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第二章 第三節 變質的愛—溺愛

12第二章 第三節 變質的愛—溺愛

第二章辨析何為愛

第三節變質的愛——溺愛

溺愛的定義:過分嬌縱、庇護孩子,包辦一切。溺愛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也屬於非愛的一種,由於表現形式具有迷惑性,因此將其稱之為“變質的愛”。

我們在火車上遇到一對母子,兒子九歲了,躺在床上玩手機不洗臉,讓媽媽給擦臉。過一陣后又要媽媽給剝瓜子,媽媽說不給剝,他就鬧、叫喊,最後媽媽妥協了,給他剝瓜子,男孩還不時嫌媽媽剝得太慢了。如果這個男孩只是旅途撒嬌,那還算正常;如果是他一貫的行為方式,就只能認為他的母親溺愛過度了。

滿滿想吃香蕉,讓我給她剝,我問她:是滿滿想吃香蕉還是媽媽想吃?她回答:滿滿想吃。我說:那滿滿自己剝。小滿哭鬧無果后就自己剝香蕉了。

溺愛的一個重要評判標準就是,看家長是否替孩子承擔了原本屬於孩子的責任。

溺愛的表現:

1.孩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最高,處處得到特殊照顧;

2.家長無節制地滿足孩子的物質需要,甚至超出家庭經濟能力;

3.允許孩子生活懶散,飲食起居、玩耍學習沒有規律,隨心所欲;

4.在吃飯睡覺這樣的基本生理需求上父母都要去祈求孩子;

5.包辦孩子的一切事物,不讓孩子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6.對孩子言聽計從、有求必應,遷就孩子、毫無原則;

7.教育觀念不統一,當面袒護。

比較典型的溺愛行為是包辦一切和過度保護

包辦一切

父母包辦一切的溺愛行為,是父母自身潛意識的心理需要,為了抒發心中澎湃的愛意,為了體現自己的價值感、甚至是控制欲,要讓孩子依賴和需要自己。包辦孩子的生活不是真愛,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變質的愛,很多人被假象所迷惑,認為這是一種富有犧牲精神值得稱讚的愛,其實這是對孩子的毒害。

包辦溺愛造成了孩子無法獨立、不會承擔責任,孩子會喪失基本的生存能力,沒有自信心和歸屬感,不知道自己能做什麼,也不知道自己想要什麼。孩子不需要負責任,不用付出努力就能獲得一切,因此體會不到自我價值,不用為家庭付出,就不會有歸屬感和被需要的幸福,找不到存在的價值。

智慧來源於生活,父母包辦一切,孩子不用為日常生活思考,禁錮了孩子的思維和想像能力。當一個人有能力,卻不被允許用自己能力去解決問題時,就會產生無助感,長此以往會演變成自卑和自暴自棄。

包辦一切的極端現象是大學生父母陪讀

已經成年並考上了大學,父母還要陪讀,這就不僅僅是溺愛,幾乎演變成了摧殘。表面上是父母要照顧孩子,覺得孩子離不開自己,實際上是父母依戀孩子,不願面對孩子長大的事實,孩子最後被“照顧”成了四肢健全、動手能力為零的“廢材”。

過度保護的表現:

一些家長不讓孩子跑跳太多,怕腿疼;不讓孩子笑得太厲害,怕笑痛了肚子;不讓孩子搖頭太厲害,怕頭暈;十來歲的男孩子也要父母接送。這些都是很明顯的保護過度。

幼兒摔倒後會看父母的反應,如果父母流露驚慌或心疼的表情,孩子立刻放聲大哭。特別是有些老人,會將摔倒的責任推卸給地面,讓孩子也跟着學會了推卸責任、嫁禍於人。

過分干涉和過度保護傳遞給孩子的信息是“你不行”,剝奪孩子把握生活的機會,傷害孩子自信心和自尊心,使孩子永遠停留在無助和依賴的狀態中。

孩子的自發行為因種種理由被父母制止,成長權利被剝奪,心智發展機會越來越少。從兒童權利角度來說,過度保護剝奪了兒童的發展權。

過度保護其實是父母對自己恐懼心理和傳統保守育兒經驗的一種照顧,唯恐孩子有所閃失,只希望孩子規規矩矩,不冒任何風險。

過度保護的後果有兩種,一個是讓孩子失去進取的勇氣,畏首畏尾、縮手縮腳;另一個是讓孩子逐漸喪失自我保護能力,不知道天高地厚,自己瞎闖,失敗后怨天尤人。

以上這些都是常見的溺愛,也有一些極端的例子,施愛方出現了心理問題,變成了失去理智、直接摧殘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妨礙孩子試圖作出獨立行動的任何努力。

溺愛的普遍後果:

溺愛剝奪了孩子建立獨立人格獲得尊嚴的機會,孩子不會愛別人,沒有感恩之心;不懂禮節、目無尊長;自我中心化傾向嚴重,自私自利、性格暴躁、驕橫乖張;缺乏自制力,遊手好閒、逃避艱辛,生活自理能力欠缺;無法獨立,耐挫能力差;健康狀況不良(過於挑食,營養不良或任性暴飲暴食,過於肥胖)。

一些孩子被父母的溺愛剝奪了各種能力,離開父母的幫助就無法生存,這樣情況下,如果再進行所謂的“挫折教育”,拒絕孩子的某種需求或取消對孩子的幫助,那孩子就會感到被拋棄,產生無盡的恐懼,甚至陷入絕望,發展不出任何能力,只會摧毀孩子。另一種是溺愛和專制并行,生活被包辦,所有時間都用來學習,父母安排控制一切,這樣環境中長大的孩子,高分低能只是最輕的後果,嚴重時會扭曲孩子人格,感受不到愛和自我價值,厭學甚至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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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父母是一場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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