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竊案聲明

二 竊案聲明

十多天前北平有幾家報紙上揭載一條新聞,用二號鉛字標號曰“周作人宅大竊案”。當初我看了這報連自己也很驚疑,但是仔細回想近日家裏不曾有東西被竊,再看報上所記失主的年齡籍貫住址以及妻子人數,於是的確知道這是別一周君,那樣標題乃是一種手民之誤,如《世界日報》便沒有弄錯,明明寫作北大教授周作仁宅。當天我即寫了一封更正信給一家報館道:

“本日貴報第六版載有北大教授周作人宅大竊案一則,查該案事主乃周作民先生之族弟,(案各報均如此說明,)名系作仁二字,與鄙名音同字異,貴報所記想系筆誤,特此聲明,請予更正為荷。”第二天“來函照登”果然出來了,照例是五號字,又只登在北平一個報上所以不大有人看見。然而那大竊案的新聞可是傳播得遠了,由北平天津而至南京上海,過了幾天之後,在南方的朋友來信大都說及這件事,好像那邊所登載的都是“人”字的筆誤本。有人在軍隊裏的大約很忙,沒有看新聞的內容,真相信了,信里表示慨嘆,有人懷疑是傳聞之誤,或者猜着張冠李戴的也有。有一位朋友寫信來說,聞尊處被竊有銀元寶數只,鄙人昔日出入尊府,未聞有此,豈近來窖藏已經掘得乎。這位朋友對於吾家情形最是熟悉,所以寫這一封信來開玩笑,在接到的許多信里算是頂有風趣的了。但是轉側一想我又頗有“杞天之慮”,為什麼呢?

我的姓名出典在《詩經》裏,人人得以利用,相同亦是無法,至多我只能較量年代加個老牌字樣,如我的名字是辛丑年進江南水師時所取的,那麼這正是二十世紀起首老店了。不過真正同姓名倒也還沒有過,平常所有的大抵只是二字互易,不是把“仁”字寫作“人”,便是把“人”字寫作“仁”。我收到好些官廳的通知商店的廣告,地址明明是給我的,卻都寫着“仁”字,這彷彿與中頭彩中字一定要寫“仲”一樣,或者是北平的一種習慣法亦未可知。同時有些寄給那位周先生的專門的書籍雜誌講義等又往往寫了“人”字,由我收下后加簽交學校的收發處送去。每年學期開始的時候,各報登載新學年的功課,法學院的經濟學銀行論等總有一兩家報紙硬要派給我擔任的。這種小事情極是平常,有如打電話錯了號碼,只知道是錯了隨即掛上,也不必多說什麼。但是這回我覺得很有聲明之必要,因為有一兩點於我頗有不利。報上說周宅失物有銀元寶及金珠飾物,共值萬餘元,本是很體面的話,可是假如人家真相信這是吾家的事,那麼事情便大不佳妙,有好幾位債權的朋友見了一定生氣,心想你原來是在裝窮么?即使不立刻跑來索還舊欠,至少以後不能再設法通融以彌補每年的虧空了。還有一層,假如社會上相信吾家一被偷就是萬把塊錢,差不多被認作一個小富翁,雖然報上明明記着失主的街巷和門牌,梁上君子未必照抄在日記上,萬一認真光降到吾家來,那不是好玩的事。寒齋沒有什麼可竊,金器只有我的一副眼鏡的邊,在十多年前買來時花了一二十塊錢,現在世上早已不見此物,自然更不值錢了。古董新近在後門外買得一塊斷磚硯,頗覺歡喜,文字只剩“元康六”三字,我所喜者乃頂上鬐須甚長之魚紋耳。舊書新得明刊本《經律異相》五十卷,梁寶唱所編集的佛教因果故事,張氏刊《帶經堂詩話》三十卷,有葉德輝藏書印,但價都不過數元,並非珍本,不過在個人以為還好罷了。這些東西都是不堪持贈的,如不是真正的風雅賊,走來拿去,不但在我固然懊惱,就是他也未必高興,損人不利己,何苦來呢。為此我想聲明一聲,免得招人家的誤會,所謂人家者就是上述的兩類,雖然將債主與偷兒並列有點擬於不倫,而且很對不起朋友,但是為行文便利計不得不如此,這隻得請朋友們的特別原諒的了。

前日報載實業部長吳鼎昌先生建議修正法案,限制人民只准用一個名字,這個我十分贊成。但我又希望附加一條,要大家對於這名字也互相客氣一點。我說客氣,並不是如從前文中必稱官名曰某某大令,或稱什麼老爺大人,實在只是對於人及其名稍為尊重罷了。例如報館“有聞必錄”,有時事實不符,有時人名錯誤,來函固應照登,還當於原版用同樣大鉛字在著目處登出,庶幾近於直道。我這篇文章並不是為報館而作,不過連帶想到,覺得若能如此則我們聲明或更正當更為有效,大可不必多費工夫來寫這種小文耳。(二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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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雨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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