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導言

導言筆者在近二十年來一直關心全球化問題。現代交通和通信工具把以前老死不相往來、生活在地球不同角落的人類連在了一起,使大家生活在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地球村。可是,與我們通常以為的相反,全球化不僅不是一個同一化的過程,而且恰恰是一個多元化的過程。這不僅是因為全球化過程使我們有可能認識和理解先前存在於這個地球各個地方的各種不同的哲學和文化,而且還因為,在全球化過程中,這些先前相互之間相對分離的哲學和文化,由於相互影響,如果不是產生了新的哲學和文化,就是使各自內部變得越來越多樣化起來。

因此,全球化與地域化並非像它們表面上看起來的那樣是相矛盾的概念。以前只對本地才有意義的地域性知識(localknowledge),由於全球化而獲得了超地域性的意義而成了全球化的知識(globalknowledge),因為一方面它成了生活於其他地域的人的精神資源;而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從別的地域性知識那裏吸取養分,從而有助於改進自己的地域性知識,使之能夠更恰當地指導自己獨特的生活。正是在這樣一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我們的世界越是全球化,它也就越是地域化,反之亦然。就此而言,說我們的世界正在走向全球化是個片面的說法,因為它同時也正在走向地域化,而把這表面上相反的兩種趨向結合起來的乃是各個地域知識之間日益緊密的聯繫。正是這種日益緊密的聯繫使我們的時代成了一個全球-地域化(globallocal或者就是glocal)的時代,最能反映這樣一種全球-地域化的哲學理論也就既不是普遍主義(universalism),也不是獨特主義(particularism),而是整體主義(holism)。與強調共同性的普遍主義和強調差別的獨特主義不同,整體主義強調的是各部分之間的相互聯繫和相互影響。

這樣一種全球化和地域化的過程使我們對政治思考提出了挑戰。傳統社會成員的文化和哲學傳統相對單一,因此對於建立這個社會的政治正義原則相對比較容易,因為從大家共同歸依的文化和哲學傳統中,相對來說,達到政治上的共識比較容易。但在全球化的時代,組成一個社會的成員往往持很不相同的文化和形而上學的立場,而這些不同的文化和形而上學立場往往隱含着相互衝突的政治立場。由於一個社會所要建立的政治法律制度必須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這就為我們帶來了這樣一個問題:即一個社會普遍的政治原則與其成員之多元的文化和形而上學立場究竟應該處於一種什麼樣的關係之中?本書試圖對這樣一個問題做出思考。

在前現代社會,神學是文化之王,因此政治就像一個文化的其他成員一樣,要聽命於神學。一個社會之正義與否,要看這個社會的制度安排是否符合上帝的意志。而在現代社會,哲學代替了神學成了文化之王。政治,就像文化的所有其他方面,都必須受到哲學這位文化之王的判定,因為只有它接觸到了終極實在,把握了超人類的非歷史的真理。因此一個社會之正義與否就要看這個社會的制度安排是否與哲學家們所發現的這個終極實在符合。而我們今天所處的全球化時代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在本書第一章所討論的后哲學文化。在羅蒂看來,啟蒙運動的先知們打破了神學的那種至高無上地位,使人類進入了一個后神學文化時代。但在這個文化中,神學留下的空白卻由哲學填補了。啟蒙運動的先知們,或者說世俗主義者們,使神學文化變成了后神學文化。羅蒂(RichardRorty,1931-2007)認為,我們現在也有希望從哲學文化進入后哲學文化:

在這裏,沒有人,或者至少沒有知識分子,會相信,在我們內心深處有一個標準可以告訴我們是否與實在相接觸,我們什麼時候與(大寫的)真理相接觸。在這個文化中,無論是牧師,還是物理學家,或是詩人,還是政治家都不會被認為比別人更“理性”、更“科學”、更“深刻”。沒有哪個文化的特定部分可以挑出來,作為樣板來說明(或特別不能作為樣板來說明)文化的其他部分所期望的條件。認為在(例如)好的牧師或好的物理學家遵循的現行的學科內的標準以外,還有他們也同樣遵循的其他的、跨學科、超文化和非歷史的標準,那是完全沒有意義的。在這樣一個文化中,仍然有英雄崇拜……這只是對那些非常善於做各種不同的事情的、特別出眾的男女的羨慕。這樣的人不是那些知道一個(大寫的)奧秘的人、已經達到了(大寫的)真理的人,而不過是善於成為人的人。

在這個后哲學文化中,大寫的哲學死了,但哲學作為文化的一個部門本身沒有消失。正如在一個后神學文化中,大寫的神學死了,但神學也仍有其生存的權利和地盤。所不同的是,哲學在一個后哲學的文化中,就好像神學在一個后神學的文化中,不再具有文化之王的地位。這就好像一個封建社會的國王可以作為一個普通公民繼續存在於民主社會一樣。為與哲學文化中的哲學和哲學家相區別,羅蒂稱他們為小寫的哲學和哲學家。對這樣的哲學家,羅蒂的描述是:“這些人沒有任何特別的‘問題’需要解決,沒有任何特別的‘方法’可以運用,也沒有任何特別的學科標準可以遵循,沒有任何集體的自我形象可以作為‘專業’”。但在一個重要的方面,后神學文化這個比喻不能運用於後哲學文化。在後神學文化中,哲學替代了神學而成為文化之王。但在後哲學文化中,羅蒂認為,不但哲學不能成為文化的其餘部門的基礎,而且也沒有任何其他學科可以擔當以前哲學所擔當的這種角色。

在這樣一個全球化、后神學、后哲學社會中生活着的,是具有很不相同的生活方式的人。這些人有很不相同的哲學和文化、風俗與習慣、思想與理想、慾望與偏好等。但一個社會,不論在哲學和文化的其他方面如何多元,只要它是一個有序的社會,就必須要有一套共同的、具有強制性的(即不管你贊成與否都必須服從的)政治原則和法律制度。例如,一個社會中可能有些人贊成死刑,有些人反對死刑。但這個社會顯然不能制定兩套不同的法律,使死刑只對前者有效而對後者無效(如果這樣,所有可能犯死刑罪的人都會選擇反對死刑了)。這裏的問題是,當一個社會中的成員由於其不同的哲學和其他的理由而對這個社會應該制定什麼樣的政治原則意見不一時,我們到底應該如何確定這些一旦被確定就會對一個社會的所有成員都具有強制作用的政治原則。在本書的第二、第三和第四章首先對當代西方政治哲學中佔主導地位的政治自由主義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作批判的考察。

在政治自由主義看來,雖然一個人的文化和形而上學主張往往隱含着某種政治原則,但由於一個文化多元的政治社會中人們所持的文化或形而上學主張很不相同,因而其隱含的政治原則也可能很不相同,因此公正的政治原則不能以任何這樣的文化和形而上學主張為依據。政治自由主義認為,如果我們以相互矛盾的文化和形而上學觀念中的任何一種為前提來制定政治原則,這樣的政治原則,對持與此不同的文化和形而上學立場的人,就不公正。因為這樣的政治原則對所有這些人都有強制性,而由於這樣的政治原則以某種特定的文化和形而上學為前提,所有別的人為了接受這樣的政治原則,就必須放棄他們原來的文化和形而上學主張,而接受這種特定的文化或形而上學主張,這顯然是不公正的。

那麼怎樣來解決這個問題呢?當代政治自由主義提出了兩個重要的概念,一個是中立性概念,一個是公共理性概念。筆者在第二章中首先討論中立性概念。這個中立性概念有兩層意思,一是目標的中立。就是說,在我們制定一個社會中不僅是普遍的而且是強制性的政治原則時,我們不能對隱含着不同甚至對立的政治原則的各種文化和形而上學預設立場。這種目標的中立與結果的中立不同。作為結果,一個社會所建立的政治正義原則往往不是中立的,因為它往往與一些文化和形而上學立場一致,而與另外一些矛盾。目標的中立指的是,在制定這個政治正義原則時,我們並沒有有意讓它與某些文化和形而上學一致,從而與另外一些相矛盾。而要實現這種目標的中立,政治自由主義認為,我們就首先要保證程序的中立,羅爾斯(JohnRawls,1921-2002)在“無知之幕”後面的原初狀態就是這種中立程序的一個著名例子。這樣一個程序是中立的,因為在原初狀態中為現實社會選擇政治正義原則的人,對於自己是否有什麼文化和形而上學立場,或者具有什麼樣的文化和形而上學立場一無所知,因而無法事先保證自己所選擇的政治正義原則一定與自己所持的文化或形而上學立場一致。這樣,政治自由主義認為,如果我們在制定政治原則時所根據的,是對所有這些文化和形而上學主張保持中立的、類似羅爾斯的原初狀態的程序,這樣的政治原則也就不僅可以對所有人保持公正,而且可以為持各種不同文化和形而上學的人接受。如果有人所持的文化和形而上學主張隱含的政治立場與由這種獨立程序制定的政治原則不同甚至相矛盾,並因此而不接受甚至反對經由中立程序確立的政治原則,一個社會也就有正當的理由將這個人以及其以文化或形而上學為根據的政治原則,甚至其引以為據的文化或形而上學主張本身,看作是不合理(unreasonable)甚至非理性(irrational)的東西加以拒絕和禁止。

政治自由主義的這一主張在筆者看來至少存在兩個問題。首先,它將人們所持的關於個人和社會之文化和形而上學的完善概念同人們所具有的個人利益等而視之,這顯然是錯誤的。富人有富人的既得利益,窮人有窮人的既得利益,為了公正地解決這兩種利益之間的衝突,採取一種超越這兩者的中立立場也許有一定道理。但如果為了公正地解決這種窮人和富人之間的利益衝突,兩種不同的文化或者形而上學提出了兩種不同的甚至相互衝突的立場,我們是不是也就應該提出一種超越這兩種立場的立場呢?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其次,自由主義認為,超越了所有文化和形而上學主張的政治原則對於所有這些文化和形而上學必然是公正的,因為這些政治原則沒有以其中的任何一種文化和形而上學立場為基礎。因此當我們根據這樣的政治原則來判定某些文化和形而上學為非理性(因為其所隱含的政治原則與我們獨立得出的政治原則相衝突)時,這些被看作是非理性的文化和形而上學就不應當有任何抱怨。這在筆者看來也是錯誤的。僅僅因為我們在制定某種規則時對該規則的適用對象沒有任何偏見,並不表明這種規則對其適用對象就一定公正。不然我們可以用投銀幣的方式來解決所有衝突,畢竟這種方式沒有任何偏見。因此在筆者看來,在一個多元社會中確立普遍的政治原則時,我們固然不能以其中的一種文化為基礎,但我們也不能將所有的文化排除在外。我們所需要的是讓持所有這些文化和形而上學的人,連同沒有任何文化和形而上學的人,進行真誠對話,並通過這樣真誠的對話,確立大家同意的社會政治原則。

除了中立概念以外,當代政治自由主義的另一個重要概念是所謂的公共理性概念。在本書的第三和第四章對這個概念作批判的考察。根據這樣一個概念,在討論我們社會應該接受的政治正義原則時,特別是在說服我們的公民接受我們的政治主張時,我們應當使用公共的、而不是非公共的理由。所謂公共的理由,根據羅爾斯的看法,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意思。第一,我們所提出的理由是我們以公民身份提出的、用來說服我們的公民夥伴的理由,而這很顯然與我們以家長、工會會員、教會成員等提出的理由很不相同。我們以後面這些身份提出的理由雖然通常也不是私人的理由,但不是羅爾斯意義上的(即政治上的)公共理性,因為我們以這些身份提出的理由不一定能為我們家庭、行業和教會之外的人所接受;第二,這是我們用以討論政治領域中所出現的問題的理由,而這也很顯然與我們在討論家庭事務或工會福利或教會規劃等非公共領域問題時所使用的理由不同;第三,我們所使用的理由必須是能夠得到普遍理解、評判甚至接受的理由。根據這樣一種公共理性概念,政治自由主義將文化和形而上學的理由作為非公共理由排除在關於政治正義的公共討論之外。雖然如筆者在第四章所指出的,羅爾斯在其後期著作中放寬了公共理性概念對政治討論的限制,容許人們將文化和形而上學的理由引入政治討論,只要他們同時已經有足夠的公共理由,甚至如果人們當下還沒有足夠的公共理由,只要他們真心準備在以後適當的時候提供這樣的公共理由,但很顯然,在羅爾斯看來,在有關政治正義的公共討論中,公共的理由始終是唯一正當的理由。

在筆者看來,羅爾斯的公共理性概念也存在着許多問題。首先,他之所以強調公共理性的公民性是因為,在他看來,如果我們引進為我們的公民夥伴不接受的宗教和形而上學理由,我們就是對我們的公民夥伴不尊重,但筆者認為尊重別人不一定就是不能發表與別人不同的看法;其次,說公共理由涉及的是公共領域當然並沒有錯,但對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到底怎麼劃界還是一個問題。例如家庭一般看作是私人領域,但現在越來越多的女權主義者在筆者看來正確地認為,至少家庭的某些方面應當看作是公共領域。但羅爾斯公共理性概念的最大問題是在其第三方面。在羅爾斯看來,某些人的文化和形而上學信念是建立在某種私人的神秘經驗基礎上的,因此缺乏這種經驗的人沒有辦法理解以這些經驗為基礎的文化和形而上學信念。筆者認為羅爾斯這裏混淆了一個信念的來源與其意義:即使其來源是私人的,並不等於其意義也就一定是私人的。另外,羅爾斯認為,不同的文化和形而上學屬於不同的概念體系,而在這些不同體系之間不存在可以相互通約的標準,因此即使具有不同文化和形而上學體系的人可以相互理解,他們卻沒有辦法對別人的體系做出評判。筆者認為羅爾斯的問題是,他心目中只有外在的評判,而沒有內在的評判。如果評判只能是外在的,那麼即使是在羅爾斯看來是典型的科學體系之間,我們也無法作外在的評判,而當我們接受內在評判時,那麼在不同的文化和形而上學體系之間的相互評判也就可能了;最後,如果我們將用來討論政治正義問題的理由限制在為所有公民都能接受的理由,即邏輯和科學的理由,那麼很顯然我們就無法對我們討論的問題達到任何共識,因為這樣的理由大多數與政治正義問題無關,而即使是那些有關的理由也不足於讓爭論的各方意見一致。

由於存在着這樣一些問題,如筆者在第五章中所討論的,羅蒂對當代政治哲學中的自由主義作了深刻的批評。這樣一種批評跟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的立場比較一致,以致有些人把羅蒂也看作是個社群主義者。但筆者在這一章試圖表明,羅蒂對社群主義立場也不滿意,並對此作了同樣嚴肅的批評。這主要是因為社群主義用來替代自由主義的政治主張本身無法真正解決全球化所帶來的哲學和文化的多元性問題。根據社群主義的主張,一個社會的政治正義原則不能通過所謂中立的程序或者所謂公共的理性來建立。相反,它應該建立在我們關於何謂完善人生的理解上,不然我們的正義原則就與一個強盜集團內部實施的原則沒有什麼根本的不同。如果這樣,政治的正義就不可能是羅爾斯所謂的一個社會之第一美德了(就好像真理是一個理論的第一美德一樣)。但是,如果一個社會的政治正義原則必須以對完善人生的理解為基礎,而現代多元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徵恰恰是,關於何謂完善人生,存在着不同的文化和形而上學的理解,這樣我們就遇到了自由主義所想要解決的問題:一個社會的政治正義原則到底是應該以哪一種對完善人生的理解為基礎呢?雖然有些具有強烈的哲學傾向的社群主義者認為,這裏首先需要確立其中哪一種對完善人生的理解是正確的理解,並將這樣一種理解普遍化,像麥金泰爾(AlasdaireMacIntyre,1929-)這樣的大多數社群主義者都認為,導致哲學和文化多元的現代民族國家實在太大,因此需要回到像希臘城邦這樣的小規模社會。這樣,雖然不同的社會對何謂完善人生具有不同的文化和形而上學的理解,但在每一個社會內部卻有共同的完善人生觀。這樣,這個社會的正義原則就可以建立在這樣一種完善人生觀的基礎上。

所以,社群主義所提出的、作為政治自由主義的替代物的處理多元問題的方法,說到底是要消除一個社會內部的多元現象:或者是將其中的一種哲學和文化普遍化,或者是將這個多元的社會分解成多個單元的社會。很顯然,社群主義的這樣一種立場是很成問題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羅蒂對社群主義也作了毫不留情的批評,但是羅蒂自己本人對於如何處理一個社會中的哲學、形而上學和文化的多元問題,除了一些從根本上說與自由主義類似的觀點,如希望一個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成為文化和形而上學的多樣性的鑒賞者和政治的團結的推動者,他也沒有能提出比較有建設性的獨特的立場。因此作為嘗試,在第六章中,筆者試圖把宋代儒學的集大成者朱熹的仁愛觀作為社群主義和自由主義爭論的一個可能的突破口。在筆者看來,這兩派爭論的一個核心就是,我們應該以政治的正義概念來規定文化和形而上學的完善人生概念(自由主義),還是用後者來規定前者(社群主義)。筆者認為,朱熹的“仁”的概念,由於其強調的是與形而上之根本實在即性和理的(縱向)的聯繫,可以看作是一種完善人生概念,而其愛的概念,由於其強調的是與其他社會成員的(橫向)的聯繫,則與正義概念有關。這裏重要的是,雖然朱熹認為作為本體的仁比作為經驗的愛更根本,並認為要以仁釋愛,但他同時又認為我們也不能離開了愛談仁,所以在愛與仁之間存在着一種動態的平衡。我們對愛的理解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仁,而我們對仁的理解又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愛。筆者認為朱熹關於仁和愛的這種看法對自由主義和社群主義所爭論的問題非常具有啟發意義。在多元的文化和形而上學的完善人生概念與普遍的政治正義原則之間所需要的,乃是如朱熹在愛與仁之間所保持的那種動態平衡。

本書的上述各章所涉及的,基本上都是如何在一個文化和形而上學多元的社會中確定一種普遍的政治正義原則,這是一個形式的或者方法的問題。雖然筆者並不認為關於如何確立正義原則的形式問題可以與關於何謂正義原則的實質問題完全區分開來,在本書的最後一章的重點則是後者。在這方面,無疑羅爾斯的兩條政治原則最有影響。第一條強調每個人享受最廣泛的自由之絕對平等的權利;第二條則在兩個前提下容許有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這兩個前提是,這樣的不平等必須對社會的最下層有利,和人們選擇不同職業的機會平等。引起比較多的爭論的主要是第二條原則的第一個條件,通常也被稱為差別原則。這個原則的一個核心是,造成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主要是社會的偶然性(一個人之出生於、成長於某個特定的家庭)和自然的偶然性(一個人之生而具有的身體和理智能力及其缺陷)。他的差別原則就是儘可能不讓這兩種偶然性影響社會成員之間的不平等,而為了做到這一點,一方面要為所有人從一開始提供儘可能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以克服社會的偶然性),另一方面將一個人天生的聰明才智看作是大家都可以分享的公共財產(以克服自然的偶然性)。在對羅爾斯的差別原則作了簡單的說明后,筆者在本章中主要討論當代政治哲學中各個流派對這一原則的批評和響應。總的來說,筆者覺得羅爾斯的差別原則,較之功用主義和以諾齊克(RobertNozick,1938-2002)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義較為優越,因為後兩者都以不同的方式對社會平等不夠重視,而更強調社會平等的女權主義和馬克思主義對這一差別原則的批評和修正則確實擊中了羅爾斯理論所存在的一些實質的問題,而這些問題至少在某種程度上與本書前幾章所討論的其理論的形式層面所存在的問題有關。相對而言,雖然社群主義對羅爾斯理論所存在的同樣的實質問題作了類似的批評,但他們提出的解決方案,卻沒有女權主義和馬克思主義所提出的那麼可行。

上一章書籍頁下一章

自由主義的超越與仁愛政治觀

···
加入書架
上一章
首頁 其他 自由主義的超越與仁愛政治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