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之死是因為斷頭台變成了禮拜堂?

丹東之死是因為斷頭台變成了禮拜堂?

丹東的人頭被革命法庭斬掉,是因為他像嘉米葉那樣,眼睛“曾經為幾個不幸的人濕潤過”?是因為他的良心突然發現“往斷頭台運犯人的馬車碾平了一條大道”,覺得羅伯斯庇爾“想把革命變成宣講道德的大廈,把斷頭台變成禮拜堂”?總之,是因為他覺得自己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公安機關殺人太多,於是開始懺悔,不想繼續革命,以致同羅伯斯庇爾發生衝突?丹東與羅伯斯庇爾的思想衝突,無疑是他的死因。但是,丹東與羅伯斯庇爾究竟在哪一關鍵問題上發生了不可調和的思想衝突?他們兩人不是革命同志?不都在為新的倫理獻身?的確,革命后的丹東變了。在“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的時候,丹東不再革命了,整天不是與同夥發犬儒主義的牢騷,就是與妓女**,說下流話。羅伯斯庇爾對此覺得不可思議:這同志怎麼變得像個花花公子?既然丹東的手和心已經變得骯髒,羅伯斯庇爾覺得,在一個以絕對道德為基礎的國家裏就不該再有他的位置。這就是史家們通常說的丹東被送上斷頭台的原因。畢希納對歷史學家們的說法不滿意。史家至多能收集案情材料,根本沒有能力對一件歷史案件的內在肌理做出分析。如果按歷史學家的說法,丹東之死實在算不上一樁奇案。可是,丹東死後,人們對他的死因一直眾說紛紜,歷史學家的說法沒有解答眾人的疑惑,丹東之死仍是一樁奇案。所以,畢希納起心要來辦理這樁案子。丹東是被人民法庭送上斷頭台的,人民法庭判他死罪是依法判罪,不是憑羅伯斯庇爾個人的不滿。羅伯斯庇爾領導的這個革命后的人民民主國家是法治的國家,並不像好多人說的那樣是什麼人治國家。其實,任何國家都是人治的,是人依法而治。問題在於依的是什麼法。自由民主國家與人民民主國家的區別,不在於一為法治國家,一為人治國家,這兩種政體都是人治,差別在於人治所依的法不同。人民法庭依的是什麼法?一天,羅伯斯庇爾身着布衣和無套褲,只帶了一個警衛員,上街視察革命后的形勢,迎面撞見一群人民。人民馬上認出身穿布衣的革命領袖,激動地圍住羅伯斯庇爾,七嘴八舌地說,革命中“流的幾滴血還沒有把人民的臉蛋染紅”,“斷頭台工作太慢了”,吵吵嚷嚷要為了建立新的道德社會繼續革命,加速殺人。羅伯斯庇爾看到人民身上火熱的革命熱情,臉上泛起喜悅的紅潤。他慈祥地看着可愛的人民,語重心長地說:“你們要遵守法律!”“法律是什麼?”人民問。“法律就是人民的意志。”羅伯斯庇爾回答說。“我們就是人民,我們不要什麼法律;ergo(所以)我們的這種意志就是法律。”人民回答說。羅伯斯庇爾微笑地點點頭,向人民擺了擺手,繼續視察。從羅伯斯庇爾背着手遠去的樣子來看,他對人民的革命意識和熱情相當滿意。人民們說“我們就是人民,我們的意志就是法律”,是在下意識地背誦羅伯斯庇爾的語錄,因為這些話是人民們從羅伯斯庇爾的許多演說中聽來的。在《關於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的講詞中,羅伯斯庇爾明確說:“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莊嚴的表現。”在《關於出版自由》的講詞中,羅伯斯庇爾更具體地說:法律是什麼?這是按照它與理智、正義和自然界的永恆法則所具有的相同程度,自由表達或多或少符合於民族權力和利益的共同意志。每一公民在這種共同意志中都有自己的一份,都和自己有利害關係;從而他甚至應當運用自己的全部知識和精力,來闡明、改變和改善這種意志。羅伯斯庇爾是個盧梭主義者,這種“主義”主張,法律應該體現具有高尚道德的共同意志。既然高尚道德只會是人民的公意,法律就應該是人民公意的體現。人民公意是人民民主國家的自然法,人民民主專政機關根據這種自然法的正當性訂立若干具體的實定法條例。實定法規定最大的政治犯罪就是反對“人民”,要斬某人的頭,最簡便不過的就是把他說成“人民公敵”,這是再合法不過的了。“人民”道德是總體性的或共同體的公意倫理,不是有個體差異的實質倫理脈動。羅伯斯庇爾遵循盧梭的教導,要建立具有公德的國家——人民共和國,要求每個公民都有美德。本來,每一個公民是個體,有自己的價值偏好,但人民是總體或共同體,其道德形式是公意。人民成了美德的公意符號,在人民的公意道德中,個人的價值偏好必須得到矯正。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必須放棄自己個體的價值偏好,不然就不能成為共和國公民。人民的國家既然是人民公意的道德體現,國家機器就應當享有完全不受約束的自由,例如設立道德法庭的自由——讓那些不道德的個人洗腦或人頭落地的自由。這種自由可以稱為人民公意的自由,或民主的自由。因為所謂民主,按羅伯斯庇爾的老師盧梭的看法,也就是人民的公意。羅伯斯庇爾說:“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隨意表現自己一切能力的權力。它以正義為準則,以他人的權利為限制,以自然為原則,以法律為保障。”這裏的所謂“正義”,也是人民道德的公意,所謂法律指人民公義的自然法理衍生的法律秩序,人民公意的自由是在這種法律秩序保障下的自由行為。在人民民主的國家中,法律保障的是人民公意的自由,而不是個人的生活想像的自由。所以,對於羅伯斯庇爾來說,自由就是為了人民公意的道德目的可以做一切事:“人民”是道德的化身,人民意志等於道德良心,等於正義。依據這種自由理念的正當性,羅伯斯庇爾提出了所謂德行的自由恐怖論:“革命政府就是自由對暴政的專政”,“共和國的武器是恐怖,共和國的力量是德行”。他在作報告時多次講:沒有德行,恐怖就會帶來毀滅;但沒有恐怖的德行是軟弱無力的。人民德行的恐怖“是迅速、嚴正、堅毅不屈的正義行動”,人民民主專政無論多麼恐怖,都是天理認可的事。這就是羅伯斯庇爾的自由理念和人民民主專政具體的道德意涵。畢希納在這裏發現了丹東與羅伯斯庇爾不和的第一條重要線索——對自由的理解的歧見。丹東與羅伯斯庇爾本來是志同道合的革命同志,都崇尚人民公意的自由,曾並肩在這面自由的紅旗下戰鬥。他們為了自由而革命,建立起人民民主專政的革命法庭,對每一個不符合人民道德的人採取“迅速、嚴正、堅毅不屈的正義行動”。但革命後有一天,丹東和友人德穆蘭在夕陽如血的輝光中沿塞納河散步,丹東突然說:看!那麼多的血!塞納河在流血!流的血太多了!丹東開始對人民民主的自由產生了懷疑,懷疑這種自由與妓女一樣,“是世界上最無情義的東西,跟什麼人都胡搞”。他隱隱約約感到,“自由神的銅像還沒有鑄好,爐火燒得正旺,我們誰都可能把手指燙焦的”。於是,丹東開始散佈**的自由言論:“人民”公意的“自由”是需要活人獻祭的羅馬食神,“專吃自己的孩子”。在審判丹東的人民法庭上,丹東對旁聽席上的人民們指控羅伯斯庇爾和鞠斯特:他們使自由的每一個足音都變成一座墳墓,這種情況要繼續到什麼時候?你們要麵包,他們卻擲給你人頭!

你們口乾欲裂,他們卻讓你們去舔斷頭台上流下的鮮血!

這不地地道道是反革命言論?人民民主專政法庭判丹東死罪,有什麼好奇怪?蘇格拉底之死對“民主”提出了質疑,丹東之死對現代人民民主的“自由”提出了質疑。如果羅伯斯庇爾們論證盧梭是崇尚自由的,不是道德**論的鼻祖,丹東也不覺得這有什麼分別。他提醒人們,不能聽見“自由”就興奮,最好先搞清楚,“自由”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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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重的肉身:現代性倫理的敘事緯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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