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養鳥
·談養鳥·
李笠翁著《閑情偶寄》頤養部行樂第一,隨時即景就事行樂之法下有看花聽鳥一款云:
“花鳥二物,造物生之以媚人者也。既產嬌花嫩蕊以代美人,又病其不能解語,復生群鳥以佐之,此段心機竟與購覓紅妝,習成歌舞,飲之食之,教之誨之以媚人者,同一周旋之至也。而世人不知,目為蠢然一物,常有奇花過目而莫之睹,鳴禽悅耳而莫之聞者,至其捐資所買之侍妾,色不及花之萬一,聲僅竊鳥之緒餘,然而睹貌即驚,聞歌輒喜,為其貌似花而聲似鳥也。噫,貴似賤真,與葉公之好龍何異。予則不然。每值花柳爭妍之日,飛鳴鬥巧之時,必致謝洪鈞,歸功造物,無飲不奠,有食必陳,若善士信嫗之佞佛者,夜則后花而眠,朝則先鳥而起,唯恐一聲一色之偶遺也。及至鶯老花殘,輒怏怏如有所失,是我之一生可謂不負花鳥,而花鳥得予亦所稱一人知己死可無恨者乎。”又鄭板橋著十六通家書中,濰縣署中與舍弟墨第二書末有書後又一紙云:
“所云不得籠中養鳥,而予又未嘗不愛鳥,但養之有道耳。欲養鳥莫如多種樹,使繞屋數百株,扶疏茂密,為鳥國鳥家,將旦時睡夢初醒,尚展轉在被,聽一片啁啾,如雲門咸池之奏,及披衣而起,頮面嗽口啜茗,見其揚翚振彩,倏往倏來,目不暇給,固非一籠一羽之樂而已。大率平生樂處欲以天地為囿,江漢為池,各適其天,斯為大快,比之盆魚籠鳥,其巨細仁忍何如也。”李鄭二君都是清代前半的明達人,很有獨得的見解,此二文也寫得好。笠翁多用對句八股調,文未免甜熟,卻頗能暢達,又間出新意奇語,人不能及,板橋則更有才氣,有時由透徹而近於誇張,但在這裏二人所說關於養鳥的話總之都是不錯的。近來看到一冊筆記抄本,是乾隆時人秦書田所著的《曝背余談》,卷上也有一則云:
“盆花池魚籠鳥,君子觀之不樂,以囚鎖之象寓目也。然三者不可概論。鳥之性情唯在林木,樊籠之與林木有天淵之隔,其為犴狴固無疑矣,至花之生也以土,魚之養也以水,江湖之水水也,池中之水亦水也,園囿之土土也,盆中之土亦土也,不過如人生同此居第少有廣狹之殊耳,似不為大拂其性。去籠鳥而存池魚盆花,願與體物之君子細商之。”三人中實在要算這篇說得頂好了,樸實而合於情理,可以說是儒家的一種好境界,我所佩服的《梵網戒疏》裏賢首所說“鳥身自為主”乃是佛教的,其徹底不徹底處正各有他的特色,未可輕易加以高下。抄本在此條下卻有硃批云:
“此條格物尚未切到,盆水豢魚,不繁易淰,亦大拂其性。且玩物喪志,君子不必待商也。”下署名曰於文叔。查《余談》又有論種菊一則云:
“李笠翁論花,於蓮菊微有軒輊,以藝菊必百倍人力而始肥大也。余謂凡花皆可藉以人力,而菊之一種止宜任其天然。蓋菊,花之隱逸者也,隱逸之侶正以蕭疏清癯為真,若以肥大為美,則是李勣之擇將,非左思之招隱矣,豈非失菊之性也乎。東籬主人,殆難屬其人哉,殆難屬其人哉。”其下有於文叔的硃批云:
“李笠翁金聖嘆何足稱引,以昔人代之可也。”於君不贊成盆魚不為無見,唯其他思想頗謬,一筆抹殺笠翁聖嘆,完全露出正統派的面目,至於隨手抓住一句玩物喪志的咒語便來胡亂嚇唬人,尤為不成氣候,他的態度與《余談》的作者正立於相反的地位,無怪其總是格格不入也。秦書田並不聞名,其意見卻多很高明,論菊花不附和笠翁固佳,論魚鳥我也都同意。十五年前我在西山養病時寫過幾篇《山中雜信》,第四信中有一節云:
“遊客中偶然有提着鳥籠的,我看了最不喜歡。我平常有一種偏見,以為作不必要的惡事的人比為生活所迫不得已而作惡者更為可惡,所以我憎惡蓄妾的男子,比那賣女為妾一因貧窮而吃人肉的父母,要加幾倍。對於提鳥籠的人的反感也是出於同一的淵源。如要吃肉,便吃罷了。(其實飛鳥的肉於養生上也並非必要。)如要賞玩,在他自由飛鳴的時候可以盡量的看或聽,何必關在籠里,擎着走呢?我以為這同喜歡纏足一樣的是痛苦的賞鑒,是一種變態的殘忍的心理。”(十年七月十四日信。)那時候的確還年青一點,所以說的稍有火氣,比起上邊所引的諸公來實在慚愧差得太遠,但是根本上的態度總還是相近的。我不反對“玩物”,只要不大違反情理。至於“喪志”的問題我現在不想談,因為我乾脆不懂得這兩個字是怎麼講,須得先來確定他的界說才行,而我此刻卻又沒有工夫去查十三經註疏也。
(廿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