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金錢遊戲
“錢不是萬能的,但沒有錢是萬萬不行的”,現代生活中的這句俗語在美國的選舉政治里表現得尤為充分。美國的選舉越來越成為金錢遊戲(但不一定是有錢人的遊戲):遊戲的勝負越來越取決於“誰籌錢多,誰花錢多”。選舉費用也居高不下,1997年總統選舉費用高達7億美元,2000年又創下新記錄,將近10億美元。美國政壇中的籌款高手越來越受黨的幹部或同仁的歡迎,因為籌款的多少幾乎成了候選人支持率高低的一個風向標。1992年克林頓的籌錢能力和花錢能力讓在職候選人老布殊措手不及。在這次選舉周期中,民主黨一直有人對希拉里寄予厚望,希望她參選或者被挑選為副總統候選人,原因就在於她已成為民主黨內“籌款機器”,她在2000年競選參議員時籌得3000多萬美元,自她就任參議員以來已籌得4700萬美元,在2003-2004選舉周期中她已為其參議院民主黨同事籌得120萬美元。政治離不開金錢,但又不能讓金錢腐蝕政治。為此,美國對選舉中的金錢流動不斷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1907年,美國國會制定了第一個限制籌款的法案,即提爾曼法案,規定:禁止公司和全國性的銀行向競選公職的候選人捐款,1974年國會又通過了《聯邦選舉法案》,對捐款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個人對每位候選人的每一次選舉或他/她的競選委員會捐款的最高額度為1000美元,對黨的全國委員會的捐款的最高額度為2萬美元,對任何一個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不得超過5000美元,在一個選舉周期中的政治捐款不得超過5萬美元;政治行動委員會對每位候選人的每次競選的捐款的最高限額為5000美元,對黨的全國委員會的捐款不得超過15萬美元,對其他任何一個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不得超過5000美元,但每年的捐款沒有上限,這就為後來“軟錢”(即不受聯邦管制的無限量的用於各種政治目的的錢)的流行和滲透留下了“禍根”。2002年,在安然事件后,美國國會通過了最新的限制“軟錢”的聯邦選舉法修正案,規定:提高個人捐款的“硬錢”(透明的受聯邦管制的)限額,個人向每位候選人的每一次選舉的捐款限額從1000美元提高到2000美元,個人在每一個選舉周期中向政黨和候選人的捐款限額從5萬美元提高到95萬美元;禁止公司、工會、獨立性組織向全國性的政黨組織捐款“不受限制”的“軟錢”,自預選前30天或正式選舉前60天起禁止公司、工會和獨立組織為候選人作“議題廣告”,禁止外國人對聯邦、州和地方選舉進行捐款;禁止使用聯邦財產包括白宮和國會山來進行籌款。除此以外,自1974年起,聯邦政府還提供公共資助,具體辦法是:(1)在總統選舉的預選階段(即從第一場預選到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閉幕),候選人在20個州以上、每個州至少籌集5000美元、總共籌集到10萬美元以上、同時又表示願意接受聯邦選舉委員會規定的支出限額者,可以向聯邦選舉委員會申請配套資金,配套資金只對私人捐款的第一個250美元進行配套,如有人向候選人捐了400元錢,他可申請到250元的配套資金;另有人捐了120美元,他可以因此獲得120美元的配套資金。(2)在正式選舉階段(即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閉幕至投票日),兩大黨的候選人可以獲得聯邦選舉委員會提供的全額資助(具體數額每次都不相同),而在上一次選舉中得票率在5%以上的小黨候選人或獨立候選人有資格得到一定比例的公共補貼。2002年聯邦選舉法案修正案規定:禁止政黨籌集“軟錢”,禁止政黨在預選至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為其候選人作政治廣告,但允許一些獨立的被稱為527S的競選組織(如民主黨的TheMoveOnorg、VoterFun、MediaFund;共和黨人的theClubforGrowth組織)作政治廣告,只要這些組織不與候選人的競選組織協商。該法的漏洞是:聯邦選舉委員會規定,試圖“影響”聯邦選舉的任何組織都被看作是政治委員會,它的籌款就是有限的並且受管制的。但對於什麼算“影響”就有很大的彈性。只要它不算作政治委員會,它的籌款就是無限的並且不受管制的“軟錢”:它就可以為自己所支持的候選人大作“議題廣告”(issueads):只要廣告不涉及“表達支持”(expressadvocacy)、即在作廣告時沒有明言讓選民支持/反對某位候選人就行。如:MediaFund的議題廣告:“布殊首先要做的就是毀掉美國夢,現在是把國家從公司的貪慾中奪回來、並使美國成為每一個美國人的美國的時候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民主黨人最主張禁止“軟錢”,而現在他們比任何時候、比共和黨依賴“軟錢”,當然現在這個“軟錢”不歸民主黨,而是歸傾向於民主黨的獨立的政治組織!共和黨人比民主黨人更擅長籌“硬錢”,到4月下旬,布殊已經為其競選連任已從60萬個捐款者中募集到18億美元,又一次刷新了他在上一次總統選舉周期中的籌款紀錄(2000年他的籌款近1億美元)。民主黨候選人克里也已籌到4143萬美元,儘管還不到布殊的一個零頭。克里的競選帳戶上只有幾百萬美元,而布殊的帳戶上還有1億美元,布殊所籌款項比克里多10倍,布殊財大氣粗,對於剛剛在預選政治中“存活”下來的克里進行了“先發制人”的攻擊,克里則主要靠民主黨全國委員會的廣告和利益集團的獨立廣告來抵消布殊政治廣告的影響,但利益集團的廣告與競選組織不能進行協調,所發出的信息可能與競選組織的意圖不一樣。克里在預選中婉拒聯邦配套資金,這樣他可以自由地籌款,自由地花錢,不受聯邦選舉委員會的支出限制。在選舉中他身價5億美元的妻子原則上有權獨立地為他花錢,只要不與他的競選組織商量就行,但他不能拿她妻子的錢來競選。克里從黨內候選人中脫穎而出后,邀集前總統克林頓等黨內籌款高手出馬,幫助他化緣籌款,估計競選資金隨後會滾滾而來,但誰都知道克里要在競選經費方面趕上布殊幾乎沒有可能性。歷史上,民主黨在籌款方面一向輸給共和黨,在克林頓兩次競選時期,由於克林頓的超強的籌款能力,民主黨在經費方面縮小了與共和黨的差距,但仍然比不上共和黨。在克里的捐款者陣營中有一個特殊的團體,即伊朗裔美國人。在克里的頭號捐款名單中有三位伊朗裔美國人,他們一直在推動美國對伊朗政策發生戲劇性變化,這三人中最有名氣的是現年54歲的紐約投資銀行家哈桑?尼馬茲,1999年克林頓曾提名他擔任美國駐阿根廷的大使,但最終因前商業合作夥伴對他提出商業行為不適當的指控而放棄。尼馬茲是克林頓的主要捐款者,他在1996年選舉周期里捐款給民主黨全國委員會8萬美元,並參加過白宮著名的籌款咖啡敘。2001年在他的私人朋友、美孚石油公司主席盧西奧?諾托邀請下,他加入了遊說組織——美國—伊朗人委員會(theAmericanIranianCouncil[AIC])的理事會,該委員會一直支持美國取消對伊朗的制裁併遷就德黑蘭政權。在受到伊朗流亡團體的指責后,尼馬茲退出了委員會。克里的競選委員會承認,尼馬茲曾為克里競選參議員捐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額近10萬美元。尼馬茲在矽谷的一個朋友法拉吉?阿拉依曾為克里的競選捐過5萬—10萬美元,他去年新娶的剛從伊朗移民過來的蘇珊?阿克巴普也捐了5萬—10萬美元(美國聯邦選舉法規定只有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和公民才可向政治候選人捐款)。蘇珊在伊朗是一名記者,她與前伊朗總統拉夫桑賈尼的女兒關係很好,這個女兒直到最近還是伊朗議會的議員。才到美國6年,阿克巴普就辦了一份報紙、一份雜誌和一家貿易公司,她的目標是讓美國取消對伊朗制裁,促進美國企業在伊朗的投資。在布殊的捐款者中,除了眾多的小額捐款者外,引人注目的是金融財團和跨國公司。資助布殊前十位的財團中有6個是金融團體。是什麼改變了華爾街的風向標?首先,布殊倡導的減稅降息、私人資本引入社會保障體系等政策使金融財團得到了大量實惠。其次,近年來,華爾街因一系列公司醜聞而陷入尷尬,布殊雖發誓要懲治大公司的欺詐行為,但實際上提出的改革措施給大公司和華爾街金融界留出了很大餘地,他提名的證監會主席對大公司比較友好。另外,2002年中期選舉之後,布殊撤掉了一直和華爾街關係很僵的財長奧尼爾,此舉讓財閥們更是對其另眼相看,在大選緊要關頭自然要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表示表示”,高盛公司、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協會、沃爾瑪、萊曼兄弟、花旗銀行、時代華納、SBC通訊公司、美國辯護律師協會、摩根斯坦利公司、全國住宅建築商協會、UPS速遞公司、美林公司等大公司的捐款額據說已超過上百萬美元。籌款是公職候選人的日常之事,每位候選人為了使自己在支付競選費用方面不捉襟見肘,都會使出渾身解數來籌款。那麼,對於總統候選人,要籌得多少錢才算夠呢?這還真沒有一個標準。但最起碼的門檻是:你需要有錢來傳遞你的信息,你需要支付競選經理、競選顧問、民意調查專家、形象設計師、演講稿撰寫人、政策分析家、競選助理的勞務費,最大的一筆錢是支付政治廣告的費用,隨着電視進入千家萬戶,候選人競選不再靠全國旅行,而是靠在關鍵的州、對針對性強的選民作目的性明確的演講,然後通過新聞報道傳遞給選民,或者製作專門的錄相、政治廣告購買廣告時間來塑造形象、傳遞信息,政治廣告如商業廣告一樣非常昂貴,廣告費一般占候選人所籌款項的三分之一。在候選人感到有錢進行有效選舉時,他的錢就是足夠的,否則就不夠;當然,除媒體市場、選舉市場外,競選資金的花費也與候選人競選的戰略戰術有關。最後需要記住的是,凡事都有例外。一般而言,在其他條件相當的情況下,競選經費充足者大多能夠獲勝,但也有例外。1980年裏根在預選中戰勝了競選資金比他充足的康納利。1994年中期選舉中,加州參議員候選人米高?赫芬頓花錢比他的對手戴安娜?范斯坦多,但最終還是失敗。最新的例子是今年預選中,經費比克里充足的霍華德?迪安最終鎩羽而歸,沒有贏得任何一場預選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