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日俄戰事與中國之關係
第八章
日俄戰事與中國之關係
銅山西崩,洛鐘東應;一發牽而全身動,魯酒薄而邯鄲圍。以今世界關係之密切,雖相去萬里,其影響猶將及於我;況乎兩國之作戰,本因我而起,而又在我之土地者乎?其不能無與於我者勢也。今試述日俄戰時我國之情形,及此戰事與我國之關係如下:
當日俄戰時,我國之輿論,蓋多袒日。(一)以俄人侵略之情勢已着,而日尚未然。有識者固知日勝俄敗,亦不免於以暴易暴。然頗冀以此姑紓目前之患,而徐圖自強。其無識者,則直以日為可友;而於一切問題,皆非所計及。與今之指甲國為侵略,則指乙國為可友者相同是則可哀也。又其(一)則由我國歷代,對於北族,因屢受其蹂躪,遂引起一種恐怖心。俄人之情勢,固與歷代所謂北狄者不同。然當時之人,固無此辨別之力。但以為世界上之民族,愈北則愈強;敵之起於北者,必皆可畏而已。又俄人疆域之廣,亦足使不明外情者,望而生畏。故我國輿論,向視俄為最大之敵。鴉片戰爭時,林文忠即有言曰:“英法等國,皆不足為中國患。終為中國患者,其俄羅斯乎?”中日戰後,有自署瑤琳館主者,着《中日之戰六國皆失算論》謂中、日、英、法、德、美;旋又着《俄國形勢酷類強秦說》,謂“達達尼爾及韃靼兩海峽,猶戰國時之函谷關。秦以此攻諸侯,諸侯亦以此拒秦。必封鎖之,世界乃可無俄患。今中日之戰,容俄干與朝鮮、遼東之事,則此藩籬撤矣。影響所及,雖美國或且因太平洋之風雲,不能保守其門羅主義之舊,安穩獨立於西半球;況歐亞諸國,與俄鄰近者乎?”此兩論刊於乙未(1895)及丁酉(1897)之《時務報》。一時士林傳誦,對俄皆覺其惴惴。至日俄戰時,此等見解,猶尚未變。以為日雖可憚,終不若俄,我可先擊卻其最強者,然後徐圖其次強者也。此亦冀日人戰勝之一因也當日俄戰前,以俄人為不足畏者,惟一嚴復而已。以當時之人,真知世界情形者甚少,大抵以舊時讀史眼光,推測今日事也。
日俄戰前,俄人之所攘奪者,我之權利也。“我縱不能獨力御之。然當日俄戰時,我以攘斥俄人故,而加入日方。既可表示我非蓄縮受侮者流;而日若勝俄,我國亦不致全受日人之指使;若日為俄敗,則我即不加入,東三省亦必非我有也。”此等議論,在當日亦有少數人主張之。然其不能成為事實,則初無待事後而始知。何也?我國之政府,久無實力,焉能為此一鳴驚人之舉?至民間之議論,非不虎虎有生氣。然亦處士之大言而已。使任規劃,即未必有具體之方案。況即有方案,而當時輿論,勢力極薄,亦必不動政府之聽乎!不寧惟是,我國之外交,處於受動之地位久矣;庚子以後尤甚。苟欲與俄開戰,豈能無與他國協商。而當時我國之情形何如乎?以日本言,多一助戰之國,似當為其所歡迎。然此特全不知世事之說耳。作戰須有作戰之實力;當時我之兵力,能助日者幾何?至糧食物品之資助,則彼既入我境,固可自由徵發矣。一經共同作戰,則停戰講和,皆須以兩國之同意為之,是日受我牽制而不得自由也。中為俄弱舊矣!沿邊數千里,處處可以侵入;海疆數千里,亦處處可以攻擊;是無端將戰線擴張萬餘里也。日將分兵助我邪?姑無論無此情理;即彼願為之,亦勢所不及。我無日本為助,則勢必敗。我敗,日即勝,亦變為半勝而非全勝;況乎既曰共同作戰,終不能不稍分其力以顧我;則備多而力分;日人本可操勝算者,至此亦將不可保乎?種族之同異,雖非是時國交離合之主因;然感情因此而分厚薄,則終不能免。中日聯合以戰俄,難保不引起黃人聯合以戰白人之感想。日人是時,方亟求世界之同情,尤非其所敢出也。職是故,當時不願我加入者,實以日人為最。至於歐美諸國,雖無此等關係,然其所求於我者,賠款耳,通商之利益耳。戰事既興,我財政必竭蹶,賠款或致不能照付。又我加入,則戰爭之範圍擴大,商務必致大為減色。對俄宣戰,固與一概之排外不同。然外人不知我內情,又慮因此而引起我國之盲目地排外;於彼之生命財產皆有妨礙。此其所以亦不願我加入也。內政及外交上,當時之情勢如此。
於是日本公使內田康哉,首先向我國勸告:“於日俄戰時,守局外中立之例。”又通牒英、美、德、法、奧、意,要求其保證俄國不破壞中國之中立。各國皆贊同之。我遂於光緒三十年正月二日1904年3月13日,向日、俄兩國,發出如下之文書:
日俄失和,朝廷均以友邦之故,特重邦交,奉上諭守局外中立之例。所議辦理方法,已通飭各省,使之一律遵守。且嚴命各處地方,監視一切,使保護商民教徒。盛京及興京,因為陵寢、宮闕所在之地,責成該將軍嚴重守護。東三省所在之城池、官衙、民命、財產,兩國均不得損傷。原有之中國軍隊,彼此不相侵犯。遼河以西,凡俄兵撤退之地,由北洋大臣派兵駐紮。各省邊境及外蒙古,均照局外中立之例辦理。不使兩國軍隊,稍為侵越。如有闖入界內者,中國自當竭力攔阻,不得視為有乖平和。但滿洲外國駐紮軍隊,尚未撤退各地方,中國因力所不及,恐難實行局外中立之例。然東三省疆土權利,兩國無論孰勝孰敗,仍歸中國自主,不得佔據。
兩國皆覆牒承認。美國又向日俄兩國勸告:“劃定交戰之地,不侵犯滿洲行政。”於是三國公認交戰之地限於遼河以東,以其西為中立區域。
當國際法未發達時,學者之論,有所謂完全中立、不完全中立者。今則無復此說。既為中立,即須完全。而中立條件中,“不以土地供給兩交戰國之利用”,實其尤要者也。今也,日俄兩國之作戰,皆在我國之地,則我國果得謂之中立矣乎?或引英國國際學者之說,謂“弱小中立國之地,時亦有為交戰國所佔據者。如英俄開戰,丹麥中立。英俄或佔據其土地,以資利用,丹麥固無可如何。以其無維持中立之實力也”。然彼乃事後之佔據,此則劃定於事先;彼之佔據,純出強力;我之劃地,則由自認,實不得援以為例也。無已,則曰:“彼之據我土地而作戰,實為我所無可如何;而我對於兩國,實未嘗有偏袒一國之意思。”以是為中立云爾。雖然,此實為後來開一惡例。日攻青島之役,即其顯著者也。
戰事既起,我國沿交戰區域之地,屯兵以防兩國之侵入。兩國侵軼之事,雖時或不免以俄人為多,幸未有大問題發生。及俄人反攻遼陽失敗后,出奇兵自遼西中立地侵日。我國不能御。遂以自溝邦子至新民屯之鐵道,為中立地與交戰地之界。
至於兩國戰時,或徵發我國人民,使服勞役;或則徵收其器物,此為無可如何之事。我國民且因此受有損失,外人斷不得指此為破壞中立而責我也。當我國宣告中立時,日外部之復文云:
除俄佔領地方之外,日本當與俄國出同樣之舉措,以尊重貴國之中立。帝國與俄國,以干戈相見,本非出於侵略。若當戰局告終,犧牲貴國,藉以獲得領土,殊非帝國本意。至在貴國領域中,兵馬衝要之區,臨時有所措置,則一以軍事上必要之原因,非敢有損於貴國之主權也。
此所謂無損我國之主權者,衡以純正之法理,疑問自然甚多。然既許他人作戰於我土地,事實上即無可如何。要之許他人作戰於我土地,終不免在國際法上,開一極惡之先例耳。
日俄之勝負,既已判明,交戰之事實,遂成過去。我國所當汲汲者,則日俄戰後,我國當如何措置應付之問題耳。當時國內有力之輿論,凡得三說:
(一)謂日俄戰事將畢時,我國宜乘機將《中俄條約》宣告廢棄。同時與英交涉,將威海衛收回。俄既戰敗,其在滿洲之權利,終已不能維持,與其轉移於日,毋寧交還於中。英據威海,本以防俄旅順。旅順既由我收回,威海之佔據,即失其目的。況當時威海租借之約,本雲與旅順借約年限相同。在法理上,英實無以為難也。日英方睦,庸不免於聯合把持。然俄人嫉妒日英之心,未嘗不可利用。至於日本,犧牲數十萬人之生命,十餘萬萬之金錢,誠不能令其一無所獲。然當由我自主,就無損主權之範圍內,與以相當之權利。不可太阿倒持,由彼為政也。此主以機速之外交手段謀解決者。
(二)為中國速與日本交涉之說。此說謂滿洲之地,既由日人奪之於俄,斷不能無條件還我。既曰有條件,與其俟彼提出,或竟由彼與俄處分,尚不如由我提出之為得。彼之所願欲,無損於我者,不妨開誠佈公,與之協商。與之爭持於前,而仍不免放棄於後,尚不如自始即開誠佈公之為得也。此主以光明正大之外交手段謀解決者主此說者,多欲援中俄伊犁交涉為前例。
(三)則欲以滿洲為一立憲王國,由中國之皇帝兼王之,如奧、匈、瑞、挪之例。此說實受外論之影響。當時外論,有欲以滿洲為永世中立地者。“蓋滿洲之地,利權無限;我國既不能自保,又不克以獨力開發,則終不免於各國之攘奪。而以滿洲地域之廣大,種族之錯雜,各種問題之糾紛,設使一聽各國自由競爭於其間,將不免成為遠東之巴爾幹半島。莫如先由有關係之國,以條約明確保障,使為永世中立之地,庶可化干戈為玉帛也。”外人之論如此。我國人士,採擇其意。又以(1)滿洲之形勢,本可獨成一區,欲使之獨立發達。(2)我國是時,立憲之論方盛。全國同時舉辦,勢或有所為難,清朝又不免於深閉而固拒。欲先推行之於滿洲,觀其利弊,而中原可資為借鑒;且先推行之於清朝之故鄉,亦可以減少滿人之阻力也。此說謀在內政上為一大改革,而在外交上,兼可博得國際之同情,以阻一二國鯨吞蠶食之志者。
以上三說,各有理由。當時政府而有精神,外交而有手段,固亦未嘗不可採用。然尸居餘氣之滿洲政府,則何足以語此?亦惟束手以待人之處分而已。迨日俄之和議既開,而外人處分我之時期乃至。
日俄議和時,我國曾以公文照會兩國,謂“和約條件,有涉及中國者,非得中國之承認,不能有效”雲。日本報紙,頗議我為好強硬之言;又責我不知彼之好意。我國報紙,則反唇譏之曰:“我國之權利,皆以軟弱而喪失;馴致貽友邦之憂。苟使事事皆守強硬之宗旨,非以赤血、黑鐵來者,必不放棄,則所喪失之權利,必不致如今日之多;貽友邦之憂,亦不必如今日之甚也。”又曰:“涉及我之條件,當得我之承認,非關好意惡意也。假使日本今日,以好意割讓東京於我,不得我之承認,能有效乎?”此等議論,非不言語妙天下,然空言抗議,究何裨於實事哉?日俄條約既成,小村全權,乃更來我國。以十一月二十六日陽曆12月10日與我訂結《滿洲善後協約》如下:
中國政府承認日俄講和條約第五條、第六條俄國讓與日本各項。
日本政府,承認遵行中俄兩國締結之租借地及築造鐵路諸條約。
由此條約,中國遂將前此斷送於俄之權利,又斷送之於日。案旅大可轉租與否,《中俄條約》無明文。然膠州灣、威海衛、廣州灣之租借,咸與旅大性質相同。膠約第一章第五條云:“德國將來,無論何時,不得將此項由中國借去之地段,轉借於別國。”又第三條云:“中國政府,將該地施行主權之權利,不自有之,而永借之於德國。”旅約第二條云:“租界境內,俄國應享租主之權利。”此“租主之權利”即德約所云“施行主權之權利”也。然則施行主權之權利在彼,主權仍在於我。願否將施行主權之權利,另行租借與別一人,系屬主權之行動;彼安得租借與人?況乎膠約明定不得轉租,事同一律,可以援引者邪?然此時則惟有事實問題,安有從容講論法理之餘地。況夫威海借約,與旅大期限相同。旅約苟廢,威約效力即隨之消滅。狡焉思啟封疆以利社稷者,何國蔑有?外交上又生一重困難邪?
《滿洲善後協約》又有所謂附約者。其條件如下:
(一)中國政府,於日俄兩國軍隊撤退後,開下列地方為商埠。
(甲)盛京省之鳳凰城、遼陽、新民屯、鐵嶺、通江子、法庫門。
(乙)吉林省之長春、吉林、哈爾濱光緒三十三年(1907)五月吉林省正式建制,省會設在吉林,轄區跨今吉、黑兩省大部分地區,下設吉長、濱江(哈爾濱)、依蘭(三姓)、延吉四道,一直延續到中華民國時期。——編者、寧古塔、琿春、三姓。
(丙)黑龍江省之齊齊哈爾、海拉爾、璦琿、滿洲里。
(二)如俄國允將滿洲鐵路護衛兵撤退,或中俄兩國,另商別項辦法;日本之南滿守路兵,亦一律照辦。又如滿洲地方平靜,中國能周密保護外人生命財產時,日本亦可與俄國將護路兵撤退。
(六)中國政府允將安東、奉天間軍用鐵路,仍由日本政府接續經營。改為專運各國商工貨物鐵路。除運兵歸國,耽延12個月不計外,以2年為改良竣工之期。自改良竣工之日起,以15年為限,即至光緒四十九年止。屆期,雙方請他國評價人一名,妥定該鐵路各物件價格,售與中國。至該鐵路改良辦法,由日本承辦人,與中國特派員,妥實商議。
所有辦理該路事務,中國政府援照《東清鐵路條約》,派員查察、經理。
(七)中日兩國政府,為增進交通運輸起見,准南滿洲鐵路,與中國各鐵路,接續聯絡。
(九)已經開埠之營口,暨雖允開埠,尚未開辦之安東縣、奉天府各地方,劃定租界之辦法,應由中日兩國官員,另行妥商釐訂。(十)中國政府,允設一中日合辦材木公司,以採伐鴨綠江右岸之森林。(十一)滿韓交界陸路通商,彼此以最惠國之例待遇。以上各條款,無一不擴充權利於日俄條約以外。日人謂不乘機謀利,亦未免食言而肥矣。日人於此次戰役,所犧牲者誠巨。謂其能絲毫不享權利,夫固情理所必無。然必欲一襲俄人之所為,則未免於以暴易暴。我國政府,何難據理力爭,另行提出條件,與之商辦?於三省可開放者開放之,主權必不容放棄者堅持之。非徒為我國保權利,亦所以弭爭亂之原,而保世界之和平也。而乃束手無策,唯命是從。此則庸懦誤國之罪,百口莫能自解者矣。由此條約所生之結果,則日俄兩國以長春為界,瓜分我國之鐵路,而南滿、北滿之名詞生焉。日本既獲得南滿,乃得隴望蜀,更垂涎於內蒙,俄人被限於北滿,則亡羊補牢,思取償於蒙、新。於是東蒙之名詞,繼南滿而生;外蒙之交涉,並新疆而起,皆勢所必至也。遼東西自古為中國郡縣,合關東三省而稱為滿洲,已覺不詞。猶可曰:清當入關以前,據遼東西者亦若干年,而盛京且為其陪都也。若南北滿之名詞,則亘古未聞。蒙古自古以大漠為界,分漠南漠北。即今所謂內外也。而日人偏自造一東蒙之稱,不亦異乎?日人既攫得南滿之權利,則事事模仿俄人之所為。光緒三十二年(1906)五月,設立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資本2億元。其半出自日本政府,即以鐵路及其附屬財產充之。又其半,名為聽中日兩國人入股,實則中國人無一入股者,此即俄人之東清鐵路公司。七月,又設立關東州都督府,其權限亦與俄之關東省總督無大出入。而又設總領事於奉天,其權限,與其本國之知事相同,此則變本而加厲者也。滿韓鐵路連接,為日俄交涉條件之一。日人必欲達此目的,故於日俄戰時,趕速造成安奉軍用鐵路。雖曰為運輸計,亦以為交涉地也。我既許其改造,則日本之目的遂達。此路照附約,本應於光緒三十二年(1906)動工。而日人延至宣統元年,始行着手。轉以交涉,於六月二十一日,提出最後通牒,逕行興工,開自由行動之惡例。營口、安東、奉天各商埠,由兩國派員劃定租界,文本明白。乃民國十五年(1926),我國欲撤廢奉天“洋土貨專照”,日、英、美領事,竟曲解此條,謂奉天府所轄地面,即為商埠範圍。豈不異哉?洋土貨專照,為光緒三十三年(1907)總稅務司所條陳,經稅務處批准者。以當時東三省商務未興,為招徠外商計,領有此項專照者,均可免其重行徵稅。其章程本雲試辦。並有“嗣後如有窒礙,仍可變通辦理”之語。今東省交通便利,商賈爭趨。以有此項專照,故我國所失稅款甚多。民國十五年(1926),奉天欲將此項專照撤廢,先從事於整理。乃照會各國領事:“自是年十一月一日起,領此項專照者,均須註明商埠之名,不得泛指一城一縣,如瀋陽、安東等類。其有持赴非商埠區域者,即作無效。”日領吉田茂,遽偕英領威爾泌孫,美領索哥敏,向省署抗議,謂“依據滿洲附約第九條,奉天府所轄地面即為商埠範圍,不得故意縮小。如有所改變,必須兩國官員,會同辦理”云云。其曲解條文,至於如此,亦可異矣。我國雖力向抗議。然撤銷專照之事,卒因此延未實行。陸路關稅減輕,為俄人所享之特惠。我國初與外國通商時,不甚計及徵稅之利益;並以陸路交通不便,特示寬大。今則東北一隅,鐵軌四通,實為全國之冠。而猶留此特殊辦法,為外人侵略之利器。《九國關稅條約》欲以“秉公調劑”四字,裁抑一兩國獨享之特權,而遷延至今,猶未收效,豈不重可慨邪?陸路通商,始於俄國。咸豐以前之條約,均為無稅。光緒七年(1881),收回伊犁,重訂《陸路通商章程》。訂明“兩國邊境百里內,為無稅區域。俄商運貨物至天津、肅州者,照海關稅則,三分減一”。其後《東清鐵路條約》第十條,及條例第三條,皆規定“中國於鐵道交界之地,設立稅關。由鐵道輸出入之貨物,照海關稅率,三分減一”。鐵路竣工之後,中國迄未設立稅關。及《滿洲善後協約附約》中國許開商埠多處,俄人恐中國在開放之地設立稅關,於彼特權有損,乃要求中國協定北滿稅關章程。三十三年(1907),六月,兩國派員議定大綱。明年六月,由吉林交涉局與俄總領事按大綱訂立章程。“兩國邊境各百里內,仍為無稅區域。由鐵路輸入之物,照海關稅率,三分減一。其輸入東三省者,通過稅照海關稅率,三分減二。輸入內地者,照海關稅率,三分減一。”日本援之。於民國二年(1913)五月,由日使伊集院與總稅務司安格聯,訂立《滿韓關稅減輕協定》,由“滿洲輸出新義州以外,及由新義州以外輸入滿洲之貨物,皆照海關稅率,三分減一。輸入滿洲之通過稅,照海關稅率,三分減二”。十一年(1922)一月八日,大總統令:“中俄條約及通商章程內規定之三分減一稅法,暨免稅區域,免稅特品各種辦法,自本年四月一日起,毋庸繼續履行。”我國即知會日本,要求廢止《滿韓關稅減輕協定》。而日本援引《滿洲善後協約附約》第九條,謂“英、法在緬、越,亦有減輕關稅辦法。日本此項權利,系根據最惠國條款而來。只能由九國關稅條約,秉公調劑”雲。案中法陸路通商系根據光緒十二年(1886)《越南邊界通商章程》,十三年(1887)《續訂商務專條》。中英滇緬間,則根據光緒二十年(1894)之《續議滇緬界務商務條款》。規定減稅之率,各不相等。而要不若日本在滿洲所享權利之優,日本在滿洲所享減稅之利益,實足使他國之貨物,無從與之競爭。以他國無從朝鮮輸入貨物者也。故《九國關稅條約》第六條,“規定中國海陸邊界,劃一徵收關稅之原則,即予以承認。特別會議,應商定辦法,俾該原則得以實行。”即所以對付日本此等特殊利益也。該條約又云:“凡因交換局部經濟利益,許以關稅上之特權,而此特權應行取消者,特別會議得秉公調劑之。”則因我國與英法之約,皆有互惠條款,實與日本無涉也。凡此皆由此約直接所生之惡結果也。其間接所生之結果尚多,不暇備論。請讀第九章,便可見其大略。
日俄之戰,又有影響於我國之內政者,則立憲之論是也。是役也,日勝而俄敗,而日之政體為立憲,俄之政體為專制。我國民方渴望立憲,遂以政體之異,為其致勝負之最大原因。其說確實與否且勿論。而日俄之戰,實與我國主張立憲者以極大之奮興,要求立憲者以有力之口實,則無疑之事實也。於是清廷不能拒,乃有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憲政之舉光緒三十一年(1905)六月,其後遂下詔預備立憲。行之不得其道,卒致釀成革命焉。我國政體之改變,原因雖多,而日俄戰爭亦為懸崖轉石中,加以助力之一事,則眾所公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