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拉鋸戰(1)

第二十九章 拉鋸戰(1)

審案、定案后,因為要交與頂頭上司—“刺史”審核,因此縣令要寫“彙報公”,名曰“稟帖”。裏面的內容除了謙遜客套話,再加自己為何如此判決的理由外,便是“判詞”,按照規定,地方長官處理民事糾紛,結案宣判的時候都要寫“判詞”。

書歸正傳,上提到,王晉因為在判詞所寫的判決的不同意見,而和“刺史”宇成發生了衝突,這個案子便是轟動鄰近數州,甚至驚動京城刑部大堂的“叔侄通姦案”。

并州當地,流行着一種“童養媳”的風俗,又稱“待年媳”“養媳”。就是由婆家養育女嬰、女孩,待到成年正式結婚。這雖是一種落後不合禮制的習俗,但存在即是道理,貧窮的人家生下女兒無力養活,只能把她給了別人求條活路;而男方抱養“待年媳”,不需要財禮,也可以大大減少結婚的開支。這種“你情我願”的事情,只要不觸及朝廷利益,在古代是被允許的。

“叔侄通姦案”說的便是一樁“童養媳”長大后,發生意外變故的案子。

當地有農戶浦家,其子浦阿四在八歲時,定了一名七歲大的“童養媳”王氏。結果浦阿四在十歲的時候意外夭折,“童養媳”王氏繼續在浦家生活,和浦阿四的小叔叔日久生情,發生關係,“通姦之情”后被人發現,於是扭送官府。

第一個接手案件的人是裕縣衙負責預審的“承辦吏”王榮,王榮按照律例擬稿,侄媳與叔父通姦,為十惡大罪的“內亂”,姦夫淫婦擬發配附近地方充軍。稿子撰好后,呈給縣令王晉閱。

王晉觀后,先沒說什麼,但卻將此“判稿”放到一邊,“秘書”凌淮便知道大人這是猶豫不決,暫且將此案子擱置不論,於是細心地將案稿收拾起來,以待王晉一會查閱。

果然,等王晉忙完其他公務后,便讓凌淮拿出案稿重新端詳,第二日又叫來浦家的街坊鄰居,一一盤問,還詢問了浦阿四的父親幾句。

第三日,王晉開堂審理此案,因為案情沒有什麼曲折和內情,王氏和男犯對自己的行為也都供認不諱,於是很快便結案宣判。結果卻是讓不少人頗為驚訝,因為縣令老爺的“判決”似乎太輕了些。

王晉的判決是將王氏二人按照平常人之“通姦罪”處罰,各處小杖一百,枷號一個月。

因為此案事涉“名分”、“常倫”大事,所以更需要申詳上級,王晉宣判后,洋洋洒洒地寫了一大片“稟帖”,然後交由“刺史”宇成審核。

或許王晉已經考慮到會在上面遭到反駁,因此稟帖內容雖一大堆,但多是一些空泛之言,提到案情,不過聊聊數語,看來他想要哄瞞過去。

但是王晉的願望終究還是落空了,案子果然遭到宇成的駁詰:此案,兩人為有服親屬(五服內親屬),不應同凡。也就是說認為他們是“事實親戚”,不應歸為普通人之類。因此,刑罰也不能以普通的“通姦罪”論處。

一般的下屬官員,如是遭到領導批駁,不管有無道理,可能也會遵命行事,這叫“天大地大沒有領導的話大”。

但是,讓人驚訝的是,王晉在接到刺史府的駁回公后,竟然又起草頂復:婦人服制(古代親屬等級以喪服為標誌,故稱服制),由丈夫而推,王氏為“童養媳”,浦阿四死時,尚未成婚,夫婦之名未定,不能旁推叔父。因此本縣依然主張“同凡”。

宇成接到公,有些生氣,好你個王晉,現在翅膀硬了,連本官的話都置若罔聞了。行,本人管不了你,讓朝廷審核去吧。於是,在公上批個“存疑”,然後轉交“刑部”審核。

刑部官員接到這個案件,仔細查核后,也似乎覺得王晉的判決有些不對勁,但卻不清楚不對勁在哪,因為實在找不到他錯誤的地方,無奈下,只好摳字眼,刑部官員回復:案件敘供,王氏一直稱浦阿四的父親為“翁”,那麼翁之弟即為“叔翁”,就是“有服”親屬。因此,案件確有待斟酌,特令并州刺史府重新查辦。

宇成接到這封似是而非的“命令”,實在有些哭笑不得,這麼一倒手,怎麼又回到自己手上了?先前,他之所以要轉往刑部,一方面是因為生氣,另一方面也是不想和犯了“牛脾氣”的王晉激化矛盾,現在既然刑部無法找到反駁王晉的有利根據,看來,自己是無法逃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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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海夜雨十年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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