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婚姻
第10章
婚姻
在本章里,我只想對與孩子無關且只是作為男女關係的婚姻展開討論。誠然,婚姻與性關係不同,事實上,它是一種法律制度。在大多數社會中,婚姻還是一種宗教制度,但是,主要的還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所包括的行為,不但在原始人中存在,就是在類人猿以及其他的各種動物中也是存在的。動物也有和婚姻一樣的行為,因為在養育幼子時,雄性的合作是必要的。通常,動物的婚配是一夫一妻的,按照一些權威人士的說法,在類人猿中,情況尤其如此。如果這些權威人士的話是可信的。幸運的動物們似乎並不存在那些困擾人類社會的問題,因為雄性動物一旦配對,就會失去對於其他雌性動物的吸引力;而雌性動物一旦配對,也會失去對於其他雄性動物的吸引力。因此,在類人猿中,雖然沒有宗教的影響,但它們卻是沒有罪過的,因為本能已足以產生道德規範。
有證據表明,在最原始的野蠻民族中也存在着類似情形。據說,澳洲叢林中的居民是絕對忠實於一夫一妻制的。而且據我所知,塔斯馬尼亞人(現已絕跡)對他們的妻子極為忠實專一。甚至在開化的人們當中,有時也隱約可以看到一夫一妻本能的痕迹。談到習慣對於行為的影響,我們也許會感到難以想像,因為一夫一妻對於本能的約束不是萬能的。但是,這正是人類智力的特點,並由此產生了人類的罪惡以及智能——即所謂打破舊習慣和創造新行為的想像能力。
首先破壞原始的一夫一妻制度的東西,大概要算是經濟動機的侵擾。這種動機對性行為的影響,是極為有害的,因為它可以用奴隸制的或買賣的關係取代以本能為依據的關係。在古代農業和畜牧業社會中,妻子和孩子都是男人的私有財產。妻子要替他幹活,孩子在五六歲之後,也開始在田地里或畜牧場上派上用場。因此,那些有能力的男人總是以獲得儘可能多的妻子為榮。因為女性的數量有限,一夫多妻制很少成為社會的普遍模式,所以僅僅成為首領和富人的特權。眾多的妻子兒女是一種財富的象徵,那些佔有者的特權地位也因此而更高了。這樣,妻子的主要功能就成了賺錢的家畜的功能,而她的性功能則變成次要的了。在這個階段的文明時期,男人休妻通常是輕而易舉的,雖然他必須償還她的嫁妝。然而,總的來說,妻子休掉丈夫是根本不可能的。
大多數半開化的社會對於通姦的態度也是根據這種觀念的。在非常低級的文明階段中,通姦有時是默許的。據說,薩摩亞人在外出時,十分希望他們的妻子當他們不在家時能夠尋求安慰自己的方法。但是,在較高級的文明階段中,女人與人通姦會被判處死刑,如果不被判死刑,至少也要受到極為嚴厲的懲罰。在我年輕的時代里,一般人都知道芒戈·帕克描寫的關於摩包君波的記事。可是最近幾年,我發現一些很有文化修養的美國人競把摩包君波視為剛果神,這種無知使我感到很痛心。事實上,他並不是神,且和剛果毫無關係。他是上尼日爾人杜撰的一種妖怪,目的在於恐嚇那些犯罪的女人。芒戈·帕克關於他的描述,暗示了福耳特爾對於宗教起源的一種觀念。這種觀念一直被那些現代人類學者謹慎地迴避着,因為他們無法容忍理智的罪惡行為去侵擾野蠻人的行為。一個男人和別人的妻子通姦,當然是犯罪。但是他和一個未婚女子通姦卻不會受到指責,除非他毀掉了她在婚姻市場上的價值。
隨着基督教的產生。這種觀點發生了明顯的轉變。從此,宗教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極大提高。破壞婚姻的法律的行為會受到指責,但不是由於經濟財產,而是由於忌諱。和另一個人的妻子通姦,當然是對於那個人的犯罪,但婚姻以外的性交行為也是對上帝的犯罪,而且按照教會的觀點,是更為嚴重的犯罪。由於這個原因,以前男人雖有輕易休妻的權利,現在,離婚卻成了一件離經叛道的事情。從此,婚姻就成了一件神聖而關於終身的事了。
對於人類的幸福,這是得還是失?這是很難說的。在農民中,已婚婦女的生活通常是很不幸的,而且一般說來,在文盲的農民中,已婚婦女的生活,乃是最不幸的。在最野蠻的民族中,一個女人在25歲時就已經人老珠黃,是不能企望有任何姿色了。那種把女人當家畜的觀念,對於男人無疑是樂事,但對女人來說,則僅僅意味着不停地勞作和艱苦的生活。雖然基督教在某些方面使婦女的地位變得更為低下,尤其是在那些有錢的階層中,但它至少承認,女人在神學上是和男人平等的,並且還反對將女人當成男人的絕對財產。當然,一個已婚女子沒有提出離婚而改嫁他人的權利,但她可以離開自己的丈夫去過一種宗教生活。總的來說,按照基督教而非前基督教的觀點,婦女更容易提高自己的地位。
如果我們能夠縱觀整個社會,也就是弄清楚能夠給予婚姻幸福和不幸的各種情況,並加以反思,那麼,我們將會得到一種不可思議的結論:越是有文化的人,就越不能與他們的伴侶共享白頭偕老的幸福。雖然愛爾蘭農民的婚姻至今仍由父母包辦,但據了解他們的人說,他們總的來說是幸福的,而且他們的夫妻生活是純潔的。從整體上說,婚姻在那些沒有多少差別的人們中,是極容易的。如果一個男人和其他男人沒有多少差別,而且一個女人和其他女人也沒有多少不同,那就不會存在因沒有和其他人結婚而後悔的理由。但是,如果人們的情趣、追求和事業存在着千差萬別,那麼,他們就會要求他們的伴侶情投意合。當他們突然發現所得到的與所期望得到的相差甚遠時,他們就會感到心理不平衡。教會對於婚姻的觀點完全是從性的觀點出發的,因此,它看不到伴侶與伴侶之間不完全一樣的原因。它總是主張永久的婚姻,但它卻沒有感覺到,這永久的婚姻意味的乃是痛苦。
造就幸福婚姻的另一個條件是,單身或獨處女人的稀少及男人與其他女人社交機會的匱乏。如果除了和自己的妻子之外,再沒有和其他女子性交的可能,那麼,大多數男人都會滿足於現狀,除了反常的不良情況,他們會覺得這是完全可以忍受的。對於妻子也是如此,尤其是對於那些從不奢望婚姻會帶來很大幸福的女人。這就是說,如果雙方都不奢望從婚姻中得到更大的幸福,那麼,婚姻也許可以稱得上幸福快樂。
因此,社會風尚的穩定也是可以防止所謂不幸的婚姻的。如果我們認定婚姻的契約是最終的和無法改變的,那就沒有什麼能刺激我們去胡思亂想,以至認為可以得到更熱烈的幸福。在這種思想之下,為了保證家庭和睦,無論丈夫或妻子,只要他們與人們所公認的道德標準(不管這標準如何)相差不遠就夠了。
在當今世界有文化的人們中間,那些可以造成所謂幸福的條件,是不存在的,因此,那種歷經數年而仍然是幸福的婚姻。是非常罕見的。有些不幸福的原因與文化有關,但是,如果男女雙方比現在更有文化,其他一些因素的影響是微乎其微的。讓我們首先討論一下後者。在這些因素中,最主要的是不良的性教育,而這種性教育在富人中間,比在農民中間要普遍得多。農家子弟很早就對所謂生活的事實司空見慣,因為這些事實,他們不但在人類中看到,而且在動物中也可以觀察到。因此,他們既不是無知,也不過分講究。相反,那些受過精心栽培的富家子弟卻對關於性問題的實際知識一無所知。即使那些最現代派的父母,雖然他們根據書本教育子女,但他們無法使自己的子女見識到農家子弟早已熟知的現實中正常的親昵行為。
基督教學說的勝利是:男女結婚之前,雙方都不曾有過性的體驗。但是,十分之九的結果都是不幸的。人類中的性行為並非本能的,因此,沒有性體驗的新郎和新娘,也許會對於這一事實毫無所知,以至感到羞恥和不快。如果僅僅是女方無知,而男方已經從娼妓那裏得到了相關經驗,那會稍好一些。大多數男人都不知道,求愛過程在結婚之後仍是必需的。而許多大家閨秀也不知道,如果她們害羞,把自己的身體看成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這對她們的婚姻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
其實,這一切可以通過良好的性教育去解決。事實上,現代青年所受到的性教育,比他們父母或祖父母所受到的教育要好得多。在過去的婦女中普遍存在着這樣一種信念:因為她們從性中所得到的快感要少些,所以她們在道德上比男人高尚。這種態度使得夫妻之間無法形成坦率的伴侶關係。其實,這種態度的本身就是完全錯誤的,因為不能從性中得到快感,暫且拋開道德不談,這種失敗實屬生理或心理上的缺憾,正像不能從食物中得到快樂一樣。這種希望早在100年前就被人們寄托在漂亮的女性身上。
但是,我們很難消除那些造成現代婚姻不幸的其他原因。我認為。那些放蕩不羈的、有文化的人,無論男女,就他們的本能而言,一般都是主張多配偶的。他們也許會深深地相愛,而且在若干年裏只鍾情於一個人,但是性的愛撫遲早會失去熱情的鋒芒,於是他們就開始在別的地方尋求恢復那原有的衝動感。當然,為了道德,我們可能會控制這種衝動感,但是我們很難阻止它的產生。隨着女性自由的提高,私通的機會較之以前大大增加了。機會產生意念,意念產生慾望,如果沒有宗教上的顧慮,慾望就會付諸實施。
婚姻因為婦女解放而在許多方面變得更加難以維持。以前。妻子必須順從丈夫,而丈夫卻不必順從妻子。現在,許多妻子根據婦女對於個性和事業的權利,不願意過分地順從她們的丈夫,而那些仍在嚮往男性統治舊傳統的男人,卻又看不到他們應當順從的理由。這種現象的產生與私通有很大的關係。過去,男人偶爾越軌,他的妻子是不知情的;即使她知道了,那男人只需要承認他錯了,並使她相信他會悔過就可以了。另一方面,妻子通常是貞潔的。如果她不貞潔,而且這一事實又為她丈夫所知,就會導致婚姻破裂。現代的許多婚姻表明:雖然夫妻間從未有過公開的爭吵,但是,卻有一種無需相互間的忠貞而仍然存在的嫉妒本能,往往會使親密的關係難以持久。
在現代婚姻中還存在着另外一種困難,那些最能意識到愛的價值的人對此感受最深。愛會發展,只要它是自由和自發的:如果認為愛是一種責任,它就會消逝。如果有人說,愛某某人是你的責任,無疑這會使你去恨他(她)。如果把愛情和法律聯繫在一起,婚姻就成了一件兩敗俱傷的事。雪萊說:
我從沒有和那偉大的宗教發生過關係,
因為按照那偉大的宗教的偉大的教義,
誰都只能從那人群中選出一男或一女,
不論其餘的是何等的聰明何等的美麗,
我們卻只能從慘淡記憶中把他們忘記,
啊,這就是當今所具有的道德和法律。
在這條路上行走着可憐而疲倦的奴隸,
唉,他們終於來到墳墓似的家庭那裏,
這家庭從來立足於這世界的大道上面,
帶上被束縛的朋友或許是吃醋的勁敵,
從此踏上那漫漫的旅途既遙遠又迷離。
毫無疑問,由於婚姻而拒絕來自他人的一切愛情,這就意味着減少生活體驗、同情心以及和有價值的人接觸的機會。以最理想的觀點為根據,這是在摧殘人生中最美好的經歷。就像一切含有約束性的道德那樣,這會助長所謂警察的人生觀——一種總是在尋找禁止這事或禁止那事的機會的觀念。
由於這些原因(許多原因與美好的事物有聯繫),婚姻就成為一件十分困難的事。如果我們要使婚姻不成為幸福的障礙,必須找到一種新的方式才行。人們時常提到一種解決方法,事實上,這種方法已在美國廣泛運用,那就是容易實現的離婚。當然,我和其他人同樣主張,只要其理由超越英國法律允許的範疇,就應當準許離婚,但我並不認為容易實現的離婚是解決婚姻痛苦的最佳方法。即使雙方的品行都很端正,對於沒有孩子的婚姻,離婚往往是解決問題的正確途徑。但是,如果有了孩子,按我的看法,婚姻的穩定性就將成為一件至關重要的事情(我在討論家庭時,將要談到這個問題)。我認為,如果婚姻已經導致生育,而且雙方對於婚姻的態度是理智而高尚的,那麼,我們就應當希望這個婚姻是能終身維持的,但是,這並不排除婚外性關係的存在。如果一個婚姻在起初的時候是有熱烈的愛情的,而且產生了雙方所期望和喜愛的孩子,那麼,這種婚姻應當在男女雙方之間形成一種深切的關係,使他們感覺到,在他們的伴侶生活中存在着一種極其寶貴的東西。即使在性慾衰退之後,即使在一方或雙方都感到自己的性慾只有為他人才會存在的時候,也是如此。
嫉妒是美滿婚姻的天敵。嫉妒,雖然屬於一種本能的情感,但也是可以剋制的,只要我們承認它是罪惡的,並且不把它當成是正當的道德上的憤怒體現。一種持續多年,而且有過許多深切經歷的婚姻生活,它具有愛情初期所不具有的豐富內容。儘管愛情初期可能是非常快樂的。
因此。有文化的男女只要滿足了以下幾個條件,那麼,他們就很有可能從婚姻中得到幸福:第一,雙方必須有絕對平等的觀念;第二,對於相互間的自由不能亂加干涉;第三,身體或肉體必須親密無間;第四,對於各種價值標準必須有某種共識,如果一個人以金錢為價值,而另一個人卻以高尚的事業為價值。則是不幸的。只有具備了以上這些條件,我才相信婚姻是兩個人之間最高尚和最重要的關係。以前這種關係之所以很少實現,主要是因為夫妻雙方都把自己視為是對方的警察的緣故。因此,夫妻雙方就必須明白,既然婚姻有實現它的可能性,那麼,無論法律是怎樣規定的,他們在各自的私生活中都必須是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