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飾禁忌?(3)
(4)艷色忌濃妝艷抹,穿着華麗,在中國民間也是犯忌諱的。俗以為服飾的色彩是應當與人的年齡、相貌、品行、德才相符合的。如果不相符合便有“超越本分”之嫌,被視為一種“越軌”行為。女人艷妝過分被視為輕浮下賤之人,男人穿着鮮亮過頭,被視為浪當好淫之輩。所以過去中國人服飾色彩單調,女人非紅即綠,大紅大綠,而且紅色只限三十歲以下女人穿着。俗話說,“紅到三十綠到老”,男人非藍即黑,灰藍黝黑,四十歲以上的男子就要少穿藍色了,否則,怕人家說“不合適”,說“老來俏”。如今,這種禁忌已經逐漸被打破,人們在穿着上日益考究起來,服飾的色彩也越來越鮮艷,越來越多樣化起來。以上談到幾種服飾的顏色禁忌,除了顏色的崇尚與否常隨時代的發展而變化一點需要補充說明以外,不同民族,不同社群對某種顏色的好惡,也是不盡相同的。這一點尤其在族徽、國旗等集體意識的標誌中最易得到顯示。據說中國歷代服飾“夏尚黑、商尚白、周尚赤、秦復夏制尚黑,漢復周制尚赤;到了唐代服色尚黃,旗幟尚黑,宋沿襲,元尚黃,明改製取法周、漢,用唐宋旗色而服色尚赤,清又復典。”民國尚白,中華人民共和國尚赤。國民黨尚白,**尚赤。而崇尚的反面,便有所諱忌。現代史上曾有稱“國統區”為“白區”,稱**人為“赤色分子”的說法,都是以顏色論轄區和政見的。其中有對顏色的崇尚,也有對顏色的諱忌。可見顏色於服飾裝點方面是有着象徵意義和禁忌意義的。材料禁忌嚴格地講,顏色也屬材料之一種。這裏所說的材料主要是就服飾的用料質地而言。古時有禁忌用車帷帳做衣服的習俗。據《風俗通義》云:“俗說帷帳車不可作衣,令人病癘。”滿族人忌穿狗皮衣,忌戴狗皮帽(參見本書“動物禁忌”部分)。清代在莊重的場合下,忌穿着亮紗做的服裝。據《清稗類抄》云:“夏不得服亮紗,惡其見膚也,以實地紗代之,致敬也。”民間紅布是一種服飾禁忌信號。豫北一帶,小孩種牛痘后,在外衣胳膊袖上縫製一個紅色“小公雞”或“紅布條”以為禁忌觸碰的標誌;某處生瘡化膿了,也在外衣該處綴一紅布塊,禁忌碰撞;鬧眼病時,在眼鏡上系一紅布條,以防傳染。民間做壽衣時材料忌用緞子,恐有“斷(緞)子絕孫”之虞。舊時還忌用帶“洋”字的布料。洋布,過去是對應農家自製的土布而言。雖然質量好,色澤鮮,價格也便宜,但喪葬時還是禁忌用於壽衣的。因為“洋”字諧同於“陽”字。壽衣是給去世的人穿的,穿了壽衣就要到陰間去了,帶洋字的布料會使壽衣帶有“陽間”的含義,而去陰間的人就用不上了。這樣做了也是白做的,所以忌用。另外,還有一些出於技術性的考慮,如土葬時怎樣長久保持屍體不腐;火葬時怎樣不致燒不化等等,也有一些服飾禁忌,因多屬經驗的而非俗信的,所以這裏就不多說了。款式禁忌服飾款式禁忌,主要是指一般普通民眾的衣冠製作式樣中有關信仰的禁忌。與衣冠款式有關的禁忌原則,有兩點是中國人最具特色的。一是裸露的禁忌原則,二是“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的禁忌原則。這兩點都於前文人體禁忌中提到過。裸露**是中國封建禮教所嚴格要求避忌的。在服飾款式方面,民間有“男人露臍,女不露皮”的說法。因而中國服飾將身體各部位捂遮得嚴緊是一大特色。直到近年間,才有所“開放”。漢族居住地區,城市裏夏季服裝款式開始趨向於裸露胸、腿、臂部分;農村服飾款式,除可裸臂外,其餘仍禁忌裸露。至今有些地區的回族還禁忌穿着短袖衣、短褲和裙子。維吾爾族也禁忌衣服款式短小,上衣一般都要過膝,褲腿達到腳面。忌諱穿短褲在戶外活動。舊時甚至婦女外出還必須蒙面紗,否則會受到民眾輿論的譴責。雲南有些地區的婦女外出,也必手執一傘。傘有布圍,藉以遮首,不欲使人見其面目,且最忌人揭開布圍看視。這些都是禁忌裸露的習俗所致。發須,古人不剪不剃。以為剃之有損身體、精神,不吉利,也是不孝的行為表現。因此,或披於肩,或挽於頂。只有犯法的人才被剃去鬚髮,稱為“髡首”。商代以前人們用獸骨、玉石製成“束髮器”,罩於頭上。后常梳成辮子,盤繞於頂。再到後來,人們製成冠、冕、弁、巾、幘、襆(袱)等各種各樣的帽子。帽子的款式隨時尚的演變而演變,其款式禁忌,常常與朝代的更替有關,冠戴常被統治者視為風俗、禮教、制度化一的標誌。據《清稗類抄》云:“明之士人類多方巾大袖者。至順治甲申,則戴平頭小帽,以自晦匿。而禁令苛暴,方巾為世大禁,雖巨紳士子,出與平民無異。間有惜餼羊之遺意,私居偶戴方巾者,一夫窺瞷慘禍立發。常熟有二生,於巡按行香日,戴方巾雜行眾中,為所瞥見,即杖之數十,並題奏將二生磔之於市。”可見冠戴的款式一旦與朝政治理相關,將遭苛禁,違者能至於殺身之禍矣。民間自此而後,恐再無敢戴方巾者。此外,從上而下限定冠戴款式的,還有宋史中一例。據《宋史?輿服志》記載,宋代曾明令禁止民婦禁用金器首飾,以防“上幣棄於下民”。並規定“袱(襆)頭巾子自今高不過二寸五分,婦人假髻並宜禁斷,仍不得作高髻及高冠,其銷金、泥金、真珠裝綴衣服,除命婦許服外,餘人並禁。”如果說這是從“實為虛費”的節儉角度的考慮,那麼,還有從“不祥”、“妖服”的角度發出的禁令。同書又云:“皇佑元年,詔婦人冠高毋得逾四寸,廣毋得逾尺,梳長毋得逾四寸,仍禁以角為之。先是宮中尚白角冠梳,人爭效之。至謂之內樣冠,名曰垂肩等。至有長三尺者,梳長亦逾尺。議者以為服妖,遂禁止之。”這些出於信仰方面的顧慮而實行的冠戴款式禁令,是更易於在民間形成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