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倫理建設(2)

職業倫理建設(2)

5為損害受實驗者辯解羅伯特·比爾施太特1957年曾將社會學描述為

“價值無涉”的。他說,“社會學對價值問題是保持沉默的。社會學不能決定社會應往何處去。”一直到最近,這一觀點看來還是社會學中占統治地位的觀點,而且從這一觀點出發,又形成了社會研究人員的大多數倫理道德法規。

堅持這一觀點的研究人員不會以他自己的價值觀給任何可能的受訪者貼上

“壞”的標籤,給研究的目的貼上

“好”的標籤,以便為自己辯護,似乎由於研究引起的對

“壞”的研究對象的任何可能的損害都是合情合理的。然而,有些研究人員脫離了這種

“價值無涉”的立場,特別當那些他們所不贊同的官員或政治集團所乾的壞事被揭發出來的時候。

加利赫(TownFGallher)1973年說:所有的人都可能值得享有人類的同樣的尊重,但這並不可能推論說,他們的行動應受同樣程度的保護和尊重……范登堡(PkrreLvadenBerghe)1967年在南非從事研究時得出結論說:“從一開始,我就決定我應毫不受良心責備地欺騙這個政府……問題是,社會學家在研究他認為實際上是不名譽的、慘無人道的、破壞性的事業的人員積組織時,要給予被研究者多大面子才是適當的?有些研究人員認為,社會精英如政府領導人、企業領袖等,均應予以研究,即使這種研究是對抗性的。這種想法部分地是由這樣一種觀點引起的,中產階級社會科學家過去研究窮人(‘研究下面’)研究得太久了,現在應當研究研究領導人(‘研究上面’)了。”由於這種想法,加利赫1973年曾建議修改美國社會學協會制定的道德準則第四條,將原文:“一切調查研究應避免造成對研究對象的個人損害”改為:“一切研究均應避免對研究中所使用的對象造成個人損害,除非證明了社會和/或科學的得益大體上抵償了個人的損失程度。”在此意義上,站在社會責任的立場上對壞事的揭發,不應被認為導致了本條所指的

“個人損害”。但是,這個建議再好也是值得懷疑的。它不僅把社會學工作者奉若至尊,能夠輕易評判社會受益與個人損害孰重孰輕,而且,它也把社會學工作者直接帶進了政治領域。

不過,近年來加利赫也老成些了。他依然堅持道德準則第四條應予修改,但他讓步說,他1973年的建議是說過頭了,在關於隱秘方法的討論中,多少有些感情誇張之嫌……不僅說了政府須予監視,而且還含有政府是人民敵人之意。

他進一步承認,在對政府官員、文官們和企業領袖們的訪談中,“我發現,對刑法起源的研究,只有很少人是抱拒絕甚或敵對態度的,即使在這種訪談的細節有可能損害受訪者名譽的情況下。每次進行研究之初,我都願意、甚至熱望使用兩面手法,但從來不見有這麼做的必要。”當然,這些說法並不意味加利赫現在認為所有政府官員都是正直的了,“有權勢的人看來如此確信他們的正直和他們的權勢,他們常自由地談到這些”。

M·L·韋克思1980年也對對抗性研究提出了較為溫和的觀點那些鼓吹

“研究上面”的對抗性方式的人,喜歡描述那些研究所選擇的研究對象,猶如他們是些非人的魔鬼。

然而,事實上,許多密切了解這些研究對象的人(傳記作家們,新聞記者們)卻把他們描述成人,一群堅信自己是由嚴格的倫理道德準則指引着的人。

6抽樣抽樣的基本目的是適當地反映整個總體的觀點而無需訪問總體中所有的人。

當侵犯私事成為一個問題時,抽樣的做法更有其優勢。例如,假定一個人正在訪問某一全國性組織的全體10000名成員。

如果在前測中發現有大量受訪者認為有三個問題侵犯了他們的私事,研究人員就可能會發現,在他的全部樣本中單獨對這三個問題獲取一個隨機子樣本(如需要,獲取一個分層子樣本)會是有利的。

這樣,不在子樣本中的人就會收到一份沒有這三個敏感問題的問卷。在子樣本中的人也收到一份同樣的問卷,只是多了這三個敏感問題而已。

7公佈匯總資料若研究人員搜集了受訪者認為侵犯了私事的信息,研究人員可用在發表時使人無法辨認其人的辦法撫慰之。

一種做法是使用假姓名;另一種是只彙報總體資料。例如,研究人員不公佈受訪者的個人收入,而公佈全國的平均收入,從而某個人的收入是無法認出的。

●對如何保護私隱的思考被指控侵犯了私隱的,大多是針對調查研究的,但也可能由觀察研究、文獻研究或實驗研究而引起。

怎麼便算侵犯了私隱?這顯然是個很主觀的問題。一般而論,任何引起受訪者煩惱或產生犯罪感的問題,就是侵犯私隱。

若受訪者認為所要搜集的信息是很重要的,他便會甘願被打擾,其私隱也甘願受到侵犯。

但若他認為這項研究不過是些區區小事,只是打擾受訪者,於社會並無裨益,那他就不會願意合作了。

問卷過於繁瑣,以致潛在的受訪者傾向於認為全部問卷重要性甚微,除非研究人員能作相反的證明。

●對倫理道德的思考有許多欺騙研究對象的方法。一個方法是乾脆不告知他們更不徵得他們的同意便研究他們。

例如,參與性觀察人員,他們參加一個組織,只是為了研究其成員。不少研究對象可能認為這種行為是不道德的。

有些人可能認為這簡直是間諜行為。另外一些人壓根兒不願當研究對象,特別不願被實驗。

有些人一說起實驗,就聯想到實驗室的動物,如老鼠、猴子之類,認為實驗是降低人格、喪失人性,簡直把人降到了實驗室動物的水平。

在美國,哈羅德·加芬克爾的一個學生在他家裏作了一次民俗方法論實驗,事先未曾說明。

他的一個姐妹代表這個四口之家說,“請別再搞什麼實驗了,你知道,我們並不是耗子”。

更常用的一種欺騙方法是,告訴研究對象說他參與了這項研究,但向他隱瞞了這項研究的真正性質。

例如,研究郵寄問卷形式、長短怎樣才合適的研究,是被認為具有欺騙性的,因為回答者以為其目的純粹是徵集信息,並不知道自己已被捲入一項對比問卷表之不同形式的研究中。

一般來說,詢查研究並不需要欺騙,因此欺騙也很罕見,但是在調查中是否採用欺騙手段在兩方引起了爭議。

欺騙多常見於心理學的與社會心理學的實驗中,但由於實驗的主題不同,欺騙之為用也大相逕庭。

斯特立克(LawrenceIJoker)1967年研究了四種心理學雜誌后發現,在390篇文章中所描述的457項研究中,有88項亦即193%使用了欺騙的方法。

使用欺騙的百分比隨主題之不同而差別很大。關於意見、態度和價值觀的研究(調查研究),以及關於催眠、回答式樣、出生順序等等,全不需欺騙,而從眾研究(conformitystudy)則有812%的欺騙,認知失調研究和平衡論研究有722%的欺騙,決策研究有50%的欺騙。

很明顯,在某些實質性領域內的研究比在其他領域內的研究更需要欺騙。

例如,在一次從眾研究中,事實上的實驗對象可能只有一個,而其他一切設想的試驗對象事實上只是其

“同謀”(cofederal)而已。這些

“同謀”可能會一致同意,最短的線事實上是最長的線,而且在明知答案顯然有誤的情況下,察看實驗對象是否跟從其答案。

研究人員可能會爭辯說,沒有欺騙,便不能有效地進行從眾實驗。不過赫伯特·C·凱爾曼1967年認為,有些欺騙是不必要的。

他說,“欺騙簡直變成了遊戲,往往以精湛的技巧行之。”大多數使用欺騙的研究對研究對象並無危害,而且為時短暫,不致有持久的後果。

然而,人們仍然不喜歡被欺騙、愚弄或嘲笑。進一步說,有些實驗是很傷人的,它們留在被欺騙者身上的創傷是歷久難平的。

例如,凱爾曼1967年曾提到一次研究,研究對象被發放一種可導致暫時停止呼吸的藥物。

雖然並無痛苦,亦不會永遠停止呼吸,但即使短暫停止一會兒,對研究對象來說也是一次

“恐怖的”經驗,而且

“在標準系列中的所有研究對象都認為他們正在死去”。在另一項用來製造緊張的研究中,一群乘飛機的新兵被告以飛機運行不正常,可能會機毀人亡。

研究人員將如何擺脫這種可能帶來損害的欺騙呢?他們認為科學的調查是由另一套用來調節人類日常互動的準則管着的。

如凱爾曼1967年所說的,在我們人類之間的相互關係中,我們中大多數人永遠不會想到去搞我們用以對待調查對象的那一套使別人置身於謊言與詭計中,有意使之對這種互動的目的產生誤解,或不告以正確信息,許下那些自己根本就不打算履行的諾言。

這樣的事並不罕見:在某種情況下被視為不適當並未被允許的行為,在另一種予以精心控制、仔細調節的情況下,卻可被視為適當。

在市內大街上高速駕駛汽車是違法的,然而在被控制下的競賽跑道上高速行駛(儘管這對駕駛員來說是很危險的,甚至跑道附近的觀眾也得冒傷亡的風險)則是可接受的。

以拳擊人的行動,在大街上,在一般群眾中是被禁止的,但在拳擊場上,在嚴格的比賽規則和有評判員嚴格監督的情況下,則是被允許的。

事實上,科學研究與這類行動亦無任何區別。在實驗允許有潛在的危險行為但只在假定有資格的監督人已對所有行動都作了周密控制和調節的條件下才能允許。

允許進行這種研究的條件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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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點調查――民意測驗的方法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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