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城市正義與城市發展
第十一章城市正義與城市發展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現代社會,城市日益成為社會的主體存在方式、社會交往中心;現代社會,城市日益成為社會問題與社會衝突的彙集地;現代社會,城市也日益成為社會正義的主體存在與建構“場域”。城市正義是現代城市存在與發展的價值軸心,自覺建構、完善城市正義,是解決我國城市化進程中諸多社會問題,化解諸多深層次矛盾的價值選擇。闡明城市正義的本質內涵、功能作用、發展趨勢、建構路徑,對推動我國城市化進程的良性可持續發展,對完善城市發展理論意義重大。
一
在吉登斯等學者看來,現代社會日益呈現出“反思的現代性”。所謂“反思的現代性”,其重要內容是,人們對社會發展本質、規律的把握日益理性化;對社會風險、衝突、問題的把握日益自覺化;對個人與組織、個人與社會間動態均衡、矛盾張力的認識和要求日益合理化。
在“反思現代性”這個宏觀背景下,城市化也日益進入一個自覺、反思的時代,呈現出“反思的城市性”。“反思城市性”的重要表現與內容是,人們對城市化進程中不斷湧現的諸多“城市問題”開始進行系統研究;對城市化的本質、規律、趨勢開始進行自覺的整體性反思;對城市化進程中的社會問題、深層次矛盾開始進行關聯研究、系統對策研究;對如何建構更加人性化、生態化、特色化的現代城市開始進行多樣性、建構性反思。
城市正義是一種“反思的城市性”。“反思城市性”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主體內容是對城市正義的探索,即在目的與手段、傳統與現代、動力與模式等的辯證統一中,對城市存在與發展的價值軸心、價值選擇進行深度反思。城市化的推進過程,“反思城市性”的推進過程,就是城市正義的本質內容不斷清晰的過程,是城市正義對城市化的導引、規範作用不斷增強的過程。
第一,從社會價值論看,作為現代城市發展的價值中軸,城市正義是城市公平與城市公正的有機統一。公正是對“縱向”社會治理關係的價值認定,其實體內容是公共管理領域與社會領域之間關係的平等化、合理化;城市公正的實體內容是城市公共領域與城市非公共領域關係的平等化、合理化,規則內容是城市規則的合理化。公平是對“橫向”社會關係的價值認定,其實體內容是不同社會部門、社會組織、社會系統之間關係的平等化、合理化;城市公平的實體內容是城市中不同組織、系統之間以及城市與農村之間關係的平等化、合理化。作為公正與公平的具體歷史統一,城市正義的重要本質內涵是機會公平,即公共產品、發展機遇、發展可能性、發展成果等社會資源、發展資源,在政府與社會、不同社會成員、不同社會組織間配置的合理化。作為機會公平的城市正義,其價值內含的現實內容是發展資源在不同發展主體間的動態均衡配置。
第二,從社會知識論看,城市正義是城市文化認同的知識內核,其主體知識內容是誠信、責任與寬容。在諾思看來,社會進步以組織、整體,而非個體、原子的方式進行;而組織化整體的必備構成基礎是共同知識,即組織成員間共同具有的價值觀念、意識形態。在組織論、系統論意義上,城市就是一個宏大的社會組織、複雜社會巨系統。城市成為有序組織、有序系統的知識論基礎,是城市大多數成員對共同城市精神、城市文化、城市規則的自覺認同。“沒有文化認同的城市,是一個無序的城市”;以合理共同知識為基礎的城市,是正義導向的城市。市場經濟條件下,城市文化認同的主體知識內容是誠信、責任與寬容。對城市而言,誠信是對城市共同生活必要性的自覺體悟,對城市規則的自覺遵守;責任是對城市共同精神、公共產品的自覺維護與建構;寬容是對同一城市、不同城市及非城市其他行為主體權利的自覺尊重。城市正義的現代知識內容是誠信、責任與寬容的具體歷史統一。
第三,從社會存在論看,城市正義的重要本質是與城市有關、以城市為中心的多樣社會關係的合理化。社會存在的本質是社會關係,社會正義的社會存在論本質是社會關係的合理化。城市社會關係的合理化包括“域內關係”與“域際關係”兩個方面。從關係結構看,“域內關係”的合理化,也就是具體城市組成內部個人與社會、個人與組織、組織與組織等多極發展主體關係的合理化;“域際關係”的合理化,也就是不同城市間,及城市、城鎮、鄉村關係的合理化。從關係內容看,城市“域內關係”的合理化主要指城市成員生產、生活、交換、消費的合理化、平等化,城市“域際關係”的合理化,主要指不同區域在資本、政策、人才等發展資源分配上的合理化。對我國而言,城市正義的重要社會關係論問題是城市與農村在發展機遇、發展政策等公共產品的配置上處於不平等地位。馬克思在《哲學的貧困》中指出,“城鄉關係一改變,整個社會也跟着改變”。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是建構中國城市正義的重要基礎內容。
城市正義是價值論、知識論、社會存在論的統一,是城市發展價值目標、實踐路徑的具體統一,是城市發展主體與發展環境的具體統一。在反思現代性、反思城市性背景下,城市正義對城市良性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
從外延看,城市發展表現為城市空間的拓展,城市經濟實力的增強,城市人口質與量的提高、增加。從內涵看,城市的進步表現為城市產業的聚集,城市形態的提升,城市秩序的建構。在內涵與外延的統一中,城市的發展與進步離不開對城市正義的具體建構與自覺提升。城市正義具體體現於城市知識、城市規則、城市行為、城市關係等之中,城市正義對城市發展的重要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機會公平意義上的基礎與保障作用
城市正義的首要現實表現與評價參數是,在城市公共領域與非公共領域的辯證統一中,在公正與公平的統一中,城市權力部門、管理部門是否為所有社會成員搭建了機會公平的發展平台。
作為城市正義重要體現的機會公平首先是一個生存論的問題、生存資源的配置問題,即一個發展共同體中的所有成員是否具有平等的存在與發展底線保障的問題。在這個意義上,城市正義首先通過基本社會保障、公共醫療、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基礎教育等公共產品來體現。公共產品的覆蓋面、惠及面,是否為所有社會成員而不是少數成員提供基本生存保障,是評價一個城市正義程度的基本指標。公共產品是城市正義體系中的底線正義、基礎性正義。
機會公平也是一個發展論的問題、發展資源的配置問題,即一個發展共同體中的所有成員是否享有平等的發展機遇、發展可能的問題。在這個意義上,城市正義體現為城市規則、公共政策的公正、公開、公平、非壟斷、非歧視。使每個社會成員不論起點高低都在合理規則保障下擁有平等的發展可能,對保持城市發展活力,縮小貧富差距、階層差距,保障城市穩定,實現城市動態均衡發展等,都具有重要意義。城市規則公正是城市正義體系中的生成性正義、過程性正義。
機會公平更是一個規則論的問題,發展規則、發展政策這種根本公共產品、公共環境的供給問題,即城市發展規則、遊戲規則是否公正的問題。機會公平的重要實現保障是規則公正。規則公正的主要內容是政府公正。沒有公正的政府、民主的公共領域,所謂機會公平、城市正義只能是空洞的理想、抽象的符號。以公共領域的民主化、公正化推動社會公平建設,以政府公正推動社會公平,是實踐城市正義的重要路徑。城市權力民主、規則公正化的推進,將為城市良性發展提供根本制度保障。
第二,文化認同意義上的建構與整合作用
良性運行、可持續發展的城市是個人與社會、組織與組織、組織與個人有機互動、均衡發展的生態性、整體性城市。城市認同是一個城市組成整體性有機城市的重要基礎。城市認同,也就是城市主體、成員間關於城市的共同知識及對城市存在共同基礎的確認。從反思程度看,主體間的認同有自發與自覺之分;從認同內容與導向看,既有以利益為核心的“利益認同”,也有以精神氣質、共同體情感為核心的文化認同。從自發走向自覺,從以利益認同為主導走向以文化認同為主導的利益認同與文化認同的統一,是城市認同的發展趨勢。
市場經濟背景下,城市認同危機越來越成為制約城市發展的價值瓶頸。市場體制的表象機制是個人逐利,每個人都有權利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但這種個人逐利行為的可持續卻需要一個必要前提,即不能侵害其他個人、市場主體的合理權利、根本利益,否則主體間的交往只能是一次性的。欺詐的本質是對交往基礎的破壞,對自己長久權利、可持續利益的破壞。因此,市場體制的潛在本質機制、本體性價值基礎就是一種共同利益導向的公共理性、共同體理性。整體性是本體性、基礎性的市場精神,城市作為“市”的聚集地,無疑更需要彰顯這種整體性的市場精神。現代市場體制條件下的城市精神就是以誠信、寬容與責任為具體觀念內容的城市正義。城市正義是建構與整合現代城市的根本精神文化紐帶。
第三,價值資源意義上的導引與動力作用
作為一種“共同善”、以共同利益導向為基礎的共同知識,城市正義以其深層整合性、自覺建構性,彰顯着對城市發展的巨大引導作用。城市正義在城市理念、城市規則、主體行為中的自覺貫徹,對城市發展“公平、公正、以人為本”目標的明確,為化解城市發展中的階層衝突、利益衝突、文化衝突提供了基礎價值平台。隨着城市化進程的進一步深化,城市正義對城市存在與發展的精神統領、價值導引作用將日益顯著。
城市的發展需要自然資源、產業基礎、人力資源,知識經濟、知識社會條件下,城市的發展更需要基礎整合性的知識資源、價值資本。按照哈貝克斯的思路,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是平等、理性交往權力的建構;誠信、責任、寬容城市精神、城市正義的提煉與明確,無疑為城市各類資源的有機整合提供了一個“穩定的行為期待”、本體性的合法性依據。按照諾思制度經濟學的思路,共同意識形態、共同價值觀念的形成,是降低社會發展資源配置成本的知識保障;城市正義對城市發展理念、共同知識的建構、完善,無疑將為資金、技術、人才等各類資源在城市的有序配置,化解資源配置中的風險,降低資源配置成本提供了整合性的無形知識資本、共同知識平台。城市正義是城市存在與發展的無形價值資本、無形知識動力。
三
從社會系統論看,城市正義的本質是一種系統的社會正義。在這個意義上,城市正義是觀念系統、規則系統、行為系統的有機統一。作為觀念系統,城市正義是以誠信、責任、寬容為時代內容的價值觀念;作為規則系統,城市正義是以公正、公開、公平為導向的合理城市制度,包括以法律、規章、政策為存在形式的正式制度,和以習慣、習俗為存在形式的非正式制度;作為行為系統,城市正義是以城市為中心的不同社會主體間關係的合理化、平等化,各類主體成員交往行為的合理化、有序化。
從生態系統論看,城市正義也是一種生態正義。在這個意義上,城市正義不僅指社會觀念、社會關係、社會行為的合理化,也指人與自然關係的合理化、均衡、可持續。生態正義是生態化觀念、生態化規則與生態化行為的統一。具體而言,城市生態正義的現實內容包括,城市人居土地與自然狀態土地的動態均衡,城市空間與鄉村空間的均衡化,城市循環系統與自然循環系統的良性互動。
在社會系統論與生態系統論的辯證統一中,我國城市正義的實踐建構需要關注以下幾點:
第一,反思城市發展理念,建構有限城市理論
城市化無疑是推動我國發展水平、解決城鄉二元結構等問題的重要戰略選擇,但城市化作為一種歷史性的實踐行為,“有所能,也有所不能”。城市化並不是解決所有社會問題的唯一途徑,從世界發展實踐看,城市化過程中也產生了諸多環境與社會問題,盲目、非理性、超越現實生產力水平的城市化會導致對資源與環境的災難性破壞、難以預見的社會動蕩、眾多的城市問題、巨大的城市風險。顯然,城市化是一個受多種歷史與現實條件制約的非無限實踐過程。這就需要人們從理論上反思現有城市發展理念,深刻認識城市化的現實條件與可能限度,建構有限城市理論。
城市正義理論的重要內容是有限城市理論。城市正義作為一種反思的現代性、反思的城市性,其重要實踐導向正是建構一種有限城市。所謂有限城市,即城市與鄉村、城市空間與自然環境、城市產業與非城市產業均衡佈局、動態平衡,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城市,是在城市空間、城市文化、城市生態等承載力限度之內發展的城市。有限城市的本源存在論依據在於具體自然資源與自然承載力、自然生態循環能力的“絕對現實有限性”。有限城市是有限城市產業、有限城市空間、有限城市權力的統一。對我國而言,有限城市理論的意義既在於倡導一種從現實出發、均衡的城市化戰略,為我們提供了反思城市問題的重要視角,更在於從本體論意義上對城市本質、城市價值、發展目標的實踐反思與科學限定。
第二,提升城市公平底線,建構合理城市制度
城市正義的重要基本內容是社會公平與政府公正。社會公平的重要現實表現是每個社會成員都具有平等的生存與發展的權利。從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現狀看,大力發展公共衛生、社會福利、公共教育、基本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是建構城市正義的重要現實內容。公共產品的普遍化及其質量提高,是對整個社會公平底線的提升,這種提升對中國長期的穩定與繁榮無疑意義重大。
對我國而言,城市正義不僅體現於城市內社會成員、市民之間的關係上,也體現於市民與農民的關係上。一個不能善待農村、善待農民的城市,不可能是完善正義的城市。縮小城鄉差距,消除城鄉二元結構,逐步使公共衛生、基本社會保障等公共產品走出城市,走向農村,使廣大農民享受到公共產品國民待遇,使公共產品真正具有公共性,是中國城市正義建設的重要努力方向。
當然,推進、完善城鄉關係上的城市正義,是一個逐漸完成的過程,這需要生產力、生產方式的長期發展,但建構城市正義的長期性,不能成為不建構的理由。推進城鄉關係意義上的城市正義,一個切實的實踐內容是推進城市規則、城市政策的合理化,即在制定、修訂城市規則、城市發展政策時,切實考慮農村與農民的利益,不能從發展規則層面就帶有犧牲農村與農民利益的色彩。充分考慮城鄉關係的合理城市制度的建構,將從規則源頭上使犧牲農村、侵害農民的城市發展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從而為切實縮小城鄉差距,在社會中形成可以預見的城鄉平等“行為期待”,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社會心理預期。
第三,調整城市發展行為,建構合理城市形態
建構城市正義在本質上不僅是一個理論研究過程,更是一個切切實實的實踐過程,調整現有行為方式、實踐方式,是建構城市正義的根本路徑。切實轉換不利於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不利於個人與社會共同發展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是建構城市正義的三大行為選擇。生產方式是社會存在的基礎,生產方式的轉換是城市進步的現實物質性基礎;轉換產業方式,大力發展綠色經濟、循環經濟,是建構城市生態正義的重要基礎路徑。生活方式是生產方式的延續,是生產方式的終極目的與需求原點,現代社會生活方式對社會發展的制約作用日益增強;勤勞、節儉、學習等良好生活方式、生存習慣的形成,將為城市正義的實踐建構提供根本社會心理來源與主體素質基礎。交往方式是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也是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誠信、寬容交往方式的形成,是一個城市文明程度的標誌,也是一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根本“軟環境”,“現代城市,有信則立,有容乃大”。
轉換城市行為方式,建構城市正義的重要現實表現,是推動城市形態的自覺轉換。目前,我國眾多城市正在進行的建構學習型城市、誠信城市、生態城市、文明城市、知識城市等城市形態轉換活動,無疑將深刻推動城市正義的發展。但一些城市往往只是將城市形態建設作為政府“一極發展主體”的“政績工程”、“形象包裝工程”來運作,這無疑將使城市正義的建構流於形式。將城市形態轉換與生產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及城市制度的轉換結合起來,是將城市形態轉換、城市正義建設落到實處的重要前提,“政府推動、社會互動、人人行動”是城市正義建設落到實處的“多極主體”結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