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代對色情文藝的查禁
早先**目錄往往涉及之書較少,僅在詔令之類文件中列舉即可。後來到清朝之禁“**”,書目龐大,就要頒佈專門的目錄。這與西歐歷史上羅馬教廷頒佈的《**目錄》以及不斷修訂補充的情形非常相似。在明、清時期,查禁和聲討色情文藝是道學家們的一場持久的“運動”,**目錄也可出於地方長官的衙門。比如清代特別有名的**目錄就是所謂《丁日昌**目錄》。同治七年,江蘇巡撫丁日昌下令嚴禁“淫詞小說”。對“淫詞小說”的禁令,從順治帝起就屢見於上諭,但因對查禁對象僅有“淫詞小說”之類的籠統指稱,操作起來隨意性極大。丁日昌則分兩批公佈了詳細的應**目,共計268種。該書目中既有《紅樓夢》、《金瓶梅》這類小說及其各種續書,也有《隋唐》、《北史演義》等講史小說,還有《子不語》等筆記,同時確實包括了幾乎所有色情小說和准色情小說。頒佈**目錄只是第一步,接下來是對應禁之書如何處置。色情書籍從來都是與商業利潤密切聯繫在一起的,書商印行這些書是謀利,利之所在,不是靠道德說教或因果報應的恐嚇就能使之回頭的。丁日昌有鑒於此,乃提出收購銷毀之法:“……附設銷毀淫詞小說局,略籌經費,使可永遠經理。並嚴飭府縣,明定限期,諭令各書鋪,將已刷陳本及未印板片一律赴局呈繳,由局匯齊,分別給價,即由該局親督銷毀。”即從書商手中收購(當然不會出高價)色情書籍及其印版,然後銷毀。這樣書商們也可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收購色情書籍需要經費,錢從何來?丁日昌只說“略籌經費”,其實很難由政府出資。在清代《勸毀**徵信錄》中,可以見到《捐資設局收毀**公啟》,說明士紳們想出了募集捐款的辦法。江蘇省施行上述辦法之後,浙江等處也有仿行者。另一方面,也曾在法律上規定了對“淫詞小說”的查禁及犯禁的處罰,處罰條款在清代諸帝的上諭中屢次重申,但是看來都僅成空文——否則也用不着不斷重申,更用不着聲討、批判、捐款購毀這類訴諸道德教化的手段了。就總體情況而言,這些出自中央政府、地方當局或民間組織的查禁行動,效果是非常有限的──而且這點有限的效果通常只能在一小段時間裏保持;從長期來看可以說完全無效。  [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