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法律、立法與自由》(上)

第27章 《法律、立法與自由》(上)

《自由憲章》出版后,哈耶克的世界觀似乎發生了重大變化。他曾經覺得,他的照片完全可以上《時代》雜誌,但該雜誌卻甚至不願意刊登他的著作的書評。儘管在50年代的美國,他一度被視為一位重要的保守主義思想家,但在芝加哥的時候,他卻從來沒有像發表《通往奴役之路》時有名氣。

哈耶克於1962年秋天開始執教於西德的弗賴堡大學。他60年代在弗賴堡的研究產生了豐碩成果。他有兩部最偉大的著作,一部是《自由憲章》,另一部就是《法、立法與自由》,后一部著作就是主要在弗賴堡寫作的。

埃利希·斯特賴斯勒(ErichStreisler)是他在弗賴堡的同事,他講過哈耶克的的許多軼聞,比如,他作了一番努力才得到該大學的職位。弗賴堡大學的系主任特別欣賞哈耶克的思想,儘管在歐洲大陸,哈耶克已經基本被人遺忘了。斯特賴斯勒還說,儘管如此,哈耶克進入弗賴堡,仍然是德國學術界一件大事。

哈耶克在學生中很受歡迎。他60年代開設的研討課,學生們趨之如鶩。哈耶克到任時,就是教員中被聘任擔任教授職位的年紀第二大的人物——而教員就是論資排輩的。哈耶克在教學中突出經濟政策分析,而不大關注當代理論。他差點成為弗賴堡大學校長,但由於他支持政府取消冬假、提議奧托·馮·哈布斯堡(前王室家族成員)任教政治學系而錯失了良機。

經濟學史專家亨利·斯皮格爾和他的妻子塞西爾在60年代中期曾到弗賴堡拜訪過哈耶克。他們回憶說,當他得知他們只買了三張戲票而沒有買到四張票(也因為他的聽力不大好)因而不讓他去觀賞《魔笛》演出時,大為生氣。哈耶克向他們抱怨說,德國的稅率太高。

回到歐洲后,哈耶克恢復了跟他的孩子們的密切往來。他的兒媳婦提到其丈夫曾說過,哈耶克回到歐洲后,“現在,我總算有個父親了。”[1]哈耶克經常到奧地利去看望家人,包括他母親和弟弟,也去探望海倫娜的家人。他母親一直活到92歲高齡,於1967年去世。

哈耶克曾說,他60年代在弗賴堡的日子是“非常充實的”[2],除了從事學術研究外,他還和妻子旅遊得更頻繁了。他們曾四次去日本,並順道訪問了台灣、印尼、大溪地、斐濟、新喀里多尼亞、悉尼、錫蘭,在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還呆過一個學期。說到1962年到1969年在弗賴堡的日子,哈耶克說,幾乎一直到這段時間的最後,他都“精力充沛”、“身體健康”、“研究工作富有效率”[3]。

《法、立法與自由》——尤其是其第一卷《規則與秩序》——是哈耶克學術生涯中絕對不能忽視的偉大著作。人們一般都不清楚《自由憲章》與《法、立法與自由》之間的關係,因為人們對後者都沒有深入理解。當人們考察這兩部著作的時候經常忘記了一個事實,儘管後者直到70年代才出版,但其主要內容是60年代寫出來的,就是在《自由憲章》出版后那幾年。

《法、立法與自由》應該更多地被視為他的上一部著作的延續,而不能說是另起爐灶。它是哈耶克對寫作《自由憲章》過程中激發出來的想法和新信息經過一番研究后才動筆寫作,並在70年代他非常高產、也非常具有創造性的幾年中完成的。

在《法、立法與自由》的導論中,哈耶克談到過他的這兩部最偉大的著作間的這種關係,他寫道,在“另一本書中,我試圖重述、並希望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澄清自由主義憲政的傳統教條。但在我寫完那本著作后我才弄清楚了,為什麼這些理想沒有能夠得到那些一切偉大的政治運動都需仰賴的理想主義者的支持”[4]。《法、立法與自由》是他的兩部巨著中更有原創性的一本。他在其第三卷前言中說,儘管《法、立法與自由》是對《自由憲章》的“補充而非替代”,但它更有“原創性”。他在這兒還說,因此,對於“非專業的讀者”來說,在對“這三卷中試圖解決的這些問題進行更詳盡的討論或更具體的考察之前”,他推薦大家先看《自由憲章》。[5]

《法、立法與自由》的水平要高於《自由憲章》,因為《自由憲章》最初是打算寫給更大眾的讀者的。哈耶克後來認識到,他的著作不大可能獲得更大眾的讀者,因此,《法、立法與自由》從一開始就明確地是寫給專家的,而不指望其他人來閱讀。只有讀過幾遍,具有相當深厚的政治學、經濟學理論背景,並且對哈耶克其他著作有所研究的人,才能對這部著作給出正確評價。

哈耶克最初認為,第二部著作只是一本“小冊子”[6],1962年的時候,哈耶克明確這樣說過。哈耶克最初計劃在寫完《自由憲章》之後,附帶地研究一下知識分工的問題。1960年,他寫信給波普說,“儘管我並不集中精力研究方法論,但我準備講授《經濟學理論新論》,其內容可能會編成一本書,這本書開頭肯定會重述我對經濟學理論的性質的看法,而對我當時形成的對更高層次的規則性(regularity)的認識,也繼續吸引着我,看起來有可能在經濟學之外的領域中取得一定成果。”[7]

哈耶克在《法、立法與自由》中提到過德恩特里維斯(’Entreves)的《自然法》(1951年),而他在《自由憲章》中也曾說,據他所說,對種種自然法理論作了“最精彩的簡明敘述的”,就是德恩特里維斯的著作。這裏有必要稍微考察一下這本著作,從而加深我們對於哈耶克的法律觀念的理解。德恩特里維斯寫道,“法律最重要的功能乃是使人們在社會中能夠維持生存。法律要以社會為前提。法律活動是與共同體的概念聯繫在一起的。法律只涉及人的行為與他人進行協調的那些方面。因而,我們可以正確地說,人間的法律並不旨在增進美德,而僅在於確保人們和平共處:法律並不禁止一切惡行,而只禁止那些有害社會之惡行;法律並不要求人們事事行善,而只在涉及普遍福利的方面對人們有所要求。”[9]

對這段話,哈耶克有同意之處,也有不同意之處。儘管他也相信,法律只關涉及公共之善,而並不涉及私人之善,但他又認為,習俗和倫理規範具有關鍵性的作用。它們是將人們聯結為社會的非常重要的粘合劑,但又不像法律那樣,它們不需要社會來強制執行。法律、習俗和倫理規範結合起來造就了社會。法律就是人們可以要求政府強制執行的規範,而習俗和倫理則是非強制性的規範。

哈耶克對於“系統”的概念具有濃厚興趣,從物理學角度看,任何行為,都會在某個時候受到同一系統內某個地方的反作用。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均衡的思想,從某種意義上說,經濟學理論就是試圖將物理世界的真理運用於社會。

《法、立法與自由》的淵源是哈耶克的經濟學理論。他逐漸認識到,社會中的法律、習俗和倫理規範界定着、也創造着該社會。法律、習俗、倫理規範是人們觀察世界的角度,是世界觀,是範式。它們並沒有實實在在的形狀,而是存在於社會成員的心靈中。它們是社會共通的價值。它們為社會成員創造了一致性、合理性和穩定性,因而也多少能使他們的交往活動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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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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