣。故曰:安民可與行義,而危民易與為非,此之謂也。”《史記·秦始皇本紀》。嚴安亦曰:“秦王蠶食天下,并吞戰國,稱號皇帝。一海內之政。壞諸侯之城。銷其兵,鑄以為鍾虡,示不復用。元元黎民,得免於戰國,逢明天子,人人自以為更生。鄉使秦緩刑罰,薄賦斂,省徭役;貴仁義,賤權利;上篤厚,下佞巧;變風易俗,化於海內;則世世必安矣。”《漢書》本傳。蓋雖有良法美意,必眾不思亂而後可行,而秦初苟能改弦更張,又確可使眾不思亂,故始皇之因循舊法,實為召亂速亡之原。漢人之言,率多如此。當時去秦近,其言自有所見,未可以為老生常談而笑之也。

既以專製為治,乃欲一天下之心思。三十四年(前213),始皇置酒咸陽宮。

博士七十人前為壽,僕射周青臣進頌曰:“他時秦地不過千里。賴陛下神靈明聖,平定海內,放逐蠻夷。日月所照,莫不賓服。以諸侯為郡縣。人人自安樂,無戰爭之患。傳之萬世。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始皇說。博士齊人淳于越進曰:“臣聞殷、周之王千餘歲。封子弟功臣,自為枝輔。今陛下有海內,而子弟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無輔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師古,而能長久者,非所聞也。今青臣又面諛以重陛下之過,非忠臣。”始皇下其議。丞相李斯曰:“五帝不相復,三代不相襲,各以治,非其相反,時變異也。今陛下創大業,建萬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且越言乃三代之事,何足法也?異時諸侯並爭,厚招遊學。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當家則力農工,士則學習法令辟禁。今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亂,莫之能一。是以諸侯並作:語皆道古以害今,飾虛言以亂實;人善其所私學,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並有天下,別黑白而定一。《李斯傳》作“今陛下並黑白而定一尊,而私學乃相與非法教之制”,似以尊字斷句者,乃妄人改竄。尊私學而相與非法教。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誇主以為名,異取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如此弗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禁之便。臣請史官非秦紀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有敢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有欲學法令,以吏為師。”制曰:“可。”《李斯傳》略同。而曰:“始皇下其議丞相,丞相謬其說,絀其辭,乃上書曰”云云,蓋駁淳于越是一奏,請焚書又是一奏,本紀以其事相因,遂連敘之,未加分別。若有欲學法令,《集解》引徐廣曰:“一無法令二字。”案《李斯傳》無之。傳云:“臣請諸有文學詩書百家語者,蠲除去之。”又云:“始皇可其議。收去詩書百家之語,以愚百姓,使天下無以古非今。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同文書。”所謂文學,蓋指自古相傳之書文辭有異於俗語者言之。文學與當時俗語之異,猶今文言與白話之異。此即漢人之所謂爾雅。漢人尊古,則以古為正。秦人賤古,則拉雜摧燒之而已。所存法度律令,既皆以始皇起,自不更以古字書之,古語出之,故又言同文書與二十六年(前221)之書同文字,事若同而意實異也。法令二字蓋注語,或混入本文,或傳寫奪漏,要不失李斯之意。或謂以吏為師,吏即博士,秦禁私學而不禁民受學於博士,則又繆矣。阬儒之事,世每與焚書並言,然其事實因方士誹謗始皇而起,所阬者非盡儒生也,見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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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公版·秦漢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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