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典”引出了婚戀話題(3)

防“非典”引出了婚戀話題(3)

20世紀80年代初,各大學的學生守則中幾乎都規定在校大學生不許談戀愛。其實,從一開始,這條規定就沒有被遵守過。出雙入對的男女大學生永遠是校園裏的動人風景線。那時針對大學生談戀愛問題,傳媒還組織了幾次大討論,議題集中在在校大學生應該不應該談戀愛,應該樹立什麼樣的人生觀等,今天看來這種討論着實顯得樸素而幼稚。時至20世紀90年代,中學生談戀愛都不少見,何談大學生呢?!如今,傳媒和社會關注的問題也已涉及到諸如多角戀愛、婚前性行為和倫理道德等更深層次的問題了。如實地講,這些學生一上大學,就自然而然進入了戀愛階段。一方面,他們經過了緊張的高中階段的學習和壓力極大的高考衝刺,進入大學后就想輕鬆一下。此時,他們身體發育已到了青春高發期,壓抑和潛藏了許久的對異性的渴望就自然地顯現出來。另一方面,大學住校生活的相對自由,可以擺脫家長和老師跟班似的雙重約束,這為他們與異性自由接觸創造了條件。一位大學生說,一個人背井離鄉到大學讀書,遠離家人,孤身在外,不找個朋友談談怎麼過啊!在某市大學校園裏流傳着這樣一首校園歌曲《今天又是星期天》,歌詞是這樣的:今天又是星期天,冷冷清清是校園。本市學生回家轉,外地學生孤單單。沒有約會沒戀愛,晚上泡包方便麵。書記校長來查看,教我們要樹立無產階級人生觀……這唱的正是大學生們孤單寂寞、百無聊賴的心態。客觀上講,大學校園裏群居着成千上萬的青年男女,正是廣泛選擇未來伴侶的最佳環境和時期。機不可失,時不再來。涌動的“春潮”便無法阻擋地席捲而來,於是種種挑逗之舉、經驗之談便不斷出籠。校園裏曾有順口溜稱女大學生是“一年級嬌,二年級挑,三年級着急,四年級沒人要”。一些男大學生自傲地認為,大學畢業后,沒有男朋友的女生,都是別人挑剩下的。某些自認為才高八斗、相貌出眾的男女大學生則把戀愛作為最難的課題,陷入迷惘之中,大發感慨:“找一個我愛的人和愛我的人可真難啊!”有這樣一篇報道:近聞南方某大學公佈了《行為道德規範管理條例》草案。草案中有這樣的條文:禁止大學生在校園內牽手、摟腰、擁抱、接吻以及女生穿低胸露背裝等,否則將以扣分形式對違例學生進行處罰,凡扣滿30分者將被勒令退學。對於校方此舉,看法不一,爭論不休。歸納起來,有三點思考:第一,“法無禁止”不為過,校方無權以規章限制學生的人身自由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權,公民情感方面的自由權理應在其中。大學生在校園內做出牽手、摟腰、擁抱、接吻等行為,其實質仍然屬於人身自由權的行使,一般而言是於法無悖的。既然現有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眾目睽睽之下不可行的,我們何必要以苛刻的禁止性規定處罰之而後快呢?再者,社會公德具有原則性、抽象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不同的評判,而且,公序良俗是與時俱進的。以前,說愛美是小資情調,老人愛美是老不正經,現在就不會有人說了。第二,學校建章立制要有法律依據,既然“法無禁止”,學校何以禁之。學校的建章立制要合法、合適,不然何以服人。如果學校沒有權力對僅有道德違規行為的學生處以勒令退學而勒令其退學了,那麼學校就可能構成對別人受教育權的侵犯。這方面的案例已有一些。再者,即使學校有類似處罰權,行使時也必須合理、合適,要盡量做到過錯與責任相當,要考慮對人性的關懷,要兼顧到教育的嚴謹與寬容,還要考慮到制度的執行成本和風險。第三,學校作為教書育人者,該如何“有所為,有所不為”?既然“法無禁止不為過”,學校建章立制又無法律依據,而學校又確實要維護師道尊嚴,凈化校園風氣,那麼有沒有別的辦法呢?辦法還是有的。如,一方面學校要加強健康的校園文化建設,培育良好的道德感化和約束環境,強化教學管理,提高學生的學習內動力和外壓力;學校要通過不斷提高教學質量、教學深度和廣度,把學生吸引到課堂和教學裏去。另一方面,要讓學生時時刻刻感受到學業的壓力,變“要我學”為“我要學”。再如,可讓道德的約束力藉助法律之功,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學生有“法無禁止”的所謂自由權利,可是,“法無禁止”是一柄雙刃劍,所謂“法無禁止”之外的自由權利是不可以濫用的,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否則,就容易構成對他人和社會利益的侵害。“法無禁止”不是說法不禁止就可以為所欲為,而是對私人自由權利設定的一般性保護界限,它要求國家、社會和他人不要隨意干預人們的權利的自由行使。但是,權利不得濫用,已成為各國公認的準則。我國憲法第51條有明文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的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條也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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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紀實小說:學生戀愛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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