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之爭陷入了死胡同
第一節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之爭陷入了死胡同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之爭的參與者不僅有哲學家還有神學家、社會學家、政治科學家和法學家。它始於羅爾斯在1971年發表的、馬上成為當代哲學經典的《正義論》和桑德爾在1982年發表的、同樣受到高度推崇的著作《自由主義和正義的局限性》,後者對前者作了系統的批判。其他積极參与這場爭論的主要人物有艾克曼、德沃金和內格爾等(自由主義者一方),以及麥金泰爾、泰勒和沃爾澤(社群主義者一方)。人們通常認為,這場爭論的核心是,自由主義強調個人的自我決定,而社群主義要求遵從社群的價值。按照這樣的理解,自由主義的觀點認為個人能夠不依賴於或先於社會來選擇他們的目標,而社會則是這些目標已定的個人之間協商的產物。與此相對,社群主義主張解釋的最終裁定是社群,個人只有依據社群才能選擇和理解自己的目標。
但是,這樣的理解有引人誤解之處。一方面,自由主義者在強調個體性時並不忽視社群的重要性。例如,羅爾斯認為,他的正義理論並不贊同一個私人社會,因為在這樣一個社會中,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與人相爭的、獨立的目標,而社會組織自身卻無價值。相反,他認為,在秩序良好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社會中,公民確實有共同的最終目標。他們確實接受同樣的作為政治概念的正義。此外,政治正義的目標也是公民最基本的、藉以表達了他們自己非常想成為的那類人的目標。另一位著名的自由主義者艾克曼完全贊同此觀點。在他看來,這場曠日持久的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之爭“是建立在錯誤的二分法之上的。政治自由主義者並不企圖把權利直接建立在康德學派或其他什麼學派的任何抽象個人主義的觀念之上。他們在根本上是訴之於社群”,這是一個在共同對話中以公共理性統一起來的社群,而不論他們各自對於“善”有什麼不同的宗教認識。
另一方面,社群主義者在強調社群時也不輕視個體性。例如,泰勒完全接受個體性理想,認為它意味着每個人都有權利根據自己對真正重要的或有價值的東西的意識來發展自己的生活方式。據此,泰勒像自由主義者一樣認為,相對於那些要人們為某種超越的、被看作是神聖的命令而作出犧牲的形形色色的前現代誡令而言,個體性這個理想是現代人的一個重要收穫。不過,作為社群主義者,泰勒強調,要認識和培養這樣的個體性,我們就不能把各個個體互相分割,而必須把他們互相聯繫起來。為了明確某個人的個體性,這個人需要先假定兩件事,一是他為說明自己的個性而必須要使用的為大家所共享的價值:“我僅能在對大家有關係的背景中確定自我”。例如,在一個對壘球一無所知的社會中,一個人就無法用“洋基隊的粉絲”來說明自己的個性。另一是對其他人的承認:“我發現自我,並不意味着我孤立地去實現它,而是通過與別人的對話去實現它”。另一位社群主義者桑德爾也明確表示,他在與自由主義者的辯論中並不質疑他們這樣一個主張,即不能為了共同的利益而犧牲個人權利。在此意義上,他認為用“社群主義”這一名詞來界定他對自由主義批判的性質,實在是很誤導人的,儘管由於缺乏適當的名詞,他本人仍在使用它。因為“社群主義”從字面上說包含着這樣的意思,即公正的原則取決於在一既定時期盛行於任一既定社群的價值或偏好,而他和其他所謂的“社群主義者”並不那樣認為。
當然這不是說,自由主義者和社群主義者對個體性和社群性有完全相同的觀點。他們顯然並不相同,但他們此處的不一致,只有從他們在完善和公正觀念上更為根本的不一致來看,才能理解。例如,羅爾斯在提出他的反功利主義的正義論時明確指出,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公正先於完善事實上是該概念的一個主要特點。桑德爾在與羅爾斯的關於自由主義的辯論中也指出,由羅爾斯的正義論引起的三個爭論中唯一與社群主義者交戰的,恰恰是圍繞人們的公正和完善觀念展開的爭論。他覺得與自由主義立場之間的問題“不在於個人要求和社群要求的孰輕孰重,而在於公正和完善之間的關係”。在桑德爾看來,這個問題不僅是社群主義對自由主義批判的核心,而且也已成為自由主義立場本身的核心,因為在桑德爾看來,羅爾斯在其後來發表的《政治自由主義》中已經把另外兩個爭論撇在了一邊,而只專註於這一與社群主義的爭論。
問題在於他們所說的完善和公正究竟是什麼意思。這兩個名詞在我們日常不經意的使用中似乎可以互換,但在道德話語中它們有深刻的區別。用最簡單化的方法來說,“公正”表達了一種人際的或社會學上的關係,而“完善”具有一種理想主義的或本體論意義上的內涵。換句話說,在依據公正和不公正作出道德判斷時,我們首要關注的是他人的利益。在這一意義上,說一個行為是公正的便是說它有益於或至少不有害於別人。而當我們依據完善和不完善作出道德判斷時,我們主要考慮的是我們是否根據我們對人性和世界或宇宙這個根本實在的理解來安排自己的人生。羅爾斯就是把我們做公正事情的能力和傾向於完善的能力看作是我們兩種主要的道德能力:前者是理解、運用、並根據公共的、公平地調節社會合作的正義觀念行動的能力;後者是形成、修正、併合理地追尋關於自己的、合乎理性的利益或完善的觀念的能力。
這兩種類型的道德判斷不總是一致的。一個完善的行為不一定同時是公正的。例如,對基督徒來說,按照他們對上帝、世界和人性的獨特理解來生活,是完善人生,但如果他們把這種理解強加在對那些東西有不同理解的他人身上,則是不公正的。同樣,一個公正的行為不一定同時也是完善的。例如,看見某人正在把他的生命浪費在諸如飲酒、抽煙和賭博之類的事上而不提供任何幫助,從尊重別人的生活方式來說,也許是公正的,但按照某種關於本真的生活方式的觀念則顯然不是完善的。
我們最好把自由主義和社群主義看作是為調和這兩種道德觀而作出的不同嘗試。對自由主義者來說,既然對世界這個根本實在是什麼有着非常不同的、不相容的看法,道德哲學的任務便是提出一個普遍適用的、對“公正”的看法,這個看法不僅不依賴於“完善”的觀念,而且還要作為一條準繩來調節不同的“完善”觀念。自由主義者的“公正先於完善”的口號就是這個意思。例如,羅爾斯指出,人們必須使他們的完善觀與正義原則的要求相一致,或至少不堅持那些直接違背這種要求的主張。公正的原則,包括正義的原則,設定必要的條件,以說明哪些價值應該得到實現,哪些完善概念是合情的概念。羅爾斯願意承認,人們的完善概念很重要,但條件是它們與預先制定的有關公正的原則不相矛盾,並且如果可能的話還支持這樣的公正原則。正是在此意義上,羅爾斯認為,我們必須根據其與“公正”之原則是否一致,來區分合理的、理性的、明智的“完善”觀念和不合理的、非理性的,狂熱的“完善”觀念。
與此成為對照,在社群主義者看來,由於對什麼是公正存在着完全不同的看法,我們首先需要對世界這個實在以及人類生活的本質有一個深入的理解,並且運用這種理解來判定有關公正的各種看法中哪一種是恰當的。這就是社群主義者的“完善先於公正”這個口號的意思。例如,麥金泰爾就指出,一個政治社群能擁有充分確定的、共同的、合理建立的道德準則的必要條件是“大家共同擁有一個可得到合理證明的、人類完善的觀念。對這個共同的完善觀之尊重和忠誠必須制度化於這個社群的生活中”。因此,人們關於某事是否公正的觀點,在麥金泰爾看來,是以人們關於公正之性質的觀點為前提的,而人們關於公正之性質的觀點,又是以人們關於完善之性質的觀點為前提的,人們關於完善之性質的觀點最終又是以人們對世界這根本實在的宗教的和形而上學的理解為前提的。
了解了自由主義者的“公正先於善完”和社群主義者的“完善先於公正”之間的主要分歧,我們現在也許能更好地理解他們在個體性和社群性問題上的分歧。正如我們所看到的,自由主義者也如同社群主義者一樣強調社群的重要性。不過,對社群主義者來說,把一個社群聯合起來的,必須是一個共同的完善觀念,而這個共同的完善觀念本身又必須建立在對人性及人在世界中的地位之宗教的或准宗教的觀點之上。而在自由主義者看來,作為一個社群的基礎的,只能是其共同的有關公正或正義的觀點,而這個觀點對具有不同的宗教的或准宗教的完善觀念的個人都一視同仁。同樣,社群主義者也像自由主義者一樣強調個體性。不過,在自由主義者看來,個體性至少還意味着,人人都有在不同的完善觀念之間作出選擇的自由。然而對社群主義者來說,恰恰由於一個人在社會中的獨特地位,個體性至少也體現於他與社會的共同完善之獨特關係之中。總而言之,自由主義者和社群主義者之間關於個體性和社群性的分歧,不在於個人價值或社群價值孰先孰后,而在於公正或完善孰先孰后。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自由主義的觀點,還是社群主義的觀點,都有各自的長處,尤其表現在它們的相互批評之中。由於有着許多不同的、有時甚至衝突的完善觀念,我們不能僅根據其中之一來建立政治的“公正”概念,在這一點上筆者認為自由主義是對的。然而,僅當我們把公正觀念作為我們整個信念體系(包括我們關於完善的宗教的或准宗教的看法)的一個組成部分時,它才可以具有自己的意義併發揮其獨特的作用,在這一點上筆者認為社群主義是對的。因此,我們所需嘗試的是,把自由主義和社群主義各自的見識結合成一個融貫的系統,用以克服他們各自的弱點。自由主義者和社群主義者都具有的一個問題是,他們都企圖把我們的公共討論建立在單一的基礎上,要麼是關於“完善”的宗教的或准宗教的觀念,要麼是關於“公正”的社會的、政治的觀念。正是這種基礎主義的共同假設,使得他們之間的爭論無法產生其應有的重大成就,而走進了“公正先於完善”還是“完善先於公正”之間的死胡同。筆者認為,新儒家朱熹的仁愛觀對幫助其走出這條死胡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不過,在着手討論這一點之前,有一個先要解決的問題,即當代西方政治哲學中的“完善”和“公正”觀念與中國古代儒家的“仁”和“愛”的觀念到底是否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