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法治
法律對於國人,猶如讓一個習慣打赤腳的人穿鞋子。打赤腳走路會傷了腳丫子,但國人相信,赤腳的時間只要一長,赤腳本身就是鞋子了。你給他縫製了鞋子,他穿上嫌礙事,不穿又捨不得扔掉。所以,時穿時脫全看人自己的需要。畢竟打赤腳不能通過所有的地方,比如你在沙漠上走路可以,但一到深山老林,就會感到難受。即使在沙漠裏,烈日照射,沙土滾燙,腳丫子本是人肉所制,讓它既耐高溫,又抵寒冷,還要為你負起走路的責任,便很難勝任。所以穿上鞋便免去了這些麻煩,也可以根據氣候自然地理的條件換穿不同的鞋子就行,這就是法律的品種。但你穿上鞋子畢竟是好事。所以,守法也是人之常理。至於法律是否公正和偏頗,那就要看做鞋子的人的心事了。鞋子是用來為腳服務的,不是給人看的,這鞋不但要穿起來舒適合度,還要美觀大方,就有難度,要看做鞋匠的水平了。而且還要看他到底是做給誰穿,假如做了只美觀不防寒的鞋去糊弄別人,不料冬天大家都難過。你也有穿鞋子的時候,那便有你的罪受。法律既是需要約束大眾行為的,一個人用不着制定法律,就是你不能給自己和別人做兩樣鞋子,那等於沒做。法律的演變多是隨歷史發展而制定相應的律條,但法律只能管理人的行為,而不能管理你穿鞋時的心情,這是法律不是規矩的緣故。制定法律的人所奮鬥的目標就是希望有一天人們能把法律當成規矩,從心眼裏按法律所規定的辦。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為法律在變化,今天的律令明天就有可能廢除,假如他把今天的法律遵守了,明天要換了新的律令,那他算不算違法?這也就是人忙着整天給自己定法律的原因。法律多了,讓人分不清哪些法律是今天定的,哪些是明天要定的;哪些可以遵守,哪些不用遵守是很困難的事。要想遵法守紀,又寸步難行,索性不管他了,把鞋子脫掉,撒開腳丫子,來個痛快,這自然會有腳丫子吃苦頭的那一天。人必須穿鞋,人也必須遵守法律。這就看人不但要看鞋子的合適與否,還要看人究竟認識到和沒有認識到穿鞋子的好處,而改掉讓自己吃苦頭的壞習慣了。洋人遵守法律的戰戰兢兢,就是因為吃了法律定得太多太細的原因。動輒違法,人就難免要生出不想遵守的想法。不過,因深知有鞋子的好處,偶爾不穿鞋子只是為了過一下癮,馬上又穿起來了。這是不但懂法、知法、還要守法,這一個“守”字實在了得。守不守法不在於你法律的多少,而在於守法人是不是願意守法。你給一個本來守法的人定一千條律條是多餘的,同樣給一個根本不打算守法的人定上上萬條法令也沒有任何用處。國人對於法律,更是一切從實用出發,制定法律的人也概莫能外。他只知道人需要法律就同人需要鞋子一樣。至於鞋子能不能穿得長久,那是不去管的。這就是制定的法律越多,願望是為了讓人因多而遵守,卻是背道而馳,其結果就是趕上了時髦。如同那鞋子,為什麼不想做得結實耐穿,原因是為了能很快廢棄不用而換上更時髦的鞋子。換的鞋子越多,花樣便越多,這就是人的虛榮心和目的。只是苦壞了那些做鞋子的人,忙着變着法子迎合你的需要,管他是基於什麼心理;那制定法律的人便整天引經據典,觀察人的行為並根據其行為制定出法律來。眾人要走沙漠,就制沙漠裏用的鞋子;眾人要過草地,就做過草地的鞋子。只要穿鞋的人需要,就不停地製造。但法律不能趕時髦,鞋子換得勤了,人也有懶得換的時候,何況這法律需要你費的力氣更大。接着就是看制定法律的人是否明白,制定的法律是為了有助於人向更美好的明天發展。直到人們以穿鞋子為榮為本能的那一天,還僅僅是為了約束人為適應氣候而作的應景文章。法律不是文章,因為它有兩種功效,既要約束人的行為還要為改善人的生存環境服務。對於國人,也許后一種功效比前一種功效更重要。只是現代的人受實用影響,可悲地忽略了它。對於法律,有一個本質的基礎,就是人必須誠實、信守。國人恰好已到了把誠實當成說教而心底里鄙視它的時候。因為誠實就要吃虧,而吃虧是誰也不願意乾的。國人發展到現在,已經到了很難以什麼為準則為美德的地步。實是背離人性,而只顧眼前實利的惡果。前些日子的深圳惡母噬子的“吳昊事件”,就已經看到社會人心的悲哀。一個母親把親生兒子推向車輪的原因是因為自己受了無盡的委屈。在她看來,自己是人而別人不是人,即使這親生兒子也不例外。這條消息報導時,人們還有一點天良,儘管表示方法不盡恰當,但總知道人之人性可貴,無論如何也不能喪盡人性。虎毒尚且不食子,人哪如獸?今日的電視又舊話重提,但大不一樣了,基本上已傾向同情那個惡母一方去了。只有那小吳昊還不住地喊媽媽,他已經不值得讓人們多看一眼,因為他已經得到了所謂社會的溫暖。不知道這溫暖是否比母愛重要,開始更多的人轉而同情和關注那個惡母的命運。因為她這樣做是因為自己被別人強暴被別人騙了。受到欺騙本不值得同情,因為受了強暴就值得人為她鳴不平了。這裏不論人之惡劣,而法律又有何用?而電視說的最後的結果,便是因為這個女人是個法盲所造成的。殺人償命是法律,而殺掉自己的兒子已經是天理難容,非人性所為。這女人再是什麼都不懂的法盲,總知道殺人償命吧。她不但可以殺人而且是殺自己的兒子,她惟一可能有的想法,大概是別人她殺不得,而兒子是自己的,便可以殺了。這就同婊子賣自己的肉不能算違法一樣,都可以得到人們的同情和原諒。法律是一種幫助人類走向生命綠洲的人性保險,而現在的國人還沒有資格享用這種保險:因為他們走到半路上就開始了獸的生活。你把一根啃光肉的骨頭和一個剛出籠的饅頭同時投給一條狗,那狗肯定是先去啃那沒有肉的骨頭。有真理就有假理。人之生存,一切都是過眼煙雲,枉費其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