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鳳分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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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宣告離婚10月21日一整天,雙方為協議書的簽字各自進行準備工作。清早,胡嗣瑗就“入對”陳明了近情,溥儀滿意地批准了他的行動方案,即派佟濟煦到銀行填寫並取回了定期支票。不一會兒,林又給胡嗣瑗打來電話,轉達了彼方的兩條要求:一、關於代表簽字問題須由我方律師去函證明;二、應盡數先付現款,不足部分再填給支票。胡嗣瑗告知:函證事可以酌辦,但現款“一文俱無”,只能全部以定期支票支付。當天,佟濟煦開出兩張定期支票;一張票面值二點五萬元,限10月26日支取;另一張票面值三萬元,限10月29日支取。可謂萬事俱備只欠東風了。文綉方面的律師負責繕寫清楚一切書面文件,原定10月21日下午6時簽字,結果因文件準備尚有未盡事宜,臨時改延一天。1931年10月22日,即舊曆九月十二日,溥儀與文綉宣告離婚,離婚協議書的簽字儀式於當天下午1時,在林和林廷琛的律師事務所舉行。協議書中寫入了自8月25日以來近兩個月時間裏,雙方律師反覆磋商、調解的成果。文綉與清皇室主人脫離關係一案,茲經雙方律師調解,議定條件如左:一、文綉自立此約之日起,即與清皇室主人脫離關係;二、清皇室主人於本件簽字之日,給文綉一次終身生活費五萬五千元(付款另有收據);三、文綉於本件簽字之日即將所有隨身常用物件(另有清單)全部帶走(付物時另有收據);四、履行二、三兩條件之後,文綉即歸北平大翔風衚衕母家獨身念書安度,絕不再向清皇室主人有任何要求;五、脫離之後文綉不得有損害名譽之事,雙方亦不得有互相損害名譽之事;六、文綉將天津地方法院調解處之聲請撤回,此後雙方均不得發生任何訴訟;七、本件自簽字之日生效,共繕四份,雙方律師各執一份。在該協議後面有三方的簽字畫押:首位為“清皇室主人代表、管理駐津辦事處事宜”胡嗣瑗;次位為“立約人”文綉;再位為“公證人”林、林廷琛、李洪岳、張紹曾、張士駿五位律師。作為協議的首位簽字人,胡嗣瑗把簽字過程細緻入微地寫入日記了。這篇日記⑩非同尋常,它記載着中國末代皇帝與末代皇妃的史無前例的離婚案的終結:午後一時,林以汽車迎余先到事務所。少遲,淑妃攜其妹文珊、律師張士駿、張紹曾、李洪岳均到,與余隔屋不相見。林、林廷琛先與看明所寫條件與底稿相符,物件單與原單無異,示以證明我方簽字人函件均無他說。由妃先在對屋一一簽字,條件共繕四份,由雙方及雙方律師分存之,各附物件清單。余謹就條件后一一佔位簽署畢。妃親書收到給款據,聲明“正金定期支票二紙如屆期該行拒絕支付應請換給現款”字樣。簽名蓋章訖,余乃以付款支票二紙交林轉付,遂分持條件各散。余即到園,入見。面繳條件、收據各一件。物件單二紙仍請(准)帶下,飭濟煦於明早先將物件點運吉野街空屋內,再飭彼方來人搬取,較為方便。承諭“即擬旨廢淑妃為庶人”,因請明晨再辦。回寓已四時矣,心中乃大不怡。第二天,胡嗣瑗奉命擬就“廢淑妃為庶人”的“諭旨”,“入對”時奏請皇上過目。溥儀拿過來看時,只見“恭楷”兩三行字:“諭淑妃擅離行園,顯違祖制,應撤去原封位號,廢為庶人,放歸母家居住省愆,欽此。宣統二十三年九月十三日”溥儀讀過兩遍,細細思量,覺得措辭未免過苛,於是提筆勾去“放歸母家居住省愆”一句,才正式頒發。他還不惜花費一大筆廣告費,把這條煌煌上諭刊諸平津報紙報頭旁邊的頭條廣告欄內,以向世人宣佈,他雖然破費了幾個錢,總算是買回了皇家的臉面。溥儀和文綉離婚後,心情頗不平靜,回顧淑妃在皇家的九年生活,似乎感到有點兒對不住她,遂把責任加在了婉容身上,求得心理上的平衡。為此他還專門寫了一篇《龍鳳分飛記》的文章,以記其事。據因偶然機會而看過此文的清宮太監蔡金壽說,文中對婉容多有責怪,用了“專橫”、“霸道”等詞句,遺憾的是這篇“御制宏文”沒能存世。11月10日,即他們宣告離婚後的第十九天,溥儀在鄭孝胥和鄭垂父子以及日籍保鏢工藤忠的陪伴下,乘汽車偷渡白河,闖過守衛軍糧城的中國哨兵,又登上大沽口外的日本商船“淡路丸”,吃了一頓“滹沱麥飯”,便向已被日本關東軍佔領的我國東北的營口碼頭駛去了。幸虧文綉和他離了婚,才沒有跟他走這歷史的一步——邁向背叛祖國人民的罪惡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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婉容/文綉傳:中國末代皇后和皇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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