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空間辯證法與集體行動的邏輯
第三章空間辯證法與集體行動的邏輯21世紀以來,隨着我國城市化水平的提升、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土地拍賣、住宅價格、小產權房等空間問題逐漸成為人們關注與談論最多的話題之一。2008年,世界性的金融危機由美國房地產次貸危機所引發,2009年,房地產對我國經濟增長的巨大貢獻及社會各界對我國房地產過熱、房價過高、住宅正義等問題的持續、集中關注,則更把空間問題推到了理論前台。在經濟學、社會學等學科對我國房地產、城市化等空間生產問題進行了諸多研究的基礎上,我國哲學界對空間理論、空間問題的關注正在逐漸升溫。本章以梳理列斐伏爾的空間辯證法、蘇賈的城市辯證法和第三空間理論、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理論為顯性線索,以反思空間問題、空間正義與集體行動的關係為深層線索,對空間問題的行動論成因、解決空間問題的制度創新路徑等進行了思考,以期對我國空間哲學和城市哲學的問題式、對話式構建有所助益。
一
列斐伏爾把迄今為止的人類歷史分為三個階段:農業時代、工業時代和都市時代。在他看來,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特別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着世界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升,人類社會逐漸進入都市社會、城市社會。城市社會意味着諸多成就,也存在諸多問題,空間生產及其問題是城市社會的一個基礎性、核心問題。“真實的空間的問題構成,在關於都市的現實的認識中,是一個重要的方面,而且可能是核心的方面。”
在《空間與社會理論》(Spaceandsocialtheory)一書中,安迪茲·熱蘭尼認為,在城市社會,面對日益複雜、日益突出的空間問題,列斐伏爾的重要貢獻是揭示了“空間辯證法(spatialdialectic)”、空間的深層本性,使空間成為當代社會理論的一個重要基礎性範疇。“列斐弗爾作品的意義在於,它突顯了空間在社會關係中的作用,並提供了一個理論與範疇基礎,其他社會理論家發現,以此為基礎和路徑,可以分析、研究空間對社會關係的重要性,並通過空間發現社會關係的形態。”
在列斐伏爾看來,“空間不是一個被意識形態或政治扭曲了的科學的對象;它一直都是政治性的、戰略性的”。現代性條件下,空間更是具有具體而強烈的政治性、意識形態性,“整個空間變成了生產方式再生產的場所”。空間是當代資本存在的重要方式,正是通過不斷的、日益全球化的空間生產,資本及其生產方式得以自我生成和延續。空間與資本的勾連日益密切,空間日益成為當代社會衝突、社會矛盾的重要源生點。正是基於對空間的人文性、過程性、複雜動態性的深層確認,列斐伏爾用“空間生產(theproductionofspace)”來揭示空間的內在動態性、人文性、辯證本性。在他看來,空間不是靜態的虛空,而是被生產出來的,空間具有人文性、文化性、意識形態性。空間不是與人無關的永恆不動的空容器,而是由具有觀念、情感的社會人所生產和創造。社會關係的存在及其生成、傳承具有空間性,空間是社會的機體(body),社會關係必然通過空間這個現實性的機體得以表現和實現。人們之間社會關係的改變通過空間得以呈現,不改變空間形態,不訴諸空間這個現實機體,所謂社會關係的改變,不具有現實性,只能是抽象的。
安迪茲認為,在列斐伏爾那裏,空間以辯證的形式存在,“空間辯證法”由正題(thesis)、反題(antithesis)、合題(synthesis)三個部分構成。作為正題,空間是一種物質性的東西,有固定的地理位置,可以量化。作為反題,空間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以及人與物之間的關係的生成過程。作為合題,空間是被生產出的,空間是客體和事物,同時空間也是一個過程、手段和工具,社會關係及其變革通過空間、在空間中發生。具體而言,在列斐伏爾那裏,空間辯證法由“同時發生(simultaneity)”、辯證互動的三個層面構成,這三個層面的有機互動構成“空間生產的辯證法”。其一,空間實踐(spatialpractices)。即人們對物理性、物質性環境的改變,人們在一定的觀念、計劃、願望指導下,把自然改造成“第二自然”、“人化的自然”。例如,建造具有具體用途和功能的房屋、道路、場所、城市等。其二,空間的表達(representationsofspace)。現實中的空間必然表現、表達了佔主導地位的生產關係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種關係。由誰控制空間,空間如何被控制,空間如何被生產、組織和使用,深刻影響、制約着人們的日常生活。物質性空間具有非物性,具有強烈的政治性、意識形態性。空間現實性地呈現着政治與意識形態,感性地表達着現實世界的不平等等深層問題。其三,表達的空間(spacesofrepresentation)。如果說,列斐伏爾用“空間的表達”意指空間總是對社會關係的表現,總是表現着現實世界、現代社會關係的不平等本質,並意指空間中的支配方、主宰方;那麼,列斐伏爾則用“表達的空間”來意指與支配方、主宰方相對立的被支配方、被主宰方,作為日常生活的空間(thespaceofeverydaylife)。在列斐伏爾看來,作為被支配方,在精英統治下的“表達的空間”、日常生活,並不是毫無行動可能的沉寂者。它雖然是一個“直接的生活空間(directlylivedspace)”,有一定的被動性,但畢竟是一個具有行動能力的活空間。在充滿問題的不平等的現實空間中,人們從來沒有停止過對更合理空間、新的可能性空間的希望、想像。在被精英主宰、秩序化的空間中,人們一直通過默默行動實踐性地不斷營建與理性化、秩序化空間相對的日常空間。例如,在被規劃、設計好的建築與城市中,人們往往會進行內部改造,或搭建所謂的違章建築。“通過對空間的想像性運用,他們表現出一種潛能,挑戰空間實踐和空間概念中的統治者。”
在一定程度上,列斐伏爾的“空間”範疇可以替換為“社會”,其所揭示的空間,主要內容是社會關係以及以社會關係為基礎的人與“第二自然”的關係;其所揭示的空間與空間生產的辯證法,重要內容是社會關係存在與運行、轉換的辯證法;其所揭示的空間問題,其實就是社會關係中的問題與矛盾;其所揭示的空間和空間生產的不平等,重要本質就是社會等級、階層及階層間的不平等;其所揭示的空間行動,其實也就是處於社會關係中的人對既有社會關係的變革,對新社會關係的建構。
但列斐伏爾的“空間”範疇又具有其不可替換的特定意義。其一,相對於傳統社會理論對人與人之間“社會性”的過分關注,對人與人關係、社會關係的空間物質性關係重要性的相對忽視;相對於人們對社會變革“歷史性”的過分關注,對社會變革空間物質基礎的相對忽視;相對於傳統馬克思主義社會理論對城市等現實問題的非直接關注,對社會行動的空間物質性基礎的相對忽視;列斐伏爾把“空間性”提升為與“歷史性”、“社會性”具有同樣重要地位的基礎範疇,無疑有助於人們更加全面地理解社會理論的建構基礎,更加現實性地理解社會問題、社會矛盾的現實場域,更加現實性地理解解決諸多社會問題的可行路徑、推進社會行動的現實方案。其二,在所指與能指的統一中,列斐伏爾對空間的政治性及政治的空間性給予了高度關心,導向對社會行動的關注。在能指的意義上,在列斐伏爾那裏,空間指一種全面的、現實的人化的關係,也就是作為人的意象性、知識性創造物的,處於變動中的“第二自然”。在所指的意義上,列斐伏爾所使用的空間,既指人改造自然的生成物,例如房屋、城市,也指對象化的、現實化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例如等級、階層、階級等。在所指與能指的統一中,列斐伏爾的空間範疇,在本質上意指“自然—社會雙向互動”,“被改造的自然—社會關係雙向互動”這樣一種不可分割的活的動態有機體,並邏輯性地導向為建構新的空間而努力的社會行動。這一點正如蘇賈所指出,“空間性本身是社會的產物,它不是獨立地被強加的,從來就不是惰性的,也不是不可改變的。”“作為一種社會產物,空間性既是社會行為和社會關係的手段,又是社會行為和社會關係的結果;既是社會行為和社會關係的預先假定,又是社會行為和社會關係的具體化。”因此,列斐伏爾的“空間”範疇,就不能簡單還原為“社會”範疇。與其說列斐伏爾的“空間”範疇是一個社會性範疇,還不如說它是一個政治性範疇、社會行動論範疇,這一範疇具有深刻的行動論意蘊。
二
在蘇賈看來,空間範疇、空間研究在當代社會理論中的興起,根源於人們面對諸多城市問題,迫切需要一種觀察世界的新視域,解決問題的新思路。“在1960年代後期,在城市中的或者更為廣泛、擴散到全球的空間危機中,一種另類的空間研究形式開始出現。”20世紀後期,伴隨以1992年洛杉磯事件為代表的都市問題的頻發,對空間與社會、空間與正義、空間與政治等問題進行的研究更成為當代社會理論的一個亮點。蘇賈把社會研究中對空間性、空間維度的重新發現稱為空間轉向。“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發生了一場可以被一些人如此描述的跨學科的空間性轉向。”“這一轉向在20世紀90年代通過不同學科的交叉得以發展,與當代人們對城市與都市重新興起的興趣浪潮密切相關,城市和都市生活現在被認為是研究和解釋……‘世界和我們的生存之謎’的研究對象和理解渠道。”
在蘇賈看來,社會理論的空間轉向,也就是相對於人們在過去社會研究中對空間維度的忽視,使空間性成為與歷史性、社會性同樣重要的基礎性理念,使社會理論研究的空間維度顯性化。一方面,蘇賈認為,在當代城市社會與城市化問題語境下,人們應該充分重視空間性研究。“我們可能比任何時候都更加註意到自己在根本上是空間性的存在者,總是忙於進行空間與場所、疆域與區域、環境與居所的生產。”沒有對空間維度的把握,我們將無法深刻理解我們自身,理解這個世界。另一方面,蘇賈也反對把空間性作為理解世界的唯一或者說最高維度。他認為,“需要再次強調的核心觀點是:在本體論、方法論意義上,空間性、歷史性與社會性在理論上的再平衡,是人類生活的內在全面維度。”“在21世紀來臨之際,有了一種對我們生活的社會、歷史和空間性維度的同時性與交互纏繞,即它們的不可分與玄妙的互相依賴性的新意識。正是在這一重獲平衡的視角下,我們開始了對城市空間地理性的重新描畫。”在理論取向上,蘇賈希望協調社會性、歷史性、空間性研究,希望“在不偏袒中把宏觀與微觀視角結合起來”,“在沒有忽視批判性、社會性和/或歷史性方式的同時,……將空間擺在首位(首先是空間),突出肯定性的空間或地理想像的力量與洞見”。
蘇賈認為,“生產知識不是為了其自身目的,而是為了把世界變得更美好的實踐效果。”進行空間研究的目的,是實踐性地具體探索改造現實世界、建構更合理空間生活、空間正義的可行路徑,“減少階級、種族、性別以及其他不同社會權力源泉的壓迫和不平等”。可以說,與列斐伏爾相比,蘇賈的空間研究,具有更為自覺的、指向更為明確(城市行動)的行動論特質。以推動空間行動、建構空間正義為目的,蘇賈把列斐伏爾的“空間辯證法”進行了具體拓展,以現代都市為研究對象,提出了自己的“城市空間辯證法”。
其一,對城市空間、城市性的多層面辯證揭示,構成蘇賈的“城市空間辯證法”的第一層次。在蘇賈看來,(1)“城市空間指的是城市是一個歷史的—社會的—空間的現象”。認識城市本性、城市空間,需要從社會性、歷史性、空間性的有機統一出發,“把三者同等地連結在一起是都市研究的空間性轉向的空間化的要點”。(2)城市空間是一定社會關係、歷史條件的人的生產物、創造物,作為一種特別的結構,“它實際上產生於作為人類生活中一種獨特物質性及符合性語境或居所的‘城市空間的社會性生產’中”。(3)城市空間是形式與活動、靜態與動態的統一。作為相對靜止的形式,城市空間表現土地、建築等物理結構,以及人們的社會地位、財富狀態等。作為相對動態的活動,城市空間是人們在一定社會結構下的創造過程,“產生於最廣義的社會生活不斷發展,有目的計劃和政治性控制的‘語境化’和‘空間化’”。(4)城市空間是人們的有意識的集體行動產物,人們可以通過集體行動改變城市空間。蘇賈認為,空間、城市空間是“集體性行為和意象的產物,故而很容易被調節和改變”。一方面,城市空間相對穩定,體現着人們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關係,另一方面,現代城市空間又總是充滿了矛盾與衝突。在不同人群的博弈中,城市空間既相對穩定,又不斷發生着歷史性變遷。
其二,對第一、第二、第三空間的揭示,構成蘇賈“城市空間辯證法”的第二層面。在蘇賈看來,列斐伏爾雖然揭示了空間的三維性,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空間存在的辯證法(列斐伏爾的空間由“經驗性的空間實踐”、“空間的表達”,以及“表達的空間”三維構成),但在本質上,列斐伏爾的空間觀並不是一種真正動態的、走向真正社會行動的空間辯證法。蘇賈認為,空間由第一空間、第二空間、第三空間構成。所謂第一空間,就是物質化的“空間性實踐”,也就是城市空間意識的感性對象。“這裏城市空間被物理和經驗地意識為形式和過程,意識為都市生活可衡量、可標誌的形狀和實踐。”所謂第二空間,就是“概念性空間”,即人們對經驗、現實空間的主體觀念性反映。“如果說第一空間視角更客觀地考慮和強調‘空間中的物體’,第二空間視角則傾向於更為主觀,更涉及‘關於空間的思想’。”蘇賈認為,第一空間是一種實在性空間,第二空間是一種想像性空間,而城市空間的真正深層本質是第三空間。所謂第三空間,就是實踐性與想像性相結合的空間,在本質上具有動態性的鮮活空間。
其三,對第三空間本身的辯證性的揭示,構成蘇賈“城市空間辯證法”的第三層面、內在核心。在蘇賈看來,一方面,第三空間是被統治、被動的空間,另一方面,第三空間又是最具有變動潛質的空間。在被動性與變動性的辯證統一中,第三空間是一種真正鮮活的空間,一種“處於變動中的另一個的第三(thirding-as-Othering)”。“在這個不同的或‘第三’視角中,都市生活的空間特殊性是完全鮮活的空間,是既真實又想像化的,既是事實又很實際,既是結構化個體的位置,又是集體的經驗與動機。”蘇賈之所以特彆強調第三空間,或者說空間的第三性,深層原因在於他希望通過切實可行的集體行為,改變空間生產與社會結構的不平等,改變生活於第三空間中的人的邊緣地位,建構一種空間正義。在他看來,相對社會主導空間,第三空間無疑處於相對邊緣的地位,但是,只要增加第三空間的開放性、團結性,通過自覺的有組織的主體行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不斷提升第三空間的權利比重。在《后大都市》中,以對1992年洛杉磯事件后諸多社會組織爭取自身空間權力的集體行動的梳理為基礎,蘇賈認同這樣的理念,“沒有正義,也就沒有和平”。在財富、階層等不平等日益通過住宅等空間差異、空間隔離得以再生和表現的情況下,社會空間結構中的弱者只有通過有組織的集體行動,才可能現實地改變這個社會的空間不平等、空間不正義等現象。
應該說,列斐伏爾與蘇賈的空間批判理論,客觀上導向對城市問題、空間問題的行動論研究。在列斐伏爾看來,解決空間問題離不開現實的行動;在蘇賈看來,在不平等的城市空間中,弱者只有聯合起來,通過有組織的集體行動才有可能解決城市空間問題、獲得空間正義。但是,也應該看到,列斐伏爾、蘇賈等並沒有對空間問題進行自覺的行動論專題研究,並沒有對空間問題的行動論本質、空間問題與集體行動的關係進行更加具體的分析。也就是說,行動、集體行動還不是目前的空間理論的基礎性範疇,行動論還不是列斐伏爾、蘇賈等進行空間研究的基礎性視域。這個缺失,是導致列斐伏爾、蘇賈等的空間批判理論具有烏托邦色彩的一個重要原因。筆者認為,應該在空間研究中引入更加自覺的行動論視域。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奧爾森在《集體行動的邏輯》、《權力與繁榮》、《國家的興衰》等著作中闡明的“集體行動理論”,為我們進行更為具體的空間研究、空間行動,提供了一個可資借鑒的重要視域。
三
在奧爾森看來,研究經濟發展、社會變遷,離不開具體的“集體行動”分析。這一點正如諾思所說,“在整個歷史上,經濟活動是通過多種組織形式來進行的”,“組織”是經濟與社會變遷研究的一個基礎範疇。集體、組織,也就是對應於個體的整體。在諾思與奧爾森看來,經濟與社會發展從來不是以個體的方式,在本質上,經濟與社會發展就是不同集體、集團、組織間進行複雜博弈的過程與結果,把握了組織、集團等各類集體的建構以及各類組織、集團間的集體行動的邏輯,也就把握了經濟社會發展的深層結構與變動邏輯。
所謂集體行動,是人們作為理性的個體為了共同利益組成具有共同意識、採取共同行動的不同層次和性質的整體。在奧爾森看來,集體行動有幾條基本的構成邏輯、運行規律。其一,在總體上,集體行動難以形成,所謂“‘集體行動的邏輯’,實際上恰恰說的正是‘集體行動的困境’”。組織的規模越大,其成立與維護的綜合成本越高,集體行動越難形成。“只有當集團很小或他們恰巧具有選擇性激勵的獨立源頭時,他們才會組織起來或採取行動來實現其目標。”例如,雖然保護生態有利於所有的人,但要讓所有的人都參與生態保護,卻幾乎不可能。其二,小集團是一個例外,由於小集團的成員比較少,運行的成本低,其共同意識、集體行動比較容易構建。“實際觀察和經驗以及理論都清楚地表明,相對較小的集體——‘特權’集團和‘中介’集團——具有更大的有效性。”例如,一個家庭採取節水行動比一個國家要容易得多。其三,小集團往往會成為特殊利益集團,追求其自身特殊利益,並對社會整體利益造成損害。“特殊利益集團面對的激勵將會使他們給社會造成極大的損失。”“特殊利益之間的鬥爭並沒有產生任何寬宏大量或利他主義。”“特殊利益組織或聯盟降低了社會效率或總收入,並且加劇了政治生活中的分歧。”例如,某個污染企業在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會造成對整體環境的破壞及引發諸多衝突。其四,在小集團與大集團的互動與博弈中,緊密的小集團往往會戰勝鬆散的大集團。在奧爾森看來,集體行動的根本邏輯、中心思想是“大型集團或潛在集團一般不會自願採取行動來強化其共同利益”。“集團越大,就越不可能去增進它的共同利益。”“小集團與大集團不僅有着量的不同,還有着質的不同,而且不能用小集團存在的理由來解釋大集團的存在。”例如,受污染所害的民眾很難組織起來對抗污染企業。“無論如何,弱勢群體都要吃虧。窮人和失業者不存在將他們組織起來的選擇性激勵,而大企業或富人的小集團要組織起來卻相對容易。”相對的鬆散、非組織狀態,是弱勢者在競爭中總處於弱勢的根本原因,也是世界文明史轉換中,所謂的文明世界往往被所謂的北方蠻族所戰勝的重要原因。
在社會問題的背後,總能找到特殊利益集團的“黑手”。在奧爾森看來,對經濟社會問題進行集體行動分析,並以此為基礎進行管理制度創新,是實現合理髮展、解決諸多社會問題的重要基礎。用“集體行動的邏輯”反思當代城市化進程中的空間生產、空間問題,可以發現:
其一,所謂空間生產,在本質上是不同層次的組織、集團,以空間為對象、載體的複雜博弈過程。一方面,在現代性與資本邏輯條件下,人們對生存、權利、財富、尊嚴等的追求“物化”、對象化為對空間的追求,土地、住宅等物質性空間要素成為體現、標誌人的地位、權利、財富、尊嚴等的“普適性”現實載體。另一方面,面對空間問題,總體上的人被現實地分離為兩大類集團或組織:鬆散的“空間消費者”與相對緊密的“空間生產者”。“空間消費者”,由追求基本空間權利或者更好居住條件的非組織大眾構成;“空間生產者”,由擁有資本、權力,進行相對壟斷土地配置、空間設計、空間建設、空間出售的相對緊密甚至壟斷性的小集團構成。這樣,所謂的空間生產問題,在本質上,就是“空間生產者”與“空間消費者”這兩類組織、集團及其亞組織、亞集體,圍繞空間權力、空間利益進行實力和權利博弈過程中所產生的矛盾與衝突。
其二,在“空間消費者”與“空間生產者”的博弈中,作為鬆散組織的空間消費者“天然”處於弱者地位。“空間消費者”由數量相對無限的無組織個體所組成,在本質上是一個雖具有共同利益,卻無法形成現實共同行動的潛在集團。而“空間生產者”主要由不同地區的土地提供者,具體的住宅設計、建設、出售者所構成。相對於廣大“空間消費者”的鬆散性,由數量相對較少主體組成的“空間生產者”無疑是一種有着現實的共同利益、容易形成默契共同行動的小集團。在快速城市化這個大背景下,土地、住宅等成為重要的利益倍增體,不同環節與層次的“空間生產者”,會“集體無意識”地達成“隱藏的共謀”,壟斷空間的生產權力,組成具有“共容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團。我國當前的房價之所以會不斷上漲,一個重要原因正在於各房地產企業與地方政府實際上結成了具有共容利益的壟斷性小集團,而廣大的空間消費者則處於無組織、無行動能力的鬆散狀態。
其三,不同環節的“空間生產者”之間的利益勾結,所形成的對空間生產權力的綜合壟斷,是導致、引發諸多空間衝突、空間問題乃至更激烈社會衝突的深層原因。在共容利益的驅使下,有一定權力與資本的土地所有者、空間規劃者、空間建設者,必然形成通過空間生產進行謀利的顯在或隱形的“排他性”利益共同體,集體性地走向對空間生產權力的壟斷,成為空間生產的壟斷者。壟斷空間生產權力的重要現實途徑,是對希望成為“空間生產者”的“空間消費者”或其他領域的生產者進行各種資格與條件限制,防止他們成為新的空間生產者、競爭者。對空間生產者、壟斷者而言,壟斷空間生產權的利益結果是其不斷獲取、持續獲得的超額利潤、壟斷利潤;對空間消費者而言,壟斷空間生產權的社會效果是空間價格的日益攀升,人們對空間問題的擔憂與不滿日益增長;對整體社會而言,壟斷空間生產權的結果,是社會秩序、社會穩定的被損壞,是社會矛盾、社會衝突的不斷積累,甚至是引發以空間問題為起點的激烈社會衝突、社會矛盾。
面對集體行動的諸多困境,特別是各種小集團的勾結對社會總體發展、社會總體穩定的可能傷害,奧爾森認為,一個現實的途徑是變革管理制度,使政府成為契約與社會公平的維護者而不是社會利益的爭奪者;並構建以保護個體權利與契約執行為基礎,以保護弱者權利為重點,限制小集團走向壟斷,使個體權利與整體權利相共容的、更加合理的現代管理制度。雖然奧爾森的以個體理性、人性惡為基礎對社會問題進行集體行動分析是否科學尚且需要討論,但他對制度變革的強調對人們反思解決諸多空間問題的現實路徑仍有重要借鑒意義:解決空間問題、建構空間正義,完善空間制度不可或缺。
其一,克服對空間生產權的壟斷,是建構更加合理的空間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沒有對土地、規劃、建設、出售等空間相關壟斷權力的削弱,沒有從事空間生產的主體的多元化,土地、住宅等空間價格的上漲不可能得到根本扼制。例如,能否正確處理農民的建房、售房的主體資質問題,對解決中國住宅價格等空間問題將具有重要意義。
其二,正確處理地方政府與空間生產者的關係,是建構更加合理空間制度的一個基礎要求。在我國當代的空間生產中,地方政府既是社會公平、空間正義的維護者,是空間規則、空間秩序的管理者,又是土地等空間資源的拍賣主體,還是空間的重要消費者。地方政府同時具有“空間生產者”、“空間消費者”、“空間管理者”等多重身份,是導致目前空間價格上升、空間矛盾和衝突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使地方政府逐漸退出土地市場,在國家層面組織統一的、競爭性的土地交易市場,強化、突現地方政府的“空間管理者”身份,弱化、消除其“空間生產者”身份,可能是防止地方政府與房地產商進行默契式共謀,解決中國城市化進程中的諸多空間問題,建構更加合理空間制度的一個可行路徑。
其三,發展各類民間組織、社會組織,使鬆散的空間消費者組織為相對緊密的空間權利組織,是完善空間制度、建構空間正義的重要集體行動路徑。所謂空間正義,是一種符合倫理精神的空間形態與空間關係,是不同社會主體能夠相對平等、動態地享有空間權利,相對自由地進行空間生產和空間消費的理想狀態。空間正義在本質上產生於集體行動,沒有多元的空間性集體行動也就沒有空間正義。多元空間集體組織、空間行動的建構,空間正義的推動與實現是一個複雜而長期的歷史過程,但不能以空間正義建構的歷史性、長期性,否定建構空間正義的現實意義、現實可能。以社區、社團等社會組織為載體,進行有層次、有組織的空間集體行動,是自覺推動空間制度的完善、不斷建構空間正義的基礎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