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民工命喪惡老闆尖刀下(3)
2001年4月9日,當幸永懷扶着妻子又一次來到冶金醫院,找到院領導要求看望兒子的遺體時,對方卻告之:死者早於2000年8月1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拉去火化了。倍加傷心的夫婦兩人當即哭倒在地,他們真不明白,兒子在慘遭不幸后,作為父母親,他們為何一直連探望遺體的權利都沒有?三河市公安局在家屬多次要求探望死者的情況下為何一直拒絕?他們為何在不通知家屬的情況下竟敢擅自火化屍體?當他們哭着找到燕郊刑警八中隊有關領導討說法時,對方竟說早就通知過他們!當他們要求警方交出火化的骨灰時,對方稱不知道搞到哪兒去了!又說早說扔掉了。直到現在,時間已過去了四年之久,三河市警方對擅自火化遇害者屍體之事一直沒有一個明確的答覆。蘭景坤被刑拘后,公訴機關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檢察院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蘭景坤犯故意傷害罪,並於2000年10月8日批准逮捕。2000年5月17日,三河市人民檢察院在三檢刑訴字(2000)第45號起訴書中審查查明:1999年8月31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蘭景坤糾集李玉成、蘭景芬等6人,分乘兩輛出租車到燕郊柳興活動房廠工地,解決蘭景坤與其在工地做工的四川籍民工的工資問題,雙方在協商中發生爭執,蘭景坤欲走,民工不讓,李玉成和蘭景芬即與民工發生毆鬥,李用事先攜帶的刀子將民工幸萬強和王文培扎傷,后6人逃離現場,幸萬強因搶救無效死亡。蘭景坤、蘭景芬與李玉成準備外逃,並向蘭景坤承諾雙方誰也不問各自的去向,后蘭景坤又提供李玉成5000元的外逃資金,李玉成穿越玉米地逃走。蘭景坤和蘭景芬在回家時被抓獲,其餘人在逃。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蘭景坤目無國法,教唆李玉成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輕傷、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有關規定,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與李玉成是共同犯罪,系主犯,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條第一款、第26條第一款、第29條第一款的規定判處。同時幸永懷、李正芳、任曉珍、幸凱以原告身份向三河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那麼惡老闆蘭景坤又為何許人呢?蘭景坤現年35歲,漢族,河北省三河市人,初中文化,農民,住三河市皇莊鎮艾台村。1999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案被拘留,同年10月8日因涉嫌包庇被逮捕,后押於三河市看守所。2000年6月16日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宣佈無罪而釋放。在庭審中,幾名原告和代理人認為,蘭景坤具有故意傷害他人身的主觀故意,在這起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明顯系主犯,主要事實和理由有:1.蘭多次供述,他在事發前主動找過李玉成,將自己與民工的工資歷糾紛告知,並要求李玉成:“你今天找幾個人同我去,為我助助陣,如果開完工資如有不服的,你就教訓教訓他們……”因蘭與李系同村,又有經濟來往關係,加之蘭的教唆和指使,李玉成遂一口答應並糾集另三人參加行兇;2.多名民工證實,當時,蘭景坤一夥早已配備了刀具(用報紙包着,別在李玉成和蘭景芬等三人的腰后)、準備了鐵棍,這充分說明蘭一夥早就做好了行兇的準備;3.在李玉成等人行兇時,蘭景坤目睹了全過程卻未做任何制止行為,此種不作為恰恰證明了李玉成殺人的結果正是蘭景坤所希望的;4.蘭氏兄弟和李玉成在殺人逃離現場后,立即帶李玉成去醫院療傷,還公開宴請所有行兇者,並於當夜10許潛逃回皇莊鎮艾台村,在村口李玉成準備外逃時,協商由蘭景坤給李5000元現金,並至李成功逃脫。這些三河市人民檢察院都現場查證。因此,幸永懷、李正芳、任曉珍、幸凱等原告認為,被告人蘭景坤在本案在起主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系主謀,其主犯地位是不可懷疑的,四原告人要求法院以故意傷害(致死罪)依法追究蘭景坤的刑事責任,並附帶民事賠償責任。2000年6月16日三河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現有證據只能證明與被告人蘭景坤同去的李玉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使王文培輕傷,幸萬強死亡的事實成立,不能證明蘭景坤有教唆李玉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三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蘭景坤教唆李玉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證據不足,故蘭景坤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判處蘭景坤無罪,同時還駁回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幸永懷、李正芳、任曉珍、幸凱的訴訟請求。四名原告認為三河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有明顯的包庇犯罪行為,被告人蘭景坤應負賠償責任為由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2001年8月21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在廊刑終字第9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中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審被告人蘭景坤在李玉成傷害他人時有主觀過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隨後幸永懷又向河北省人民法院上訴。我經過多方走訪,了解到以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情況:就在此次開庭前,蘭景坤的弟弟蘭景鶴,竟多次在三河市法院附近找幸永懷提出私了,被幸拒絕。後來,幸了解到,原來此人就是三河市人民法院的一名審判員,對於此事,三河市有關人員從未向當事人家屬透露過。另外一個情況就是,在此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三河法院駁回后,幸永懷等四原告不服,當即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上訴狀后,誰知卻被法院有關人員扣留了一個多月,還多次謊稱早已上交至廊坊市中院,並要求原告不要再去找他們,滿腹疑惑的幸多次跑到廊坊中院,該院答覆根本沒有收到他的上訴狀,在他的再三追問下,廊坊市中院這才派人到三河市人民法院進行調查,最後查實原告確已在法定時間內提出了上訴。面對上級法院的質問,三河市刑庭有關人員啞口無言。由此可見,對方能置檢察院的公訴置之不理,並明顯枉法判案也就毫不奇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