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楊尚昆與“一串螞蚱”(1)

4.楊尚昆與“一串螞蚱”(1)

姨父在注意楊尚昆的消息。楊尚昆是**圈點過的“竊聽案”首犯,卻遲遲看不到他的蹤影,聽不到他重新出山的消息。“竊聽案”肯定是在上面哪個地方“卡殼”了,急是沒有用的。

那時,我國思想戰線上正在進行着一場大論戰,是堅持兩個“凡是”——“凡是**作出的決策,我們都堅決維護,凡是**的指示,我們都始終不渝地遵循”呢?還是堅持實事求是,把實踐作為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如果把“兩個凡是”作為標準,那麼,“竊聽案”和**說過、圈閱過的一批錯案都將成為“堅決維護”的冤案,“文化大革命”中推行過的一切還要“始終不渝”地繼續推行。中國**面臨抉擇。

歷史終於在這裏喘了一口氣,到了中國**人重新把“實事求是”作為自己的最基本的思想路線的時候。1978年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後,所謂“竊聽案”的“首犯”楊尚昆同志恢復了自由,先是到廣東肇慶休養,然後到了廣州。姨父聽到了這個消息,感到極大的欣慰,就在一天晚上跑到珠島賓館看他。他們放着沙發不坐,就地坐在地毯上,一人面前放着一個煙灰缸、一包香煙,一談就是幾個鐘頭。

楊尚昆說,我知道,你是我這個“竊聽案”中的一個副案。全國有四個副案,北京、上海、武漢、杭州各一個。在武漢,就是你朱漢雄了。這是無中生有嘛!正常的工作錄音一下子就搞成了“竊聽案”,把一批好同志都給拖進去了,根本沒有這個事嘛!

楊尚昆又說,1969年,**下了“一號通令”以後,我就離開了北京,被關在一個地委的招待所里,那是一個很偏僻的地方,三層樓,就住我一個人,與世隔絕呀,一住就是好多年。黨召開了十一屆三中全會,我也不知道。後來通知我,北京來了專機,要接我回去。省委那些常委以上的領導幹部呼啦一下都來了,地委書記那些頭頭腦腦也都來了,來送我上飛機呀。可飛機來接我以前,我在那裏住了好多年,鬼毛也看不到一個。飛機一來,就熱鬧起來了。我們黨的這個風氣很不好。

他們從晚上六點多鐘一直談到十二點,姨父看了看錶說,哎呀,太晚了,不能談了。楊尚昆說,不要緊,早着哩。姨父說,你明天早晨可以睡覺,我明天早晨八點鐘還要上班,就告辭了。

我說,姨父,你為什麼還是不講自己的事情?

姨父說,我和楊尚昆同志不在一個檔次呀,他是中央領導層里的人。我們見面后不久,他就當了廣東省委第二書記兼廣州市委第一書記,不久,又回到北京當了國家主席。他關心我,我尊敬他,這就夠了。

我說,關於“竊聽案”,他怎麼只講了幾句話?

姨父說,那時候,他只是人出來了,他的平反文件也沒有下來,所以他只談到了“文化大革命”中一般的事情。讓你六姨把《葉子龍回憶錄》(中央文獻出版社2000年一版)拿來給你看,這本書上有一節是專寫“竊聽器事件”的。

我在這本書中看到:

“所謂‘竊聽’、‘私錄’和‘秘密錄音’,是不存在的。機要室的錄音工作,有的是請示中央辦公廳領導或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的,有的是按照慣例由機要室進行的,機要室的工作人員都知道,中央其他領導同志也知道。有的錄音還是**指示要錄的。1957年2月**在最高國務會議上《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講話,就是**親自指示我主持錄音的。”(226頁)

“但由於種種原因,錄音工作曾受到過**的幾次批評。更讓人始料未及的是,這件事被人為地捏造為在**身邊私設竊聽器的事件,在‘文化大革命’中成為一個株連許多人的冤案。”(224頁)

但是,我在書中沒有看到,錄音工作受到**幾次批評的“種種原因”是什麼,是何人以何種借口造成了這個冤案。

我只能看到:

“1959年11月中央杭州會議上,**在一次講話中講到中蘇關係時,關照大家不要做記錄,當時胡喬木同志插話說,還有錄音呢。主席說,是誰讓錄音的,搞這幹什麼?我立即讓錄音員停止了錄音,並向**作了彙報。”(227頁)

“1961年,**為在他的專列上安裝錄音線路的事發了一次大脾氣。那次,我因正在河南搞調查研究工作,此事根本沒參與,但仍被牽連進去,並受了組織處分。”(229頁)

姨父說,總之,這是下邊搞不清楚的事情。

1979年10月,**廣東省委組織部作出了《關於對朱漢雄同志的平反決定》:

朱漢雄,男,1921年生,四川省開江縣人,家庭出身中農,一九三九年參加革命,一九四零年入黨,原任中南局辦公廳副主任兼中南旅遊局局長、廣東省外事辦副主任、廣州國際旅行社經理。

朱漢雄同志“文化大革命”期間,於一九六八年四月,在**、“四人幫”陰謀策劃下,製造的“竊聽案”問題受到株連,以“現行反革命嫌疑”等問題遭到逮捕審查。

經查,省委認為:朱漢雄同志參加革命以來,長期搞公安保衛和外事接待等工作,在多次保衛**的警衛工作中任務完成是好的,歷史清楚,政治上沒有問題。全國解放后的十七年,工作成績應予肯定,“文化大革命”中對朱漢雄同志的逮捕審查純屬打擊迫害,是冤案,對所謂參加“竊聽案”、“現行反革命嫌疑”以及強加給朱漢雄同志的其他罪名和誣衊不實之詞,均應予以推倒,徹底平反,恢複名譽。對與此有關的材料應徹底清除銷毀,對其受株連的家屬子女,應做好善後工作。撤銷省革委會專案辦公室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二日《關於朱漢雄問題的審查和處理意見的報告》以及省委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日《關於對朱漢雄同志問題處理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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